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工程服务的合同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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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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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宾发改项字(2021)10号
预算金额140.7万元
招标公司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卢光海
中标公司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宾阻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工程服务的合同公告
一、采购人名称: 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二、供应商名称: 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 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工程订购单
四、采购项目编号: PR753701354202102TY0002
五、合同编号: 1175370135420210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1 | 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 | 详见附件 | 项 | 1 | 1331292.61 | 1331292.61 |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 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 卢光海
联系电话: 13397898259
传真: /
地址: 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路18号
2、运维公司名称: 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 400-881-7190
传真: 0571-28215512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docx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docx
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1175370135420210001).pdf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1175370135420210001).pdf
(合同)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pdf(合同)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pdf
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
2.工程地点:宾阳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宾发改项字(2021)10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荷城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收益资金 。
5.工程内容:按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中要求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采用单价承包方式。已包括发包人提供工程所必须部分材料费用,工程“三通一平”中接水接电至现场的材料及费用由发包人方提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水、电费用由发包方支付,材料堆放场地由发包人提供。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2 月 21 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1 年 7 月 2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5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根据宾财采管〔2020〕5号文件要求协商按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下浮5.9%;
合同价为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1407014.46元(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建安劳保费)乘以(1-5.9%)+安全文明施工费、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叁万壹仟贰佰玖拾贰元陆角壹分(¥:1331292.61元);
最终价格以结算审核价为准。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柒佰柒拾壹元捌角(¥:56771.80元);
(2)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仟捌佰贰拾壹元肆角贰分(¥:66821.42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潘耀扬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图纸;
(8)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宾阳县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126753701354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739979624A
地 址: 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路18号 地 址:宾阳县宾州镇建设区1号
邮政编码: 530409 邮政编码:530400
法定代表人: 陈良洁 法定代表人: 吴振中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771-8205681 电 话:0771-8251289
传 真: 0771-8205681 传 真:0771-8251289
电子信箱: ltdzbgs@163.com 电子信箱:byfdckf@163.com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宾阳县黎塘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宾阳财政路支行
账 号: 6249 7128 6866 账 号:4500159735205050105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有关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甲级(证书编号:A145001294) ;
联系电话: 0771-5303959 ;
电子信箱: 3087282163@qq.com ;
通信地址: 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28号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按照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合同履行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 ;
(10) 其他合同文件 。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说明:(6)、(7)、(8)、(10)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部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2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工程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总监或监理员。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
通用条款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 除严重不平衡报价外,无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变化多少均不调整 。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3%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3%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按投标清单综合单价与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差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陈良洁 ;
身份证号: 450305197710060045 ;
职务: 黎塘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镇党委副书记(兼)、镇人民政府镇长(兼) ;
联系电话: 0771-8215681 ;
电子信箱: lzdzbgs@163.com ;
通信地址: 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路18号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组织实施过程中行使协调和管理权,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发包人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项目建设的合法性;
(2)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4)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无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由承包人提供。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后28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5〕14号)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潘耀扬;
身份证号:452123197511255230;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贰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070910660;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桂245070910660(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09)0002354;
联系电话:0771-8251289;
电子信箱:byfdckf@163.com;
通信地址: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路128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事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元/日(人民币)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 (开工日期) 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 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 元/人•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 元/人•次(人民币)。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 50 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50 元/人•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5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5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 5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 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 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元/人•次(人民币)。
3.5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2%的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1)。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竣工验收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100%;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待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 ;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的通知》(桂建管[2014]96号)和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质安[2014]155号)要求,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根据《研究市政工程质量提升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9】69 号)》文件精神,政府投资工程的工程质量等级最低应为市优工程。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事故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中。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待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图集》、《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的有关规定,与辖区卫生防疫、环卫管理部门或有合法资质资格的企业签订病媒生物消杀协议、生活垃圾清运协议、渣土密闭运输协议、在线远程监控扬尘监测协议,遵守“一口两池三包四协议”的有关规定,施工前办理排水许可证,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做好工地泥浆水、临时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现场设置三级沉淀池及化粪池,避免生活污水及施工废水直排市政排水管网及内河。采取道路硬化、裸土必盖(种草、绿网)、洗车出门、保洁路口、在线监测、抑尘喷淋等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其费用在工地一线按标准落实到位。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56771.80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随同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
6.3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根据《南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0年)》(南环委办〔2019〕166号)文件精神,宜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待定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待定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不可抗力的原因。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按单项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造价的万分之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结算造价的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地震、暴风雨 ;
(2)各类自然灾害等 ;
(3) / 。
7.9 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待定。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满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南建规【2016】1号)要求的,本工程必须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满足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6〕12 号)要求的,本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满足《南宁市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要求,要求涉木产品供货商对应施检疫的产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涉及松木质包装材料的,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4。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无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无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无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待定 。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质量指标或其他特性。
10.3 变更程序
10.3.1国有投资项目: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南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⑶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2非国有投资项目: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对于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审核审定。
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待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待定。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待定。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无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价格调整
