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kfcg-2022120600022
预算金额27.7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20221206000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娅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3年元旦节、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国旗统一悬挂工作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2120600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1 2023年元旦节、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国旗统一悬挂工作服务采购 其他服务 负责辖区内主要道路3804杆(数量暂定)路灯杆的国旗悬挂、维护、拆除工作。2023年元旦节、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节假日期间在指定道路沿线所有路灯杆悬挂国旗,并负责国旗悬挂期间的巡查维护及悬挂结束后的拆除工作。 15216 72.95
 合计金额小写: 112218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贰万贰仟壹佰捌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标的悬挂范围:营盘路,福元路,东风路,清水塘路,体育馆路,车站北路,三馆一厅周边,黄兴北路,盛世路,渔业路,凤亭路,金马路,三一大道(波隆立交桥起至星沙收费站),芙蓉路(八一桥起至东二环),五一路(黄兴北路起至西长街),万家丽路(福元路起至浏阳河桥),双拥路(陡岭路起至东二环桥),湘雅路(湘江北路起至东风路),湘江北路(湘江一桥起至北二环),开福大道(福元路起至东二环)等。
2.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1
元旦节统一悬挂
单根费用

/
72.95元
3804
277501.8元
/
/
2
春节统一悬挂
单根费用

/
72.95元
3804
277501.8元
/
/
3
国际劳动节统一悬挂
单根费用

/
72.95元
3804
277501.8元
/
/
4
国庆节统一悬挂
单根费用

/
72.95元
3804
277501.8元
/
/

合计





1110007.2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21 —— 2023-12-20
3.2 履行地点:合同标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按照施工工序划分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在进行施工时,专职安全员必须自始至终坚守现场,能发现安全隐患,认识、辨别危险源,及时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2.路灯杆悬挂国旗不得破坏路灯杆油漆。
3.占用人行道安装作业时应在人行道安全作业区域外围设置路锥等警示标志;占用车行道安装作业时应选择车流量较小时段,在来车方向必要的安全距离外围设置路锥等警示标志。
4.夜间施工时,作业人员须统一穿着反光背心,并在安全作业区域或来车方向必要的安全距离外围设置反光锥。
5.安装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工具设备)不得踩踏、碾压和破坏道路绿化设施(包括草皮、灌木和行道树等)。
6.施工作业现场要安排专人指导施工,并配合交警做好现场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提示。
7.安装时间错开交通高峰,避免安全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的交通堵塞。
8.维护期间早晚各巡街一次,随时汇总国旗现状,对于国旗损坏做到应换尽换。
9.开福区内所有交通岗亭的国旗都免费帮助悬挂并更换。
施工要求:
1.路灯杆悬挂国旗不得破坏路灯杆油漆。
2.占用人行道安装作业时应在人行道安全作业区域外围设置路锥等警示标志;占用车行道安装作业时应选择车流量较小时段,在来车方向必要的安全距离外围设置路锥等警示标志。
3.夜间施工时,作业人员须统一穿着反光背心,并在安全作业区域或来车方向必要的安全距离外围设置反光锥。
4.安装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工具设备)不得踩踏、碾压和破坏道路绿化设施(包括草皮、灌木和行道树等)。
5.施工作业现场要安排专人指导施工,并配合交警做好现场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提示。
6.应急处置:国旗悬挂期间,成交人每日必须向采购人报备固定值班人员,24小时电话值守,实时做好应急情况处置,及时发现悬挂国旗出现的破损、污损、褪色等不规范现象,由成交人免费维护,在2小时内维护更新到位。
产品运输及保险:
1.乙方负责产品到实施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按实结算
2.每个节日悬挂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按次支付,具体以成交人成交单价×实际悬挂国旗杆数进行结算。
3.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先行提供合法等额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缓付款且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60日之内支付乙方款项。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福元西路支行(湖南娅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90101130910002256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材料标准:
统一使用2面4号国旗,国旗色彩、布料、规格严格按照国家国旗标准制作;4号国旗尺寸为144cm*96cm,下方裁缝成筒进行悬挂,滚边方管采用2支镀锌方管25#1.5mm厚方管*2.1m长,且每支方管钻10mm圆孔2个,旗杆固定螺杆采用8mm螺杆2套,旗杆固定螺丝垫片采用8mm螺丝+垫片2套,螺杆套胶管采用10mm胶管2套。
安装标准:
1.每杆统一悬挂2面4号国旗,国旗下沿离地高度2.5m(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以具体通知为准)。
2.普通路灯杆(圆形)悬挂国旗统一采用抱箍+全包围橡胶垫固定,不得单独使用抱箍或铁丝固定。
3.多杆合一路灯杆利用卡槽构件固定。
