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2090100462
预算金额46.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20901004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执法大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创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罚没物资仓库租赁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901004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1年罚没物资仓库租赁项目 房屋租赁服务 见附件 1 468000
 合计金额小写: 46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陆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仓库租赁 12 39000 468000 包含物业费、水电费、含税
合计报价 468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9-10 —— 2023-09-09
3.2 履行地点:桐梓坡西路518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在2022年9月9日前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交给甲方,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蔡锷北路支行(湖南创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90110020902014618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保证仓库及环境满足下列要求:
1、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
2、物资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区平台为标注高度1.2M,并须带升降装卸装置和顶棚;
3、库房建筑:仓库具有适宜分区和分类保管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库区高度不低于4米;
4、安全防火要求:库区应有不低于丙类的消防资质(耐火等级二级),并按规定要求的配备相关消防、安全措施;
5、仓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各库区设立明显标志;
6、其他配置
序号 品名 数量 单位 规格
1 温湿度计
2 不锈钢货卡架 货位卡
3 照明设备
4 监控
5 电脑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仓库设施与设备
1)淋喷消防装置;
2)无死角、可联网监控设备;
3)房顶、地下排水设备;
4)配备有恒温(专用中央空调)、恒湿设备;
5)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2、安全及物业要求
1)24小时保安巡逻;
2)专业仓库园区消防;
3)合法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4)具有货物搬运辅助工具(叉车等)和服务能力(本条须另收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
2、在租赁期内,甲方应合理租赁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3、在租赁期内,甲方增设特种设备,或者另需装修、改变技术工艺或改造有关设施设备的,应满足消防要求、并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其中按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反中国法律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收回房屋,甲方还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在租赁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租赁物及其内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甲方应及时联络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用。若甲方拒不维修或赔偿,乙方有权代为维修,由此所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租赁期内,租用厂房之内部卫生,设施保养、维护均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及通道做任何用途;
7、甲方必须服从乙方及乙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对租赁房屋及公共区域的统一管理,并遵守租赁房屋所在园区的相关制度;
8、在租赁期内,甲方需为员工购买劳动保险,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为其经营商品购买相关保险;
9、在租赁期内,乙方及乙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需对甲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甲方应予以配合。凡发现甲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因甲方原因导致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和乙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等义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如数收取甲方租金等相关费用;
2、乙方保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业,不存在妨碍甲方承租权的任何权属;
3、乙方向甲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并向甲方提供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等。除本合同披露信息外,乙方保证租赁房屋不属违章建筑;
4、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的交付日或双方另行约定其他时间将租赁房屋移交给甲方使用;
5、甲方入场前,乙方应对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进行拍照登记留档,并与甲方在“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物品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6、租赁期间,所租赁场地内的灯具、路线、电表、配电箱、门窗、地面、管道等设备设施维修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甲方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该房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当时租赁年年租金总额的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甲方及第三方必须无条件退还租赁房屋,且由甲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或与他人调剂交换使用的;如乙方同意甲方转租房屋的,应另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依据与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转租房屋;
2)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逾期支付租金的,乙方有权按7.2条的约定要求甲方承担逾期利息。如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达一个月,经乙方或委托物业公司书面催缴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甲方应立即搬离该房。
7.4乙方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超过30天仍未交付的;
2)租赁房屋被提前收回的,但甲方违约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租赁房屋提前收回的除外;
3)租赁房屋出现漏水等现象,经鉴定因租赁房屋投入使用时间长造成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4)租赁房屋的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任何纠纷而限制甲方经营、使用该房屋等情况,致使甲方不能实现租赁目的;
5)因乙方交付房屋的产权、出租权、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导致甲方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因第三方行使抵押权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如果因乙方出现上述约定或法律规定之违约情形,致使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时租赁年年租金总额的20%的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另有约定的,则优先其他条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岳麓区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9月10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租赁期满或依约解除合同后场地交接
1)租赁期满或依约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于租赁期满日或解除合同后将租赁物腾空,交付乙方验收并交还钥匙。如届时因甲方原因未能交付验收、或未能交还钥匙的,甲方须继续按合同支付租金;如届时因乙方原因未能交付验收、或未能交还钥匙的,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视为甲方已经交付完毕;
2)租赁期满或依约解除本合同后在合理期限内,且经催告后,甲方仍拒不交还租赁物的,乙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物,甲方留放在租赁物内的物品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3)租赁期满或依约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应将甲方交付的租赁物的验收情况进行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4)甲方中途违约退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甲方自行装修增加不能移走的结构性设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拆除。甲方的装修或变更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信管线、开光灯),除办公设备、设施及不影响房屋结构的设备、设施外,无偿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恶意损坏。
11.2免责条款
1)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免责;
2)租赁期间,如因乙方经营规划变动。对所出租房进行重新规划或重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园区重新为甲方提供同等条件和面积的承租场所,其他合同条款不变,但转运费由乙方承担。
11.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项目服务期三年,合同每年一签,本合同为第二年。
11.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双方共同遵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岳麓区银双路31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518号

法定代理人: 谢宁鲁 法定代理人: 范建明

委托代理人: 黎孟乐 委托代理人: 卢山恋

电话: 13507414108 电话: 15802601328

传真: 0731-89961868 传真: 0731-8822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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