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4-2025年度车辆保险服务商遴选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7月05日
项目名称
服务项目
各分项报价(小写)
赔偿限额
服务期限
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4-2025年度车辆保险服务商遴选
交强险
按出险情况定最低折扣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公交发展、金阳巴士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折扣率)
此险种根据国家费改政策的自主定价系数50%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万元
公交发展、金阳巴士、5台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
公交发展:60(元/座/年)
金阳巴士:47(元/座/年)
5台道路客运车辆:72(元/座/年)
注:公交发展按实际座位数投保,金阳巴士、5台道路客运车辆按核定座位数投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实际购买座位×每座赔偿限额
88台非营运车辆、5台道路客运车辆商业险(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88台非营运车辆座位险)(折扣率)
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备注:当前监管核定的自主定价系数底线为:燃油车50%,新能源65%,我司承诺按监管的底线报价承保。若遇国家费改政策调整,仍承诺按监管底线报价。
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5.2.1投保出单、保费支付及信息变更
(一)投保方式
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各车型车辆投保清单,对甲方所有的到期续保车辆提供全程上门服务。根据投保险种协助被保险单位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被保险人审核后签章确认。
(二)出单时限
乙方需按照中标系数与NCD(保险平台)系数的乘积得出最终折扣系数出单。
1.所有投保车辆采用到时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车辆提前30日,根据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及联系方式,主动上门收集甲方单位下月到期车辆信息,出具保险缴费通知书。
2.保单到期后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车辆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费支付
1.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将根据与被保险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甲方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乙方支付保费。乙方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2.保单未生效不计费。保险责任开始前,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收取任何退保手续费。
3.保单退保不扣赔款。不论是否发生过赔款,均按未了责任期全额退还保费,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即: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四)保险车辆信息变更
如被保险人车辆信息需要变更时,乙方将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辆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被保险人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被保险人。
5.2.2服务方案及要求
(一)组织实施
乙方应成立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属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车辆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
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成 员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QQ或邮箱
组 长
陈 达
浏阳支公司总经理
15173920121
17801145@QQ.COM
项目经理
张美仁
浏阳支公司团体渠道负责人
13549682657
承保服务专员
陈凯雪
浏阳支公司团体渠道客户经理
15773006620
理赔服务专员
吴初明
浏阳支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
15580999123
查勘定损服务专员
刘 帅
查勘定损服务作业岗
18873118096
医疗鉴定跟踪专员
罗正华
医疗鉴定服务专员(人伤查勘、调解)
18873118170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甲方与乙方进行该投保项目的沟通和协调。
(2)负责甲方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
工作小组在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4-2025年度车辆保险服务商遴选项目工作中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乙方将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至甲方所属的公司及乙方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
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甲方。
(二)承保服务方案
1.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
(3)人伤事故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乙方均不再核减。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被保险人通知后,由乙方派遣医勘人员到医院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乙方依据合法有效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18000元内不能核减;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乙方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5)索赔时可不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入者按长沙市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时乙方电话客服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被保险人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乙方承诺赔偿;
(8)事故车辆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乙方按责据实予以赔偿;
(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
(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全额赔付;
(12)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按乙方投标时承诺的比例核减;
(13)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4)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5)乙方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按每投保50台车,给予一个通融赔付指标;
(16)承运人责任保险 :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执行,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由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定损并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如被保险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2.车辆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乙方应为甲方各被保险人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甲方报送《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车辆保险情况统计表》、《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3.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乙方绝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其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甲方在下一轮招标时不再接受乙方投标行为。
4.安全生产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甲方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甲方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3)乙方需提供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服务,其中危险源辨识应建立危险源台账。
(三)理赔服务方案
1.乙方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
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条款内容。
2.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乙方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
(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乙方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全国通赔服务
乙方承保的车辆如在异地出险,可以由当地承保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代为查勘和定损,并可在当地承保服务机构理赔网点办理理赔手续。
(4)查勘时效规定
1.甲方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如因乙方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2000元以下的人伤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乙方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3.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乙方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乙方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4.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乙方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在确定属于乙方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乙方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赔款;
5.当甲方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乙方根据甲方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6.乙方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车辆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专人协助甲方公司即时处理相关事宜。
(5)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乙方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车辆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5000元以下,一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B.5000元至30000元,三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C.30000元至100000元,四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D.100000元以上,五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购买车辆损失险的受损车辆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车辆部分损失时,乙方应做到:
A.承保车辆所有换件材料均为正厂件,经验货核实无误,可按原厂流通件价格核定;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盖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6)车辆修理服务
乙方应与甲方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车辆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受损车辆在甲方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和修理,由乙方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修理厂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车辆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车辆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甲方修理厂,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7)赔款支付
①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甲方投保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乙方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甲方指定专用账户。
②赔款时限
5000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一个工作日赔付;
5000元至30000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三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30000元至100000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四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0000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五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③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乙方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损失金额。
(8)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5.2.3其他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乙方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甲方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
2.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乙方对被保险人所有车辆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解案速度等等)。
3.取消验车
乙方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小型车辆,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车辆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4.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车辆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车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其它所有险种,承保公司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车辆,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承保公司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5.咨询帮助服务
乙方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险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乙方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6.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甲方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乙方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乙方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7.增值服务
相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乙方如能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从而达到节约成本、扩大保障、提高效率、附加增值服务等的效果。乙方需将所能提供的优惠条件按表格形式汇总(包括各项特色服务等)。
8.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甲方权益。
9.服务期限内如遇甲方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方协商处理。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5.3.3本项目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由甲方采取综合考评机制对乙方的各项服务工作每季度进行考评,当第一个季度低于90分时,给予警告;连续两个季度低于90分,则列入黑名单,在下一轮招标时不接受其投标。
6.1双方的义务
(1)甲乙双方应按照保监部门的要求和合作的需求,建立各种登记台账,以便双方定期进行核对。
(2)甲乙双方应加强交流,建立定期业务沟通、数据交换等合作内容,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双向交流和培训机制。
6.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保险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规范性文件;
(2)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理赔款;
(3)有权要求乙方将甲方承保车辆的理赔状况,每件赔案的处理结果定期告知甲方;
(4)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提供承保及理赔所需要的一切资料。
(5)甲方确认已收到了乙方提供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且乙方已向甲方详细介绍了全部条款的具体内容,特别就条款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责任限额、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释义部分、付费约定、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投保人做了清晰、明确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表示接受。
6.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保险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规范性文件;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管理规定、续保等相关资料,如脱保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应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及时支付甲方理赔款项;
(4)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
(5)乙方承保后应及时将保单等承保相关资料送给甲方;
(6)乙方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快捷的保单配送服务和理赔服务;
(7)乙方有义务保护从甲方承保的保单上获得的客户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这些客户信息进行展业;
(8)在出具保单及理赔问题上,乙方负有全部责任,甲方全力配合乙方的出具保单及理赔工作。
7.4因乙方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任何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1%-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且三年内甲方不接受其投标行为),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3)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4)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乙方不能及时理赔的;
(5)投保的小型车辆发生事故后不在甲方定点修理厂维修(不含三责、异地出险或定点修理厂无法维修情况)支付赔偿的;
(6)定点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7)不按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
(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9)乙方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