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2023年旺季上海口岸国际航空补充运能集中采购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3/11/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2023年旺季上海口岸国际航空补充运能集中采购项目”的货物及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2023年旺季上海口岸国际航空补充运能集中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SHYZCG 2023-208(招标代理招标编号:SITEN-ZB-20231466) 招标内容:本项目为招标人2023年旺季上海口岸国际航空补充运能集中采购项目,以满足招标人国际业务分公司按照2023年旺季期间VIP客户重点路向日均运能的需求,包括上海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以色列、俄罗斯、智利、巴西、日本16个国家22个路向国际航空补充运能,服务内容包含从上海口岸至寄达地机场的地面服务、满足时效的直航和转航航班且中转不超1程的航空运输服务,以及到达目的国(地区)后将邮件安全、准确地交付目的地邮政、其代理人或上海邮政指定的合作方的全程服务。本项目共分为44个包件,本次招标的为项目下的21个包件,分包情况如下表所示。每个包件采用末位淘汰制选择中标单位,即每个包件选择N-1家中标单位(N为有效投标人数量)。项目总预算为12562.80万元(包板和散舱两种运输方式预算较高值作为项目总预算),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具体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服务需求书》。
①时限需求为国内交航至境外交邮的总时长;
②本项目下的44个包件允许投标人兼投兼中;
③上表中日均发运量、需求板数等数量仅为招标人根据以往数据预估的数量,并不是招标人承诺的投标人中标后的实际数量。本项目项目预算仅供参考,最终按实结算。
4、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有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能力,从招标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均可投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民航机场(空港)相关资质,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机场运输作业服务并具备中国航协航空运输代理企业安保证书,在机场货物运输有成熟经验(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航协航空运输代理企业安保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3)投标人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证明材料),如投标人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机构组织,需承诺可开具经双方约定具有法律效应的相关结算凭证(此类情况需提供承诺函);
4)投标人在参加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无重大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提供查询截图证明材料及相关承诺函)查询地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5)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信誉要求,不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①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单位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
②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员工持股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转包和分包。
5、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有意愿的潜在投标人可在2023年11月22日起—2023年11月28日止,每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进入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在线报名、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流程:登录平台-查看对应招标项目-投标人报名(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报名资料的原件扫描件)-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确认标书费-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
投标人还需登录“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办理CA证书等。操作相关事宜请下载“平台首页—用户中心—下载中心—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操作手册-电子采购分册-投标人”。
CA客服电话400-788-8550 (周一~周五9:00-17:00)
平台客服电话400-898-8881 (周一~周五9:00-17:00)
6、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包;如需邮购,另支付邮购费用100元/套(仅需要电子版招标文件的无需支付邮费),款到发货。招标文件售后不退。邮购报名以招标代理发出电子版招标文件视为完成报名。银行信息如下:
开户行:广发银行外滩支行
户名: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135002516010010761
7、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时请上传下述文件:
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8、投标文件的递交:
电子版与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2日下午13:00时(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递交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纸质版投标文件的递交和电子版投标文件线上“签到”流程。
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大名路108号上海滩国际大厦B1第五、六开标室。
招标机构恕不接收迟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
9、开标:
开标时间:2023年12月12日下午13:0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线上开标)和上海市大名路108号上海滩国际大厦B1第五、六开标室(线下开标)。
本项目采用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线上解密开标和现场开标的方式。投标人需现场通过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解密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开标当天需携带密封良好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以及企业CA证书。
10、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hinapost.com.cn/)上发布。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395号
联系人:陈老师
电 话:021-62176659
招标代理: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大名路108号上海滩国际大厦601室
联 系 人:周健,叶海波
联系电话:021-63234076-1014,1046
传真:021-66983070
E-Mail:zhoujian@siticotr.com,yehaibo@siticotr.com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前附表是对 “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应以本前附表为准。线上电子版投标文件指:按招标文件要求通过《中国邮政投标管家》工具编制、加密、上传至“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指: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的纸质打印版投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技术服务需求书”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相关服务采购。
1.2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企业自筹资金。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2.2“招标代理”系指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报名领取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4“最终用户”系指货物使用单位。
2.5“货物”系指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规范”中所列产品、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服务”系指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规范”中所列技术支持、安装调试、技术培训以及售后服务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3、合格的投标人
11123.1合格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4、投标费用
2345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5.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5.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二、招标文件说明
6、招标文件的构成
89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评审程序和合同草案。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招标公告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服务需求书
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6.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4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立即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立即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全,如未及时提出,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后果。
7.2招标文件的澄清如果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招标文件澄清发出12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澄清,如投标人未按照要求回复确认,将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澄清。
8、招标文件的修改
678.1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如果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回函确认。
8.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9、要求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 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否决。
10、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8910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10.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组成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附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文件。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四章中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如果有)的格式填写报价。
13.2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进行报价。
13.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货物和有关服务要求进行报价。
13.4投标分项报价表(如果有)的总计应和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相一致,且已包括与投标服务相关的所有税费。
13.5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投标人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评标价格的增加、中标后免费提供等)一律由投标人承担。
13.6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投标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3.7投标人根据本须知13.4条规定将投标报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3.8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含需要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以及其他需要计费的项目,并在分项报价表中明确列明。如有漏报,投标人中标后须免费补足,并使招标人满意。
14、投标货币
14.1投标文件中适用的投标货币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交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15.2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损失。
15.3任何未按以上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否决。
15.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最迟将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予以退还。
15.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缴付中标服务费并按本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且合同生效后5日内予以退回。
15.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代理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
2)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5)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6)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7)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否决。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会被退还,其投标将被否决。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和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7.4传真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封装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基本文件)的正本及副本、电子版U盘全部密封在一个包装内,“投标基本文件”封面上标明“投标基本文件-正本”或“投标基本文件-副本”字样,包装上标明“投标基本文件和电子版U盘”字样;
(2)投标文件第二部分的所有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包装内,投标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8.2密封包装封面均应注明:
(1)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及包件名称、正本、副本、投标基本文件。
(2)“在 年 月 日 时(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3)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3如果未按18.1和18.2条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招标代理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9.2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招标代理可以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和误投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代理将拒绝接收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书面投标文件,“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关闭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通道。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招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8条规定进行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21.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
21.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第16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方有权利将按第15.6条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代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仪式。电子标实行远程开标,不强制要求投标人到开标地点参加现场开标会议。
22.2 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应准时进入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签到并按平台要求解密。因未在投标截止期前签到的投标人,被系统自动判定为无效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22.3开标时,投标人应按系统要求的步骤解密,系统将自动公开所有解密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的内容,投标人应及时确认开标记录。因未及时解密而被系统自动判定为无效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投标人未及时确认开标记录的,视为自动确认。
