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辽宁材料实验室压力成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公告
金额
600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07/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3-210000-33860
预算金额600万元
招标公司辽宁材料实验室
招标联系人牛文卿
招标代理机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窦志超010-68290523
标书截止时间2023/08/09
投标截止时间2023/08/10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压力成型设备)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8月1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000-33860
项目名称:辽宁材料实验室压力成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人民币6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人民币600万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需求。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5)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8月9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登录系统下载,详见操作手册(网站首页-下载中心)。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8月1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280号辽宁材料实验室五号楼209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 采购编号:OITC-G230271114-1
2. 供应商完成辽宁省政府采购要求办理手续后,须注册(免费)并登录“东方招标”平台(http://www.oitccas.com/),将获取招标文件成功的界面上传至该项目下,完成最终报名手续。如未注册“东方招标”平台,可能对后续退回投标保证金事宜造成影响。
3.根据《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和《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和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有任何系统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此类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自身负责。
4. 投标(响应)文件同时采用线上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现场递交备份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表要求)形式。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承诺书格式自拟,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体现),备份文件在系统突发故障时使用。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或者现场备份文件未递交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5.备份文件制作要求:
(1)备份文件与电子评标(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
(2)备份文件名:“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投包号”。
(3)备份文件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现场密封提交。逾期递交造成响应失败,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标(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标(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到现场参加开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自行准备电子设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解密时限为20分钟,因解密超时而造成供应商投标(响应)失败,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招标(采购)文件中其它条款与上述条款冲突的以上述条款为准。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辽宁材料实验室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280号
联系人:牛文卿
电 话:024-256001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互联网金融中心20层
联系方式:窦志超、王琪 010-68290523
邮箱地址:qwang@oitc.com.cn
开户行: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名称:北京招商银行西三环支行
账号:8620816577100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窦志超、王琪
电 话:010-68290523
项目概况
(压力成型设备)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8月1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000-33860
项目名称:辽宁材料实验室压力成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人民币6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人民币60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1 | 压力成型设备 | 1套 | 否 |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需求。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5)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8月9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登录系统下载,详见操作手册(网站首页-下载中心)。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8月1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280号辽宁材料实验室五号楼209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 采购编号:OITC-G230271114-1
2. 供应商完成辽宁省政府采购要求办理手续后,须注册(免费)并登录“东方招标”平台(http://www.oitccas.com/),将获取招标文件成功的界面上传至该项目下,完成最终报名手续。如未注册“东方招标”平台,可能对后续退回投标保证金事宜造成影响。
3.根据《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和《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和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有任何系统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此类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自身负责。
4. 投标(响应)文件同时采用线上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现场递交备份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表要求)形式。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承诺书格式自拟,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体现),备份文件在系统突发故障时使用。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或者现场备份文件未递交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5.备份文件制作要求:
(1)备份文件与电子评标(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
(2)备份文件名:“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投包号”。
(3)备份文件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现场密封提交。逾期递交造成响应失败,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标(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标(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到现场参加开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自行准备电子设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解密时限为20分钟,因解密超时而造成供应商投标(响应)失败,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招标(采购)文件中其它条款与上述条款冲突的以上述条款为准。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辽宁材料实验室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280号
联系人:牛文卿
电 话:024-256001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互联网金融中心20层
联系方式:窦志超、王琪 010-68290523
邮箱地址:qwang@oitc.com.cn
开户行: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名称:北京招商银行西三环支行
账号:8620816577100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窦志超、王琪
电 话:010-682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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