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南通市海门区内河水上搜救基地项目监理服务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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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2/07/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南通市海门区内河水上搜救基地项目监理服务招标文件
南通市海门区内河水上搜救基地项目监理服务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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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江苏本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立项单位: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招标人: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资格后审)招标文件南通市海门区内河水上搜救基地项目监理服务
1、工程地点:海门区宋季河东、海门河北(一)工程概况二、总则一、投标须知前附表2022年07月19日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工程名称 | 南通市海门区内河水上搜救基地项目监理服务 |
2 | 建设地点 | 位于南通市海门区宋季河东、海门河北 |
3 | 建设规模及内容 | 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500万元,总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 |
4 | 计划工期 | 369日历天。 |
5 | 委托监理范围 | 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质量保修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 |
6 | 工程监理服务期 | 监理服务期:工程施工全过程及质量保修期。 |
7 | 资金来源 | 财政拨款 |
8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 |
9 | 项目总监资质要求 |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质 |
10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11 | 监理报价方式 | 采取固定费率报价形式 |
12 | 投标有效期 | 45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3 | 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附表二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80%。监理合同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标费率。计费额为监理服务范围内施工合同结算价(含甲供材料费)。专业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 |
14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400元整(现金方式,其他方式无效) |
15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履约担保金为: 中标价的5%,进招标人账户。户名: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开户行:江苏银行海门支行中标企业必须以企业法人身份提交履约保证金。 |
16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现场考察,此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
17 | 投标文件份数 | 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
18 |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 递交地点: 海门区张謇大道899号五楼会议室截止时间: 2022年7月27日14时30分 |
19 | 开标 |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海门区张謇大道899号中心五楼会议室 |
20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同时提交 |
21 | 评标方法 | 价格单因素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二)投标人资格条件5、监理服务期:工程施工全过程及质量保修期。4、施工监理服务工作范围及内容要求: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工程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等。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2、建设规模与内容: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500万元,总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
注1:表中所列人员为最低限度要求,中标单位可根据项目各阶段的建设需要及时投入人员,各阶段常驻现场的人员必须满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第35号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5、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派驻到现场的监理人员总人数应符合下表要求: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拟派的总监资质要求: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质,注册执业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专业以注册证书的专业为准)。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岗 位 | 人数要求 | 专业要求 | 持证上岗要求 | 其它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1名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1.均须本单位专职人员。除总监外,专监及监理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2.以执业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为准,未载明专业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1名 | 安装工程专业 | 省级及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 1.均须本单位专职人员。除总监外,专监及监理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2.以执业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为准,未载明专业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
监理员 | 1名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监理员岗位证书或考试合格证 | 1.均须本单位专职人员。除总监外,专监及监理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2.以执业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为准,未载明专业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
总计 | 3名 |
1、招标文件的组成(四)招标文件2、招标人准许投标人及其代表为了考察而进入工程现场和有关场地,但是投标人及其代表,应当对现场考察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以及其他任何损失、损坏的费用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1、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监理合同所需要的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三)现场踏勘注2: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投标时不需要明确,但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供以下材料:①投标企业与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②投标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企业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缴纳的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社会养老保险清单;实行网上打印人员保险的地区,此次投标可以使用彩打保险或网上截图(二维码保险可查询)。③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员提供岗位证书或考试合格证。否则视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此要求不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
1.1.5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和定标1.1.4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1.1.3投标文件的编制1.1.2总则1.1.1投标须知前附表1.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2除上述内容外,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1.1.10投标单位资格后审须知1.1.9监理合同1.1.8商务标1.1.7附加条款1.1.6监理费的支付
3.1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3、招标文件的修改2.2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2.1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无记名的方式向招标代理提出【电话:0513-81236789,18795717900】,招标人予以解答,解答的内容于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在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立项单位: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建设中心”)网站(http://www.haimen.gov.cn/hmszftzxmgcjszx/gggs/gggs.html)中发布。2、招标文件的澄清1.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标书有可能被拒绝。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图纸、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全部在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内)(http://www.haimen.gov.cn/hmszftzxmgcjszx/gggs/gggs.html)下载,请投标单位自行关注,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履约保证金缴纳后退回,履约保证金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缴纳。未中标单位当场退还。2、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各投标人必须严格依法从业,严禁挂靠或中标后转包监理业务。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自行编制,不得私自拉其他单位人员参与编制工作。投标人不得在投标和评标过程中向招标人或有关人员透露投标文件内容。1、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认真理解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对招标文件中存在表达不清或有多种解释而未明确规定,投标人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人拥有最终解释权,由此而导致投标人不中标或中标后产生不利因素,责任由投标人自负。(五)其他注意事项3.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3.2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在网上发布的为准。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招标人在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相关信息,招标人不承担因投标人未能全面掌握全部招标信息而产生的所有后果。
