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46.86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4886841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助终端设备项目合同公告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00924003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自助终端设备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924003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自助终端设备项目 终端机 详见采购需求 12 468600
 合计金额小写: 468600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陆万捌仟陆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单价

数量

合计

1

工控主机

GWI

GWI 标准工控机

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4800

12

57600

2

触显屏

GWI

GWI 19寸显示触摸一体屏套件

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200

12

26400

3

广告屏

GWI

21.5寸防爆宽屏广告屏

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800

12

33600

4

彩色激光打印机

定制

GWI254

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5300

12

63600

5

电动读卡器

创自

创自 CRT310

深圳市创自技术有限公司

2800

12

33600

6

二代身份证阅读模块

GWI

GWI IC81CX

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450

12

29400

7

人脸摄像头

凯广荣

凯广荣 KGR-S331130

深圳市凯广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400

12

28800

8

密码键盘

旭子

旭子SE8098D

深圳市旭子科技有限公司

2100

12

25200

9

麦克风

GWI

GWI

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1200

12

14400

10

人体感应器

GWI

GWI

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1200

12

14400

11

信号指示单元

GWI

GWI

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1100

12

13200

12

机柜

GWI

GWI BST610-A10

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5500

12

66000

13

电源模块

定制

开关电源

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900

12

22800

14

辅料包装

定制

辅料包装

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800

12

21600

15

集成费

国产

定制

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500

12

18000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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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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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6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交付给甲方

2、交付地点:长沙芙蓉区蔡锷中路伍家井1号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地点。


3.2 履行地点:长沙芙蓉区蔡锷中路伍家井1号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由乙方负责送货、安装调试完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51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付款方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验收,验收合格正常运行1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95%,正常运行12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4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3001520061050000874)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所有产品原厂提供3年免费质保,需出具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

2、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产品设备的维护、更新、升级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环保部门的检测费用和其他验收费用由中标方全部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方原因造成的,由中标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采购人验收前要求中标方提供交货清单一份,按照政府采购简易程序验收。

4、验收时由验收小组对所提交的货物逐一检验,并出具最终的验收报告。

5、凡验收不达合格,由中标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7.违约责任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伍家井巷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百脑汇数码港A栋12层31号
法定代理人: 彭欢首 法定代理人: 姚兴波
委托代理人: 谢鼎新 委托代理人: 蒋朝霞
电话: 0731-84886841 电话: 0731-82839300
传真: 0731-84886814 传真: 0731-8283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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