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残疾人服务中心主副食配送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15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沈阳市残疾人服务中心主副食配送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2月2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服务需求
★(一)配送服务价格要求:
服务价格参照标准: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fgw.shenyang.gov.cn/)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公示的每日超市零售价格为标准(注:如实际所需商品在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中未公布,则以沈阳市十二线市场前日零售价格为标准。),本项目供应商按照以上标准报折扣。(每月最终结算金额=月供货总金额*折扣)。供应商报价包括供应商供货到采购方指定地点后的商品价格、运费、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一切费用,采购方不再支付供应商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配送供应商品:
★1、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禽类、干调、粮油等所需农副产品。
★2、采购方要求供货的其他所需农副产品。
(三)质量要求:
★1.供应商需保证具有相应供货资质,且提供的商品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有行业标准的农副产品。无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的,执行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2.商品若以供货商在订货前所事先提供的样品或双方在订货前约定质量、品种及规格的,则必须与样品或约定的相符。如果双方商定的质量标准为样品,封样后,样品将由采购方保存。
★3.商品质保期到期时间不低于商品全部质保期的四分之一。生鲜商品依该商品之特性而定。
★4.供货商提供的商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侵犯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采购方有权拒收,供货商需无条件退货,如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供货商全部承担。
(四)供货要求:
★1、常规商品订货:采购方需以电话、微信等形式向供货商提供订货明细,明细中需明确采购品种、品质、数量、送货时间,具体事宜可由双方沟通协商,订货单以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2、特殊情况订货:如在下达供货订单后,临时发生补货要求,采购方与供应商协商约定送货时间。供应商应积极提出采购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满足采购方的供货要求,如因此发生供货价格波动,应在送货前明确告知采购方。
★3、供货订单下达后要保证准时供货,按时将所有当日应供货商品送达指定地点。要求统一配送,不得转包或委托其他第三方供货。不按时送达、影响采购方正常开餐或使用的,按供货订单全额的10%开单罚款。
★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断货(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如发生因供应商无力改变的市场行情因素造成的原订单商品缺货或价格涨幅异常,无法按订单正常供货的情况,供应商应第一时间积极与采购方沟通,提供替代商品建议,征得采购方同意后修改订单,按修改后的订单准时供货。
★(五)验收要求:双方以订货时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供应商供货时须提供所供商品生产厂家出具的有效的商品合格证或质量检测报告(若每批次商品质量检验报告内容不同,应提供当日供货批次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若供应商不能提供商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采购方不予验收。若验收时采购方发现有短斤缺两、腐烂变质、与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内容不符等现象,将对该批次商品全部予以退货处理。采购方在使用商品过程中,若发现商品供货验收时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而通过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或异议时,需在供货送达时间三日内通知供应商,双方通过现场查验协商处理。供货送达时间三日后,供应商不再对可能会因为采购方在储存、运输、加工等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
★(六)其他要求:若采购方发生腹泻、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不良反应等食品卫生事件,经食品卫生职能部门检验确定是因为由于使用了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而造成后,即按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处理,供应商必须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后果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务要求
★1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合同每半年一签,供应商服务标准达到甲方要求,方可续签下半年服务合同)
★2 履约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5号沈阳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3 付款方式及条件:供货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在次月1-2日对上一月份货款结算金额进行对账,甲方保证每两个月向乙方支付对账货款。
★4 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程序:由采购人依法组织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