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燃油采购
标的金额:1300000元整(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
3.3.1乙方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优惠活动和政策,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均可无条件享受。即:定点加油结算价格=加油机当日挂牌价x(1-优惠率);
3.3.2乙方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3.3.3乙方加油机作为加油计量设备,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3.3.4乙方投标中的自有站点必须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必须同时满足0#柴油、92#汽油)标准的燃油供应,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24小时为机动车加油服务的能力并具备停电应急保障的能力;
3.3.5乙方投标中的自有站点必须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包含油枪、刷卡结账处),可调监控不得少于90天,具备电子记账系统,系统可获取作业用车加油数据(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具备与电子记账系统相匹配的油卡管理系统,可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限车号、限油站,限每天加油次数、限每天加油金额、限每次加油量、限油品);
3.3.6乙方须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3.7乙方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
3.3.8油价以定点加油结算价格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3.3.9甲方可自主选择成交供应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加油,也可要求定点加油站加油。甲方按月根据需求量向成交乙方预付油料款,成交乙方按月据实核销加油费用;
3.3.10合同到期后,乙方须还返所剩油款。甲方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日常考核对成交乙方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3.3.11乙方应将所辖岳麓区内全部加油站全部确定为本次采购定点加油站,并在响应文件中列明所辖定点加油站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的燃油种类及加油站位置图,最终加油站点由甲方确定;
3.3.12乙方须成立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用车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须指定专人负责加油信息维护,做好加油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加油电子档案(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折扣金额);
3.3.13乙方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明确,便于主管部门、用油单位与其进行联络;
3.3.14乙方按月及时核销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核销上月数据(甲方自身责任除外);
3.3.15乙方油品质量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3.3.16乙方配合甲方对本单位作业车辆加油进行管理、监督、考核;
3.3.17乙方配合甲方对成交乙方进行日常考核(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3.3.18乙方积极制定配套工作措施,每周报送加油数据情况;
3.3.19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制定配套加油措施;
3.3.20优先满足环卫作业车辆的出入方便,不能影响交通安全管理;
3.3.2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3.3.22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计算,合同一年一签;
3.3.23甲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日常考核对成交乙方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核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3.3.24投标总价包括乙方为完成本项目所需一切费用。凡投标文件中承诺或涉及的或者是完成本项目必需的费用,均视为己包括在投标总价中。所投产品应包括在验收合格投入正式使用前的一切费用;
3.3.25乙方应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列出所有优惠条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3.26乙方所属油站进行挂牌价直降时,甲方可重复享受优惠;
3.3.27服务期内,如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乙方需在30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3.3.28 乙方须根据投标时响应的服务方案、管理制度与甲方协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3.29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调整,按调整之后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
3.3.30 在履约过程中,如甲方发现并证实乙方有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给甲方加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低劣油品、双方工作人员之间的偷盗倒卖油料、行贿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所经销油品乙方提供的油品的质量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GB17930-2016汽油、GB19147-2016柴油),具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油品检验报告;
5.3.1项目验收由甲方组织,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5.3.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充值卡仅对甲方指定公务车加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甲方计划外车辆油箱以外的任何容器加油,并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认真核对车牌号码;6.2乙方所辖加油站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禁用加油卡购买或换取油票、现金、物品等;6.3如乙方发生违规加油(不核对车牌油卡、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等),甲方将追究法律责任;6.4甲乙双方出现纠纷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质量纠纷问题,由加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裁定;
无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 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1.4 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乙方应当提前411小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站地点或者暂缓履行合同,乙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1.2 合同变更
11.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 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 乙方不得拒绝。
11.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 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
1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 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4合同终止
11.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 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并追究乙方的违 约责任;
11.4.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1.4.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4.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4.6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因政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5.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5.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 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 业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