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35日内送货安装到位
中标人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
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制造验收合格标准。
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3、中标人应保证提供的所有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所有货物的设计、制造都应按先进的工艺技术进行,无材料设计或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4、项目清单中所有产品,中标人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调试验收之前提交确保为原厂产品的有效证明,否则,投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
5、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中标人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6、中标人所提供的设备、材料需经验收,如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中标人必须立即以同样型号的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在质量保证期内,因配件发生故障24小时内(从报修时间开始计算)不能修复,中标人必须免费提供同种规格配件进行更换,如不能提供同种规格型号的配件,用其他型号配件代替时,需经使用方同意,且不补差价。
7、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中标人应保证使用人能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中标人应能提供主要配件、易损件的供应价格,并在使用人需要采购时以折扣价供应。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1、中标人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中标人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采购人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中标人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采购人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中标人提出了索赔,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中标人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中标人负担。同时,中标人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中标人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人接受。如果中标人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中标人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中标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人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中标人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中标人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中标人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