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 00322644301210200000/201908-001 | 信息分类: | (PPP)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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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 | 2019-07-25 14:30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9-07-25 14:30 |
生效时间: | 2019-07-25 14:30 | 废止时间: | 五年 |
名称: | 金安区龙潭河、烤炉寨水库PPP项目合同 |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项目 |
安徽省六安市
金安区龙潭河、烤炉寨水库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第一节 总则
(一)引言
鉴于:
1、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方)授权金安区水利局(以下简称甲方)作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龙潭河、烤炉寨水库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代表六安市金安区政府实施本项目。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了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
2、甲方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由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前者为牵头方、后者为成员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
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授权六安市金农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政府方与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电建津安(六安)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负责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和发改委相关PPP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二)定义
本合同 |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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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 |
指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龙潭河、烤炉寨水库PPP项目,包含二个子项目:龙潭河水库项目和烤炉寨水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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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六安市金安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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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政府方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或依法履行政府职责的政府机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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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中电建津安(六安)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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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 |
本合同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乙方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项目,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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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期 |
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合作期间(含建设期、运营期) |
建设期:指项目开工日期至完工日期,有多个子项目的以各子项开工、完工验收日期分别计期。 |
运营期:指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至合同约定的运营结束日,有多个子项目的以各子项完工验收日期、合同约定的运营结束日期分别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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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施 |
指本项目规划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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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产 |
指本项目项下及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相关设施; (2)甲方投入及因本项目产生的无形资产; (3)本项目项下乙方投入产生、依法获取的知识产权; (4)本项目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5)建设文件、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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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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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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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乙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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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 |
指政府部门的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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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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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的担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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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验收 |
指项目的建设已基本完工(除一些不影响运营的部分)并且达到满足项目目的的水平,乙方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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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日 |
指单项水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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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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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 |
指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满足前提条件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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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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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日期 |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
(三)解释
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2、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
(3)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4)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 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承继人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合同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乙方因执行甲方的指示造成的损失或责任除外)。
