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茶陵县第二中学老旧学生宿舍改造装修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茶陵县第二中学老旧学生宿舍改造装修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8月16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茶陵县第二中学老旧学生宿舍改造装修项目
工程地点:茶陵县第二中学
发包人:湖南省茶陵县第二中学
承包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全称):湖南省茶陵县第二中学
承包人(全称):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茶陵县第二中学老旧学生宿舍改造装修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茶陵县第二中学老旧学生宿舍改造装修项目
2.工程地点:茶陵县第二中学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102-430224-04-05-955556 。
4.资金来源:单位自筹 。
5.工程内容:宿舍楼的内外装修、给排水、消防、电路、增设卫生间及老化设施设备的更换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本招标项目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具体以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等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 。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7月2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1月2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严格按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工程质量一次交验合格。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叁佰伍拾柒万捌仟陆佰叁拾叁元柒角壹分 (¥ 3578633.71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承包人项目经理: 廖琼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2023 年 7 月 16 日签订。
本合同在茶陵县第二中学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生效。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三 份,承包人执 三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143028171700691XM
地 址: 地 址:醴陵市县阳路47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叶湾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醴陵支行
账 号: 账 号:43001510062052500538
说明:“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签署的合法合规的相关书面文件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湖南长株潭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设监理、甲级 ;
联系电话:13077028111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茶陵县勘察建筑设计院 ;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丙级 ;
联系电话:18975323232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详见设计图纸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该费用包含在招投标综合报价内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地方等现行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地方等现行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如有);(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 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两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核定单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至少在本合同工程或相应工程部位施工21 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审批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茶陵二中总务处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彭文和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廖琼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施工现场监理项目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薛罗青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方仅提供场地,所有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属于漏算或者未算,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确认后,可以调整合同总价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其工程量应予调整并因此而调整合同总价,除本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谭聪平 ;
身份证号:4302241974052423X ;
职 务:该校校长 ;
联系电话:13667430070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具体负责监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协调各责任主体关系,合同监理及相关部门审核工程量、设计及变更等事宜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7日内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按相关规定执行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0天前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文档及电子档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和设计图纸编制更为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变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重新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设施设备的安全;遵守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环保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承包人自行解决临时设施、办公、交通、生活及通讯等设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时按量与劳务人员进行工资结算,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如有违反,发包人一经查实即从工程款中等额扣除直接支付予劳务人员,承包人应为农民工在工程所在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及时开设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承包人应当按相关文件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承包人不按前述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全部自行负责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廖琼 ;
身份证号:430304199011183061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湘243171859742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本项目事务,负责签署与本项目有关的相关文件、文书、协议,负责签收项目业主及发包人所发出的通知、函告、文件,但涉及到承包人承担实体权利义务(如涉及工程价款、工期、设计变更、竣工结算等)的任何文件、合同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指定的地点打卡不得少于26天。如因特殊原因需离岗,应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同意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视同承包人自愿放弃中标人资格,中标人无权返还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合同无效,视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1000元/天罚款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处以2000元/天罚款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自发包人书面通知更换项目经理之日起,由承包人按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实际到岗之日止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日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自发包人或业主书面通知更换相应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之日起,由承包人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承包人按要求将相关人员更换到岗之日止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经监理人和业主批准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处以1000元/天每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1000元/天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关键性工作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文件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关键、非主体工程,但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等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需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的形式,总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承包人未按期提供履约担保的,视为承包人自行放弃其中标资格,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给予赔偿 。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合同执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监理合同执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谌益强 ;
职 务: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43012770;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负责,符合国家规范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及时清理运走建筑垃圾,确保道路畅通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湘建建【2017】145号文执行 。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协商确定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7日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日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详细或修订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日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3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以发包人和监理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前完成开工仪式的所有准备工作 。
7.3.2开工通知
以监理发出的开工通知单为准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日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误一天给予承包方5000元/天的处罚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最高不超过竣工结算总价的2%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同通用合同条款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按现行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关于暂估价的约定执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按现行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关于暂估价的约定执行。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照发包人要求使用,未发生时不予支付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投标时期材料预算价格为准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主要材料在施工工期及顺延工期签约合同价涨降幅度不超过±5%的变动风险、所有其他材料价格在施工工期及顺延工期的变动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相关专用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施工进度节点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支付 。
本项目的竣工结算金额最终以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审定金额为准。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审定并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后15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10日内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五套及竣工验收报告,由发包方组织竣工验收。其中承包方提供竣工图作为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7日内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提交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送往审计局评审3个月内审计完毕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14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20天内 。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合同附件1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 。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14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未能确保本合同工程施工质量一次性交验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返修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直至工程质量大道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质量返修导致工程延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的,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并发出监理工作通知单的,承包人必须自收到通知单起24小时内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且一次整改到位,如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不及时,发包人可凭监理人发出的监理工作通知书,按1000元/张处以承包人质量违约金;对不听劝阻、拒不整改或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前述安全质量违约事件,且监理人发出停工通知单的,发包人可凭监理人发出的停工通知单,按5000元/张处以承包人质量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发包人有权中途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3天内无条件退场,并扣除全部履约担保,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湖南省茶陵县第二中学
承包人(全称): 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茶陵县第二中学老旧学生宿舍改造装修项目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本招标项目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装修、安装工程: 一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2.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养护标准。
四、保修费用
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承包方自行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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