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株冶有色窑渣竞价销售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2/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竞价场次名称: | 株冶有色窑渣竞价销售公告 | 竞价开始时间: | 2024-12-30 09:00:00 | 竞价结束时间: | 2024-12-30 1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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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方式: | 分项成交 | 报价次数: | 多轮报价 | 报价方式: | 金额 | |||||||||||||||||||||||||||||||||||||||||||||||||||||||||||||||||||||||||||||||||||||||||||||||||||||||||||||||||||
联系人: | 王经理 | 联系人电话: | 13973318861 | 发布单位: | 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
株冶有色窑渣竞价销售公告 现对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产出的窑渣(含废焦回收)进行竞价销售,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窑渣产量大,需日产日销,为确保正常生产的开展,欢迎具备资质的竞价单位前来报价。现诚招该物资的买方,公告如下: 一、项目内容 1、本次销售标的物为:窑渣。 2、销售数量:约210000湿吨(销售数量为预估值,仅供竞买人参考,不作为最终销售数量结算依据或出卖人任何形式的承诺,最终以实际销售数量为准)。在合同执行期内若出卖人因生产工艺变化,窑渣可以自行处置,则出卖人有权视生产实际情况提前终止合同。 3、履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3、参考成份:Fe:约28% ,Zn:约2%,Ag:约40-120g/t。(数据仅供竞买人参考,不作为任何结算依据或出卖人任何形式的承诺)。 二、竞价要求 1.报名资质要求: 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有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3 竞买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并在“五矿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网站通过资格审核登记审批手续。 1.4竞买人需在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过废焦粉回收实验,回收的废焦粉数量和质量均达到出卖人的废焦粉采购要求,潜在竞买人可与我司营销中心联系,提交废焦粉回收试验申请。 1.5资质要求的相关资料须在竞价报名阶段上传(所提供的证件、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须加盖竞买人公章),附件作为是否具备资质的评价依据。 2.为控制双碳减排,要求竞价单位具备废焦粉回收工艺,回收所得废焦粉全部销售给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废焦粉将单独签订买卖合同,详细要求见附件2《废焦粉采购合同》条款。 3.本竞价为正式报价,报价前需缴纳贰拾 万元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式以银行电汇至株冶有色账户(户名: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账号:9558 8502 0000 0809 108)。电汇时请备注竞价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未到账或金额不足者,将取消竞价资格。若未中标,该竞价保证金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若已中标,该竞价保证金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且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三、价格部分 1、计价方式: 1.1、计价元素:银。 1.2、计价期:以拖货当月(自然月)为一个计价期。 1.3、计价方式: 1.3.1 窑渣基准价依据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1#银定盘价计价期内均价(银价=5元/克为基准)来确定,具体条款参照下表:
1.3.2以窑渣含银100 g/t为基准品位,实际结算条款参照下表增度增值、减度减值确定:
1.4、包装标准:散装,中标方如有需求应自行配备符合标的属性的包装。 1.5、交付方式:中标方自提(中标方应根据出卖方发出的提货通知分批次安排提货),中标方需自行或委托具有运输标的所需资质、能力及经验的运输工具/人员,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如货交中标方或中标方委托的第一承运人即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6、组批方式:以自然月总提货量为一个结算批次,加权平均计算银含量作为结算依据。 1.7、检验方式以出卖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为准,中标方可以派人参与取样,中标方若不派人参与取样,视同认可出卖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窑渣计价元素以出卖方实际化验结果为准;提货量以出卖方实际检斤数据为准。 1.8、付款要求:先款后货、款到自提。因中标方延迟支付货款导致货款不足,出卖方可以延迟发货,中标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9、发运要求:中标方根据出卖方通知及要求拖运窑渣,若影响到出卖方储存和销售,出卖方有权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追究中标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扣除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 四、竞价步骤 1、凡有意参加的竞买人,自竞价报名截止时间前,登陆“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minmetals.com.cn/)完成买方注册。 2、竞价销售报名:竞买人须在报名时间内将资质要求的相关资料进行编制、扫描后上传平台。 3、竞价保证金录入:株冶集团营销中心根据竞价保证金回执录入登记。 4、竞价销售报名和竞价保证金录入登记通过后,才有权参加本次竞价。 5.竞买人在竞价截止前,按照竞价方式中介绍的方式进行报价。 五、竞价方式 1.竞价公告时间 2024年12月XX日XX时起至2024年12月XX日XX时止。 2.公开竞价时间 2024年12月XX日XX时起至2024年12月XX日XX时止。 3.本项目采用多轮报价方式竞价。 六、竞价方法 1、本项目在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开标。竞价时间结束后按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序,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最终成交价格以第一名最高报价确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若竞价过程中出现价格异常情况,出卖人有权要求竞价人提供说明,竞价人有义务配合且出卖人有权选择流标。 2、窑渣销售数量的比例分配: 2.1、 第一名成交数量为本次窑渣竞价销售总量的50%;若剩余2名中标候选人都同意按第一名报价成交,则第二名、第三名成交数量分别为本次窑渣竞价销售总量的30%和20%。 2.2 、依次询问第二、三名是否接受成交价,若第二、三名有任意1名候选人放弃成交,则第一名和剩余候选人的成交数量为本次窑渣竞价销售总量的70%和30%。 2.3、若报价第二、三名候选人都放弃成交,则第一名成交数量为本次窑渣竞价销售总量的100%。 七、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 1、中标人需在合同签订后(不含当日)3个工作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缴纳方式以银行电汇至株冶有色帐户(户名: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账号:9558850200000809108)。买卖双方合同履约完毕后,未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不存在履约纠纷/争议,履约保证金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中标人在竞价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未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或未签订买卖合同的,视为弃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且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中标后放弃中标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4、中标人须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完成本项目的提货工作,否则按照违约处理,中标人列入出卖人客户黑名单,履约保证金全额扣除。 