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scg-2020121401442
预算金额50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JZ-20201214014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大检测(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2021-2023年供排水行业水质检测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1214014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2021-2023年供排水行业水质检测服务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本次水质检测服务项目旨在通过对自来水厂出水、污水厂、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户等其他尾水进行检测,评估水质,并以此为依据,对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为了满足要求,检测单位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单位总部设在长沙市(含长沙县);2.具有CMA资质;3.不得同时担任环建投、水质净化公司等我单位监督对象的检测方。2.相关标准(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供水检测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优先采用标准中推荐方法;排水水质检测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执行,优先采用标准中推荐方法。3.技术规格(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检测范围主要分为自来水厂出水和排水两大类:(1)自来水厂出水:长沙经开区星沙水务集团、长沙榔梨自来水有限公司、长沙黄花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三家自来水厂的出水。原则上每个月进行一次42项指标检测,检测内容见表1。每半年度进行一次106项水质指标检测,原则上于当年3月、9月进行采样检测。(2)排水:城乡污水处理厂(站)尾水,目前为27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尾水,目前为68处;排水户(已办理排水许可的企业或施工在建工地)经初步处理后的尾水;应急检测包含排口水质检测和遇到突发状况或其他需进行水质检测的情形。污水厂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尾水原则上每个月检测一次(可进行抽检),检测点位可能会随着污水厂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而增加,排水户和应急检测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安排。 检测指标大致分为供水和排水两大类,检测指标如下表,不排除对检测指标进行调整的现象。供水检测:各自来水厂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月度检测指标(最高允许值)详情见下表;半年度检测指标为106项水质指标。3500010
 合计金额小写: 500010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万零壹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类别

单价(元)

预估数量(个/年)

年限

备注

自来水检测指标42项

2300

12

3

具体检测指标和样品数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最终结算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自来水检测指标106项

9000

3

3

污水厂和排污设施水质检测8项

295

350

3

排水尾户水质检测9项

400

10

3

应急监测

482

10

3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1-26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湖南长沙市长沙县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检测范围:主要分为自来水厂出水和排水及委托方安排的其他水质检测内容:

(1)自来水厂出水:长沙经开区星沙水务集团、长沙榔梨自来水有限公司、长沙黄花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三家自来水厂的出水。包括自来水出水42项指标检测和自来水出水106项指标检测。

(2)排水:城乡污水处理厂(站)尾水,目前为27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尾水,目前为68处,污水厂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尾水每个月检测一次,检测方式为抽查,检测点位可能会随着污水厂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而增加,预计每年需检测水样350个;排水户(已办理排水许可的企业或施工在建工地)经初步处理后的尾水,排水户出水检测预计每年需检测水样10个;应急检测包含排口水质检测和遇到突发状况或其他需进行水质检测的情形,应急检测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安排。

委托方其他检测内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检测内容双方协商决定,具体结算按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二)检测指标:大致分为供水和排水两大类,不排除对检测指标进行调整的现象。

(1)供水检测:各自来水厂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月度检测指标包括总氯、甲醛等42项;年度检测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6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53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21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20项)、消毒剂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六大类合计106项水质指标。

(2)排水检测指标分为污水厂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户、应急检测等类别,检测指标如下:

1)各污水厂和污水处理设施根据处理级别不同执行不同的出水水质标准,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执行,常规性检测指标包括pH、CODCr、BOD5、总氮、氨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等8项指标,具体检测项目可依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2)排水户尾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常规性指标包括pH、CODCr、BOD5、总氮、氨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菌群数、动植物油等9项指标,根据排水户排污许可证上表明的排放物种类和生产性质,可做补充指标检测。

(3)应急检测指标参考污水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执行,具体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结算按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常规检测每月一次(具体检测时间不固定),应急检测时间不确定,可能存在非工作日也要检测的现象。水样采集地为全县供水厂、污水厂、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户等可能产生水样的企业或个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0001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检测费用每季度支付一次,以实际检测水样的数量和检测内容为依据按实结算,3年12季度按量结算,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中大检测(湖南)股份有限公司:6615015520000112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1)饮用水水质检查方法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中推荐方法;

(2)尾水水质检测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执行,优先采用标准中推荐方法;

(3)检测单位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并对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4)检测单位在接到应急检测通知后城区需一小时内到达抽样,其他区域两小时内,数据24小时内提供电子版,48小时内提供正式版(部分不能即时出具结果的指标除外),其余检测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准备,七天内出具正式的纸质报告并交付甲方。每次水样采集需至少2名技术人员同时出勤。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达成检测任务,并出具符合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单位需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上级 文件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等,对项目具体实施内容提出整改意见。(2)有权在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行为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向乙方提供水质检测点的具体部位和基础资料。(4)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付款。(5)知识产权的约定。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2)乙方指定一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监测工作。乙方严格按照规定,对本次任务开展监测工作。(3)有义务确保所实施项目内容的质量,保证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4)有义务根据甲方合理的整改要求实施项目内容。(5)有义务按时保质履行合同条款,非因甲方同意或不可抗力原因,不得推迟履任本合同下任义务。(6)保密义务:乙方在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以及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成果透露。乙方人员负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井承担赔偿责任。本保密条款不受合同效力变动的影响。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甲方逾期支付检测服务费用的,每逾期-日应按应付未支付费用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乙方不得停止履行本合同2.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时完成检测任务的,乙方提交检测成果的时间顺延;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检测总费用暂定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15天的,视为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在7日内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5、乙方必须自行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按时保质交付工作成果,不得全部分包给其他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6、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的,乙方所收取的全部服务费用应当退回给甲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继续赔偿。7、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损失继续扩大,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损失。自发生违约之日或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与5天未更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按本合同其他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双方应据实结算款项,如未履行完监测量测乙方应退还相应款项金额,若监测成果不符合甲方及本合同要求,乙方应相应退还部分或全部款项金额。9、因本合同发生纠纷,违约方应承当守约方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鉴定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双方都有违约,根据违约责任比例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望仙路598号商务写字楼7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755号
法定代理人: 李洪 法定代理人: 梁波
委托代理人: 唐诗佳 委托代理人: 孙圣
电话: 0731-84011513 电话: 0731-88572341
传真: 0731-84011513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07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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