22.4没有读出的上述22.3条内容,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
23、评标委员会
23.1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4、评标原则
24.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34353625.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5.1.1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5.1.2符合性检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5.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若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错误的处理,其投标将被否决。
25.3开标一览表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若开标一览表中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大写金额的总价为准修改单价。
25.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按照25.7的修正原则对投标人的报价予以修正。
25.5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5.6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费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当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情况除外。
25.7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修正后的价格高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如该投标人中标,则合同价以原投标价为准,修正后价格若低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价格,如该投标人中标,则合同价以修正后价格为准。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以上规则对其错误的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25.8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或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不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6)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恶意投标的;
7)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
8)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6.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7、投标的评价
27.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27.2本项目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在所有满足招标文件时限需求的前提下,每个包件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的投标人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在满足时限需求的投标人排序结束之后,若存在不满足时限需求的投标人,则再按照报价的高低,由低到高继续依次排序。若投标人报价一致,则按以下内容进行综合评议,比较出排名靠前的投标单位:
(1)同一路向,不同投标人对于同一航空公司代码的报价相同,以保证舱位量大的排名优先;保证舱位量相同,以航班班期较多的排名优先。上述都相同,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推荐排名第一的入选航班,之后再参与其他不同航空公司的评审;
(2)同一路向,不同航空公司代码的报价相同,以保证舱位量大的排名优先;舱位量相同,以航班班期较多的排名优先。上述都相同,经评审小组讨论推荐排名第一的入选航班;
28、与招标代理和招标人的接触
28.1除本须知第26条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接触。
28.2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29、推荐中标候选人
29.1每包件按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推荐N-1名中标候选人,N为有效投标人数量。如前2名或多名(含第一名)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本须知第27.2条规定处理。
29.2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最终中标。
29.3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29.4如果审查未通过,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或重新招标。
29.5如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在报价、提供资料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经核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或重新招标。同时招标人保留追究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9.6本项目公示媒体为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期为3天(不含大于等于3天国定休息日)。
29.7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0、确定中标人
30.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30.2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或者终止招标。
31、接受和否决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1.1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否决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本次招标项目终止或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为的理由。
31.2如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在报价、提供资料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经核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同时招标人保留追究有关投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授予合同
32、合同的授予标准
32.1合同将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且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招标人最为有利的投标人。
32.2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等情况。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其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采购。
33、中标通知书
3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上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书面版原件由中标人现场领取或邮寄到付收取,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向招标人确认。
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4、签订合同
34.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4.3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
35、履约保证金
35.1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向招标人出具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履约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航班包件预算金额的5%。根据招标人协同发展战略,建议中标人与招标人的合作项目相关款项需支付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开立的公司账户中,如已开立由招标人提供金融增值服务;如尚未开立,由招标人指定网点提供协助新账户开户服务。
36、中标服务费
36.1中标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第三章 合同格式
国际航空邮件运输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业登记证号码:
乙方: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业登记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竭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国际航空邮件(以下简称“邮件”)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
1.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邮件运输服务,乙方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质和能力,满足甲方邮件运输服务需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控、考核。
2.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万国邮联法案及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公约等。
3.服务范围
3.1.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口岸至寄达地机场的地面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以及到达目的国(地区)后将邮件安全、准确地交付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具体的服务项目见本协议4.1条款的约定。
3.2.线路、舱位量、承运方式及价格
3.2.1.具体线路、承运方式、价格等详见附件1《成交线路与价格》。附件1中约定的价格含航空燃油附加费、战险费、机场库区操作费(如有)等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全部费用。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项目外,双方不再向对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2.2.散交的邮件为非固定舱位。乙方提前告知甲方隔周可用舱位量(见附件1)。
3.3.邮件种类
3.3.1.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e邮宝、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空运水陆路(SAL)函件、空运水陆路(SAL)包裹。每一类邮件所对应的种类代码(subclass)和装机顺序等详见附件2《邮件种类(subclass)代码表和装机顺序》。
4.服务需求与流程
4.1.邮件交接
4.1.1.乙方提供航空运输(非固定舱位/散交邮件价格,包含地面操作及信息采集服务),由甲方以邮袋为最小单元与乙方进行邮件交接。甲方于计划航班起飞前4小时将邮袋交给乙方,交接地点为甲方所属口岸机场货站安检口。
4.2.交接凭证
4.2.1.航空邮件运输均使用邮联规定的相关单式。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件(EMS)、国际e邮宝和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的总包路单均为CN38(AV7),SAL邮件为CN41。相关路单的使用规则如下:
4.2.1.1.甲方在向乙方交付邮件时,提供至少6份路单作为运输凭证。
4.2.1.2.乙方在甲方所属口岸机场货站安检口接收邮件时签字并反馈其中一份路单给甲方,证明已接收邮件,并作为双方信息核对辅助依据。
4.2.1.3.乙方保留两份路单。其中,一份交启运机场留存,另一份作为邮件承运的原始文件。
4.2.1.4.邮件在中转机场直接转运,中转机场保留一份路单。
4.2.1.5.剩余两份路单随邮件抵达目的地机场后,一份由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签字,交乙方留存;一份随邮件交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留存。
4.2.1.6.无法通过安检的邮袋需进行退运处理,由甲方对路单进行数据划销;或由甲方在当日邮件交航完毕后,统一出具退运邮袋明细清单并加盖指定人员名章,提供给乙方指定人员。乙方指定人员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退运邮袋明细清单在路单上进行数据划销,甲方所属各航空交换站保存安检退运邮袋明细。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指定人员名单提供给乙方。
4.2.2.甲乙双方进行邮件交接,乙方向甲方反馈邮袋的接收信息。甲方在接收到乙方反馈的接收信息并发现有差异数据时,将于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双方核对确认后修正相应数据。
4.3.操作、装机、发运、转运和交邮
4.3.1.甲乙双方需对无法运输的邮件进行扫描,并在路单上进行划销、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基于签字确认的路单修改交接信息。
4.3.2.乙方应第一时间将接收的邮件转运至计划作业区域,按照飞机起飞时间,安排足够的地面服务能力。
4.3.3.乙方应确保邮件按计划交航发运,并将启运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4.3.4.乙方航空线路采用多程联运的,应预留足够的二程舱位,确保全程时限。国际邮件在二程中转场停留时间点信息应主动推送给甲方。如二程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指定航班续运的,乙方须安排最早航班续运,并于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内容:原航班号、改航班号、总包号、重量等信息)通知甲方。
4.3.5.乙方应在航班抵达境外机场后8小时内将邮件交至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在交邮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包数量短少、延误、损毁、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拒收等情况,乙方有义务提供境外地服与邮政交接凭证(POD)。
4.4.异常情况应对
4.4.1.甲方在接收到乙方反馈的RESDIT信息(或接收信息)并发现有差异数据时,将第一时间通知乙方派人当日持路单到甲方所在地口岸进行核对,双方核对确认后修改相应数据。如乙方无法在当日之内配合甲方完成核对,则以甲方数据作为接收数据。
4.4.2.在接收、打板、装机、运输、移交货站过程中,发现国际邮件出现容器破损,乙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邮件损毁、丢失的,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
4.4.3.因操作延误等人为原因,导致邮袋未能按计划上机发运的,乙方应第一时间反馈给甲方,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4.4.4.乙方发现错装、漏装邮袋上机,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协商补救措施。
4.4.5.因乙方原因,邮件无法发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库区内退回操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在机场货站安检口交接。
4.4.6.乙方在目的地移交邮件失败的,应第一时间联系甲方,双方协商确定后续作业办法。
4.4.7.当出现实物与信息不符、袋牌无法扫描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可在改正信息后重新交运。
4.4.8.异常信息反馈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乙方应在异常发生后立即主动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甲方。如未按时告知甲方造成邮件延误,依照本协议5.1.1条款进行考核(因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因无法反馈的除外)。
① 因航班临时取消、机械故障、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邮件未能按计划发运;
② 运输过程中发生邮件丢失、误发、损毁、污染、扣留等异常情况。
4.4.9.异常情况处理
① 遇飞机故障或航班计划变更可能影响正常发运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并全力协助对受影响邮件的发运做出妥善安排,如有取消相关计划发运量,双方协商确定后续发运计划,如未及时告知甲方造成总包延误,依照延误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② 对因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运输的,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邮件进行处理。若邮件未能装机而退回甲方,双方须对路单修改并签字确认。
4.5.信息交互要求
4.5.1.信息交互
指甲乙双方通过UPU平台、数据接口(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CARDIT/RESDIT信息(或预告信息和接收、启运、抵达等信息)。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将邮件交至乙方前发送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系统反馈RESDIT信息(或接收、启运、抵达等信息)。
4.5.2.RESDIT信息(或接收、启运、抵达等信息)反馈
4.5.2.1.接收信息:乙方应对过检后邮袋进行逐袋扫描,生成RESDIT74(或邮件的接收信息),接收完毕后4小时内向甲方信息系统反馈。
4.5.2.2.启运信息:乙方应于航班起飞后12小时向甲方系统反馈RESDIT24(或航班的启运信息)。
4.5.2.3.中转信息: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对中转完成的邮件提供邮袋级别的信息采集,并于航班起飞后12小时内向甲方信息系统反馈二程航班的RESDIT24(或航班的启运信息)。
4.5.2.4.抵达信息:乙方在航班抵达境外机场后12小时内向甲方系统反馈载运邮袋的RESDIT信息(包括RESDIT21或14或40)(或航班的抵达信息)。
4.5.3.ICS2的应对
甲方需在乙方接收扫描邮袋前,将合规的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发送至乙方。合规的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必须包含正确的AR flag及UPU所规定的所有必要信息。乙方通过电子扫描设备核查甲方所交运的通过安检的邮袋,并与甲方所发送的CARDIT(或预告信息)进行对比。信息与实物邮袋不符的,乙方将无法接收,甲方应确保乙方免受因承运邮件产生的任何罚款、索赔、额外费用或相关的不利后果。甲方应改正不正确的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
4.6.邮件安全
4.6.1.乙方自接收邮件起,至将邮件交付给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或因必要原因退回至原出港口岸期间,乙方需对邮件的安全负责,确保邮件免受因天气、水、灰尘、损害、污染、丢失或失窃造成的损失。