(2)有权对乙方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有权在本项目工程建设期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4)有权在本项目运营维护期要求乙方提交运营维护记录并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对安全质量进行评估,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5)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6)在乙方严重违约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经营权,并终止本合同。
(7)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确保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合法性并负责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且确保本项目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安徽省PPP项目库。
(2)甲方负责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征地拆迁等)并确保相应审批手续满足本项目的建设需求。在乙方提出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
(3)负责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
(4)负责本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包含地上物拆迁和地下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进度需要提供项目用地(含临时用地),保证项目顺利施工。
(5)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确认的服务费及时足额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且确保将本项目的服务费(含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纳入金安区年度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并取得金安区人大的批复文件或决议。
(6)甲方应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7)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接收项目及相关资料。
(8)应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必要的工程地质资料、坝址、河道、道路等专项规划,沿线道路竣工图资料、相关河道水文资料等,并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
(9)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履行合理的通知义务(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并遵守项目现场安全保卫、环保的相关规定,不影响乙方和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维护。
(10)甲方应提供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本项目的相关批复(包括项目物有所值评价、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批复、项目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安徽省PPP项目库、政府付费纳入金安区年度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并取得金安区人大的批复文件或决议等相关批复)作为合同的附件,附件的完整提供作为乙方实质性投资的前提。
(11)甲方应积极协调落实本项目依法享受的优惠政策,并避免乙方重复纳税。如果产生乙方已缴纳税费重复缴纳的情况下,则重复缴纳的税费由甲方申请税务机关免征,若不能免征,则重复缴纳税费计入项目投资成本。同时,本项目因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税负相比本项目采用原政策税负增加的,则增加的税款由甲方申请税务机关免征,若不能免征的,则由甲方承担。
(12)甲方不得干预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合同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13)甲方应履行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获得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权,负责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等权利,对本项目工程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并有权利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
(2)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获得赔偿。
(3)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4)乙方有权为项目顺利实施的目的采取基金、信托、保险资金、社保基金、股权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进行项目融资。
(5)乙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4、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2)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项目,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3)按照本合同中明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标准完成本项目的建设,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建设相关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并购买建设期保险。
(4)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而造成道路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扬尘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但对合同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政府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应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运营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
(6)按本合同约定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移交,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由乙方完成的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适用法律要求和本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标。
(8)乙方应在约定竣工日前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乙方应为该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乙方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
(9)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引起的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甲方前期工作的原因除外)。
(10)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配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缺陷。
(11)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12)乙方应按六安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提供给甲方。
(13)乙方应履行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一)项目的范围
1、项目名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龙潭河、烤炉寨水库PPP项目。
2、项目地点:六安市金安区横塘岗乡和东河口镇境内。
3、项目建设目的:保障当地群众的生活和农业灌溉供水,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下游防洪标准。
4、项目范围:本项目包含两个子项目:龙潭河水库项目和烤炉寨水库项目。两个水库建设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隧洞、环湖道路、移民安置区建设。项目范围和投资组成见附件1。
- 合作方式、合作期限
1、合作方式:BOT
2、本项目的合作期限为11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为9年。
3、合作期限内如发生下列事件,合作期限可予以缩短:
(1)甲方专项资金或融资款项提前到位,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通过增加年度付费额度的方式缩短合作期限。
(2)其他双方同意缩短的。
第三节 前提条件与前期工作
(一)前提条件
1、前提条件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受制于下述前提条件的全部满足:
(1)甲方已获得了签署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批准;
(2)甲方已完成项目报批手续及土地征收手续,并完成连接项目工程场地与拟建水库的道路建设和水电等配套设施;
(3)甲方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纳入安徽省PPP项目库和国家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并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取得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复文件;
(4)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
(5)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已获得上级主管单位的立项批准。
2、前提条件的豁免
本合同双方可以以书面协议形式豁免本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
3、前提条件未能满足且未被豁免的后果
