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创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规划、行动计划及政策编制合同公告
金额
7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1/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GXCG-CS-20221114002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武汉光谷创新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创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规划、行动计划及政策编制 (3)采购计划编号: GXCG-2022111400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3-04-30 3.2 履行地点:湖南湘江新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双方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双方主要领导参加。其中,乙方主要领导指导项目执行小组工作,听取项目执行小组阶段性汇报,参与领导小组讨论。 乙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长沙高新区创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规划》(WORD版)、《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沙高新区打造科创高峰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措施(代拟稿)》(WORD版)提交给甲方,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规划。 乙方完成咨询向甲方提交电子版、纸质版成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提交规划及政策征求意见稿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根据意见修改完善,提交最终成果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武汉光谷科技支行(武汉光谷创新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1279067737106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根据意见修改完善规划和政策,形成《长沙高新区创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规划》(WORD版送审稿)、《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沙高新区打造科创高峰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措施(代拟稿)》(WORD版送审稿),完成验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时间、地点:乙方交付咨询成果,甲方于乙方向甲方交付咨询成果后3个工作日完成验收,甲方逾期未完成验收或虽经验收但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验收合格。 5.3.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验收未通过的,甲方应出具验收未通过的通知(下称“通知”),甲方未出具通知或虽出具通知但缺少载明事项的,则视为验收合格。通知中应载明以下全部事项: 1、提交成果的咨询内容; 2、验收使用的方法及操作过程; 3、验收未通过的具体原因分析及结论说理论证过程; 4、全体验收人员签名; 5、其它应载明的事项。 5.3.3甲方按5.3.2条出具通知的,乙方应自费整改并向甲方提请二次验收;二次验收的相关约定同第一次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但甲方有保密义务的除外),应按合同约定金额与时间向乙方支付咨询费;乙方应针对项目工作组建项目组,及时开展各阶段工作,按时提供成果。 6.2乙方及乙方员工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及甲方员工也应严格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保密期一年。 6.3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对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任何一方对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所有信息资料、技术情况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基于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需要向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披露的除外。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 六 份,甲乙双方各 三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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