8、监理工作的额外工作时间、附加工作时间、夜班施工、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费不再另计,全部包含在报价中。7、监理费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招标人除支付合同监理费外不再支付本项目的工作、生活、交通、通讯等其他费用。监理合同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标费率。计费额为监理服务范围内施工合同结算价(含甲供材料费)。专业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6、招标控制价: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附表二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的80%。5、本工程监理费投标报价采取固定费率报价形式。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缴纳相关编制招标文件工本费300元,该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不退还,请投标人自带并按照要求缴纳,否则,招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3、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投标函;(一)商务标包括如下内容:投标书内容包括商务标、资格审查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2、投标人应将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标各自装订成册,封面上加注“正本”和“副本”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印章。1、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均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一)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四、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二)资格审查文件包括如下内容:详见附件1要求。4、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及交通工具一览表。
投标人应将商务标(一正、二副)密封在一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商务标”字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分两包密封包装。1、投标书的标志和密封要求:(二)投标书的标志和密封4、全套投标书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鉴。3、投标书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墨水打印,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标的内容必须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三)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5、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4、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3、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保证金同时到场,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所有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袋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应将资格审查文件(一正、二副)密封在一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资格审查文件”字样。
1、投标书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五)符合性审查(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委委员会评审确认后作无效标处理):2、投标截止期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不退还。1、在投标截止期以后送达的投标书,招标将不予接受。(四)迟到的投标书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7、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属无效标范围的;6、投标人提交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如有虚假或隐瞒的;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4、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3、字迹模糊不清,影响评标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编写或缺项导致影响评标的;
3、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参加开标会议的全过程,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并默认开评标结果,不得提出任何异议。2、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本工程评标、定标采用确定价格单因素评标法。(一)开标、评标五、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8、本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属于无效标的。
评标程序:若投标单位数量大于或等于30家时,则随机抽取投标单位20家进行资格条件评审→商务标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程序:7、评标办法:价格单因素(合理低价法)6、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应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五分钟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评委委员会的询标并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和答复,但不得借以修改投标书中的实质性内容;其询标记录双方签字,作为投标书的补充,对投标单位具有约束力。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作出澄清和答复者,视为同意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5、评审委员会在审阅投标书的过程中,对需进一步澄清的问题,将有可能向投标人进行询标。4、开标后,由评审委员会对所有入围投标书的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核,凡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或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投标书,将予以否决,不进入商务标评标范围。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投标书中不符合要求的内容,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或符合要求的投标。
方法一:各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应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应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6%、97%。(2)确定评标基准价:本工程设两种计算办法,在商务标开标前由招标人代表现场随机抽取其中一种计算评标基准价。(1)确定有效报价: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为有效报价(高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按无效标处理),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参加商务标评标的各投标人的商务标必须满足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并采取下列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2.商务标评标(100分)1.对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评审,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方可参加商务标的开标、评标。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②各投标人的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上浮1%扣0.15分,每下浮1%扣0.1分,不足1%的,采用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①各投标人的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相同的得100分;(3)计算报价得分:Q1的取值范围为10%、15%、20%、25%、30%,Q2=1-Q1。Q1值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方法二:各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应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应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招标控制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Q1+B×Q2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六、合同条款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研究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一中标候选人因异议、投诉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或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将新组织该标段招标。评委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1-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经评委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最高得分出现相同时,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投标报价也相同时,由抽签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3.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500万元,总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工程地点:位于海门区宋季河东、海门河北工程名称:南通市海门区内河水上搜救基地项目监理服务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邮政编码:226100邮政编码: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张謇大道899号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68446785955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肆份。本合同自施工开始之日起实施,至质量保修期结束之日完成。
