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柳东新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提升项目监理服务(LDXQG19-002)中标公告
金额
38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9/02/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dxqg19-002
预算金额38万元
招标联系人袁仕君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梁秀华0772-3118118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就“柳东新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提升项目监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DXQG19-002)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LDXQG19-002

项目名称:柳东新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提升项目监理服务

项目联系人:梁秀华

联系方式:0772-3118118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采购单位地址:新柳大道企业总部基地1720室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袁仕君、0772-2608747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详见公告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6号九洲国际25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梁秀华、0772-3118118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01月17日

中标日期:2019年02月20日

总中标金额:38.0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1、项目名称:柳东新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提升项目监理服务

2、中标单位名称:柳州睿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中标单位地址:柳州市柳东路220号22栋1单元4-2号

4、投标报价(元):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

5、监理服务期:本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验收止,另加一年的保修期建设监理服务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0.57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服务类收费标准

评审专家名单:

林红(组长)、詹常富、邹冬萍、兰旺盛、丘建宏(业主评委)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详见公告

六、其它补充事宜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于2019年2月20日就柳东新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提升项目监理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柳东新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提升项目监理服务(LDXQG19-002)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柳东新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提升项目监理服务一项。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三、公告媒体及日期:本项目于2019年1月17日发布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柳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四、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2019年2月20日

评标地点:广西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国际会展中心会议中心九楼评标室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林红(组长)、詹常富、邹冬萍、兰旺盛、丘建宏(业主评委)

五、中标信息:

1、项目名称:柳东新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提升项目监理服务

2、中标单位名称:柳州睿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中标单位地址:柳州市柳东路220号22栋1单元4-2号

4、投标报价(元):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

5、监理服务期:本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验收止,另加一年的保修期建设监理服务

六、政府采购代理本项目收费信息:

1、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服务类收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中标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2、总收费金额: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5700.00)

七、联系事项:

1、采购人名称: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新柳大道企业总部基地1720室

联系人: 袁仕君 电话:0772-2608747

2、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九洲国际25楼

联系人:梁秀华 电话/传真:0772-3118118

监督部门: 柳州市柳东新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772-2671050

八、中标结果公告期限: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1、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委托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2、质疑人必须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文)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一条第(九)款的要求来进行质疑,如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质疑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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