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②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调整;
③计日工引起的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2)主要材料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1)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工程量偏差:按1.13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调整。
③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④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⑤其它: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除工程变更外,结算时不再对招标施工图对应的工程量重新计量。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无 。
(3)其他价格方式:无。
12.2 预付款
本工程项目预付款:施工进场后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1)总价合同计量约定: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支付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签合同之前制定,具体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12.4.6。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银行转账至承包方指定账户。 施工进场后即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工程项目进度款按进度支付,发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已完成合同内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价款80%,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按《中共宾阳县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纪要》(2019第2号)执行。经参建各方同意变更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后,发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合同外工程量价款的5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核机构审定工程造价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无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向业主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1、《宾阳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2、工程报审表;3、请款报告4、工程用款支付证书。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5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5个工作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照 12.4.1 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6.1.2 条执行。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总价合同支付分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编制,发包人审批,并作为本合同内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应组织工程验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2套。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发包人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5 5000万以上每增加0.5亿(不足0.5亿不增加) 增加10天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
非国有投资项目: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初审意见。发包人逾期不予审定结算的视为发包人已同意上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初审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7天内,按审定后的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随时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国有投资项目:(双方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管理规定进行局部调整)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2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请款约定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承包人提供结算申请单后7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无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3%-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无息);
(3)其他方式: 无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2。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7)其他: 按通用条款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承包人将支付违约金金额。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 合同签订且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该施工阶段应有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7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到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无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待定。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宾阳县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 宾阳县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21.2 为了不不影响工程施工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发包人认可的设计或其他变更,即使承包人暂时不能事先就费用问题与发包人达成共同意见,也必须先执行后双方协商有关费用。
21.3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做好环保、文明施工和其他临时设施建设,达到文明施工工程的相关标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中。
21.4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委派的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人员名单、简历。委派的项目经理的项目部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增加不限),不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调换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人员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1.5本工程资金属地方财政、发包人贷款等,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资金的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学接受发包人和银行的监督,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21.6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21.7承包人应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含内涝等,不可抗力除外)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防涝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8承包人搭建的本工程临时设施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搭建临时设施的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1.9承包人修建的便道,允许一切与本工程(不仅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有关的车辆通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交通或收取以上车辆的过程费、道路养护费。
附件1:
履约担保
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
鉴于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就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签(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宾阳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宾阳县宾州镇建设区1号
邮政编码: 530400
电 话: 0771-8251289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施工图纸施工的全部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五 年;
3.装修工程为 二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二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余款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126753701354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739979624A
地 址: 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路18号 地 址:宾阳县宾州镇建设区1号
邮政编码: 530409 邮政编码:530400
法定代表人: 陈良洁 法定代表人: 吴振中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771-8205681 电 话:0771-8251289
传 真: 0771-8205681 传 真:0771-8251289
电子信箱: ltdzbgs@163.com 电子信箱:byfdckf@163.com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宾阳县黎塘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宾阳财政路支行
账 号: 6249 7128 6866 账 号:45001597352050501054
附件3: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工程施工
合同
发包人: 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2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宾阳
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
2.工程地点:宾阳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宾发改项字(2021)10号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荷城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收益资金 。
5.工程内容:按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中要求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采用单价承包方式。已包括发包人提供工程所必须部分材料费用,工程“三通一平”中接水
接电至现场的材料及费用由发包人方提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水、电费用由发包方支付,材料堆放场地由发包人提供。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2 月21 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7 月2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根据宾财采管〔2020〕5号文件要求协商按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下浮5.9%;
合同价为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1407014.46元(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建安劳保费)乘以(1-5.9%)+安全文明施工费、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叁万壹仟贰佰玖拾贰元陆角壹分(¥:1331292.61元);
最终价格以结算审核价为准。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柒佰柒拾壹元捌角(¥:56771.80元);
(2)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仟捌佰贰拾壹元肆角贰分(¥:66821.42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2/22
承包人项目经理:潘耀扬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图纸;
(8)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
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
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1 年2 月19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宾阳县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 份,承包人执叁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26753701354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26739979624A
地 址: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路18号 地 址:宾阳县宾州镇建设区1号
邮政编码:530409 邮政编码: 530400
法定代表人:陈良洁 法定代表人: 吴振中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771-8205681 电话:0771-8251289
传 真:0771-8205681 传真:0771-8251289
电子信箱:ltdzbgs@163.com 电子信箱: byfdckf@163.com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宾阳县黎塘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宾阳财政路支行
账 号:6249 7128 6866 账号:45001597352050501054
3/2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有关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甲级(证书编号:A145001294) ;
联系电话:0771-5303959 ;
电子信箱:3087282163@qq.com ;
通信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28号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按照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合同履行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22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
则(修订本) (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 ;
(10) 其他合同文件 。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
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说明:(6)、(7)、(8)、(10)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
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部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2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
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
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工程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总监或监理员。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
建场内外道路、桥梁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1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2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
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