4.6.2.如邮件出现丢失、损毁、污染等,乙方应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甲方指定人员,书面详述邮件丢失、损害或污染等的具体细节。
4.6.3.如发现丢失或破损等异常情况,甲方应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书面通知乙方的指定部门并附上具体细节、凭证。
5.考核
5.1.*全程运输时限
5.1.1.乙方承诺邮件的起飞至抵达时限(包含在附件1中),实际运行指标不得低于承诺时限。甲方每月按照线路运行情况统计乙方运递时限。对于全月运行指标低于98%、高于95%的,考核该线路当月运费总金额的1%;全月运行指标低于95%的,考核该线路当月运费总金额的2%;对于连续两月运行指标低于90%的线路,甲方有权终止该线路发运计划。
考核金额以甲乙双方确认的运费金额为基础。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邮件延误的,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免责证明。
5.2.舱位执行
5.2.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邮件未能按合同4.1条款所规定的起飞前的约定时间交付乙方的,乙方不承担邮件交发当日的延误责任。
5.2.2.如遇极端天气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航班未能按照约定舱位运输邮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航班延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延误航班的配载证明及航班起飞的装载数据等相应证明材料)。
5.2.3.如有航班取消,双方予以免责。
5.3.*接收信息反馈率
乙方应对过检后邮袋进行逐袋扫描,产生Resdit74(或邮件接收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甲方。接收信息达标率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相应口岸运费的0.05%,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当出现实物与信息不符、袋牌无法扫描的,乙方应立即与甲方口岸人员联系,协调解决上述问题,并赶发计划航班。
5.4.*启运信息反馈率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邮件的真实启运信息。
甲乙双方按照4.1.1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邮袋的真实启运信息,信息反馈达标率为98%。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相应口岸运费的0.05%,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5.5.*抵达信息反馈率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邮件的抵达信息。
甲乙双方按照4.1.1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支付当月运费时拒绝支付缺少抵达信息的邮袋所对应的运费金额。
5.6.*上述反馈信息必须按照4.5.2款规定时间内反馈完毕。每超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扣减乙方被考核邮袋(见附件3)运费的0.01%,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5.7.*虚假反馈
对于4.5.2条款中约定的反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发现一次,甲方考核乙方10万元人民币,并对虚假信息影响的邮件考核100元人民币/件。同时,甲方有权对该发运计划进行调整或终止。基于飞行器的落地信息产生的抵达信息不被视为虚假反馈。
5.8.考核确认
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质量考核通报,明确考核内容,并按月开具附件3《考核通知单》。
5.9.考核款项的支付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从待支付运费中扣除乙方待支付考核款。
6.结算
6.1.*运量确认
6.1.1.甲乙双方按照4.1.1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以当月已经抵达的邮件重量作为结算的运量。
6.2.价格
6.2.1.甲方应按双方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的价格支付运费。
6.2.2.采用附件1中约定的单公斤价格乘以邮件实重结算。结算货币单位为人民币RMB。
6.2.3.甲乙双方按照4.1.1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若未在附件1中约定价格的,则乙方没有提供运输服务的义务。甲方发邮前应先书面询问乙方。如果甲方交运至乙方且乙方承担了运输,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协商运价。结算货币单位为人民币RMB。
6.2.4.合同期内如出现货运市场价格变化,乙方可向甲方发函协商合作线路价格调整,但调整价格不得高于现行合同中标价格。新价格与生效时间达成一致后双方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确认,甲方将根据最新价格调整发运计划安排。
6.3.账单
6.3.1.乙方将在每一个月过后15日内向甲方按月发送电子账单。
6.3.2.账单格式:根据UPU规定,将包含Cover-page,CN51及CN66。邮袋级别电子账单明细模板见附件4。
6.3.3.甲乙双方以乙方反馈的电子扫描信息(抵达信息)作为基础结算依据。
6.4.*支付
6.4.1.甲乙双方按照4.1.1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账单基于自然月内产生抵达信息的邮件生成。在账单日期后的60日内甲方完成账单的核对并按照确认后的款额予以签退。从签退账单之日起3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依据签退账单金额将该月账单金额付抵至乙方本合约内的指定账户。账期90天。
6.5.结算账户信息:
甲方:
公司全称:
公司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税务登记号:
联系人:
乙方:
公司全称:
公司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税务登记号:
联系人:
6.6.*账单争议
6.6.1.甲乙双方按照4.1.1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如乙方使用未经双方确认的接收数据制作账单,甲方有权拒绝确认该部分运量。针对乙方向甲方传输的接收信息,如果系统中没有相应邮袋的抵达信息,甲方可以拒绝确认该部分运量。
6.6.2.甲方在核对账单时如发现不符,甲方仅可暂缓支付有争议部分的金额。
6.6.3.甲方应在收到账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其关于接受或拒绝的部分正式签退通知乙方。
6.6.4.乙方应在收到签退的账单后九十日内,将其关于接受或拒绝的正式答复通知甲方。
7.赔偿
在乙方责任期间内出现的邮件丢失、损毁、污染,乙方应遵循万国邮联标准执行赔偿程序。赔偿应以收到丢失、损毁、污染的邮件为最小单位。
7.1.特快专递邮件的赔偿
物品型特快专递邮件每件130 SDR;
文件型特快专递每件30 SDR。
7.2.国际航空包裹的赔偿
每件40 SDR+每千克4.50 SDR;
7.3.国际函件的赔偿
挂号函件:每件30 SDR;
挂号印刷品专袋:每袋150 SDR。
8.*履约保证金及赔偿
8.1.履约保证金
8.1.1乙方需提交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应采用现金、银行汇款或支票形式,在本合同中统称“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认为有必要,有权要求乙方变更担保方式。
8.1.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8.1.3乙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8.1.4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全称:
公司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税务登记号:
8.1.5如甲方要求提交银行担保函的,乙方提交银行担保函的银行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经营的商业银行,且银行担保期限至少1年。担保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本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义务尚未全部结束、乙方存在违约情形、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应续办不低于前述担保条件的担保手续并重新提交银行担保函。
8.1.6履约保证金用于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的考核、赔偿以及追究违约责任等扣罚情形,前述情形不受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8.1.7乙方延迟提交、未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扣罚导致履约保证金不足约定额度时,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的,每日(不足1日按1日计)须承担履约保证金总额1‰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8.1.8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且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在双方确认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8.2.未履约赔偿
8.2.1.对于乙方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考核款项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如乙方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留相应金额直至乙方补足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若乙方超过7日仍不能补足,则甲方有权暂停本协议合作。
9.甲方权利及义务
9.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最新的中国大陆地区出发航班时刻表,乙方应配合。
9.2.甲方应按航空路线预估邮件量,遇有业务波动,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要积极应对甲方业务量变化,保证邮件运输质量。
9.3.甲方应确保所有邮件在转交给承运人之前,已按照万国邮联标准粘贴面单、挂互换局袋牌、准备好CN路单。
9.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交邮计划,明确交付时间点、交付地点,遇有变化应提前通知乙方。
9.5.甲方交付的邮件,应符合航空运输行业的承运要求。
9.6.甲方通知乙方,航空邮件容器包内含邮政物品,如万国邮政联盟所定义,邮政物品的内容或受特定邮政保密义务(以下简称“邮政安全”)的约束。对此类邮政安全的侵犯可能会受到行政、刑事和/或民事诉讼。
9.7.甲方应保证国际邮件总包包装符合运输要求。
10.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作为承运人,仅接收符合UPU及IATA航空运输规定及本协议中概述或适用的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适航邮件,甲方需确保邮袋外包装及袋牌完好、合规。甲方交付国际邮袋存在包装损坏、标签不完整、路单缺失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补充完善,如甲方无法消除存在的问题,乙方有权拒绝承运问题邮袋。
10.2.乙方有客观合理的证据认为甲方交付的邮件是非法或者危险的,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10.3.甲方未按约定付款的,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10.4.乙方应尽其能力,在合理预期的范围内,保管期间免受天气、灰尘、损坏、丢失或盗窃。
10.5.如果运输因乙方的过错而中断,乙方应负责将邮件退回甲方原出港口岸或储存,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与甲方协商处理,积极拯救。
10.6.乙方应制定应急计划,以考虑到可能发生的计划外事件或情况,保证运输稳定。
10.7.如果邮件不能送到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应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存放在乙方可控的范围内,并联系目的地的另一个移交地点。
10.8.乙方到达交付地点后,交付给目的地邮政,并将交邮信息告知甲方。
10.9.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接收邮件的,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反馈节点信息。
10.10.如果乙方被授权检查国际邮件总包,应使用X光或其他技术手段,不应破坏邮件总包。
10.11.乙方确保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知晓,航空邮件容器包内含邮政物品,如万国邮政联盟所定义,邮政物品内容或受特定邮政保密义务(以下简称“邮政安全”)的约束。对此类邮政安全的侵犯可能会受到行政、刑事和/或民事诉讼。
10.12.乙方有权在不打开邮袋的情况下,通过目视或使用技术(例如 X 射线、ETD)检查(筛选)邮袋,以判断其在航空安全法规和国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运输邮袋。
10.1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享有对甲方邮件的留置权。如果乙方选择暂缓处理邮袋以防疑似损坏、盗窃或篡改,乙方应取得甲方的单独书面同意。乙方应运输不受影响的剩余邮件并相应修改文件。乙方应尽快通知甲方关于涉嫌损坏、盗窃或篡改的邮件情况,并应要求允许甲方在乙方场所检查邮件。乙方应记录受影响的邮件明细并提供给甲方。
10.14.乙方不得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纠纷拒绝在目的地交付邮件。
11.免责条款
一方因下列不可抗力情形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包括:严重火灾、洪水、风暴、地震、台风、海啸、瘟疫及其他流行病、法律、政令、规定、制裁、限制、战争、武装冲突或威胁、禁运、革命、暴动、洗劫、罢工,以及境内外邮政停止邮件接收派送,以及受疫情影响关闭领空、机场、航路等情形。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出现后尽快告知另一方,延迟告知不能免责。
12.违约责任
12.1.责任
12.1.1.乙方应承担本合同中提供服务期间所造成邮件丢失、被盗或损坏等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1.2.乙方因承运甲方邮件导致的直接损失或损害,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则甲方应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公约和万国邮联法案及本合同相关约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2.1.3.甲方应承担在中转或目的地,因目的地邮政或甲方指定代理未能接管邮件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成本,但前提是乙方已妥善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2.责任限制
在本条约定下,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如下:
12.2.1.乙方对甲方的责任不应超过万国邮联法案规定的甲方对其客户的责任;
12.2.2第 12.2.1 条所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损害是因一方或其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疏忽行为所造成的,或根据上述第 12.1.3条引起的索赔,除非适用的国家法律另有明确排除或限制,否则应不受限制,并且仅限于此类排除或限制的范围内。
12.3.豁免责任
12.3.1.如甲方或目的地邮政或其指定代理人拒绝或未能交出邮件/占有邮件和/或拒绝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接受邮件,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坏或延误的责任:
12.3.1.1.遵守本协议中约定的交接程序,包括按照规定的处理时间在约定地点交接,并提供完整和适当的文件,和EDI信息传输;
12.3.1.2.在尽可能短的准备时间内向甲方提供了适当的通知,包括尝试移交/交付的日期和时间,在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可以得到目的地邮政或其指定代理人的确认、确认拒绝和/或提供拒绝占有邮件的理由。
12.3.2.在第12.3.1条款所述情形下,乙方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进行的额外处理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应提供所有支持证据。
12.3.3.任何一方因任何超出其控制或其代理人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延迟或未能履行其义务,只要该方继续受到因第11条所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承担责任。
12.3.4.寻求依赖本条款规定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努力尽快履行其义务。
12.3.5.在任何情况下,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导致的邮件或任何其他财产的延误、丢失、被盗、损坏或毁坏,乙方概不负责:
12.3.5.1.其内容的固有缺陷、质量或缺陷;
12.3.5.2.邮件包装有缺陷;
12.3.5.3.战争或武装冲突行为;
12.3.5.4.与邮件的入境、出境或转运有关的公权力行为。
13.合同有效期
13.1.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后,自 年 月 日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如签署/盖章时间晚于前述生效时间,双方一致确认,合同生效时间追溯至 年 月 日。
13.2.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终止部分线路或全部线路的合作关系,甲方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14.合规
14.1.在协议(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甲方有权:(1)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包括协议项下订单),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2)将乙方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全面业务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各级机构的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14.2.乙方充分理解并承诺、同意,乙方不属于“中国邮政企业员工经办企业”[中国邮政企业员工经办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与中国邮政企业无投资关系;(2)中国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中国邮政企业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或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中国邮政企业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否则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本协议(合同)除赔偿条款外自始无效。