(1)若前提条件未能满足且未被豁免会导致本合同不生效。
(2)负有成就前提条件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成就前提条件义务,导致本合同不生效,应当给予对方合理的补偿。
(二)前期工作
1、前期工作内容
(1)甲方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研、环评、咨询、地质灾害评价、林业、规划、土地等批件,项目入安徽省PPP项目库、入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
(2)甲方完成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征收、拆迁、移民安置工作(不包括移民安置区建设)。
2、经费的承担
(1)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经政府和乙方审核无异议及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形成费用清单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清单见附件2
(2)前期工作费用清单中确定的费用,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给各服务机构,各服务机构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
(3)因支出的费用无法取得发票,导致乙方的税费负担增加,由甲方承担。
(4)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由政府负责。
- 项目的融资
1、本项目建设总投资约82000万元。项目资本金164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0%),六安市金农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占项目资本金的20%(3280万元)、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及为融资而引进的资本方的工同出资占项目资本金的80%(13120万元),双方根据工程进度确保出资到位,项目总投资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由乙方承担融资责任。
2、为顺利推进本项目建设,甲方同意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可以采取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引进出资方,进行项目融资,项目的融资必须用于本工程;但,除非甲方同意,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不转移其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等主要义务。
3、项目公司可以使用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进行融资。
- 项目用地
1、土地使用权
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以下方式取得:
(1)甲方依法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办证所涉全部税费由甲方承担;
(2)项目用地分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均由甲方负责,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将建设用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并根据工程需要无偿提供临时用地;
(3)本项目建设用地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前,甲方应确保已完成所需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工作,保证等项目用地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况。
2、征地拆迁
甲方协调有关政府方负责开展本合同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的通信、广播、供水、供电等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迁移费用、各项税费以及必要的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使用土地的保证
政府应确保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
(1)乙方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自由地、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2)乙方有权无阻碍地进入本项目场地;
4、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甲方应提供项目用地或其周围的状况的相关文件、材料。
- 项目建设
(一)项目设计
1、本项目设计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甲方负责可行性研究批复之前的工作;乙方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乙方与上海市政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2、设计要求
符合政府编制并经政府方审查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
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符合国家、行业和项目所在地区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符合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3、设计审查
设计工作完成后,乙方将设计成果提交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的审查。甲方应当在30日内审查设计文件。如果设计文件中存在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合同的部分进行修正,有关修正的风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审查意见,约定审查期限届满后乙方即可实施项目设计方案并开始项目建设。
(二)工程建设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由乙方与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1、项目建设要求
(1)施工标准:按照法律法规、设计标准要求执行。
(2)安全生产要求:
乙方应遵守法律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在合作期内,乙方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1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乙方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3)环境保护要求: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4)质量要求:本项目工程质量达到《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要求,每个子项目均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6)竣工验收: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要求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以及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项目建设责任
乙方应对本项目建设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对建设文件中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未对建设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以任何方式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或义务。甲方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因进行审核、审批和备案而对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3、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
(1)甲方有权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定期获取有关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在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场进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检查。
(4)甲方有权在乙方执行合同出现偏移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5、项目进度计划
(1) 项目计划
乙方应根据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建设期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并报甲方审批,乙方应按照所审批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建设期及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①第十五节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②由于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③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2)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第十五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实际发生延误的28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14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3)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运营日的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开始运营日的任何延误,回款起止时间不变
(4)乙方导致的开始运营日的任何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运营日的延误,合作期延长。
(5)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6、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按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原则执行。