委托人:(签章) | 监理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二部分标准条件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账号:89681015201110001235账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开户银行:电话:0513-81207028电话: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监理人义务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不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委托人义务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的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不予经济补偿。(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监理人权利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委托人权利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并对变更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社会影响,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责任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其他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3)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2)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1.1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指定为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4.1监理人员: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第四条监理人员、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6)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规定。(5)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指令。(4)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4.1.5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4.1.4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4.1.3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注:表中所列人员为最低限度要求,中标单位可根据项目各阶段的建设需要及时投入人员,各阶段常驻现场的人员必须满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第35号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4.1.2监理人施工阶段派驻到现场的监理人员总人数应符合下表要求,若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岗 位 | 人数要求 | 专业要求 | 持证上岗要求 | 其它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1名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1.均须本单位专职人员。除总监外,专监及监理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2.以执业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为准,未载明专业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1名 | 安装工程专业 | 省级及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 1.均须本单位专职人员。除总监外,专监及监理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2.以执业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为准,未载明专业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
监理员 | 1名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取得监理员岗位证书或考试合格证。 | 1.均须本单位专职人员。除总监外,专监及监理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2.以执业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为准,未载明专业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
4.2.1监理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委托人有关项目管理机构及总监理人职权规定的约束,监理人对提供本项目服务的人员应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并且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4.2监理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4.1.8监理人应对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并加强现场安全教育,监理人员如在施工现场发生人身损害由监理人负责。尽管监理人已按上述人员进驻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但如果监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监理单位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的,业主将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4.1.7监理人应保证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质量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的监理工作,并根据各阶段的不同监理工作内容,排定合理的、符合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监理人员进驻场计划报委托人批准。4.1.6监理工程师在本施工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
4.2.7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报委托人批准。4.2.6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工作,办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4.2.5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4.2.4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代表委托人组织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直至具备施工条件。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工程范围内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场、设计、退场、综合管线平衡、质量、进度及其它相关工作。4.2.3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14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批。4.2.2监理人将对其派驻的监理机构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4.2.13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同时,监理人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述有关费用由监理人承担。4.2.12监理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万元(中标价的5%),中标企业必须以企业法人身份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备案后退还(不计息)。4.2.11对于委托人及施工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监理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4.2.10监理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必须不折不扣履行,不得推托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引起工期延误,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2.9监理人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又经济地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和惯例履行服务,并遵守正确的管理和工程惯例,使用适当的先进技术和安全有效的设备、仪器、材料和方法,就施工合同中服务有关的事宜,监理人始终作为委托人的忠实顾问,认真、充分履行其监理职责。在与施工承包人的交往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力争使其服务的施工监理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监理服务及工作内容见附件A。4.2.8本合同工程质量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委托人和政府监督的多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根据本施工监理合同规定负相应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监督机构或委托人在事后的否定。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含技术规范)1份;委托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根据需要委托监理人协调部分外部关系,但委托人对此不支付任何报酬。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4.2.14监理人需全力配合发包人建设服务科办理安监、质监、施工许可手续,尽快提交相关资料。中标通知书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维码监理合同信息归集;中标通知书备案后五日内提供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五方责任主体承诺书及法人授权书、项目组织机构人员表及资质证书等质监所需资料。详细办理流程和资料格式可询发包人建设服务科,联系电话为81207022。如因监理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每延期一天,处违约金500元。