14.3.因乙方原因,或因乙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不积极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或因乙方违背公序良俗、泄露甲方秘密等造成甲方或任意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知识产权、企业形象、品牌价值等在内的任何权利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无责任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按照甲方要求处理完毕第三方对甲方的全部索赔;如乙方未在甲方限定的时间、范围等内按甲方要求处理完毕,甲方可自行处理,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或法院/仲裁委生效判决、裁决中由甲方承担的责任,及甲方自行处理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差旅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本条款效力不因本合同到期或解除而失效;本条款与其它赔偿性条款冲突时,以甲方书面认可效力的条款(或条款的部分内容)为准,但监督性、考核性及违约金等非赔偿性条款与本条款同时有效。
15.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或分歧,双方应以建设性、合理的方式协商解决。
任何无法友好解决的争议或分歧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处理。
16.保密条款
双方应承认本合同包含商业敏感信息,并应同意对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其附件以及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除非事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他们应避免向第三方披露任何此类信息。
就本保密条款而言,下列情形除外:(1)向双方的关联公司或所属集团公司提供信息的;(2)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披露的;(3)除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外,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披露的;(4)因本协议所述业务合作事宜需要,信息接收方向其聘请的中介顾问机构披露的。在前述(2)(3)种情形下披露保密信息的,信息接收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后立即向另一方报告,以便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7.修改
本合同代表双方之间的完整理解,只有在此类修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协议双方签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修改。
18.条款独立性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被禁止,则该条款仅在此类无效或禁止的范围内无效,并且不应使该条款的其余部分或本合同的其余条款无效。
19.非排他合同
甲方不签订对全球特快专递邮件、E邮宝、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空运水陆路(SAL)函件、空运水陆路(SAL)包裹的排他性运输合同,并有权根据自身服务需求调整本协议项下航空邮件总包运输计划,此调整包括目的地变更及航班变更。
20.附则
20.1.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本协议中、英文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版为准。
20.2.本合同及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交的和签订的包括合同修改的全部文件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有矛盾,解读的顺序按如下排列:(1)合同条款及附件;(2)应答文件;(3)采购文件。
20.3.本合同所指“通知”,除特别约定外,均指以书面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并以被通知人收到为准。
20.4.合同终止不使任何一方免于偿还现有合同下的债务。
20.5.其他本合同中未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将按照万国邮联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成交线路与价格
2.邮件种类(subclass)代码表和装机顺序
3.考核通知单
4.邮袋级别电子账单明细模版
5.补充考核条款
6.软包板结算条款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1:成交线路与价格
1.散舱协定/软包板协定
1.1 对本部分运输,双方邮件交接按照4.1.1执行,运费按照协定单公斤运价/软包板每块板运价进行实重结算。
如相关线路停航、复航,或乙方实际使用航班信息反生变化,与合同约定的航班号不一致,应提前一周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甲方。
1.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信息系统账号,在甲方系统中录入自然周每航班架次可提供舱位量(甲方提供录入操作培训材料,录入频次不高于每周一次)。
附件2:邮件种类(subclass)代码表及装机顺序
邮件种类(Sub_Class)代码表
邮件装机顺序:乙方应按照预定舱位,以全球邮件特快专递(EMS)、e邮宝(跟踪小包)和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空运水陆路函件、空运水陆路包裹的顺序装机。国际邮件应优先于其他货物装机。遇到运能不足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积压时,国际航空邮件必须按照先进先出的顺序进行装机。
附件3:考核通知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因贵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违反贵司与我司签订的国际航空运输合作合同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我司将对上述行为在_________________进行相关考核。具体明细见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明细考核内容
附件4:邮袋级别电子账单明细模版
备注:只支持后缀为CSV格式的文件。
文件内容为:邮件种类、承运人名称、Barcode、CN38时间、接收扫描时间、启运地点、启运时间、中转到达地点、中转到达时间、中转启运时间、到达地点、目的地到达时间、目的地交邮时间、收费路由、航班号、重量、费率、金额、币种、账务时期、账单编号、备注、运能编码、箱板类型、集装器号。
说明:
1.邮件种类:两位英文字母。目前邮件种类为五种,分别为PA-航空包裹、PB-SAL包裹、LA-航空函件、LB-SAL函件、EA - EMS和E邮宝。数据值为PA、PB、LA、LB、EA之一。
2.承运商名称: 三位英文字母,可与甲方联系获取甲方结算系统中的供应商代码。
3.CN38时间、接收扫描时间、启运时间、中转到达时间、中转启运时间、目的地到达时间、目的地交邮时间:时间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200301。包板、包箱结算的启运时间必须填写,其他时间信息如无法获取,可为空;散交邮件结算的目的地到达时间必须填写,其他时间信息如无法获取,可为空。
4.启运地点、中转到达地点(可为空)、到达地点:三位英文字母组成的机场代码。
5.收费路由:收取运费的航段,由三位机场代码加“-”组成,例如:BJS-FRA
6.航班:使用的航班代码及航班号,航班代码和航班号之间不做分隔。例如:AB968,或XY067。
7.重量:格式为数字格式,保留小数位,整数位无逗号分隔。如重量小于1Kg,小数点前保留一位0,例如0.123。如重量为整数,只保留整数位即可,例如12345。
8.费率:格式为数字格式,保留小数位,整数位无逗号分隔。如费率小于1,小数点前保留一位0,例如0.123。如费率为整数,只保留整数位即可,例如12345。
9.金额:格式为数字格式,保留小数点两位,整数位无逗号分隔。如金额小于1,小数点前保留一位0,例如0.12。如金额为整数,只保留整数位即可,例如12345。
10.币种:三位英文字母组成。(人民币代码:RMB,特别提款权代码:SDR)
11.账务时间:格式为YYYYMM,例如202003。
12.每月生成一份CSV格式的邮袋级别电子明细单。
13.运能编号:可联系甲方获取甲方新一代系统中与中标线路对应的运能编号。
14.箱板类型:目前箱板类型分为11类,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分别为D-散交邮件、J-包机、X-包箱(包仓)、B-包板、H-高整板、L-低整板、A-高混板、C-低混板、P-平高板、O-预设版型一、T-预设版型二。如果为包板运输,承运商需要进一步区分板型(H-高整板、L-低整板、A-高混板、C-低混板、P-平高板、O-预设版型一、T-预设版型二),如无法区分需要填写B-包板。
附件5:补充考核条款
直航或中转不超1程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
投标函
致: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 二 份:
1.开标一览表
2.分项报价表(如有)
3.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4.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
5.资格证明文件
6.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和技术条款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7.由(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金额数和币种)。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服务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2.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号(澄清文件)(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日历日。
5.我方同意投标人须知中第15.6条款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我方同意贵方以贵方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处置我方所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6.我方承诺,与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
7.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话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性别:
职务: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 性别 : 年龄:______
身份证号码: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附件3-1
开标一览表(包件 )
采购项目及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详见附件:2023年旺季上海口岸国际航空补充运能采购报价表(sheet:承运商填报表(软包板))。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此表在报价文件中必须包括,还需另外提供一份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投标人根据第五章 技术服务需求书中的相关运能需求填报报价表。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报价均为含税价。
3、报价表中所报航班为近期(2个月内)正常飞行航班,必须真实有效。
4、同一路向如供应商有多个响应航班,同一航空公司代码的5个邮件发运品种的报价须保持一致。
附件3-2
分项报价表(包件 )
采购项目及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详见附件:2023年旺季上海口岸国际航空补充运能采购报价表(sheet:承运商填报表(散舱))。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此表在报价文件中必须包括,还需另外提供一份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投标人根据第五章 技术服务需求书中的相关运能需求填报报价表。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报价均为含税价。
3、报价表中所报航班为近期(2个月内)正常飞行航班,必须真实有效。
4、同一路向如供应商有多个响应航班,同一航空公司代码的5个邮件发运品种的报价须保持一致。
附件4:
技术偏离表
注:
1、投标人须根据“第五章:技术服务需求书”中技术指标要求,在此表中明确填写并注明“正偏离”(有利于招标人的偏离)或“负偏离”(有利于投标人的偏离)。
2、若无偏离,应当明确标注“无偏离”。
3、投标人若未填写此表,将被认为响应招标文件全部技术要求。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5:
商务条款偏离表
注:
1、投标人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资料表及合同条款,如在应答时有偏离,须在此表中明确填写并注明“正偏离”(有利于招标人的偏离)或“负偏离”(有利于投标人的偏离)。
2、投标人须如实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若无偏离,应当明确标注“无偏离”。
3、投标人若未填写此表,将被认为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商务条款。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6: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7:
上海邮政采购项目不串通投标承诺书
(供应商签署)
为保证 项目采购工作的合法开展,维护采购工作的正常秩序,我公司承诺知晓以下事项,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中国邮政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应答)文件进行特征码检查,递交投标(应答)文件的设备需为投标人自主可控的电脑终端设备,不得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如开标/评审后发现不同投标(应答)人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网卡信息/MAC地址、CPU信息/CPUID信息同时完全一致的,对本项目该投标(应答)人投标(应答)的标包/标段予以否决。
二、按相关招标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特此承诺。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邮政招标采购项目廉洁自律承诺书
(投标单位签署)
为保证 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合法开展,维护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我公司特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规范本公司的招标采购工作保证做到合法竞标、正当竞争。
二、本公司保证在招标工作中承诺做到: 1.不与其他竞租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贵单位的合法权益; 2.不与招租人串通投标,损害企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不以向招租人或者评标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给予评标工作人员、评标监督人员及其亲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4.竞标报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保证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扰乱贵公司的招标工作。
三、本公司承诺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况: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员工持股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四、我公司承诺在采购活动中,如有违反第二条、第三条的行为,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愿意按照《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且退出该采购项目。
五、我司及公司关联企业无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客户的身份参与到本服务供应合同内容中的服务项目,如有违反本承诺书的情况,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六、我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反商业贿赂制度,不与邮政企业员工经办企业交易,承诺满足以下要求:
(一)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为对方相关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利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甲方有权:(1)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包括合同项下订单),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2)将乙方纳入甲方合作“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全面业务合作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各级机构的经济业务往来。
(二)乙方充分理解并承诺、同意,乙方不属于“邮政企业员工经办企业”,否则本合同除赔偿条款外自始无效。“邮政企业员工经办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与邮政企业无投资关系;(2)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领导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邮政企业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或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企业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特此承诺。
竞租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租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8: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国航协航空运输代理企业安保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或可开具经双方约定具有法律效应的相关结算凭证承诺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无重大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查询截图; 投标人不存在以下情况的承诺函:(1)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单位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2)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员工持股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投标人不存在以下情况的承诺函参考格式如下:
承诺函
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我公司[公司全称]承诺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不存在下述情况:
(1)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单位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
(2)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员工持股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特此说明!