7、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乙方主持。验收工作组由乙方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2)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再次组织一次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乙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
乙方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乙方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环保验收
需要进行环保验收的,乙方应在开始运营日之前,在合理日期内上报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收,同时报甲方。
- 项目的运营
(一)开始运营
1、开始运营的条件
(1)一般条件
开始运营的条件包括: ①项目的建设已经基本完工(除一些不影响运营的部分)并且已经达到满足项目目的的水平; ②已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计划完成项目试运营; ③项目运营所需的审批手续已经完成;④其他需要满足项目开始运营条件的测试和要求已经完成或具备。
(2)具体安排
开始运营与建设完工为同一时间,完工日即被认定为开始运营日。
2、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运营,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
(1)一般的后果:无法按时获得付费、运营期缩短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始运营,其开始获得付费的时间也将会延迟,并且在项目合作期限固定、不分别设置建设期运营期且没有正当理由可以展期的情况下,延迟开始运营意味着乙方的运营期(即获得付费的期限)也会随之缩短。
(2)支付逾期违约金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运营,则需要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
(3)项目终止
乙方延误开始运营日超过一定的期限(例如200日),政府方有权依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主张提前终止该项目。
4、因政府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1)延长工期和赔偿费用
因政府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乙方有权主张延迟开始运营日并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
(2)视为已开始运营
因发生政府方违约、政治不可抗力及其他政府方风险而导致项目在约定的开始运营日前无法完工或无法进行验收的,除了可以延迟开始运营日之外,还可以规定“视为已开始运营”,即政府应从原先约定的开始运营日起向乙方付费。
5、因中性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此处的中性原因是指不可抗力及其他双方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因。不可抗力是指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是 指自然不可抗力,不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属于政府方和乙方违约或应由其承担风险的事项。
因中性原因导致政府方或乙方不能按期开始运营的,受到该中性原因影响的一 方或双方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赔偿等),也可以根据该中性原因的影响 期间申请延迟开始运营日。
(二)运营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1、项目运营的内容
本项目运营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为库区内全部水工建筑物、设备、渠道和道路的维护和保养。
本项目由乙方运营管理的,运营费用按年度发生费用如实结算;乙方也可将本项目的运营工作委托给政府方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负责。具体由乙方和第三方另行签署运营协议。
因政府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的,相应缩短运营期,总合作期不变,运营期结束时间不变,政府支付的责任和总金额不变。
2、项目运营条件
子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日即为该子项目的运营开始日。
3、项目运营的标准和要求
在 PPP项目的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运营。
(1)在实际完工日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乙方负责编制运营及维护方案,并报甲方审核通过。
(2)甲方负责审查乙方提交的运营及维护方案,判断其中是否有错误、遗漏或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在双方共同确定运营及维护方案后,变更运营及维护方案,均需双方一致同意。
4、运营手册
在开始运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营手册。经甲方同意后,按照该运营手册对本项目进行运营。该运营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运营手册应包括进行对本项目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2)运营手册应列明对本项目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3)对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运营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对本项目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5、运营记录
乙方应按运营手册的要求对运营进行详细记录和报告,并允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查阅和复制该等记录和报告。
6、项目运营维护的监督与检查
(1)经合理通知,甲方或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项目场地或乙方的任何办公场所,检查乙方是否按照本合同履行其运营义务。甲方进入项目现场或乙方的办公场所不应干扰乙方或运营维护承包商对本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工作。
(2)乙方应自实际完工起,在每三个月向甲方提交的一份关于项目运营报告。
7、运营责任划分
项目的运营由乙方负责,政府方对运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8、暂停服务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不可 避免地会因一些可预见的或突发的事件而暂停服务。暂停服务一般包括两类:
(1)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一般来讲,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会导致项目定期暂停运营。 对于这种合理的、可预期的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在报送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 政府方报告,政府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乙方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2)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政府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政府方原因造成 由政府方承担责任,乙方有权向政府方索赔因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并申请延展项目期限;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 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三)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于项目运营享有一定的监督和介入权,通常包括:
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入场检查;
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计划、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事故报告等);
3、审阅乙方拟定的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
4、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5、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运营工作;等等。
(四)公众监督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乙方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 项目的维护
(一)项目维护义务和责任
