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南雅中学学生公寓、艺术中心、会议室家具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80.57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南雅合同7.12.doc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511001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南雅中学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时代木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学生公寓、艺术中心、会议室家具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511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年8月25日之前全部交货,安装完毕 3.2 履行地点:学校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中标人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 服务标准(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1.1 中标人负责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1.2 中标人负责产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1.3 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如:安装、调试、培训过程中发生意外,由投标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安装调试2.1 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2.2 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移交给采购人。2.3 在产品运输、保管、安装、维护过程中的一切意外事故由中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2.4按规范要求做好基础处理并安装在采购人指定位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为17154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 九十五,说明:支付方式:长沙市南雅中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余款5%即90287元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无息付清。 4.2 收款账户: 湖南省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市支行(长沙市时代木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820102000001158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手续合法完整,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2、采购清单中所有物资质保期为不少于三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如采购清单中物资的原品牌生产商质保期/有效期高于三年的,按原品牌生产商承诺的质保期执行。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在产品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故障,中标人将无偿地提供技术服务和零配件实行包修、包换。4、对质保期外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中标人提供周到的技术咨询,并根据采购人需要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终身保修,可收取材料等成本费和工资。中标人应做出项目完工后的维修、保养及售后服务的书面承诺。 售后服务 所有产品实行三年保修期(有具体要求的部件按相关要求执行),对保修期内所有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具体“三包”服务措施如下: 包退:产品在验收时,如发现产品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可给予退货或更换; 包换:在质保期内,用户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同一质量问题维修两次后仍无法使用,我公司承诺在收到贵方通知后12小时内无条件更换同一款式、规格及材质的全新产品; 包修:对所有的产品在三年质保期(有具体要求的部件按相关要求执行)内实行免费维修服务(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 在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超过质保期后,终身维护只收取成本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中标供应商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影响或损失,乙方应消除影响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损害、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对甲方造成影响或损失,乙方应消除影响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乙方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5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 三年,自验收并投入使用之日起算。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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