投标人全称: (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承诺函参考格式如下:
承诺函
我司承诺如下:
1.我司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确保提供的航班舱位量,满足运能需求;
2.我司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提供的航班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3.我司承诺在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承担相应的国际航空运输工作,否则取消相关线路的承运资格。
特此说明!
投标人全称: (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0:
其他体现投标人实力的有效期内的认证和资质材料
第五章 技术服务需求书
采购内容
为满足国际业务分公司按照2023年旺季期间VIP客户重点路向日均运能的需求,上海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以色列、俄罗斯、智利、巴西、日本16个国家22个路向国际航空补充运能,包含从上海口岸至寄达地机场的地面服务、满足时效的直航和转航航班且中转不超1程的航空运输服务,以及到达目的国(地区)后将邮件安全、准确地交付目的地邮政、其代理人或上海邮政指定的合作方的全程服务。拟对上海市分公司2023年旺季上海岸国际航空补充运能进行采购。预计4个月的采购金额为12562.80万元。
服务内容流程及考核要求
(一)服务内容及流程
1.1.邮件交接
1.1.1.乙方提供航空运输(包含地面操作及信息采集服务),由甲方以邮袋为最小单元与乙方进行邮件交接。甲方于计划航班起飞前4小时将邮袋交给乙方,交接地点为甲方所属口岸机场货站安检口。
1.2.交接凭证
1.2.1.航空邮件运输均使用邮联规定的相关单式。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件(EMS)、国际e邮宝和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的总包路单均为CN38(AV7),SAL邮件为CN41。相关路单的使用规则如下:
1.2.1.1.甲方在向乙方交付邮件时,提供至少6份路单作为运输凭证。
1.2.1.2.乙方在甲方所属口岸机场货站安检口接收邮件时签字并反馈其中一份路单给甲方,证明已接收邮件,并作为双方信息核对辅助依据。
1.2.1.3.乙方保留两份路单。其中,一份交启运机场留存,另一份作为邮件承运的原始文件。
1.2.1.4.邮件在中转机场直接转运,中转机场保留一份路单。
1.2.1.5.剩余两份路单随邮件抵达目的地机场后,一份由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签字,交乙方留存;一份随邮件交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留存。
1.2.1.6.无法通过安检的邮袋需进行退运处理,由甲方对路单进行数据划销;或由甲方在当日邮件交航完毕后,统一出具退运邮袋明细清单并加盖指定人员名章,提供给乙方指定人员。乙方指定人员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退运邮袋明细清单在路单上进行数据划销,甲方所属各航空交换站保存安检退运邮袋明细。本项目合同生效后,由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指定人员名单提供给乙方。
1.2.2.甲乙双方进行邮件交接,乙方向甲方反馈邮袋的接收信息。甲方在接收到乙方反馈的接收信息并发现有差异数据时,将于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双方核对确认后修正相应数据。
1.3.操作、装机、发运、转运和交邮
1.3.1.甲乙双方需对无法运输的邮件进行扫描,并在路单上进行划销、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基于签字确认的路单修改交接信息。
1.3.2.乙方应第一时间将接收的邮件转运至计划作业区域,按照飞机起飞时间,安排足够的地面服务能力。
1.3.3.乙方应确保邮件按计划交航发运,并将启运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1.3.4.乙方航空线路采用多程联运的,应预留足够的二程舱位,确保全程时限。国际邮件在二程中转场停留时间点信息应主动推送给甲方。如二程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指定航班续运的,乙方须安排最早航班续运,并于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内容:原航班号、改航班号、总包号、重量等信息)通知甲方。
1.3.5.乙方应在航班抵达境外机场后8小时内将邮件交至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在交邮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包数量短少、延误、损毁、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拒收等情况,乙方有义务提供境外地服与邮政交接凭证(POD)。
1.4.异常情况应对
1.4.1.甲方在接收到乙方反馈的RESDIT信息(或接收信息)并发现有差异数据时,将第一时间通知乙方派人当日持路单到甲方所在地口岸进行核对,双方核对确认后修改相应数据。如乙方无法在当日之内配合甲方完成核对,则以甲方数据作为接收数据。
1.4.2.在接收、打板、装机、运输、移交货站过程中,发现国际邮件出现容器破损,乙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邮件损毁、丢失的,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
1.4.3.因操作延误等人为原因,导致邮袋未能按计划上机发运的,乙方应第一时间反馈给甲方,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1.4.4.乙方发现错装、漏装邮袋上机,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协商补救措施。
1.4.5.因乙方原因,邮件无法发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库区内退回操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在机场货站安检口交接。
1.4.6.乙方在目的地移交邮件失败的,应第一时间联系甲方,双方协商确定后续作业办法。
4.4.7.当出现实物与信息不符、袋牌无法扫描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可在改正信息后重新交运。
1.4.8.异常信息反馈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乙方应在异常发生后立即主动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甲方。如未按时告知甲方造成邮件延误,依照本项目合同条款进行考核(因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因无法反馈的除外)。
① 因航班临时取消、机械故障、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邮件未能按计划发运;
② 运输过程中发生邮件丢失、误发、损毁、污染、扣留等异常情况。
1.4.9.异常情况处理
①遇飞机故障或航班计划变更可能影响正常发运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并全力协助对受影响邮件的发运做出妥善安排,如有取消相关计划发运量,双方协商确定后续发运计划,如未及时告知甲方造成总包延误,依照延误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②对因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运输的,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邮件进行处理。若邮件未能装机而退回甲方,双方须对路单修改并签字确认。
1.5.信息交互要求
1.5.1.信息交互
指甲乙双方通过UPU平台、数据接口(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CARDIT/RESDIT信息(或预告信息和接收、启运、抵达等信息)。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将邮件交至乙方前发送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系统反馈RESDIT信息(或接收、启运、抵达等信息)。
1.5.2.RESDIT信息(或接收、启运、抵达等信息)反馈
1.5.2.1.接收信息:乙方应对过检后邮袋进行逐袋扫描,生成RESDIT74(或邮件的接收信息),接收完毕后4小时内向甲方信息系统反馈。
1.5.2.2.启运信息:乙方应于航班起飞后12小时向甲方系统反馈RESDIT24(或航班的启运信息)。
1.5.2.3.中转信息: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对中转完成的邮件提供邮袋级别的信息采集,并于航班起飞后12小时内向甲方信息系统反馈二程航班的RESDIT24(或航班的启运信息)。
1.5.2.4.抵达信息:乙方在航班抵达境外机场后12小时内向甲方系统反馈载运邮袋的RESDIT信息(包括RESDIT21或14或40)(或航班的抵达信息)。
1.5.3.ICS2的应对
甲方需在乙方接收扫描邮袋前,将合规的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发送至乙方。合规的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必须包含正确的AR flag及UPU所规定的所有必要信息。乙方通过电子扫描设备核查甲方所交运的通过安检的邮袋,并与甲方所发送的CARDIT(或预告信息)进行对比。信息与实物邮袋不符的,乙方将无法接收,甲方应确保乙方免受因承运邮件产生的任何罚款、索赔、额外费用或相关的不利后果。甲方应改正不正确的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
1.6.邮件安全
1.6.1.乙方自接收邮件起,至将邮件交付给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或因必要原因退回至原出港口岸期间,乙方需对邮件的安全负责,确保邮件免受因天气、水、灰尘、损害、污染、丢失或失窃造成的损失。
1.6.2.如邮件出现丢失、损毁、污染等,乙方应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甲方指定人员,书面详述邮件丢失、损害或污染等的具体细节。
1.6.3.如发现丢失或破损等异常情况,甲方应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书面通知乙方的指定部门并附上具体细节、凭证。
(二)考核要求
2.1.全程运输时限
2.1.1.乙方承诺邮件的起飞至抵达时限,实际运行指标不得低于承诺时限。甲方每月按照线路运行情况统计乙方运递时限。对于全月运行指标低于98%、高于95%的,考核该线路当月运费总金额的1%;全月运行指标低于95%的,考核该线路当月运费总金额的2%;对于连续两月运行指标低于90%的线路,甲方有权终止该线路发运计划。
考核金额以甲乙双方确认的运费金额为基础。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邮件延误的,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免责证明。
2.2.舱位执行
2.2.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邮件未能按合同约定条款所规定的起飞前的约定时间交付乙方的,乙方不承担邮件交发当日的延误责任。
2.2.2.如遇极端天气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航班未能按照约定舱位运输邮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航班延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延误航班的配载证明及航班起飞的装载数据等相应证明材料)。
2.2.3.如有航班取消,双方予以免责。
2.3.接收信息反馈率
乙方应对过检后邮袋进行逐袋扫描,产生Resdit74(或邮件接收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甲方。接收信息达标率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相应口岸运费的0.05%,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当出现实物与信息不符、袋牌无法扫描的,乙方应立即与甲方口岸人员联系,协调解决上述问题,并赶发计划航班。
2.4.启运信息反馈率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邮件的真实启运信息。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邮袋的真实启运信息,信息反馈达标率为98%。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相应口岸运费的0.05%,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2.5.抵达信息反馈率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邮件的抵达信息。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支付当月运费时拒绝支付缺少抵达信息的邮袋所对应的运费金额。
2.6.上述反馈信息必须按照合同条款款规定时间内反馈完毕。每超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扣减乙方被考核邮袋(见附件3)运费的0.01%,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2.7.虚假反馈
对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反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发现一次,甲方考核乙方10万元人民币,并对虚假信息影响的邮件考核100元人民币/件。同时,甲方有权对该发运计划进行调整或终止。基于飞行器的落地信息产生的抵达信息不被视为虚假反馈。
2.8.考核确认
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质量考核通报,明确考核内容,并按月开具《考核通知单》。
2.9.考核款项的支付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从待支付运费中扣除乙方待支付考核款。
(三)履约保证金
按照中标航班预估金额5%收取履约保证金。
(1)根据最低价法,排名第一的签署合同时同步收取。
(2)根据最低价法,排名第二、第三...如后续有业务承接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三、其他
1、本项目签订及付款方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3、账期:合同签订后,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60天内支付(付款日以银行印鉴为准)。
4、根据甲方协同发展战略,建议中标供应商与甲方的合作项目相关款项需支付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开立的公司账户中,如已开立由甲方提供金融增值服务;如尚未开立, 由甲方指定网点提供协助新账户开户服务。
四、后评估办法
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2023年旺季上海口岸国际航空补充运能集中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SHYZCG 2023-208(招标代理招标编号:SITEN-ZB-20231466) 招标内容:本项目为招标人2023年旺季上海口岸国际航空补充运能集中采购项目,以满足招标人国际业务分公司按照2023年旺季期间VIP客户重点路向日均运能的需求,包括上海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以色列、俄罗斯、智利、巴西、日本16个国家22个路向国际航空补充运能,服务内容包含从上海口岸至寄达地机场的地面服务、满足时效的直航和转航航班且中转不超1程的航空运输服务,以及到达目的国(地区)后将邮件安全、准确地交付目的地邮政、其代理人或上海邮政指定的合作方的全程服务。本项目共分为44个包件,本次招标的为项目下的21个包件,分包情况如下表所示。每个包件采用末位淘汰制选择中标单位,即每个包件选择N-1家中标单位(N为有效投标人数量)。项目总预算为12562.80万元(包板和散舱两种运输方式预算较高值作为项目总预算),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具体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服务需求书》。
包号 | 寄达国 | 寄达地 | 运输形式 | 日均发运量(KG) | 预计每周需求板数 | 时限需求(天) | 包件预算 (万元) |
4 | 加拿大 | 多伦多 | 包板 | 900 | 5 | 3-5 | 745.72 |
5 | 加拿大 | 温哥华 | 包板 | 500 | 3 | 3-5 | 447.44 |
8 | 新西兰 | 奥克兰 | 包板 | 350 | 2 | 4-5 | 273.44 |
9 | 墨西哥 | 墨西哥城 | 包板 | 220 | 1 | 4-6 | 181.44 |
10 | 英国 | 兰利 | 包板 | 1200 | 6 | 2-4 | 879.96 |
11 | 法国 | 罗斯 | 包板 | 1500 | 7 | 2-4 | 1026.60 |
12 | 德国 | 法兰克福 | 包板 | 1200 | 6 | 2-4 | 879.96 |
13 | 意大利 | 米兰 | 包板 | 1200 | 6 | 2-4 | 879.96 |
14 | 西班牙 | 马德里 | 包板 | 1200 | 6 | 2-4 | 879.96 |
15 | 瑞士 | 日内瓦 | 包板 | 17 | 1 | 2-4 | 129.24 |
16 | 瑞士 | 苏黎世 | 包板 | 19 | 1 | 2-4 | 129.24 |
17 | 以色列 | 特拉维夫 | 包板 | 2000 | 10 | 3-5 | 1218.00 |
18 | 俄罗斯 | 莫斯科 | 包板 | 450 | 2 | 8-10 | 268.44 |
19 | 智利 | 圣地亚哥 | 包板 | 105 | 1 | 8-10 | 149.16 |
20 | 巴西 | 圣保罗 | 包板 | 150 | 1 | 8-10 | 183.96 |
21 | 巴西 | 库里提巴 | 包板 | 75 | 1 | 8-10 | 183.96 |
30 | 新西兰 | 奥克兰 | 散舱 | 350 | / | 4-5 | 231.00 |
31 | 墨西哥 | 墨西哥城 | 散舱 | 220 | / | 4-6 | 192.72 |
37 | 瑞士 | 日内瓦 | 散舱 | 17 | / | 2-4 | 10.60 |
38 | 瑞士 | 苏黎世 | 散舱 | 19 | / | 2-4 | 11.84 |
39 | 以色列 | 特拉维夫 | 散舱 | 2000 | / | 3-5 | 1176.00 |
①时限需求为国内交航至境外交邮的总时长;
②本项目下的44个包件允许投标人兼投兼中;
③上表中日均发运量、需求板数等数量仅为招标人根据以往数据预估的数量,并不是招标人承诺的投标人中标后的实际数量。本项目项目预算仅供参考,最终按实结算。