- 项目维护责任(2)甲方负责审查乙方提交的维护方案,判断其中是否有错误、遗漏或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规定。2、维护方案和手册(1)维护手册应包括进行对本项目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3)对本项目的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3、计划外的维护(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承担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双方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因造成, 双方共同分 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权,与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权类似,主要包括: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维护的情形下场检查;定期获得有关项目维护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审阅乙方拟定的维护方案并提供意见;如项目运营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或者项目运营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责任事件,甲方有权介入项目的运营工作。该情形下甲方介入项目运营工作的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自竣工验收完成后,经甲方书面同意,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一)服务费构成1可用性服务费建设成本的构成:建设成本中各项费用如下计取:取费基数为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列取的勘察设计费,下浮20%计取。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水总【2002】116号《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其补充定额、水总【2014】429号《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及配套相关文件计价,不下浮计算(工程造价需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对六安地区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单位)与乙方及监理考察后确定的市场价格执行。(3)设备费(4)建设管理费(5)场地准备及其它临时设施费(6)工程保险费(7)工程监理费(8)建设期资金成本(9)其它费用(10)政府支付款调整①因地质状况、文物保护或城市规划调整改变项目、主要控制点、规模或路线走向后,引起工程投资增加或减少的。③国家或政府部门建设标准、工程定额等进行更新。⑤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⑦因政府违约产生的索赔及相关费用。2 运维服务费(二)付费机制1、可用性付费资金成本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建设成本和投资收益的支付方式:子项目是否通过完工验收作为考核标准;通过完工验收的获得该子项目的100%,如未通过完工验收,暂不支付,待进行整改修复,直至通过完工验收后再予100%支付。
- 付费:按九年等额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子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其余八次支付时间为每一运营年度期末届满前。
- 可用性服务费=建设成本+建设成本在建设期的资金成本+建设成本在运营期的资金成本+投资收益
- 本项目付费机制为政府付费,政府付费=可用性付费+运维付费。
- 运维服务费包括修理费(含大修费)、维护费、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劳保统筹、住房基金、运营成本的资金成本及各项税费等,按运营期间每年实际发生的运营成本确定。
- ⑧因本款第①项因素导致顺延工期在1个月以上所产生的索赔费用。
- ⑥建设阶段工程调差依据现行文件规定执行。建设期间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相关调整工程费用。
- ④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
- 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引起的建设成本变化的,如税率调整等。
- 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政府支付款项进行相应调整:
- 生产准备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 建设期资金占用成本按实际到账时间计取,费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
- 工程监理费按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执行。
- 工程保险费按双方约定的由乙方投保的保险费,据实计入成本。
- 场地准备及其它临时设施费=工程费用×费率(费率按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含拆除清理费)
- 参照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的有关规定,建设管理费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该档费率+辅助参数进行计算。
- 乙方采购并经甲方委托的项目实施机构代表确认后计入成本。
- 库区道路和移民安置区建设项目纳入本PPP项目包。库区道路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计价,不下浮计算;移民安置区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不下浮计算。
- (2)建筑安装工程费
- (1)勘察设计费用
- 建设成本=勘察设计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建设管理费+场地准备及其它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工程监理费+其它费用±调整费用。
- 可用性服务费=建设成本+建设成本在建设期的资金成本+建设成本在运营期的资金成本+投资收益
- 本项目付费机制为政府付费,服务费由两部分组成:可用性付费和运维付费。
- 付费机制
- 股权变更限制
- (二)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
- (2)如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由政府方承担责任,乙方有权向政府方索赔因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并申请延展项目期限;
- 如果发生意外事 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维护方案之外的维护或修复工作,乙方应立即通知政府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最短的 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对于计划外的维护事项,责任的划分与计划外暂停服务基本一致,即:
- 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对本项目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 (2)维护手册应列明对本项目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 在开始运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维护手册。经甲方同意后,按照该维护手册对本项目进行维护。维护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 (3)在双方共同确定维护方案后,变更维护方案,均需双方一致同意。
- (1)在实际完工日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乙方负责编制维护方案,并报甲方审核通过。
付费年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第4年 |
第5年 |
第6年 |
第7年 |
第8年 |
第9年 |
付费比例 |
1/9 |
1/9 |
1/9 |
1/9 |
1/9 |
1/9 |
1/9 |
1/9 |
1/9 |
单个子项目的年建设成本和投资收益由乙方向政府方提出支付申请,政府方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审核未通过,应说明理由。乙方按照要求重新提交申请后,政府方按照上述程序,经审核同意后支付。
甲方专项资金或融资款项提前到位,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通过增加年度付费额度的方式缩短合作期限。(支付细则等计算方式明确后拟定)
支付公式:
Ak=S/N+[S-(k-1)×S/N]×i
其中:
(1)AK为第K(n≥K≥1)年的项目可用性年回报额。
(2)S为可用性付费。S=建设成本+建设成本在建设期的资金成本+建设成本在运营期的资金成本+投资收益
(3)N为运营年限(N=9)。
(4)i为资金成本率。
2、运维付费
支付方式:按运营期间每年实际发生的运营成本确定。每年支付一次,每年绩效考核结束后,由乙方向政府方提出支付申请,政府方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审核未通过,应说明理由。乙方按照要求重新提交申请后,政府方按照上述程序,经审核同意后支付。
项目的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指标均分为四个层级及所占比重:质量层级(85%)、安全层级(5%)、环境层级(5%)、社会公众评价(5%)。每年政府方根据考核指标对乙方的运维绩效进行考核并打分,所有考核指标全部达标方能获得100%基准运维绩效服务费,如部分指标不达标,则按照绩效考核标准减付基准运维绩效服务费,即当年项目的运维绩效服务费实际付费金额=常规考核打分/100*项目的年基准运维绩效服务费金额。
支付公式:
Bk=Yk×f/100
其中:
- Bk为第K(9≥K≥1)年的项目运维绩效服务费实际付费金额。
- Yk为项目运营期间第K(9≥K≥1)年实际发生的运营成本。
- f为绩效考核实际得分(百分制)。如果在乙方实际收到相关服务费时,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或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乙方所实际适用的税率高于上述约定的,相应超额部分的增值税负担由甲方承担并计入当期的服务费。政府换届、负责人变更,实施单位职能调整、合并分立或撤消不得影响合作协议的履行。1、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伍佰万元。该银行保函将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10日内,由甲方退还乙方或出具确认保函失效的证明:(2)项目已经通过完工验收,项目完工验收证书己签发,工程质量合格。1、本项目合同期内,甲方授予乙方运营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非经法定程序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得撤销或撤回。3、甲方承诺提供本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相关配套设施等。5、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费。7、其他甲方应承诺的。1、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项目涉及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2)财产险(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4)雇主责任险。