第十七条监理人还享有以下权利:第十六条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第十五条委托人将敦促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人员办公之用房及值班用房,具体面积将在对应的施工合同中规定。办公用品及设施由监理人自理。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五条的约定,监理人不得向委托人索取任何经济补偿。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2、施工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其说明1套。
第二十五条监理服务的期限自委托人通知进场工作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的保修期结束且办理完竣工手续后60日内并双方同时履行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时止。监理人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必须在承包人申报计量后2日内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权利应当理解为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职权,监理人必须履行。(4)委托人授权监理人行使的其他职权。(3)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权和处理建议权。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质量听证会,结合现场调查的结果,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2)对完工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计量权。承包人已完工且要求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应首先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到现场进行计量。未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委托人不予支付工程款。(1)工程质量与分项分部工程(含隐蔽工程)质量的检验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确认质量的工程,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26.1.4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26.1.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次。26.1.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次。26.1.1限期改正。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每一次书面警告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00元。26.1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十六条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26.5为保证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监理人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承担委托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6.4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本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26.3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应在委托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一周内交至委托人财务科。不及时交纳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在监理费用中扣除。26.2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6.1.6赔偿损失。26.1.5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26.9其他监理人员需离开施工现场3日以内需经委托人批准,如确有需要,离开工地现场3天或以上时,须提前3天向业主请假并获批准。总请假日数每月不得超过5日(含节假日)。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26.8总监理工程师若需离开施工现场需经委托人批准,如确有需要,离开工地现场3天或以上时,须提前3天向业主请假并获批准。总请假日数每月不得超过7日(含节假日)。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26.7监理人如需要调换监理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监理人员,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见附加条款第二条。(2)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以及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上述情况每发生1次,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直至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1)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委托人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26.6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
26.15监理人在编制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26.14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的,视为1次一般违约责任;对已进场的材料,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委托人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不免除追究当事人和监理人的法律责任。26.13工程施工承包人未按投标书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正外,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26.12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监理人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26.11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6.10委托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者,监理人应当整改,并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人民币500-2000元。
(4)禁止与承包人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3)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2)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1)禁止向委托人及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26.17监理人必须加强监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需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26.16监理人违反第四条4.2.13款,经委托人警告限期改正后拒不整改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
26.19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如因监理人故意的则按第二十六条26.17款执行,对于现场签证未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或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人,除必须立即改正外,每累计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26.18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而且,承包人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一经查实,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7)禁止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6)禁止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或推销材料、设备等;(5)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不得与承包方人员同吃同住;
26.25监理人违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违约行为达到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1次,主管人员因其下属的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累计次数达到3次,则委托人有权认为该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已不适于继续担任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并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更换该人员,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监理人拒不执行,则自收到委托人的更换要求7日后,委托人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按第二十六条26.5款规定执行。26.24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造成委托人超形象进度、超合同支付工程款10万元以上,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委托人造成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损失的,监理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委托人将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6.23工程施工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承诺做好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总监理人、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6.22监理人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关键工期延误2日,监理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延期5日以上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准确审核,如每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经中介审定计量事项累计误差超过5%,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26.21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比计划滞后3日以上(包括3日),监理人未及时预见、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未及时监督承包人整改,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监管作用,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由此出现关键工期滞后5天以上(含5天),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由此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10天以上(含10天)并确实表明监理人在工期控制上作用失效,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6.20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监理人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