通用条款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除严重不平衡报价外,无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变化多少均不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3%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3%以上的,超过后增
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按投标清单综合单价与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差。
2. 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陈良洁 ;
身份证号:450305197710060045 ;
职务:黎塘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镇党委副书记(兼)、镇人民政府镇长(兼) ;
联系电话:0771-8215681 ;
电子信箱:lzdzbgs@163.com ;
通信地址: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路18号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组织实施过程中行使协调和管理权,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项目建设的合法性;
(2)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4)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由承包人提供。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后28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 。
6/22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5〕14号)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农民工入会集
中行动”。
3.2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潘耀扬;
身份证号:452123197511255230;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贰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070910660;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桂245070910660(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09)0002354;
联系电话:0771-8251289;
电子信箱:byfdckf@163.com;
通信地址: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路128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事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
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元/日(人民币)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 (开工日期) 前到任。在监
理人向承包人颁发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 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
﹝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 元/人•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
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 元/人•次(人民币)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
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 5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50元/人•
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5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5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
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 5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
处违约金 5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元/人•次(人民
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元/人•次(人民币)。
3.5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2%的
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1)。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竣工验收之日止。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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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
似约定的条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100%;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
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待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
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的通知》(桂建管[2014]96号)和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
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质安[2014]155号)要求,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根据《研究市政工程质量提升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9】69 号)》文件精神,政府投资工程的工程质
量等级最低应为市优工程。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
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
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事故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中。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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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图集》、《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的有关规定,与辖区卫生防疫、环卫管理部门或有合法资质资格的企业签订病媒生物消杀协议、生活垃圾清运协议、渣土密闭运输
协议、在线远程监控扬尘监测协议,遵守“一口两池三包四协议”的有关规定,施工前办理排水许可证,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做好工地泥浆
水、临时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现场设置三级沉淀池及化粪池,避免生活污水及施工废水直排市政排水管网及内河。采取道路硬化、裸土必
盖(种草、绿网)、洗车出门、保洁路口、在线监测、抑尘喷淋等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其费用在工地一
线按标准落实到位。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56771.80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相关规定执
行。
(3)支付约定:随同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
6.3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
承包人承担。
根据《南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0年)》(南环委办〔2019〕166号)文件精神,宜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
料、油漆和有机溶剂。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待定。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待定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待定。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待定。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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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天 。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
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
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不可抗力的原因。
因按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按单项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造价的万分之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
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
工的单项工程结算造价的3%。
7.6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地震、暴风雨;
(2)各类自然灾害等;
(3) / 。
7.9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待定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满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应
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南建规【2016】1号)要求的,本工程必须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满足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6〕12 号)要求的,本工程必须使用
预拌砂浆。
满足《南宁市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要求,要求涉木产品供货商对应施检疫的产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涉及松木
质包装材料的,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
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
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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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
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并承担一切费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
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待定 。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
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
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质量指标或其他特性。
10.3变更程序
10.3.1国有投资项目: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南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
以办理。
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
⑶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
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2非国有投资项目: / 。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
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
额,并(□乘以下浮系数,□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
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无定额
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以上约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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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对于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审
核审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待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待定。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待定。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表12-3)。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②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调整;
③计日工引起的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2)主要材料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
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
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
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1)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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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
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工程量偏差:按1.13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调整。
③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④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⑤其它: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
以外的其他风险。除工程变更外,结算时不再对招标施工图对应的工程量重新计量。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无 。
(3)其他价格方式:无。
12.2 预付款
施工进场后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 )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
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 2 )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
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1)总价合同计量约定: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支付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签合同之前制定,具体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12.4.6。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银行转账至承包方指定账户。 施工进场后即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
的30%。工程项目进度款按进度支付,发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已完成合同内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进度款至
合同价款80%,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按《中共宾阳县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纪要》(2019第2号)执行。经参建各方同意变更并按
规定办理签证手续后,发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合同外工程量价款的5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核机构审定工程造价后工程款支付至结
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无息)。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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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向业主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1、《宾阳县基