第十四节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2、法律变更的后果:(2)本项目所在地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1、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2)流行病、瘟疫爆发;(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6)因上级政府法令、命令等情形而导致的政治不可抗力;2、免予履行不可抗力影响持续期间,政府仍然有义务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时间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合作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应谨慎勤勉的履行下列义务:(2)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4)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8、除非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无法继续,任何一方均不可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主张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继续履行本合同。10、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适当延长乙方的特许经营期。(一)政府方的监督权乙方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供有关项目实施的报告和信息,以便政府方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政府方的上述知情权贯穿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具体包括: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在项目正式开工以前,乙方有义务向政府提交项目计划书,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作出原则规定,以保障按照该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始运营。(2)运营维护期在运营维护期间,乙方还应定期向政府报送有关运营情况的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一)违约(1)延迟开工(2)服务费支付的违约2、乙方违约及赔偿因乙方原因不能在约定完工日完工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金额双方协商。但不可抗力和甲方的责任造成的延迟除外。甲方除有权根据约定的绩效指标支付相应的运营服务费外,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按运营考核办法调整运营服务费。 1、终止①乙方违约,甲方发出的终止(a)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c)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e)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出租、质押、转让项目经营权或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等。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b)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及其他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③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④政府提前终止(2)提前终止的程序在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下,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等资料共同确定前期手续、工程设备、材料、投资人的设备和工程实物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乙方应得到的所有款项,甲方同意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结算完毕,乙方办理项目清场手续,退出施工现场。(3)终止后的处理机制项目提前终止,甲方仍有回购的义务①政府方违约事件、政治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方选择终止:②乙方违约事件导致提前终止③自然不可抗力导致提前终止3)补偿支付
- 一次性全额支付。
- 补偿范围包括未偿还融资方的贷款、乙方股东在项目终止前投入项目的资金以及欠付承包商的款项。补偿金额扣除保险理赔金额,且不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
- 因乙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按市场价值法计算补偿金额。
- 补偿范围包括:乙方尚未偿还的全部贷款〔包括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偿还的利息及罚息、提前还贷的违约金〕(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乙方股东在项目终止之前投资项目的资金总和;因项目提前终止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或其他费用;乙方的利润损失;乙方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和劳动合同等增加的费用。
- 2)回购补偿
- 1)回购义务
-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 出现本节终止条款的问题,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合同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
- 除不可抗力事件,建设期内不得提前终止;运营期内政府可在任意时间主张终止合同。
-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 (c)非乙方原因导致施工图预算后的项目估算总投资超过82000万元的。
- (a)甲方无正当理由在逾期二个月(自应付日起算)后仍未支付服务费;
- ②甲方违约,乙方发出的终止
- (d)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 (b)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 (1)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合同可提前终止:
- (二)终止、变更和转让
- 3、除上述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对方有权发出纠正或履行义务的催告通知,违约方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期限纠正或履行义务,否则每逾期一日承担500~1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进一步赔偿。
- (2)运维绩效不达标
- (1)延迟完工
-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发出后的十四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服务费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0.05%)另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开工延迟不延迟项目合作期,并由甲方给予乙方一定补偿,届时由双方协商补偿办法或金额。
- 1、甲方违约及赔偿
- 第十七节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 审阅运营维护手册和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在开始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手册,载明生产运 营、日常维护以及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运营日之前报送政府备查。
- 在建设期间,乙方还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说明工程进度及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
- (1)建设期
- 1、项目实施期间的知情权
- 第十六节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 9、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无法继续,任何一方均可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主张终止本合同,但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在何种程度上导致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无法继续。
- 7、主张因不可抗力阻碍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交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提交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程度和不可抗力所持续时间的书面材料。
- (5)将其根据上述(2)(3)和(4)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 (3)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 (1)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合同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做出估计;
- 5、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 4、时间表的修改
- 3、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
- 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合同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 (7)其它双方商定应属于不可抗力之事件。
-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双方或一方的原因引起的项目供电中断;
-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 第十五节 不可抗力
- (1)本项目所在地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①在建设期内,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乙方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视为已开始运营;②在运营期内,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运营成本增加,乙方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限;③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构成“政府违约事件”,乙方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
