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380号(现:体育场路380-384号)、体育场路158号(现:体育场路386号)房屋5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380号(现:体育场路380-384号)、体育场路158号(现:体育场路386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289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31 |
出租底价 |
1830797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于小姐 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358 0571-85085368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28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380号(现门牌:体育场路380-3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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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体育场路3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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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下更字第136325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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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8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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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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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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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158号(现门牌:体育场路3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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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体育场路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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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下换字第00009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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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9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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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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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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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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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830797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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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128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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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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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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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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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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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前2年租金不变,第3年起每2年递增3%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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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2个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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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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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不得作为员工宿舍、宾馆、旅馆等住宿性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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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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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户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书》、《关于租赁房屋交付的承诺函》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户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书》、《关于租赁房屋交付的承诺函》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商业,不得作为员工宿舍、宾馆、旅馆等住宿性场所。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依法经营,经营活动不得扰民,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否则视承租方违约。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房屋所属设施的专用权。承租方应负责做好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房屋防水、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同时做好租赁房屋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承担相应费用。承租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本约租赁物归还出租方。出租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5)本次租赁房屋的装修装饰、设施设备不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移交时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出租方不保证租赁房屋装修、装饰的完好,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出租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承租方即视为交接完毕(承租方拒绝接收亦视为交接完毕)。 (6)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建设发展需要,改造、拆迁承租方租赁的房屋,致使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对方损失。 (7)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8)根据持有杭房权证下更字第13632525号及杭房权证下换字第0000935号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本次租赁房屋要求的用途为商业,不得作为员工宿舍、宾馆、旅馆等住宿性场所。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承租方自行了解相关规定及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出租房屋面积为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9)租赁期内,水电费、物业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承租方将水电费、网络、电话费等相关费用自行缴纳给相应单位。 (10)本次租赁房屋原承租人已与出租方签订《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临时租赁协议》确认租赁期限至本次招租确定新承租方之日止。原承租人已承诺若未获得本交易标的的,须在收到出租方通知后7日内将招租房屋腾空后归还给出租方,若出租方未能及时清退原承租人的,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非原承租人适用)。 (11)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户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书》、《关于租赁房屋交付的承诺函》等交易合同。 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照如下标准收取:各年累计成交租金在50万(含)以下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4%计收;各年累计租金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3%计收;各年累计租金超过100万至在800万(含)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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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与出租方发生过严重合同违约情形(以出租方出具的名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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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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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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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刘先生 |
联系电话 |
85250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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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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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7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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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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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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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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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