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2、工程报审表;3、请款报告4、工程用款支付证书。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5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5个工作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照 12.4.1 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6.1.2 条执行。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合同支付分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编制,发包人审批,并作为本合
同内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
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应组织工程验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
报告。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2套。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
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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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发包人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5000万以上每增加0.5亿(不足0.5亿
5 增加10天
不增加)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
非国有投资项目: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
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
料之日起7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初审意见。发包人逾期不予审定结算的视为发包人已同意上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以
此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初审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7天内,按审定后的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
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随时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国有投资项目:(双方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管理规定进行局部调整)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2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请款约定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承包人提供结算申请单后7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3%-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无息);
(3)其他方式: 无。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15/22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2。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
(7)其他:按通用条款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
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
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承包人将支付违约金金额。监理人预先下发含
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
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
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
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
16/22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且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该施工阶段应有
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
另行协商。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7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7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到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待定。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宾阳县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21.2 为了不不影响工程施工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发包人认可的设计或其他变更,即使承包人暂时不能事先就费用问题与发包人达成共
同意见,也必须先执行后双方协商有关费用。
21.3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做好环保、文明施工和其他临时设施建设,达到文明施工工程的相关标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
17/22
的收费标准中。
21.4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委派的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人员名单、简历。委派的项目经理的项目部人员必须与
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增加不限),不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调换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人员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1.5本工程资金属地方财政、发包人贷款等,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资金的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学接受发包人和银行的
监督,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6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
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
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21.7承包人应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含内涝等,不可抗力除外)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
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防涝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8承包人搭建的本工程临时设施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搭建临时设施的并由此造成的一
切后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1.9承包人修建的便道,允许一切与本工程(不仅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有关的车辆通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交通或收取以上
车辆的过程费、道路养护费。
18/22
附件1:
履约担保
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
鉴于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于2021年2月19日就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签(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
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宾阳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宾阳县宾州镇建设区1号
邮政编码:530400
电 话:0771-8251289
传 真:
年 月 日
19/22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
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
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施工图纸施工的全部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
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
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余款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26753701354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26739979624A
地 址: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路18号 地 址:宾阳县宾州镇建设区1号
邮政编码:530409邮 邮政编码: 530400
法定代表人:陈良洁 法定代表人: 吴振中
委托代理人: 委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771-8205681 电话:0771-8251289
20/22
传 真:0771-8205681 传 真:0771-8251289
电子信箱:ltdzbgs@163.com 电子信箱: byfdckf@163.com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宾阳县黎塘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宾阳财政路支行
账 号:6249 7128 6866 账号:45001597352050501054
附件3: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
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
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
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
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
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21/22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22/22
号士事酬转洲
号士事酬转洲
号士事酬转洲
号士事酬转洲
号士事酬转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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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士事酬转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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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士事酬转洲
号士事酬转洲
号士事酬转洲
号士事酬转洲
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
务用房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且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
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且。
2工程地点:宾阳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宾发改项字(2021)10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荷城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收益资金—。
5工程内容:按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中要求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采用单价承包方式。已包括发包人提供工程所必
须部分材料费用,工程“三通一平”中接水接电至现场的材料及费用由发包人方提供,施工过程中
产生的部分水、电费用由发包方支付,材料堆放场地由发包人提供。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2/年2月_2/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年7月2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根据宾财采管(2020)5号文件要求协商按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下浮5.9%;
合同价为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1407014.46元(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建安劳保费)乘以
1-5.9%)+安全文明施工费、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叁万壹仟贰佰玖拾贰元陆角壹分(¥:1331292,61元)
最终价格以结算审核价为准。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任柒佰装拾壹元捌角(¥:5677180元);
(2)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任捌佰贰抢壹元肆角贰分(¥:6682142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
(¥
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潘耀扬。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图纸
8)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
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
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
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2年2月12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宾阳县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饲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你份,承息人执叁份。
发包人:(公
★
木四)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成其托代理人少多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26753701354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739979624A
地址: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路18号
地址:宾阳县宾州镇建设区1号
邮政编码:530409
邮政编码:530400
法定代表人:陈良洁
法定代表人:吴振中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71-8205681
电话:0771-8251289
传真:0771-8205681
传真:0771-8251289
电子信箱: tdbg@163c0m
电子信箱: byfdckf@163c0m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宾阳县黎塘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宾阳财政路支
账号:624971286866
账号:45001597352050501054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
更等有关资料。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甲级(证书编号:A145001294)
联系电话:07715303959
电子信箱:
3087282163@ gecom
通信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28号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永久占地包括:按照设计图纸确定。
11.3.10临时占地包括:合同履行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
5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_;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g)《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
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适用于实
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
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说明:(6)、(7)、(8)、(10)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