5、竞买人中标后,所买本批物料严格按照环保要求,科学合理做好该批物料的运输和处置使用,该批物料一经出厂,如因运输处置等各种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及其它不良后果,均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6、本竞价文件解释权属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竞价情况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八、联系人:王经理-13973318861 株冶集团营销中心 2024年12月22日 附件1: (窑渣)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数量、计价方式 (一)名称:窑渣 (二)数量:约 湿吨(按约占比窑渣年总产量的XX%计算,销售数量为预估值,仅供买方参考,不作为最终销售数量结算依据或卖方任何形式的承诺,最终以实际销售数量为准)。在合同执行期内若卖方因生产工艺变化,窑渣可以自行处置,则卖方有权视生产实际情况提前终止合同。 (三)计价方式: 1、计价元素:银。 2、计价期:以拖货当月(自然月)为一个计价期。 3、计价方式: 3.1 窑渣基准价依据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1#银定盘价计价期内均价(银价=5元/克为基准)来确定,具体条款参照下表:
3.2以窑渣含银100 g/t为基准品位,实际结算条款参照下表增度增值、减度减值确定:
3.3其它含量波动不影响结算价格。 第二条 质量要求 (一)参考品位:Fe:约28% ,Zn:约2%,Ag:约40-120g/t。 (数据仅供买方参考,不作为任何结算依据或卖方任何形式的承诺)。 (二)实际品位:窑渣每车取样化验,化验银含量,以卖方实际化验分析结果为准。 第三条 交货期限与相关约定 (一)交货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相关约定:分批交货,具体交货安排以甲方提货通知为准。 第四条 履行地点、方式及费用承担 (一)履行地点:在卖方厂区内指定仓库交货。 (二)提货方式:买方自提。买方需自行或委托具有运输标的所需资质、能力及经验的运输工具/人员,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如货交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一承运人即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卖方通过查验买方授权、提货单及授权委托收货人的身份证等证件手续,确认合规后方可交货。 (三)费用承担:买方委托的提货人或承运人在提货单上签字后视为交付。运费及交付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买方承担。 第五条 包装标准:散装,买方如有需求应自行配备符合标的属性的包装。 第六条 安全环保及运输要求 (一)安全环保要求: 1、买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必须确保排污许可证资质有效。 2、买方在对标的物生产、储存、转运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员工人身、运输安全,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 (二)运输要求: 1、买方负责所请运输工具的资质审定,确保合规合法。买方在运输标的物出卖方厂门后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事故,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因非法改装车辆、隐瞒额定限载重量、故意超限超载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运输途中完全责任。 2、运输车辆的司机与押运人员在到达履行地点,在交接验收和装车过程中,严禁离开所在的工作区域,如违反卖方公司内部管理相关规定所造成的结果,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验收标准、组批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一)验收标准:以卖方的检斤、化验数据为准。 (二)组批方式:以自然月总提货量为一个结算批次,加权平均计算银含量作为结算依据。 (三)异议时限:买方对标的物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通知到卖方并保存货物原始状态,买方未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间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同时买方应保存异议货品留待卖方或第三方鉴定处理,在双方对质量异议作出适当处理前,不得使用、销售或混堆,否则视为验收合格。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支付与结算 (一)履约保证金:买方在合同签订日(含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卖方伍拾万元履约保证金。买卖双方合同履约完毕后,未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不存在履约纠纷/争议,履约保证金在卖方收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 (二)付款要求:先款后货、款到自提,买方根据卖方通知及要求拖运窑渣,若影响到卖方储存和销售,卖方有权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追究买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扣除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 (三)结算依据:检验方式以卖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为准,买方可以派人参与取样,买方若不派人参与取样,视同认可卖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窑渣成分以卖方实际化验结果为准;提货量以卖方实际检斤数据为准。 (四)结算期限:具备结算条件后,卖方按照计价方式进行结算,经买方确认后,卖方于 10 个工作日内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国家税率调整,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不含税价不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 (五)结算方法:结算总金额=按照基准价涨跌条款及窑渣含银加权平均含量所在区间对应的结算价×湿吨重量(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若买方不能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完成全部付款义务,经卖方催告后仍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的,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买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卖方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作出停产、减产等决策,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不能,应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并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三)买方承诺其系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整财务制度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买方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其营业执照规定或依法核定的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注册年检手续,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买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涉及任何违法违约行为,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买方承担,包括处理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赔偿因此给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等。 (四)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卖方有权扣除竞价保证金或已缴纳的部分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五)买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或未能完全履约本合同的职责和义务则构成违约,卖方有权按法律追究买方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标的物系卖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伴生物资,品质有一定波动,买方不得以实际化验品位与参考品位有差异等原因为由而不履约。 (六)买方在卖方厂内装卸、操作(如有)等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合同或卖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离开卖方指定的工作区域,未安全规范作业、造成环境污染、未打扫清理场地卫生等),造成买卖双方或第三方人身和/或财产损失的,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如买方未在本合同确定或卖方指定的提货期内提货,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提货期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经卖方正式函电催告后仍未提货的,每逾期一天,买方应按照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逾期提货累计达三次(含)或者超过3天买方仍未提货的,买方除应承担前述逾期提货的违约责任外,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无需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并有权另行转卖该批货物。 (八)买方在卖方厂区内不得装运标的物以外的任何其他物资,否则按违约处理,卖方有权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九)买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卖方有权视影响程度将买方列入黑名单并在五矿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一)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内容的修改、变更或补充,均须由双方共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时生效。本合同条款与补充协议条款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合同因此解除的,违约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一)买卖双方应就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因订立或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司法等有权机关命令、一方股票或债券上市交易所的要求、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合同项下权益而适当披露的,不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但同时相关披露应以有限、必要为原则。 (二)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是永久的,不因本合同未生效、被认定无效、撤销、解除、终止、到期等而失效。 第十二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一)买卖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法规,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买方或卖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则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三)买方应严格禁止买方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买方人员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将受到本合同约定及买方、卖方公司内部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四)因一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实际损失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及送达 (一)买卖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尾部填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即本合同项下的送达地址。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函件或者其他文件,以及双方发生纠纷及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仲裁、执行程序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均以该地址作为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二)一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一方按上述约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有效送达地址仍以原送达地址为准。 (三)因任何一方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该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3.邮件、传真送达的,以文件退回或发送失败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 (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三十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三十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二)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卖方交付标的物后,在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因标的物污染环境或其他原因引发的纠纷及赔偿责任均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与卖方无关。 (二)买方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卖方 (三)本合同仅表示买卖双方成立基础贸易关系,如买方需利用本合同和(或)与卖方的贸易关系进行其他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担保等),须与卖方另行签订专门协议,否则卖方不予认可并有权追究买方责任。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履行过程中达成的一切书面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即终止。本合同如以传真方式签订,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特别注意事项 买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仔细阅读并知悉本合同全部内容。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附件2: 废焦粉采购合同