(1)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发出错误指令;26.30监理人因下列原因:26.29以上26.1.1至26.28的违约金或赔偿费将在每期监理报酬支付中按相应金额予以扣除。当累计赔偿金额达到履约担保金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施工监理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6.28如果监理人在服务期内未能提供本协议规定的监理服务(包括监理人员缺额、监理深度不足及监理资料不齐等),委托人将酌情扣减监理费。26.27监理人应确保监理工作质量。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金为合同监理报酬的1%-5%。26.26当监理人出现了本专用条件中第二十六条26.19、26.20、26.24款的行为同时发生,并且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将视为监理人和承包人串通作假,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第二十六条26.17款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C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同时,扣减该部分的双倍监理报酬,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B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委托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报酬的60%;分段工期延误日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50%时,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报酬总额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于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监理人必须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A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与原合同监理报酬数额的比率,按相应比例双倍扣减监理报酬;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原合同价款的1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施工监理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使本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具体约定为:(3)其它因监理人自身失误造成的原因。(2)监理人越权审批设计变更;
第三十四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4条的约定,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但委托人根据本专用条件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时,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时起本合同即自行解除。第三十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3条的约定,本合同至本工程保修期间届满且竣工结算后60日内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本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仍须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二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2条的约定,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人的报酬不变。第三十一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1条的约定,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人的报酬不变。第二十七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27条的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应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对质量和工期的违约,即视为监理人对本施工监理合同的违约。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监理人严格履行了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上述问题的发生仅为承包人自身原因所致。D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时,按相应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扣除监理人监理报酬;若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合格而造成委托人的直接损失达10万元以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9.1监理合同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标费率。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附表二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计取。计费额为监理服务范围内施工合同结算价(含甲供材料费);专业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未出具前,暂按监理服务范围内施工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计算相应的监理费用。第三十九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9条的约定,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7条的约定,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按专用条件第26条的约定处理。第三十六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6条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5条的约定。本合同的修改、包括服务范围的修改,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由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特殊性,委托人有调整局部服务范围的权利,即部分解除或部分增加服务范围,监理报酬按比例调整。
监理报酬支付方式:1#楼、2#楼、3#楼的主体结构封顶,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未出具前,暂按监理服务范围内的施工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计算相应的监理费用,下同);工程完工且全部专业工程通过四方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60%;工程结算资料送审并提交整个工程监理全部技术资料后付至合同价的80%;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监理合同价的95%;余款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不计息)。39.239.1.5因工程的特殊性,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及其它不可抗的自然及人为原因,造成本工程停建,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应积极配合委托人作好善后工作,按已发生工程数量结清监理报酬,并不要求额外费用及任何形式补偿。结算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理报酬(含预付款等)超付,则监理人必须在十四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监理报酬,除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监理报酬,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报酬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按应退还超付监理报酬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39.1.4如在监理服务期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未完工,使监理人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监理人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39.1.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间,其各种费率和费用不会因为物价变动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39.1.2在监理服务期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工程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奖励金额=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产生的工程费用直接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四十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43条的约定,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监造,其费用支出由监理人自行解决。第四十二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42条的约定,监理人申请委托人付款应向委托人提交正副本四份本次付款申请以及发票、收据和其他合适的证明材料。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附有证明材料的付款申请并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30日内进行支付。第四十一条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本合同涉及的相关款项。监理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交委托方财务审批入账为付款的必要条件。
