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TBN-ZC-2022-635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000-2022-17695
三、项目名称
民大医院男科诊疗系统等设备一批采购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上饶市塔克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力能产业园2栋A3129
中标(成交)金额:163.5(万元)
货物类 |
名称:男科诊疗系统、体外振动排石床、冲击波治疗仪 品牌(如有):北京伟力新世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康佰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规格型号:WLZZ-9999型、Friend-III、XY-K-SHOCK MASTER-500B 数量:男科诊疗系统/1套、体外振动排石床/1套、冲击波治疗仪/1套 单价:/ |
五、评审专家名单
刘浩,邓梦萦,付慧娟,尹玉春,龚道荣(采购人代表)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2-12-17
2、评审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2号评标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规定标准的65%收取。财务联系电话:027-87338981
2、收费金额:1.429025(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发布公告的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
如投标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湖北民族大学附属民大医院
地址:恩施市土桥大道五峰山路2号
联系方式:万老师 0718-83010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地铁四号线楚河汉街C出口知音广场2号门)
联系方式:胡跃/张雪/邹三美/彭付江 027-87320607-6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跃
电话:15671585011
- 招标文件定稿(男科诊疗系统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pdf招标文件定稿(男科诊疗系统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pdf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套) | 预算金额(万元) |
1 | 男科诊疗系统 | 1 | 81 |
2 | 体外振动排石床 | 1 | 52 |
3 | 冲击波治疗仪 | 1 | 32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项目属性 | 货物 |
1.1.2 | 招标项目名称 | 民大医院男科诊疗系统等设备一批采购 |
1.1.3 | 招标项目编号 | STBN-ZC-2022-635 |
1.1.4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财政 |
1.1.4 | 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货物交货期限 | 见第三章《货物需求及采购要求》 | |
1.1.5 | 招标范围 | 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内容 |
1.1.5 | 货物交货地点 | 湖北民族大学附属民大医院指定地点 |
1.1.6 | 技术指标及服务要求 | 见第三章《货物需求及采购要求》 |
1.2.1 | 采购人 | 名称:湖北民族大学附属民大医院地址:恩施市土桥大道五峰山路2号联系人:万老师电话:0718-8301021 |
1.2.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联系人:胡跃电话:15671585011 |
1.3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对制造商有资质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详见第一章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见第四章《附表1:资格审查表》(3)其他要求:见第四章《附表1:资格审查表》 |
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母公司、股东单位和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采用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 ||
1.3.4 | 是否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 不可以可以 |
1.8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9 | 现场考察 | 不统一组织统一组织集中地点:集中时间:自行考察现场有需要的供应商在下列时间自行踏勘。时间:2022年**月**日-2022年**月**日,每日**:**-**:**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注意事项: |
1.10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1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允许分包的内容: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2 | 偏差 | 商务:实质性商务条件不允许允许技术: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超出视为不响应最高项数:以评分标准为准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见招标文件 |
1.12.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产品技术白皮书或第三方检验报告或使用说明书,或产品制造商公开发行的宣传彩页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10% | ||
1.13.2.1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标的所属行业:工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1.13.2.1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接受联合体或分包的,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报价扣除比例:4% |
1.13.3 | 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拟采购产品是否全部或部分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是,第三章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的为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否 |
1.13.3 | 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价格扣除比例:1% |
1.13.4 |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拟采购产品是否全部或部分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是,第三章以“※”标注的为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否 |
1.13.4 |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价格扣除比例:1% |
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公告及邮件形式 |
3.1 | 投标文件签字及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附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2)投标文件封面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内容、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日期。(3)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后果自负。(4)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其它页面都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5)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
3.1.7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纸质版: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一份投标文件电子版:不要求要求,与《开标一览表》一起密封所有投标文件开启后概不退还 |
3.3.5 | 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见招标公告(如有) |
3.3.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规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含数据电文等形式) |
的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上述合理的时间指的是评标委员会向供应商提出书面要求后30分钟内。 | ||
3.7 | 投标有效期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 |
3.8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
3.8.1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至投标截止前三年(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则从成立当年起算,至投标截止前) |
3.9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4.2 | 投标文件递交 |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响应“不聚集”、“少接触”的防疫要求,本项目的递交方式为现场或邮寄递交。方式一:选择现场递交,请各供应商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代表须出示健康码绿码方可进入我司,供应商代表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戴好口罩、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请供应商预留充足的时间排队接受防疫检测,递交后即刻离开。方式二:选择邮寄递交方式,仅接受顺丰快递(不接受到付),单件不得超过20KG,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导致快递运输不畅的风险。供应商应提前发送快递将投标文件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时间以快递系统签收时间为准,供应商务必在显示“已签收”后,与代理机构电话确认。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胡跃收(15671585011)。 |
4.2 | 投标截止时间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 | 同招标公告以及补充公告(如果有)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 |
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
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 |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 |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
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
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序号 | 招标产品名称 | 投标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投标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品目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 |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 认证证书中对应的产品名称/系列/规格/型号 |
总价 | 总价 | 总价 | 总价 | 总价 | 总价 | 总价 | / | / | / |
序号 | 招标产品名称 | 投标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投标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品目序号及名称、依据的标准 |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号 | 认证证书中对应的认证单元/产品类别/产品名称 |
总价 | 总价 | 总价 | 总价 | 总价 | 总价 | 总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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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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