买方拟向卖方购买废焦粉,经过双方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要求及价格: 1、名称:废焦粉。 2、数量:卖方回收废焦粉全部销售给买方,且返回废焦粉干吨数量不低于买方出售给卖方的窑渣年度湿吨结算数量的3.7%。 3、质量要求:固定碳≥60%,若固定碳<60%,则按以下条款进行扣款,分段核算扣除。 (1)若 55%≤ 固定碳<60%,买方同意让步接收,则每减1%,价格下调10元/吨(不足1%不下调)。 (2)若50%≤ 固定碳<55%,买方同意让步接收,则在固定碳=55%的基础上,每减1%,价格下调30元/吨(不足1%不下调)。 (3)若45%≤ 固定碳<50%,买方同意让步接收,则在固定碳=50%的基础上,每减1%,价格下调45元/吨(不足1%不下调)。 (4)若固定碳<45%,买方同意让步接收,则按100元/吨计价。 (5)若扣款后价格低于100元/吨,则按100元/吨计价。 4、标的物按干基结算,按实扣除水分。基价参照买方当月筛下焦招标价(按自然月中标通知书日期确定)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如当月无招标,则按当月的前后2月招标价(按自然月中标通知书日期确定)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5、标的物水份不超过18%,每超1%,则扣总重量的2%(不足1%不扣重)。 二、包装、运输要求 卖方按企业标准及运输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运输及装卸。卖方负责废焦粉运输卸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废焦粉的交付 1、交货时间: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按买方通知送货。 2、交货地点: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厂区 (地址:衡阳市常宁市水口山镇新华村)指定仓库。 四、检验方式 检验方式以买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为准,卖方可以派人参与取样,卖方若不派人参与取样,视同认可买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标的物成分以买方实际化验结果为准;送货量以买方实际检斤数据为准。 五、支付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凭卖方1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计价结算,货到次月付款。如遇国家税率调整,相应调整采购价格。 六、违约责任 1、卖方发货前必须将卖方单位名称、车号、品名、吨位等运输单上主要信息预报买方,货到厂而未预报,收100元/车延报费。 2、若卖方返回废焦粉干吨数量低于窑渣年度结算数量的3.7%,则每少返回1干吨废焦粉扣款500元,不足1干吨按1干吨扣款。 3、卖方每出现一次供货不及时,缴纳违约金5000元,两次供货不及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凡发到买方的货物有掺杂使假现象,该批货物不予结算并按照买方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5、卖方应付买方的违约金、赔偿款及其他费用,买方有权自任意一笔应付价款中自行扣除。 6、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义务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该方将免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或者在不可抗力造成不能通讯的情况消除后的3日内通知另一方,14日内将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交另一方。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15日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协商不成的,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 7、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执行。 七、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内容的修改、变更或补充,均须由双方共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条款与补充协议条款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在卖方交付产品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之前,买方因公司战略需要等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卖方时解除。合同因此解除的,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卖方因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必要费用。该等费用仅限于卖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实际发生的人工费、差旅费等费用,卖方应当将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等交买方审核,以买方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4.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合同因此解除的,违约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反商业贿赂条款 1、买卖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法规,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买方或卖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则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3、卖方应严格禁止卖方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卖方人员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将受到本合同约定及买方、卖方公司内部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因一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实际损失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保密条款 1.双方应就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因订立或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司法等有权机关命令、一方股票或债券上市交易所的要求、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合同项下权益而适当披露的,不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但同时相关披露应以有限、必要为原则。 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是永久的,不因本合同未生效、被认定无效、撤销、解除、终止、到期等而失效。 十、通知及送达 1、买卖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尾部填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即本合同项下的送达地址。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函件或者其他文件,以及双方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均以该地址作为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2、一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一方按上述约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有效送达地址仍以原送达地址为准。 3、因任何一方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该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3)邮件、传真送达的,以文件退回或发送失败日为送达之日。 十一、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三十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三十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2、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生效与合同份数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合同有效期:2025年 1 月 1 日至2025年 12 月 31 日。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特别注意事项 卖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仔细阅读并知悉本合同全部内容。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
序号 | 物资描述 | 计量单位 | 竞价数量 | 交货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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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窑渣 | 吨 | 2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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