第二条:一般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变更。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由承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中心审批。监理过程中,应常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月出勤率不满足要求的,每缺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应常驻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若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常驻现场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人员一致)月出勤率不满足要求的,每缺一天处违约金500元;应常驻现场的监理员出勤率不满足要求的,每缺一天处违约金300元;监理人员当日在场工作时间少于3小时视为缺勤,少于7小时视为出勤半天。第一条:实行监理考勤制度,监理人员每天进出工地现场应在签到表上签名,并由中心派驻现场项目部主任逐日考核。附加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周内未能解决,委托人可先行单方作出处理决定;任何一方可以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不影响委托人同其他监理人另行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1.1工程范围: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项目。1.监理服务范围第四条: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第三条:监理人员的食宿、交通等与开展监理工作相关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监理人对上述要求未作妥善安排,委托人有权代为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从监理费中抵扣。总监变更除按上述程序履行手续外,监理人还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当监理工程的总造价大于3000万元时,该违约金为2万元。现场项目部负责对变更申请的初步审查,对情况属实、确需办理变更手续的,按中心内部联系函流程办理。
2.1.2协助发包人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施工图供应协议;2.1.1协助发包人组织对施工图纸的审查;2.1设计监理2.监理服务内容1.3服务目标:确保质量、安全、进度、投资。1.2工作范围: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整个工程计量、信息管理及合同管理、安全、旁站管理。
2.2.1协助发包人编写施工招标文件材料。2.2施工和保修期内监理2.1.6其他相关业务。2.1.5协助发包人核查设计文件材料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2.1.4熟悉设计文件材料内容,检查设计文件材料(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2.1.3协助发包人管理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监理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材料;
2.2.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第三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材料。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材料、设计文件材料、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评价;重要程序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预控措施并监督实施,对施工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或影响质量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暂缓施工”通知,并制定处理措施;协助发包人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为了实现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要求,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工程监理项目,监理人应作好施工过程中重点工序的旁站监理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2.2.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批准第三方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第三方采取切实措施实现监理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发包人批准后调整。2.2.5组织施工图会审。2.2.4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2.2.3协助发包人审核第三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工艺试验评定、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主要材料的质量、用量等。2.2.2协助发包人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第三方开工准备工作。
2.2.13信息管理:及时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总结报告。2.2.12协助发包人按建筑行业验评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及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2.2.11协助发包人组织召开工程调度协调会,做好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参建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会议纪要。2.2.10施工安全监督: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发包人做好现场施工平面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书面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2.2.9施工旁站监理: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检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材料。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2.2.8工程造价控制:审核第三方的进度报表和结算报表,协助发包人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审核新增施工细目的综合单价;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成工程的数量和造价;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合同要求;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3.2.1工程形象进度;3.2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报送监理周报和月报,主要内容包括:3.1定期信息文件材料3.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文件材料2.2.15参与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安全及其它相关工作的服务。2.2.14参与审查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3.2.7工程建设大事记;3.2.6监理服务情况;3.2.5监理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3.2.4设备供货和图纸交付情况;3.2.3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及劳动力状况;3.2.2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
3.6发包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3.5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3.4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变更和施工进展的建议;3.3根据监理服务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监理人应使用P3或其他项目管理软件实施监理服务,有关工程项目的数据文件材料提供给发包人共享。3.2.8其他。
3.12其他监理服务往来文件材料;3.11监理服务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材料;3.10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材料;3.9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材料;3.8监理服务过程文件材料:3.7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服务报告。
监A—0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监A—02工程开工报审表监A—0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3.15监理服务文件材料除上述条款第3条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3.14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整理: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是监理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具有保存价值。3.13质量事故处理文件材料。
监A—09整改复查报审表监A—08延长工期报审表监A—07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监A—06复工申请表监A—05安装材料报审表监A—04成品、半成品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
监B—01工程停工通知单监A—14施工备忘录监A—13工程报验单监A—1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监A—11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监A—10技术核定报审表
监C—02外观项目评分表监C—01实测项目检查记录表监B—05专题报告监B—04会议记录监B—03监理通知单监B—02监理备忘录
监理人应设专人收集管理监理文件材料,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基建档案编制规定对文件材料材料进行整理组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移交。监C—0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C—06工程初验报告监C—05监理月报监C—04监理日记监C—03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
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承包人(全称):(中标人名称)发包人(全称):廉政合同
2发包人义务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4违约责任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承包人义务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主合同结束之日止。6合同生效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双方约定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共计捌份。8合同份数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7合同法律效力
商务标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格式七、商务标年月日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函目录投标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公章):