-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法律变更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变更后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2、在项目期限内,属于施工单位承担的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属于乙方应承担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 (3)第三者责任险;
-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 第十三节 保 险
- 6、甲方承诺不参与本项目所占股权之分红收益。
- 4、甲方承诺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提高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效率。
- 2、甲方承诺将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和财政中长期规划,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
- 第十二节 政府承诺
- (1)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未发生违约行为,或虽发生违约行为但已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
- 2、保函的解除
- 本合同签署前,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以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项目建设义务。
- 第十一节 履约担保
- 4、甲方专项资金或融资款项提前到位,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建设期内以资金补贴等方式补助乙方,运营期内可增加年度付费额度。
-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运营服务费及移民拆迁费用,乙方应在收到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按照如下约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就可用性服务费部分开具___ 业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为 %);运营服务费部分开具___业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为 %);移民拆迁费用部分开具___业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为 %)。
- 终止后的移交2、变更和转让
- 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30日内按照终止后的处理机制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30日内将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乙方在收到全部终止补偿金五日内,将项目设施的权利和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如因乙方不进行移交并退场、甲方不进行接收移交并维持正常运行,则由违约方承担相应损失。
- 甲方的变更(2)乙方的转让第十八节 项目的移交运营期结束前六个月,由甲方和乙方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单位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相关事宜。
- 2、移交范围
- 1、移交委员会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为项目融资之需要,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变更后的甲方应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 工程移交
- 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乙方将工程移交给政府,乙方履行运维职能,乙方可将运营职责委托给政府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运营移交1)项目资产及运营管理权;3)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曾按照本合同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营向接收人移交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乙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由乙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三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完整,运营阶段手续办理完成。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果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移交前若需要进行评估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7、人员及培训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六个月之前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作为移交的一部分,甲方和乙方应联合考试,以确定被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本项目的独立运营和维护。移交后,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不低于六个月的技术支持。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在移交时,应当通知所有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与甲方确认尚未期满的义务的履行,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享有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一)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本合同期内法律法规变更的,适用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
- 2、解释
- 1、适用法律
- 第十九节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10、风险转移
- 9、移交效力
- 8、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 合作期结束的六个月之前,乙方应提交一份当时乙方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甲方有权选择在移交日之后优先继续聘用全部或部分员工。
- 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各自负责。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
- 6、移交费用
- 5、移交验收
- 4、移交标准
- (2)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 3、移交程序
- 4)与项目场地有关的其他权利。
- 2)本项目三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 运营结束当日即为移交日,运营期结束后,乙方将下列内容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 修改
-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 不可分割性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二)争议解决双方派员成立协商委员会(人数和议事程序),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委员会达成的共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若在 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适应本节第2条仲裁的规定。双方同意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北京)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第2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传真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皋城东路金安区第三办公区收件人:乙方:中电建津安(六安)水利开发有限公司邮编:传真:若采用专人递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送寄至上述地址时;如采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并收到对方的确认函时。第二十一节 其他2、满足前提条件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4、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其余 份用于审批与备案。无本合同的附件:附件2:前期费用确认清单附件4:股东协议附件6:绩效考核标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中电建津安(六安)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签订地点: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甲方:六安市金安区水利局
-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 附件5:项目公司章程
- 附件3:联合体协议
- 附件1:项目范围和投资组成表
- 第二十二节 特别约定
- 3、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 1、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 3、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五(5)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和收件人为准。
- 2、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 收件人:
- 地址:
- 传真:
- 邮编:237000
- 甲方:六安市金安区水利局
- 第二十节 通知与送达
- 4、继续有效
- 3、解决争议期间的履行
- 2、仲裁
- 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 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