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变 卖 公 告
本院将于2022年10月13日10:00至2022年12月12日10:00时止(延时除外)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771/08),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9号21栋1单元602号不动产(按现状变卖)。
标的物详情:
拍卖对象处于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9号21栋1单元602号不动产。建筑面积:126.34㎡,公摊面积:10.41㎡,房屋性质为集资建房,规划用途为住宅,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有电梯,暂未腾空,附近有广西艺术学校(长堽校区)、广西师范学院附属实验学校、南宁师范大学长堽校区、南宁市第十九中学、南宁市官桥小学、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等,靠近长堽路,交通十分便捷,周边为大型住宅小区,拟建设的教育、文化体育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所在区域商业繁华程度较高。
特别注意: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9号21栋1单元602号不动产为被执行人向广西冶金研究院购买的全额集资建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令6号)的有关规定,如房改房产权人经核查无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情况的在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后可上市交易(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请意向竞买人自行向相关单位了解上市交易所需具备的条件及后续过户的手续。
根据《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不动产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只有取得房改部门的上市出售审批手续及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后,可持法院出具的文书材料、房改部门出具的上市审批及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材料、身份证、完税凭证等相关原件材料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土地出让金按照该房屋地价款的10%缴纳,具体金额以申请当日核算为准。
法院不承诺过户,建议意向竞买人实地看样,自行向有关部门单位充分了解该不动产上市交易所需材料、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其他费用)及缴纳比例等相关会影响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因素后再参与竞拍。
二、变卖竞价时间:2022年10月13日10:00至2022年12月12日10:00时止(延时的除外)。
三、变卖起拍价:887180元,保证金8万元,增价幅度3000元。
四、变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变卖成交。两人以上(含两人)参与竞拍,价高者得。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最后5分钟如果有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拍卖前一周止接受咨询及预约看样(看样需提前预约:点击“预约服务”,按提示操作实现对标的物的看样和贷款服务)。具体事宜可联系本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广西柳商拍卖有限公司,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法院辅拍机构统一安排,预约看样请咨询电话:0771-2859197,19163627175,19163618617。为维护实地看样现场的正常秩序,看样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请到场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场登记,未携带证件的不得进入现场看样,现场看样时应听从本院工作人员或者本院所委托的辅助机构工作人员的指挥,现场看样人员不服从指挥,扰乱现场秩序的,本院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
该辅助机构提供的咨询、看样服务为免费,如买受人需要该辅助机构提供代办过户、按揭贷款等收费服务,可自行与该辅助机构协商,与本院无关。
或请自行前往看样,实地考察了解。
七、变卖财产已知瑕疵:按现状变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不承担办理产权证的保证。
八、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1.变卖成交价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价格,标的物现状以移交时的状态为准,是否包含装修、家具、电器其他房屋附着物等财产不确定,请竞买人自行与房产实际占有人协商解决。
2.该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使用过程中应缴、补缴、欠缴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物业、水电、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根据税法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但是依法应由出卖方缴纳的相关税费需由买受人先垫付,然后再凭完税凭证原件到法院报销应当由卖方负担的部分。
请买受人自行咨询税务和物业等相关部门做好成本评估预算!
3.房产如果有人居住使用,变卖成交之后需要2-3个月的时间办理过户及交付手续。
4.变卖成交裁定书送达前,法院有权撤销拍卖,并全额退回竞买人已缴纳的费用,但不赔偿损失。
5.其他未尽事宜,竞买人应当提前向法院咨询、沟通或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之后再实施,否则,责任自负。
九、产权转移和费用负担: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物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可持法院执行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的缴税和权属变更手续。
税费清单(仅供参考,以相关部门实际收取为准)
(一)法拍住宅(办理点:原产权人是个人的,全城通办。原产权人是公司的,市区内在公司辖区税务局办。县份和外地公司在房产的所在地税务局)
原产权人为个人:
1.房屋取得时间满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增值税,免征个人所得税(需拍卖方带身份证到税务局办理并签保证书);
2.房屋取得时间满2年以上免征增值税,征收个人所得税全额3%或差额20%;
3.房屋取得时间未满2年,增值税及附加全额5.6%,征收个人所得税全额3%,全额增值税及附加5.6%,差额个人所得税20%;
买受人:
1.第一套90㎡以下1%,90㎡以上1.5%;
2.第二套90㎡以下1%,90㎡以上2%;
3.第三套及第三套以上3%契税。
(二)法拍商铺、写字楼、车位、杂物房等非住宅
原产权人为个人:
1.增值税及附加全额5.6%,个人所得税全额3%,土地增值税全额8%,印花税0.05%,共16.65%;
2.差额增值税及附加5.6%,个人所得税全额3%,土地增值税全额8%,印花税0.05%;
3.差额增值税及附加5.6%,差额个人所得税20%,清算土地增值税,印花税0.005%;
买受人:契税3%,0.05%印花税;
(三)法拍经济适用房、福利房、单位房等
除房屋买卖产生的法定税费外,还需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收利益金等,具体需查询相关部门后确定。
十、款项缴纳
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变卖竞价前,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宁明秀中支行,账号:6232610760000310494)。
十一、按揭贷款:不适用拍卖按揭贷款.
十二、优先购买权人说明: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日前五个工作日内至本院执行局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
十三、法律法规: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
十四、其它: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看样当天到达标的物所在地,竞买人对拍品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当面咨询本院拍卖辅助机构广西柳商拍卖有限公司。
十五、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10月10日前与本院联系。标的物所有权人能联系的法院已经通知,不能联系的经法院邮寄送达、张贴公告送达仍无法通知,现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规则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0771-2868276(陈法官)
广西柳商拍卖有限公司:0771-2859197,19163627175,19163618617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举报监督电话:0771-2440844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兴宁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操作规程》,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委托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标的成交后,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本院按标的物成交价的4‰支付辅助工作费用;标的物成交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本院按标的物成交价1‰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 2%,超过 5 万元的部分辅助工作费用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 10 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四)委托拍卖的未成交的,但已执行得款的,本院可以根据案件执行得款的具体情况,结合辅助拍卖的实际工作量,酌情支付不超过2000元的辅助工作费用;未执行得款的,不支付服务费用。
(五)因执行工作需要,取消或撤回拍卖的,本院可以不支付服务费。
(六)上述服务费包含了辅助工作的所有费用,开锁费、出差出差费等其他费用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