2、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监理人员执业守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我方制定的监理大纲、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期交付。1、我方认真研究了招标文件,考察了现场,对本工程的监理范围、质量要求等全面了解,并对招标文件各项内容无异议,且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监理工作。现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致: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立项单位: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一)投标函(四)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及交通工具一览表授权委托书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名称(盖公章):6、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5、如果我方中标,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即签订监理合同。4、我单位经研究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后,做出本工程监理收费的报价为:按照国家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附表二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的%。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投标时承诺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配备,否则我方愿作违约处罚。
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时间:年月日
投标人(盖公章):特此证明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投标人名称)姓名:性别:年龄:经营期限:
(三)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日期:年月日
投标人(盖公章):该授权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委托期限:该授权代理人将全权负责处理我公司在本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其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的投标活动。致: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立项单位: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注: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投标则无需提供。授权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鉴于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立项单位: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作为拟建南通市海门区内河水上搜救基地项目监理服务的招标人,已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完成了工程施工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已具备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一)总则八、投标单位资格后审须知(四)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及交通工具一览表
序号 | 设备或仪器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备注 |
6.投标单位须回答资格审查申请书及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任何缺项将可能导致其申请被拒绝。5.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上述第4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及本须知附件1的合格条件和能力来有效的履行。所有证明材料须如实填写。4.资格审查将面向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和具备承担本招标工程项目能力的企业。(二)资格后审申请3.关于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等将在本须知附件2中说明。2.招标人将对本工程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每个投标单位可对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中的1个标段提出资格审查。
11.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将依据投标单位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书和附表,以及本须知附件1约定的必要合格条件标准。(三)资格审查评审标准10.申请书应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没有签字或盖章的申请书将可能被拒绝。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资格审查申请书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9、如果投标单位投标一个以上的标段,投标单位应在资格审查申请书中指明投标的标段,并提供关键人员和主要设备的相关资料。8.按资格审查要求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使用中文。7.投标单位须提交与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否则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5.投标单位应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叁份(一正、二副)。14.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须按照该工程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进行提交,迟到的资格审查文件将被拒绝。(五)资格审查文件的提交13、本工程招标不予接受,其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将被拒绝。(四)联合体12.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个投标单位参与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的合格性,只有在各方面均达到本须知中要求投标单位须满足的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附件1)时,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附件118.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书当场退还。17.资格审查文件不予退还。16.资格审查文件的编制:资格审查申请书需用不退水笔书写或打印,手写的需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需清晰;并且资格审查文件须装订成册。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投标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或说明 | 备 注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2 | 企业资质类别等级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3 | 拟派总监资质等级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1.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必须注册在本投标企业)2. 投标企业与拟派项目总监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3.投标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企业为拟派项目总监缴纳的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社会养老保险清单;实行网上打印人员保险的地区,此次投标可以使用彩打保险或网上截图(二维码保险可查询) | 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4 | 投标诚信 | 按诚信承诺书执行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 | 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5 | 投标保证金 | 缴纳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人民币4400元整 | 提供现金 | 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3、气候与水文:亚热带海洋性气侯。2、地质与地貌:长江冲积平原1、项目位置:海门市一、项目概况招标工程项目概况附件2
4、设计标准、规范简介:实施时,按本工程规定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执行。3、计划工期:施工同步。2、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一个标段;1、标段名称:南通市海门区内河水上搜救基地项目监理服务二、工程描述4、交通、电力供应与其他服务:已具备
2、我单位参与本工程投标绝无借资质、挂靠行为。1、我单位参与本工程投标,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参与投标的人员真实可信。所有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绝无弄虚作假行为。(投标人名称)参与(项目名称)投标,我单位愿意作出以下承诺:致: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立项单位: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招标人名称)诚信承诺书附件3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申请人(盖公章):若我单位未能兑现以上承诺,愿意放弃收回投标保证金的权利,愿意接受业主和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所引发的一切责任与后果。5、我单位参与本工程投标,中标后,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办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事宜。4、我单位参与本工程投标的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正式人员,绝非兼职人员(即:执业证书注册在我单位,而实际工作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人员)。3、我单位参与本工程投标绝无串标、围标行为。
投标人(盖公章):资格审查申请书投标文件项目名称:(六)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年月日
投标单位(公章):1、投标企业情况一览表投标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技术负责人 | |||||||
企业性质 | 成立日期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经营范围 | |||||||
企业资质证号 | 企业资质批准部门 | |||||||
邮政编码 | 传 真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单位职工总 数 | 有职称管理人员数量 | 工人 人 | ||||||
单位职工总 数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4-8级 | 1-3级 | 无 |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2、附件1(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所有资料复印件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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