4、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有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能力,从招标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均可投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民航机场(空港)相关资质,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机场运输作业服务并具备中国航协航空运输代理企业安保证书,在机场货物运输有成熟经验(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航协航空运输代理企业安保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3)投标人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证明材料),如投标人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机构组织,需承诺可开具经双方约定具有法律效应的相关结算凭证(此类情况需提供承诺函);
4)投标人在参加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无重大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提供查询截图证明材料及相关承诺函)查询地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5)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信誉要求,不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①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单位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
②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员工持股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转包和分包。
5、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有意愿的潜在投标人可在2023年11月22日起—2023年11月28日止,每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进入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在线报名、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流程:登录平台-查看对应招标项目-投标人报名(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报名资料的原件扫描件)-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确认标书费-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
投标人还需登录“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办理CA证书等。操作相关事宜请下载“平台首页—用户中心—下载中心—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操作手册-电子采购分册-投标人”。
CA客服电话400-788-8550 (周一~周五9:00-17:00)
平台客服电话400-898-8881 (周一~周五9:00-17:00)
6、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包;如需邮购,另支付邮购费用100元/套(仅需要电子版招标文件的无需支付邮费),款到发货。招标文件售后不退。邮购报名以招标代理发出电子版招标文件视为完成报名。银行信息如下:
开户行:广发银行外滩支行
户名: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135002516010010761
7、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时请上传下述文件:
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8、投标文件的递交:
电子版与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2日下午13:00时(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递交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纸质版投标文件的递交和电子版投标文件线上“签到”流程。
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大名路108号上海滩国际大厦B1第五、六开标室。
招标机构恕不接收迟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
9、开标:
开标时间:2023年12月12日下午13:0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线上开标)和上海市大名路108号上海滩国际大厦B1第五、六开标室(线下开标)。
本项目采用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线上解密开标和现场开标的方式。投标人需现场通过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解密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开标当天需携带密封良好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以及企业CA证书。
10、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hinapost.com.cn/)上发布。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395号
联系人:陈老师
电 话:021-62176659
招标代理: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大名路108号上海滩国际大厦601室
联 系 人:周健,叶海波
联系电话:021-63234076-1014,1046
传真:021-66983070
E-Mail:zhoujian@siticotr.com,yehaibo@siticotr.com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前附表是对 “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应以本前附表为准。线上电子版投标文件指:按招标文件要求通过《中国邮政投标管家》工具编制、加密、上传至“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指: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的纸质打印版投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条目号 | 内 容 | ||||||||||||||||||||||||||||||||||||||||||||||||||||||||||||||||||||||||||||||||||||||||||||
5 | 踏勘现场 | ||||||||||||||||||||||||||||||||||||||||||||||||||||||||||||||||||||||||||||||||||||||||||||
5.1 |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集中踏勘。 | ||||||||||||||||||||||||||||||||||||||||||||||||||||||||||||||||||||||||||||||||||||||||||||
7 | 招标文件的澄清 | ||||||||||||||||||||||||||||||||||||||||||||||||||||||||||||||||||||||||||||||||||||||||||||
7.1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9日12:00前,上述截止时间后提出的疑问,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 ||||||||||||||||||||||||||||||||||||||||||||||||||||||||||||||||||||||||||||||||||||||||||||
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
11.1 | (1)本项目分为44个包件,每个包件独立评审需独立制作投标文件;所有纸质版文件资料均应装订牢固,软装胶装,双面打印为宜,页码清晰,不允许活页装订。 (2)每个包件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一部分单独胶装密封提交,第二部分需要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的内容,请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并胶装成册,否则可能导致投标被否决。投标基本文件及投标文件电子版(2个pdf文件)均应上传至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投标基本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保证金(电汇底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二部分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 4、商务和技术服务条款偏离表;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6、上海邮政招标采购项目不串通投标承诺书、廉洁自律承诺书; 7、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营业执照、中国航协航空运输代理企业安保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或可开具经双方约定具有法律效应的相关结算凭证承诺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无重大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查询截图、不存在以下情况的承诺函:①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单位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②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员工持股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8、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以上所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提交的文件应真实有效。 注1:投标文件须包含上述部分内容,并按规定的时间递交。其中“第一部分 投标基本文件”单独密封递交。 注2:投标人编制上述文件时,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已提供格式的文件须按格式要求填写。 注3:在投标文件正本中,以上部分内容需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4:投标人如未按照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文件及证明材料,导致投标文件不完整的,其投标可能被否决。 注5:投标文件组成要求提供的文件及证明材料,均须在有效期内,且内容清晰,否则,其投标可能被否决。 注6:本项目不接受投标备选方案。 | ||||||||||||||||||||||||||||||||||||||||||||||||||||||||||||||||||||||||||||||||||||||||||||
13 | 投标报价 | ||||||||||||||||||||||||||||||||||||||||||||||||||||||||||||||||||||||||||||||||||||||||||||
13.1 |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对《技术服务需求书》中所要求的全部内容投标,不得拆分。不允许有选择性报价。 2、投标人对招标人《技术服务需求书》要求范围以外的报价或赠与、免费提供等内容,招标人评标时不予考虑。 3、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按照最不利于投标人的评标原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所有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4、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报价格式(开标一览表)进行报价,否则投标将可能被否决。 | ||||||||||||||||||||||||||||||||||||||||||||||||||||||||||||||||||||||||||||||||||||||||||||
14 | 投标货币 | ||||||||||||||||||||||||||||||||||||||||||||||||||||||||||||||||||||||||||||||||||||||||||||
14.1 | 投标货币:人民币 | ||||||||||||||||||||||||||||||||||||||||||||||||||||||||||||||||||||||||||||||||||||||||||||
15 | 投标保证金 | ||||||||||||||||||||||||||||||||||||||||||||||||||||||||||||||||||||||||||||||||||||||||||||
15.1 | 投标人应从单位账户提交一笔投标保证金,各包件投标保证金金额如下:
投标人参加多个包件的,多个包件所对应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合计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为峰值缴纳保证金。 投标多个包件的且合计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投标人应分开转账,并注明包件号。投标多个包件的且缴纳金额为80万元的,投标人应合并转账,并注明所投的包件号。 投标保证金应作为投标的一部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到达下列账户: 开户行:广发银行外滩支行 户名: 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 135002516010010761 | ||||||||||||||||||||||||||||||||||||||||||||||||||||||||||||||||||||||||||||||||||||||||||||
16 | 投标有效期 | ||||||||||||||||||||||||||||||||||||||||||||||||||||||||||||||||||||||||||||||||||||||||||||
16.1 | 投标应自投标截至和开标之日起 120 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 ||||||||||||||||||||||||||||||||||||||||||||||||||||||||||||||||||||||||||||||||||||||||||||
17 |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 ||||||||||||||||||||||||||||||||||||||||||||||||||||||||||||||||||||||||||||||||||||||||||||
17.1 |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上传到“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的电子投标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的,以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上传投标文件和投标基本文件两个pdf格式的扫描件)。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扫描上传。 书面文件(投标文件和投标基本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所有文件资料均应装订牢固,不允许活页装订。 | ||||||||||||||||||||||||||||||||||||||||||||||||||||||||||||||||||||||||||||||||||||||||||||
19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
19.1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见招标公告。 | |||||||||||||||||||||||||||||||||||||||||||||||||||||||||||||||||||||||||||||||||||||||||||||
22 | 开标 | ||||||||||||||||||||||||||||||||||||||||||||||||||||||||||||||||||||||||||||||||||||||||||||
22.1 | 开标时间:见招标公告。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
36 | 中标服务费 | ||||||||||||||||||||||||||||||||||||||||||||||||||||||||||||||||||||||||||||||||||||||||||||
36.1 | 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 ||||||||||||||||||||||||||||||||||||||||||||||||||||||||||||||||||||||||||||||||||||||||||||
特别提示: 1.参与邮政企业经济活动,如发生《供应商黑名单处罚措施表》中的相关负面行为,将根据不同负面行为对供应商进行相应程度的处罚。 2.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在参加邮政企业经济活动或履行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均列入上述要求。 3.中国邮政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应答)文件进行特征码检查,递交投标(应答)文件的设备需为投标人自主可控的电脑终端设备,不得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如开标/评审后发现不同投标(应答)人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网卡信息/MAC地址、CPU信息/CPUID信息同时完全一致的,对本项目该投标(应答)人投标(应答)的标包/标段予以否决。 4. 按相关招标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注:1.《供应商黑名单处罚措施表》详见“附件:供应商黑名单处罚措施表” |
