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乙方:厦门畅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XDX[DY]2019002的人力资源数据共享及协同平台(三期)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20399 | 其他数据处理服务 | 其他数据处理服务 | 1 | 项 | 国内 | 798000 | 798000 | 厦门畅享 | 详见“标的说明一览表” | 无 | ||||
合计: | 798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玖万捌仟元整(¥79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8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劳动力大厦3楼;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技术目标:按照人力资源数据共享及协同平台前期统一规划,在一期、二期项目建设成果基础上,对共享协同平台功能进行建设完善,提高共享协同平台的共享协同操作便易性、可控性、可追溯性,建立起人社局各个业务系统之间、人社局与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体系,进一步提高人社局跨系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可管控、可维护能力,以及共享协同便利性。 5.2技术内容: (1)共享协同平台建设:1)平台门户;2)资源目录;3)业务协同;4)部门资源共享情况汇总;5)安全审计;6)平台统一监控;7)数据质量检测;8)服务质量检测。 (2)数据共享对接服务:1)针对数据交换方式提供共享对接服务;2)针对服务调用方式提供共享对接服务;3)针对企业数据开放提供共享对接服务。 详细技术内容及要求参照本项目采购文件。 5.3技术方法和路线:采用SOA服务架构构建整体系统。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双方通过测试验证本项目系统是否可实现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功能。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自收到乙方相应付款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肆佰元整(¥239,400.00元)。 |
2 | 40 | 本项目开发进度完成50%(即根据需求紧急程度,优先完成共享协同平台的平台门户、资源目录、业务协同、安全审计、平台统一监控模块的开发),甲方自收到乙方相应付款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40%,即人民币叁拾壹万玖仟贰佰元整(¥319,200.00元)。 |
3 | 30 | 本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自收到乙方相应付款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肆佰元整(¥239,400.00元)。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四年。
10、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本项目软件开发所需的相关资料或实施环境而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乙方不承担延期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项目开发进度可酌情适当延期。 (二)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本项目交付,从合同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每延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05%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违约,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相应款项的,从应支付之日起,每延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05%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仲裁不成,可诉求法律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的系统设计及功能开发方案。 (二)本项目系统实施部署安装方案。 14.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一)技术资料清单:完成本项目开发及实施所需的各项技术资料、资源、实施环境。 (二)提供时间和方式:以文档等方式提供。 (三)其他协作事项: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建设中有关部门协调及业务配合工作、对乙方提交的有关本项目建设文档进行审核以及修改完善和确认。 (四)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随系统验收归还甲方。 14.3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合理支配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以合理的方式检查乙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14.4数据共享对接服务: 自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1年的数据共享对接服务,包括配合用户通过本平台以数据交换、服务调用方式实现人社与市信息中心、人社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人社对企业单位的数据开放。 14.5运维服务: (一)自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为本项目提供两年免费维护期。 (二)在免费维护期内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软件故障维护,2小时内提供远程技术服务响应;不能远程解决,维护人员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在24个小时内排除故障。 14.6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归甲乙双方共有。 (二)技术秘密的转让权:归甲乙双方共有。 (三)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另行商定。 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归甲乙双方共有。 14.7技术风险 (一)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二)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专家评审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 (三)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8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如遇不可抗力,乙方无法组织人员进行正常的开发计划,需请求延长交货期。 14.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14.10在履行本合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三个日历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14.1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履行保密义务。本合同履约结束后,本条款仍然有效。 (一)甲方的保密义务: (1)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项目相关的文档、数据结构、数据项等经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资料。 (2)人员范围:参与项目工作的所有人员。 (3)期限:无期限限制,永久保密。 (4)责任:承担因甲方泄密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1)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项目相关的文档、数据结构、数据项等经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资料。 (2)人员范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人员。 (3)期限:无期限限制,永久保密。 (4)责任:承担因乙方泄密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14.12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一)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以网络对接形式,壹套“人力资源数据共享及协同平台(三期)”系统以及为本项目定制开发的源代码。 14.13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合同履约结束后,本条款仍然有效。 14.14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甲方享有署名优先权。 14.15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乙方所有。 14.16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和完善。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属,由甲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如下:无。 乙方可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无 。 14.17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王丽凤(电话:13959910995)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许丹芸(电话:18850522954)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项目开发及建设实施的进度控制和把握。 (二)提供足够的技术研究、人力资源、工作协调等项目保障。 (三)其他联系事务,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第一时间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4.18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4.19双方确定,出现“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4.20乙方账户资料: 开户名:厦门畅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园支行 账号:4100023109200061585 地址:厦门市嘉禾路580号华联电子大厦一楼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乙方: | 厦门畅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三楼 | 住所: | 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伟业楼S408室 |
单位负责人: | 关庆勇 | 单位负责人: | 郭劲军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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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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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59910995 |
联系方法: | 18850522954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长青支行 | 开户银行: | 工商银行厦门高科技园支行 |
账号: | 40315001040002386 | 账号: | 4100023109200061585 |
签订地点: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