4.保持国旗舒展,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挂国旗必须兼顾市容整洁、严肃、美观。
5.使用国旗必须符合《国旗》(GB 12982-2004)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履约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所有产品的验收指标,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4.成交人完成每次悬挂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报告,由双方组织验收,签署验收合格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义务:
1.1.为了确保悬挂任务圆满完成,甲方需要配合乙方协调各辖区的交警、城管等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
1.2.甲方需派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办理验收手续,解决应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相关事宜。
1.3.乙方完成景挂任务向甲方报告后,甲方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1.4.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悬挂后三日内提出。
1.5.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悬挂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6.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验收合格单》上签署凝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2、乙方义务
2.1.乙方在2023年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之前.按招标文件明确的路线悬挂国旗,并负责国旗悬挂期间的维护管理及悬挂结束后的撤除回收工作。
2.2.乙方需在上述4个节日前1天内完成国旗悬挂工作,撤除回收工作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乙方在各任务路段两侧所有灯杆悬挂国旗,国旗下沿离地2.5m,遇个别灯杆上安装有配电箱、摄像头以及被树枝包围严实的灯杆,影响悬挂国旗的,可以不悬挂。
2.4.乙方应做到旗杆下端不要伸出砖柱,以保障行人安全;保持国旗舒展,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随意放置、处置国籍,避免产生负面影响。挂国旗必须兼顾市容整洁、严肃、美观。
2.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绿化、亮化、美化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由乙方提供修复。
2.6.乙方完成悬挂任务后向甲方报告,由双方组织验收,签署验收合格单。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2.7.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8.乙方向甲方报备固定值班人员,24小时电话值守,实时做好应急情况处置,对出现破损、污损、褪色等不规范现象,由乙方免费维护,确保2小时内维护更新到位。
2.9.乙方负责包材料、包制作、包质量、包运输、包安装悬挂,包管理维护、包拆除、包税金、包安全等全过程服务。
2.10.合同期内,因政策变化、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等情况,各任务路段不宜悬挂国旗时,合同应按实际履行数量计算或自行终止。
2.11.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在生产、运输、安装、维护、维修、回收等过程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含人员伤亡等),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与之相应的所有责任及费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在国旗悬挂期间,乙方应做好巡查及维护工作,如出现未及时更新维护到位或者市、区督查巡视发现后点名批评扣分等情况,甲方有权酌情予以扣款处理。
7.5.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6.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因政策变化、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等情况,各任务路段不宜悬挂国旗时,按实际悬挂杆数结算后自行终止。
2、乙方提供的配套服务必须确保如期如质,收到甲方发出悬挂、拆除国旗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按甲方要求完成任务。如有未按照需求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如因乙方原因严重影响质量的,甲方有权终止该项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乙方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成交乙方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实施,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人工、管理、财务等一切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乙方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2.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2.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盛世路1号一办443办公室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99号万科金色家园1区、2区423

法定代理人: 毛毅 法定代理人: 彭文峰

委托代理人: 徐二洁 委托代理人: 喻雪琼

电话: 0731-84558334 电话: 18078861221

传真: 0731-84558334 传真: 0731-8827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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