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长沙县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金结机电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二标合同公告
金额
2299.1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6/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上永-长沙县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金结机电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二标.pdf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426000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上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金结机电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二标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426000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制作和自检,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人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送货上门,乙方负责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财政资金来源,采购人有权选择符合要求的合同金额支付方式,最终以财政支付能力执行支付。采购人有权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合同金额支付方式一: 采购人通过(国库支付),货物到达现场经查验合格后付至该批货物金额的 30%,待本项目土建工程完工验收满一年并提交验收资料后,再支付 30%,即付至货物结算价的 60%;余款(暂扣 5 年信息化、电气部分质保金 500000 元后)在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支付;信息化、电气部分质保金 500000 元,每年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按100000 元/年支付,分 5 年付清。凭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及县内完税证明付款。 合同金额支付方式二: 若本项目纳入上级资金考核或本项目有上级资金或专项债,采购人有权参照如下方式进行付款:采购人通过(国库支付),货物到达现场经查验合格后付至该批货物金额的 70%,待本项目土建完工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资料后付至结算金额的 90%;余款(暂扣 5 年信息化、电气部分质保金 500000元后)在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支付; 信息化、电气部分质保金 500000 元,每年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按 100000 元/年支付,分 5 年付清。凭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及县内完税证明付款。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湖南上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190102300920040640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中标人应按照规范标准对施工项目进行检测,并提供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乙方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合理的检测费用,所有需要检测项目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项目运维服务期五年、物联网服务期五年,且中标人须确保接入长沙县水利局“智慧水务平台”;本项目预算已包含五年运维服务费用、五年物联网服务及相关费用、接入长沙县水利局“智慧水务平台”相关费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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