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10月加装中央空调主机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72.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21009002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10月加装中央空调主机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009002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大写:壹佰柒拾贰万捌仟零肆拾捌元柒角壹分整,小写:1728048.71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40天内完成安装并交付使用。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41646.2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6402.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项目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合同总价的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盾支行(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300153006105000686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成交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所投产品的附件、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等。保证产品能正常使用的附件、备品备件及项目清单中要求提供的零配件和备品备件等。同时,冷凝水集中排放、铜管加长、开关、安装调试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工作产生的费用均由成交人负责,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2.2、成交人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应按标准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每一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5.2.3、安装调试 5.2.3.1成交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5.2.3.2项目完成后,成交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5.2.3.3成交人须将所有产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5.2.3.4成交人应按相关标准提供各系统的调试、测试报告。 5.2.4、实施要求 5.2.4.1本中央空调系统需使用过滤水源的独立循环供水系统、出口连接到原直燃机系统主管道; 5.2.4.2能够与原直燃机系统一起同时开启使用; 5.2.4.3水泵与主机联动,在休息日和加班等时间有需要时,根据室内空调开启数量,自动分配主机的启停; 5.2.4.4能够在线开启关停主机设备、实现无人值守; 5.2.4.5正常开启使用需要的独立电源、控制柜、连接管道和控制阀门等其它功能。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含培训)要求。 1、设备安装调试要求 1.1成交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1.2项目完成后,成交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2、技术支持要求 2.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人员培训要求 成交人应按采购人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2人,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二、售后服务要求 1、设备维护措施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1定期维护计划; 1.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1.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故障响应时间 2.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并在2小时内解决。 2.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2.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3、维修与备品备件服务 3.1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3.2提供不少于两年原厂免费保修和免费上门服务(有具体要求的部件按相关要求执行)。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货物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3.4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成交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4、技术服务信息(要求提供在采购人当地设有的售后服务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5、成交方根据采购方要求在项目全部施工完成后安排两名有责任心人员将清单内物品按要求录入固定资产账目 6、针对本项目有专门的售后维修队伍,提供项目负责人及维修人员名单。 7、空调设备在保修期内任意一年之内出现3次故障,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须无偿更换新机器(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即交钥匙工程)【包含不锈钢支架、铜管加长、开关、打墙孔等一系列涉及到的费用】,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且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得擅自增加招标文件清单中的项目内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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