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苏州市教师发展中心心理舱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ZBC2016-T-007-A)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南通威兰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通市工农北路新桥北村51-602
法定代表人:王华
被投诉人:苏州秉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高新区塔园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倪倩茹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以下投诉事项:
1、采购文件规定该项目谈判时间为2017年1月6日上午9:30,谈判地点:苏州市三香路38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区二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代理公司在10:30才开始,且没有说明。
2、招标过程中缺少响应供应商在谈判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及代理公司宣布谈判纪律和谈判工作规则,并印发各谈判专家遵照执行过程。在招标过程中缺少资格审查环节,在没有宣布投诉人废标和经投诉人确认的情况下进行二次报价。在最终结果也没有投诉人的签字。
3、评标委员会在观看投诉人演示过程中,代理公司参与评标并误导性的解释给评委。投诉人将响应货物技术要求对照表16种放松训练方法误打成12种,代理公司现场翻阅投标文件,误导性的解释给评委说应该废标。
4、投诉人在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指标中将16种放松训练方法误打成12,投诉人在现场进行了澄清、说明。
5、二次报价公司是上海惠城下的三家公司,演示的是同样产品,在最终报价时,代理公司没有人在现场监督,而是自由报价。
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监管部门投诉。经审查,本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17年3月1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苏财购决[2017]02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资料审查情况,本局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