招标
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竞价交易J241211869预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1/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241211869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原铭18734576516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泽昂18636946003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
竞价交易预告
(编号:J241211869)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请各交易商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价格的有关政策要求,参与竞价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1.委托单位:
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
2.委托产品基本信息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
3.委托产品参考质量指标
备注:无
二、报名事项
1.报名资格:
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生产企业。
2.报名时间:授权截止2024-11-08 17:00:00 前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三、保证金事项
1.保证金交纳标准:2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方式: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
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绑定银行账户进行保证金“入金”操作,可实现保证金当日释放并申请“出金”。
3. 保证金交纳、管理、退还、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四、交易事项
1.交易平台: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http://www.ctctc.cn)
2.交易模式:延时竞价采购
⑴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6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6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⑵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最低价自动成交。
3.交易时间:
A标段:2024-11-08 17:30
B标段:2024-11-08 17:30
4.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请参与交易商登录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进入“个人中心”查看“交易结果公告”。
五、合同签订
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六、交易交收
1.交货地点: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2.交货方式:公路运输方式送货至交货地点,按照买方的调度计划交货。卖方运输方式需满足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成交双方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须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填写《交易交收确认单》并加盖电子印章,交易中心收到双方盖章的《交易交收确认单》后,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并退还双方保证金。《交易交收确认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交收期限
A标段:2024-11-12至2024-12-11
B标段:2024-11-12至2024-12-11
七、货款结算
1.货款结算:甲方于次月10日向乙方出具结算通知单,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80日内支付相应煤款。 2.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
八、煤质验收
1.热值考核(1400kcal/kg煤种) 计算办法:分段累计。 当日来煤低位发热量≥800kcal/kg来煤热值均可进行加权。周期加权平均热值≥合同热值1400kcal/kg,计算公式:周期加权热值×基准价。 800kcal/kg≤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400Kcal/kg时,在1400kcal/kg热值基准上,每降低100kcal/kg考核10元/吨,折0.00714元/kcal·t;计算公式:周期加权平均热值×[基准价-(合同热值-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00×考核值]-合同热值×基准价; 当日来煤热值<800kcal/kg不退回,不结算。 2.硫份考核 计算办法:分段累计,周期加权平均硫份≤合同硫份,不予考核; 2.3%≤周期加权平均硫份≤2.6%,计算公式:(合同硫份-周期加权平均硫份)/0.1%×2元/吨; 2.6%≤周期加权平均硫份,计算公式:(合同硫份-2.6%)/0.1%×2元/吨+(2.6%-周期加权平均硫份)/0.1%×4元/吨。。 硫份日考核 当日硫份≤2.7%,不予考核; 2.7%<当日硫份≤2.8%,计算公式:(当日硫份-2.7%)/0.1%×2元/吨×当日考核煤量; 2.8%<当日硫份,计算公式:[(2.8%-2.7%)/0.1%×2元/吨+(当日硫份-2.8%)/0.1%×4元/吨]×当日考核煤量; 期末,日累计考核金额/结算煤量。 3.水份考核 计算办法为分段累计,周期加权平均水份≤合同水份,不予考核。 10%≤周期加权平均水份≤12%,计算公式:(合同水份-周期加权平均水份)/1%×2元/吨; 12%≤周期加权平均水份,计算公式:(合同水份-12%)/1%×2元/吨+(12%-周期加权平均水份)/1%×4元/吨。 4.兑现率考核 要求合同兑现率最低为95%,最高为105%; 周期平均兑现率≥合同最低兑现率,不予考核; 周期平均兑现率<合同最低兑现率,计算公式:(周期兑现量-合同煤量×合同最低兑现率)×10元/结算煤量; 周期平均兑现率>合同最高兑现率时,超出部分不结算。 5.其他考核 5.1来煤不得有四块(石块、木块、砖块、铁块)现象,甲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每车次扣1-5吨,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扣除整车数量或拒收。 5.2燃煤粒径要求<1mm的过筛率不超过35%。如发现当日来煤粒径不达要求,已收到的燃煤按照入厂吨数的20%扣吨,未卸的燃煤拒收。 6.设备损坏考核:由于乙方人员或者车辆原因,造成甲方设备、设施、路面、草坪等损坏要求乙方等价赔偿并限期修复。 7.煤质异常考核:如汽车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等采样盲区装有劣质煤;运煤司机不听从指挥,汽车自卸车或侧翻车强行卸车后,靠近车体(轮胎印处)的煤视为底(下)部煤,远离车体的煤视为上部煤,如果上、下煤质不同则视为掺杂使假;通过举报、数据分析、图片比对、记录查询等方式,经调查证实供煤过程中发生的掺杂使假行为;上述情况一经核实,给予乙方“假一罚五”的处罚,即没收本车煤(结算量清零),另加扣本车煤重量(结算量)的4倍,每出现一次,当日批次结算煤价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下调0.001元/kcal·t予以结算;若同一合同期内再次出现类似现象时,在下调后价格基础上再下调0.001元/kcal·t,被认定为掺杂使假煤质的运输车辆给予拉黑2个月的处罚;对运输途中换煤的车辆作永久拉黑处理。
九、关于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竞价、挂牌等方式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成交金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十、其它事项