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部施工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2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
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工程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总监或监理员。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
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
工条件为准。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3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
人_。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
通用条款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口查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口_除严重不平衡报价外,无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变化多少均不圆
整
又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3%且该单项造
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3%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
方法调整;按投标清单综合单价与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差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组织实施过程中行使协调和管理权,负责处理合
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8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_发包人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项目建设的合法性;
2推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4)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由承包人提供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后28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_。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
40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实
施意见》(总工发(2015)14号)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潘耀扬
身份证号:452123197511255230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贰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070910660;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桂245070910660(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09)0002354;
联系电话:07718251289;
电子信箱: byck@163.c0m;
通信地址:宾阻县宾州镇枫江路128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事务一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提交劳
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
施工时间的8未经发包人回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
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元/且(人民币)一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
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
项且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且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
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元/人·次(人
民币)。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
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元/人·次(人民币)。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一按通用条款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
丕称职,发包人要求阓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阓换的
为水包人违约,必须间发包人
罚
5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程师50元人次(人民
3.3.41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顶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水谐
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术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自更换,自更
负专眼安全员处50元人,次(人民面)违约金
在场管理
人民币)违约
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
视为
违约,发包
人有权处讳约金50
次(人民而):未轸发包人同意,专
10
安全员擅自离崮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
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元/人·次(人民币)。
35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7且内向发包
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2%的履约担保(格
式见合同附件1)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回生效之目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竣工验收之目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
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
100%;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
后,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待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1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实行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的通知》
桂建管[2014196号和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仼,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的通知》(南建质安120495号)要求,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根据《研究市政工程质量提升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9】69号)》
文件精神,政府投资工程的工程质量等级最低应为市优工程。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
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
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
定,严格按照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事故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中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待定。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
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
12
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南宁市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
图集》、《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与辖
区卫生防疫、环卫管理部门或有合法资质资格的企业签订病媒生物消杀协议、生活垃圾清运协议、
渣土密闭运输协议、在线远程监控扬尘监测协议,遵守“一口两池三包四协议”的有关规定,施工
前办理排水许可证,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做好工地泥浆水、临时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现场设置三
级沉淀池及化粪池,避免生活污水及施工废水直排市政排水管网及内河。采取道路硬化、裸土必盖
(种草、绿网)、洗车出门、保洁路口、在线监测、抑尘喷淋等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其费用在工地一线按标准落实到位。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5677180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西汁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2
(桂建质(2015)16号)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随同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
63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
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根据《南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0年)》(南环委办(2019)166号)文
件精神,宜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13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待定。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待定_。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Z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
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天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
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
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
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仼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
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不可抗力的原因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罚款,每
延误一天,按单项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造价的万分之处罚,别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
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
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结算造价的3‰。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地震、暴风雨
(2)各类自然灾害等;
(3)
79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待定
8.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
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
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
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
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满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和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南建规【2016】1号)
要求的,本工程必须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满足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6
12号)要求的,本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满足《南宁市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要求,要求涉木产品供货商对应施检疫
的产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涉及松木质包装材料的,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
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
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
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4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
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
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
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
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待定
95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
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
质量指标或其他特性
103变更程序
10.31国有投资项目
(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南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
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2)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
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2非国有投资项目: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
合回该单项目价格进行计:2)合回中只有类似造单项且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
计算:(3)合回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口乘以下浮系
数,口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
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以上约定同时
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对于政府及国有资
金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审核审定。
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时
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査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待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待定。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待
定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淸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
(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
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价格调整
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②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调整;
③计日工引起的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
料和设备一览表》。
(2)主要材料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
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
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
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第3种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釆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
税计税方法为:口一般计税法口简易计税法。
