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人:铜陵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安徽省铜陵市天门山大道南段1581号金工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郭伟 委托代理人:张北宁
被投诉人:项目评标委员会
铜陵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20年3月26日对3月23日公开招标的中国铁建花语江南城中小学主体工程(项目编号:GC20200020)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正式予以受理。
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为:
一、反映第一中标候选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工公司”)投标提供的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系电子证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同时提供当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启用电子证书的相关文件,应认定资信标不合格;
二、反映宁波建工公司投标提供的企业业绩存在公司名称不一致,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不应予以评分;
三、反映宁波建工公司投标文件中履约保证金的投标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属于重大偏差,应按废标处理。
综上,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并提供了向浙江省住建厅查证的证明材料,即佐证宁波建工公司拟派建造师李艳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电子版证书。本机关经向浙江省住建厅核实,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实。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要求宁波建工公司作出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检查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在投诉处理期间组织被投诉人进行了复议,经查认定事实如下:
宁波建工公司称:针对投诉事项一,其公司投标提供了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证书,且该证书真实有效,其公司上传的建造师证件均为扫描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公章,已是证件的组成部分,在法律范围内真实有效;针对投诉事项二,其公司名称未发生变更,业绩中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系因2015年企业重组所致,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说明可以证明,同时表示其公司投标提供了2项企业业绩,均符合招标文件得分要求;针对投诉事项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第2.5条规定:如本招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与电子交易系统不相一致(例如诚信承诺书的格式不一致等),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或按电子交易系统要求的填写均为有效投标,但报价、质量、工期等关键性内容必须一致;电子交易系统中的“履约保证金”格式为:按合同价款的 %,未给出后面括号格式,其公司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属于重大偏差。
被投诉人复议称:针对投诉事项一,结合投诉人举证材料和公管局调查结果,证明宁波建工公司拟派建造师李艳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电子证书,按照投标资格评审第6条,定性的结论以及相关情况说明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供当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启用电子证书相关文件,经复审,宁波建工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该文件,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针对投诉事项二,宁波建工公司提供的业绩因企业重组出现名称变更,符合相关规定。针对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认为属于电子文档版本误差,不属于重大偏差。
本机关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下篇通用部分第二章评标办法第3部分投标资格评审第6条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规定:B证可以是纸质证书形式,也可以是电子证书形式,提供电子证书的同时需提供当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启用电子证书的相关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第4部分技术标评审第4.2条企业信誉、实力、业绩“注释”第3项规定:若投标单位名称等信息发生过变更,以至于影响到上述业绩和荣誉评审时,应提供投标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标“投标函附录”第1项“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内容格式为:按合同价款的10%(其中质量3%、工期4%、建造师3%)。
针对投诉事项一,宁波建工公司投标提供的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系电子证书,未提供当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启用电子证书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提供电子证书的同时需提供当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启用电子证书的相关文件规定。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下篇通用部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27.2.1.1条规定,即未按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相关资格审查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属于重大偏差,由被投诉人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此投诉事项情况属实。
针对投诉事项二,宁波建工公司投标提供的企业业绩宁波市江东区滨江实验学校承包人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宁波市住建委出具的“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重组与资质平移所涉事项的说明”,证明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产业重组涉及到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原企业荣誉、竣工和在建工程业绩与奖项等,均转由重组分立后的宁波建工公司承继。该企业业绩承包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并非投标单位名称变更,而是企业重组导致,且主管部门宁波市住建委已证实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业绩均转由重组分立后的宁波建工公司承继,该企业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得分条件,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
针对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第2.5条规定:如本招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与电子交易系统不相一致(例如诚信承诺书的格式不一致等),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或按电子交易系统要求的填写均为有效投标,但报价、质量、工期等关键性内容必须一致。经查,本项目电子交易系统中的“履约保证金”格式为:按合同价款的 %。宁波建工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履约保证金”格式为:按合同价款的 10 %,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此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一经查证属实,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该投诉事项予以支持;投诉事项二和事项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