1.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正常执行,如因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2.1本合同一经签署,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变更或解除提出方需出具书面信函,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重新签订新合同。 2.2签订合同前,乙方应准备充足可靠的煤源,并按照甲方日常调运计划,3月1日至10月31日早7点至晚7点验收接卸;11月1日至2月底早8点至晚6点验收接卸,并提前做好拉运前准备工作。 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有掺假作弊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若乙方拒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环保管理的各项规定。 3.不可抗力免责。本合同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争议解决 4.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煤炭量质争议,供应商在接到煤质报告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厂内存查样品复查申请,填写厂内复检申请表书面提出对存查样复查申请。逾期未提出厂内存查样品复查申请即视为认可买方的验收结果,不得再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4.2复检结果与原化验结果偏差值标准、最终化验结果选用原化验结果或复检化验结果由甲方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明确。 4.2.1低位热值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100kcal/kg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100kcal/kg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复检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超过±100kcal/kg范围未超出原结果±200kcal/kg,按照复检结果结算;复检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超出±200kcal/kg,按照原结果±200kcal/kg作为结算依据。 4.2.2全水分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全水分差<±1%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1%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4.2.3硫分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空干基硫分偏差<±0.1%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0.1%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4.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以线下经济合同约定为准,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线下合同)
最少参与交易商户数:3户
是否允许基价出价:是
十一、联系方式
委托企业:原铭
电话:18734576516
交易中心:李泽昂、朱淇煜
电话:18636946003、15234021929
交易中心结算中心:魏羿
电话:0351-6829967 15383519356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08日
关于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
竞价交易预告
(编号:J241211869)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请各交易商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价格的有关政策要求,参与竞价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1.委托单位:
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
2.委托产品基本信息
标段 | 商品类别 | 交货地 | 运输方式 | 价格类型 | 委托数量(吨) | 基价(元/吨) |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
A标段 | 副产品 | 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30000 | 77 | 1 | 不限 |
B标段 | 副产品 | 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20000 | 77 | 1 | 不限 |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
3.委托产品参考质量指标
标段 | 煤种 | 品种 |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 水分 (Mt) (%) | 硫分 (St, d) (%) |
A标段 | 烟煤 | 煤矸石 | ≥1400 | ≤10 | ≤2.3 |
B标段 | 烟煤 | 煤矸石 | ≥1400 | ≤10 | ≤2.3 |
备注:无
二、报名事项
1.报名资格:
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生产企业。
2.报名时间:授权截止2024-11-08 17:00:00 前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三、保证金事项
1.保证金交纳标准:2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方式: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
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绑定银行账户进行保证金“入金”操作,可实现保证金当日释放并申请“出金”。
3. 保证金交纳、管理、退还、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四、交易事项
1.交易平台: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http://www.ctctc.cn)
2.交易模式:延时竞价采购
⑴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6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6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⑵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最低价自动成交。
3.交易时间:
A标段:2024-11-08 17:30
B标段:2024-11-08 17:30
4.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请参与交易商登录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进入“个人中心”查看“交易结果公告”。
五、合同签订
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六、交易交收
1.交货地点: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2.交货方式:公路运输方式送货至交货地点,按照买方的调度计划交货。卖方运输方式需满足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成交双方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须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填写《交易交收确认单》并加盖电子印章,交易中心收到双方盖章的《交易交收确认单》后,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并退还双方保证金。《交易交收确认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交收期限