(1)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稈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
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
他风险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工程量偏差:按1.13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调整。
③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④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⑤其它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
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除工程变更外结算时不再对招标施工
图对应的工程量重新计量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0约定调整
④其它:无
(3)其他价格方式:无
122预付款
本工程项目预付款:施工进场后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
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
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
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
参加。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1)总价合同计量约定: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支付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签合同之前制定,
具体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1246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银行转账至承包方指定账户。进场施
工后可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工程项目进度款按进度支付,发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
付已完成合同内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价款80%,工程设计
变更和签证按《中共宾阳县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纪要》(2019第2号)执行。经参建各
方同意变更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后,发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合同外工程量价款的50%支付。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并经审核机构审定工程造价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
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无息)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向业主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1、《宾阳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2、工程报审表:3、请款报告
4、工程用款支付证书。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5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5个工作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照1241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条执行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合同支付分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由发包人和
包人共同编制,发包人审批,并作为本合同内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
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
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应组织工
程验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2套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元
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
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
附件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发包人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1234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5000万以上每增加0.5
亿不足05亿不增加)
增加10天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査时间应相应
顺延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
非国有投资项目: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
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
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目起7天内进
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初审意见。发包人逾期不予审定结算的视为发包人已同意上述竣工结算
报告及结算资料,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初竣工结算完毕之目起7天内,校审定后
的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随时将竣
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国有投资项目:(双方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管理规定进行局部调整)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2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请款约定执行
14.41,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玉包人提倛结算中请单后
7大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书后7天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_5%(3‰%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
还(无息)
(3)其他方式:一无。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_。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2。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_。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_。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7)其他:按通用条款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
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
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
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承包
人将支付违约金金额。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
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
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
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
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
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
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
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
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且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
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该施工阶段应有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
或文件为准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Z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26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到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待定。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_(2)种方式解决:
(1)提请宾阳县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
均有约束力
(2)向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212为了不不影响工程施工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发包人认可的设计或其他变更,即使承包人
暂时不能事先就费用问题与发包人达成共同意见,也必须先执行后双方协商有关费用。
21.3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做好环保、文明施工和其他临时设施建设,达到文明施工工
程的相关标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中。
214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委派的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人员名单、简
历。委派的项目经理的项目部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增加不限),不经发包人同意,擅
自调换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人员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1.5本工程资金属地方财政、发包人贷款等,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资金的专项使用,不
得挪作他用,并自学接受发包人和银行的监督,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216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
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
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
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21.7承包人应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含内涝等,不可抗力除外)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
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防涝和防灾
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8承包人搭建的本工程临时设施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擅自搭建临时设施的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19承包人修建的便道,允许一切与本工程(不仅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有关的车辆通行,承
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交通或收取以上车辆的过程费、道路养护费。
附件1
履约担保
宾阻县黎塘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2
鉴于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
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2月9日就宾阻县擎坡镇荷城社区屈委会
服务用房项且签(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
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任元整(¥:2600000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
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宾阳县仲裁委员会仲
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人或其搜权代理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宾阳县宾州镇建设区
邮政编码:530400
电话:
0771-8251289
传真:
O)年2月19日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宾阻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宾阻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宾阳县
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且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
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
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施工图纸施工的全部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一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
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仼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
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余款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
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面发包人y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
保修期满
第工图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LES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火s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26753701354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739979624A
地址:一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路18号
地址:宾阳县宾州镇建设区1号
邮政编码:530409
邮政编码:530400
法定代表人:陈良
法定代表人:吴振中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71-8205681
电话:071-8251289
传真:
0771-8205681
传真:0771-8251289
电子信箱: Itdzbgs@163c0m
电子信箱:bcKf163com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宾阳县黎塘支行
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宾阳财政路支行
6249
86866
账号:45001597352050501054
31
附件3: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宾阳县黎塘镇荷城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且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
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
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
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
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
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
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
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
(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
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仼;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
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工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代
法定代表人(签字):B车一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1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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