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罚措施表 | ||||
序号 | 行为分级 | 行为分类 | 处罚措施 | |
1 | 一般负面行为 | 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后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拒不执行合同,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采取1-2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在全市范围采取1-2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2 | 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采取1-2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二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在全市范围采取1-2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
3 | 未经同意自行将合同标的转包、主要部分分包,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行业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采取1-2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在全市范围采取1-2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
4 | 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追究责任,且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采取1-2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在全市范围采取1-2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
5 | 拒绝配合处理违约或纠纷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采取1-2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在全市范围采取1-2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
7 | 严重负面行为 | 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选择性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在全市范围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8 | 合同履约中,产品质量或服务标准不符合采购技术规范“*”指标要求且拒不整改或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在全市范围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
9 | 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供应商弄虚作假而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资质或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用状况,或发生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谋取中标、成交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二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在全市范围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
10 | 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而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互相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或与检测机构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二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在全市范围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
11 | 拒绝邮政内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二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部门)发生此类行为,在全市范围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
12 |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达到3人(含)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 在全市范围内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 ||
14 | 重大负面行为 |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向采购人、采购评审委员会、采购代理人、检测机构等中国邮政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3-5年全品目全市范围准入限制 |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年至永久全品目全市范围准入限制 |
15 |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履约过程中向相关邮政企业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3-5年全品目全市范围准入限制 |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3-5年直至永久全品目全市范围准入限制 | |
16 | 由于供应商违约导致严重损害客户利益,引发大规模客户强烈投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属地内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3-5年全品目全市范围准入限制 | 在多地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5年至永久全品目全市范围准入限制 | |
17 |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5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 全品目全市范围永久准入限制 | ||
18 | 签订虚假合同、虚开票据等行为配合套取资金的 | 套取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 套取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年至永久全品目全市范围准入限制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技术服务需求书”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相关服务采购。
1.2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企业自筹资金。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2.2“招标代理”系指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报名领取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4“最终用户”系指货物使用单位。
2.5“货物”系指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规范”中所列产品、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服务”系指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规范”中所列技术支持、安装调试、技术培训以及售后服务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3、合格的投标人
11123.1合格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4、投标费用
2345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5.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5.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二、招标文件说明
6、招标文件的构成
89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评审程序和合同草案。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招标公告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服务需求书
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6.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4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立即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立即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全,如未及时提出,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后果。
7.2招标文件的澄清如果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招标文件澄清发出12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澄清,如投标人未按照要求回复确认,将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澄清。
8、招标文件的修改
678.1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如果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回函确认。
8.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9、要求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 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否决。
10、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8910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10.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组成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附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文件。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四章中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如果有)的格式填写报价。
13.2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进行报价。
13.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货物和有关服务要求进行报价。
13.4投标分项报价表(如果有)的总计应和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相一致,且已包括与投标服务相关的所有税费。
13.5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投标人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评标价格的增加、中标后免费提供等)一律由投标人承担。
13.6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投标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3.7投标人根据本须知13.4条规定将投标报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3.8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含需要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以及其他需要计费的项目,并在分项报价表中明确列明。如有漏报,投标人中标后须免费补足,并使招标人满意。
14、投标货币
14.1投标文件中适用的投标货币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交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15.2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损失。
15.3任何未按以上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否决。
15.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最迟将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予以退还。
15.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缴付中标服务费并按本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且合同生效后5日内予以退回。
15.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代理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
2)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5)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6)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7)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否决。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会被退还,其投标将被否决。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和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7.4传真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封装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基本文件)的正本及副本、电子版U盘全部密封在一个包装内,“投标基本文件”封面上标明“投标基本文件-正本”或“投标基本文件-副本”字样,包装上标明“投标基本文件和电子版U盘”字样;
(2)投标文件第二部分的所有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包装内,投标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8.2密封包装封面均应注明:
(1)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及包件名称、正本、副本、投标基本文件。
(2)“在 年 月 日 时(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3)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3如果未按18.1和18.2条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招标代理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9.2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招标代理可以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和误投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代理将拒绝接收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书面投标文件,“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关闭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通道。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招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8条规定进行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21.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
21.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第16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方有权利将按第15.6条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代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仪式。电子标实行远程开标,不强制要求投标人到开标地点参加现场开标会议。