A标段:2024-11-12至2024-12-11
B标段:2024-11-12至2024-12-11
七、货款结算
1.货款结算:甲方于次月10日向乙方出具结算通知单,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80日内支付相应煤款。 2.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
八、煤质验收
1.热值考核(1400kcal/kg煤种) 计算办法:分段累计。 当日来煤低位发热量≥800kcal/kg来煤热值均可进行加权。周期加权平均热值≥合同热值1400kcal/kg,计算公式:周期加权热值×基准价。 800kcal/kg≤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400Kcal/kg时,在1400kcal/kg热值基准上,每降低100kcal/kg考核10元/吨,折0.00714元/kcal·t;计算公式:周期加权平均热值×[基准价-(合同热值-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00×考核值]-合同热值×基准价; 当日来煤热值<800kcal/kg不退回,不结算。 2.硫份考核 计算办法:分段累计,周期加权平均硫份≤合同硫份,不予考核; 2.3%≤周期加权平均硫份≤2.6%,计算公式:(合同硫份-周期加权平均硫份)/0.1%×2元/吨; 2.6%≤周期加权平均硫份,计算公式:(合同硫份-2.6%)/0.1%×2元/吨+(2.6%-周期加权平均硫份)/0.1%×4元/吨。。 硫份日考核 当日硫份≤2.7%,不予考核; 2.7%<当日硫份≤2.8%,计算公式:(当日硫份-2.7%)/0.1%×2元/吨×当日考核煤量; 2.8%<当日硫份,计算公式:[(2.8%-2.7%)/0.1%×2元/吨+(当日硫份-2.8%)/0.1%×4元/吨]×当日考核煤量; 期末,日累计考核金额/结算煤量。 3.水份考核 计算办法为分段累计,周期加权平均水份≤合同水份,不予考核。 10%≤周期加权平均水份≤12%,计算公式:(合同水份-周期加权平均水份)/1%×2元/吨; 12%≤周期加权平均水份,计算公式:(合同水份-12%)/1%×2元/吨+(12%-周期加权平均水份)/1%×4元/吨。 4.兑现率考核 要求合同兑现率最低为95%,最高为105%; 周期平均兑现率≥合同最低兑现率,不予考核; 周期平均兑现率<合同最低兑现率,计算公式:(周期兑现量-合同煤量×合同最低兑现率)×10元/结算煤量; 周期平均兑现率>合同最高兑现率时,超出部分不结算。 5.其他考核 5.1来煤不得有四块(石块、木块、砖块、铁块)现象,甲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每车次扣1-5吨,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扣除整车数量或拒收。 5.2燃煤粒径要求<1mm的过筛率不超过35%。如发现当日来煤粒径不达要求,已收到的燃煤按照入厂吨数的20%扣吨,未卸的燃煤拒收。 6.设备损坏考核:由于乙方人员或者车辆原因,造成甲方设备、设施、路面、草坪等损坏要求乙方等价赔偿并限期修复。 7.煤质异常考核:如汽车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等采样盲区装有劣质煤;运煤司机不听从指挥,汽车自卸车或侧翻车强行卸车后,靠近车体(轮胎印处)的煤视为底(下)部煤,远离车体的煤视为上部煤,如果上、下煤质不同则视为掺杂使假;通过举报、数据分析、图片比对、记录查询等方式,经调查证实供煤过程中发生的掺杂使假行为;上述情况一经核实,给予乙方“假一罚五”的处罚,即没收本车煤(结算量清零),另加扣本车煤重量(结算量)的4倍,每出现一次,当日批次结算煤价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下调0.001元/kcal·t予以结算;若同一合同期内再次出现类似现象时,在下调后价格基础上再下调0.001元/kcal·t,被认定为掺杂使假煤质的运输车辆给予拉黑2个月的处罚;对运输途中换煤的车辆作永久拉黑处理。
九、关于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竞价、挂牌等方式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成交金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十、其它事项
1.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正常执行,如因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2.1本合同一经签署,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变更或解除提出方需出具书面信函,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重新签订新合同。 2.2签订合同前,乙方应准备充足可靠的煤源,并按照甲方日常调运计划,3月1日至10月31日早7点至晚7点验收接卸;11月1日至2月底早8点至晚6点验收接卸,并提前做好拉运前准备工作。 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有掺假作弊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若乙方拒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环保管理的各项规定。 3.不可抗力免责。本合同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争议解决 4.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煤炭量质争议,供应商在接到煤质报告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厂内存查样品复查申请,填写厂内复检申请表书面提出对存查样复查申请。逾期未提出厂内存查样品复查申请即视为认可买方的验收结果,不得再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4.2复检结果与原化验结果偏差值标准、最终化验结果选用原化验结果或复检化验结果由甲方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明确。 4.2.1低位热值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100kcal/kg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100kcal/kg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复检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超过±100kcal/kg范围未超出原结果±200kcal/kg,按照复检结果结算;复检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超出±200kcal/kg,按照原结果±200kcal/kg作为结算依据。 4.2.2全水分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全水分差<±1%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1%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4.2.3硫分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空干基硫分偏差<±0.1%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0.1%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4.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以线下经济合同约定为准,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线下合同)
最少参与交易商户数:3户
是否允许基价出价:是
十一、联系方式
委托企业:原铭
电话:18734576516
交易中心:李泽昂、朱淇煜
电话:18636946003、15234021929
交易中心结算中心:魏羿
电话:0351-6829967 15383519356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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