22.2 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应准时进入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签到并按平台要求解密。因未在投标截止期前签到的投标人,被系统自动判定为无效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22.3开标时,投标人应按系统要求的步骤解密,系统将自动公开所有解密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的内容,投标人应及时确认开标记录。因未及时解密而被系统自动判定为无效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投标人未及时确认开标记录的,视为自动确认。
22.4没有读出的上述22.3条内容,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
23、评标委员会
23.1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4、评标原则
24.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34353625.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5.1.1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5.1.2符合性检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5.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若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错误的处理,其投标将被否决。
25.3开标一览表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若开标一览表中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大写金额的总价为准修改单价。
25.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按照25.7的修正原则对投标人的报价予以修正。
25.5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5.6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费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当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情况除外。
25.7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修正后的价格高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如该投标人中标,则合同价以原投标价为准,修正后价格若低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价格,如该投标人中标,则合同价以修正后价格为准。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以上规则对其错误的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25.8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或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不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6)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恶意投标的;
7)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
8)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6.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7、投标的评价
27.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27.2本项目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在所有满足招标文件时限需求的前提下,每个包件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的投标人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在满足时限需求的投标人排序结束之后,若存在不满足时限需求的投标人,则再按照报价的高低,由低到高继续依次排序。若投标人报价一致,则按以下内容进行综合评议,比较出排名靠前的投标单位:
(1)同一路向,不同投标人对于同一航空公司代码的报价相同,以保证舱位量大的排名优先;保证舱位量相同,以航班班期较多的排名优先。上述都相同,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推荐排名第一的入选航班,之后再参与其他不同航空公司的评审;
(2)同一路向,不同航空公司代码的报价相同,以保证舱位量大的排名优先;舱位量相同,以航班班期较多的排名优先。上述都相同,经评审小组讨论推荐排名第一的入选航班;
28、与招标代理和招标人的接触
28.1除本须知第26条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接触。
28.2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29、推荐中标候选人
29.1每包件按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推荐N-1名中标候选人,N为有效投标人数量。如前2名或多名(含第一名)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本须知第27.2条规定处理。
29.2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最终中标。
29.3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29.4如果审查未通过,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或重新招标。
29.5如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在报价、提供资料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经核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或重新招标。同时招标人保留追究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9.6本项目公示媒体为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期为3天(不含大于等于3天国定休息日)。
29.7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0、确定中标人
30.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30.2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或者终止招标。
31、接受和否决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1.1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否决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本次招标项目终止或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为的理由。
31.2如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在报价、提供资料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经核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同时招标人保留追究有关投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授予合同
32、合同的授予标准
32.1合同将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且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招标人最为有利的投标人。
32.2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等情况。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其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采购。
33、中标通知书
3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上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书面版原件由中标人现场领取或邮寄到付收取,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向招标人确认。
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4、签订合同
34.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4.3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
35、履约保证金
35.1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向招标人出具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履约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航班包件预算金额的5%。根据招标人协同发展战略,建议中标人与招标人的合作项目相关款项需支付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开立的公司账户中,如已开立由招标人提供金融增值服务;如尚未开立,由招标人指定网点提供协助新账户开户服务。
36、中标服务费
36.1中标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第三章 合同格式
国际航空邮件运输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业登记证号码:
乙方: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业登记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竭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国际航空邮件(以下简称“邮件”)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
1.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邮件运输服务,乙方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质和能力,满足甲方邮件运输服务需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控、考核。
2.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万国邮联法案及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公约等。
3.服务范围
3.1.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口岸至寄达地机场的地面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以及到达目的国(地区)后将邮件安全、准确地交付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具体的服务项目见本协议4.1条款的约定。
3.2.线路、舱位量、承运方式及价格
3.2.1.具体线路、承运方式、价格等详见附件1《成交线路与价格》。附件1中约定的价格含航空燃油附加费、战险费、机场库区操作费(如有)等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全部费用。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项目外,双方不再向对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2.2.散交的邮件为非固定舱位。乙方提前告知甲方隔周可用舱位量(见附件1)。
3.3.邮件种类
3.3.1.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e邮宝、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空运水陆路(SAL)函件、空运水陆路(SAL)包裹。每一类邮件所对应的种类代码(subclass)和装机顺序等详见附件2《邮件种类(subclass)代码表和装机顺序》。
4.服务需求与流程
4.1.邮件交接
4.1.1.乙方提供航空运输(非固定舱位/散交邮件价格,包含地面操作及信息采集服务),由甲方以邮袋为最小单元与乙方进行邮件交接。甲方于计划航班起飞前4小时将邮袋交给乙方,交接地点为甲方所属口岸机场货站安检口。
4.2.交接凭证
4.2.1.航空邮件运输均使用邮联规定的相关单式。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件(EMS)、国际e邮宝和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的总包路单均为CN38(AV7),SAL邮件为CN41。相关路单的使用规则如下:
4.2.1.1.甲方在向乙方交付邮件时,提供至少6份路单作为运输凭证。
4.2.1.2.乙方在甲方所属口岸机场货站安检口接收邮件时签字并反馈其中一份路单给甲方,证明已接收邮件,并作为双方信息核对辅助依据。
4.2.1.3.乙方保留两份路单。其中,一份交启运机场留存,另一份作为邮件承运的原始文件。
4.2.1.4.邮件在中转机场直接转运,中转机场保留一份路单。
4.2.1.5.剩余两份路单随邮件抵达目的地机场后,一份由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签字,交乙方留存;一份随邮件交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留存。
4.2.1.6.无法通过安检的邮袋需进行退运处理,由甲方对路单进行数据划销;或由甲方在当日邮件交航完毕后,统一出具退运邮袋明细清单并加盖指定人员名章,提供给乙方指定人员。乙方指定人员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退运邮袋明细清单在路单上进行数据划销,甲方所属各航空交换站保存安检退运邮袋明细。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指定人员名单提供给乙方。
4.2.2.甲乙双方进行邮件交接,乙方向甲方反馈邮袋的接收信息。甲方在接收到乙方反馈的接收信息并发现有差异数据时,将于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双方核对确认后修正相应数据。
4.3.操作、装机、发运、转运和交邮
4.3.1.甲乙双方需对无法运输的邮件进行扫描,并在路单上进行划销、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基于签字确认的路单修改交接信息。
4.3.2.乙方应第一时间将接收的邮件转运至计划作业区域,按照飞机起飞时间,安排足够的地面服务能力。
4.3.3.乙方应确保邮件按计划交航发运,并将启运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4.3.4.乙方航空线路采用多程联运的,应预留足够的二程舱位,确保全程时限。国际邮件在二程中转场停留时间点信息应主动推送给甲方。如二程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指定航班续运的,乙方须安排最早航班续运,并于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内容:原航班号、改航班号、总包号、重量等信息)通知甲方。
4.3.5.乙方应在航班抵达境外机场后8小时内将邮件交至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在交邮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包数量短少、延误、损毁、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拒收等情况,乙方有义务提供境外地服与邮政交接凭证(POD)。
4.4.异常情况应对
4.4.1.甲方在接收到乙方反馈的RESDIT信息(或接收信息)并发现有差异数据时,将第一时间通知乙方派人当日持路单到甲方所在地口岸进行核对,双方核对确认后修改相应数据。如乙方无法在当日之内配合甲方完成核对,则以甲方数据作为接收数据。
4.4.2.在接收、打板、装机、运输、移交货站过程中,发现国际邮件出现容器破损,乙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邮件损毁、丢失的,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
4.4.3.因操作延误等人为原因,导致邮袋未能按计划上机发运的,乙方应第一时间反馈给甲方,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4.4.4.乙方发现错装、漏装邮袋上机,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协商补救措施。
4.4.5.因乙方原因,邮件无法发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库区内退回操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在机场货站安检口交接。
4.4.6.乙方在目的地移交邮件失败的,应第一时间联系甲方,双方协商确定后续作业办法。
4.4.7.当出现实物与信息不符、袋牌无法扫描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可在改正信息后重新交运。
4.4.8.异常信息反馈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乙方应在异常发生后立即主动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甲方。如未按时告知甲方造成邮件延误,依照本协议5.1.1条款进行考核(因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因无法反馈的除外)。
① 因航班临时取消、机械故障、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邮件未能按计划发运;
② 运输过程中发生邮件丢失、误发、损毁、污染、扣留等异常情况。
4.4.9.异常情况处理
① 遇飞机故障或航班计划变更可能影响正常发运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并全力协助对受影响邮件的发运做出妥善安排,如有取消相关计划发运量,双方协商确定后续发运计划,如未及时告知甲方造成总包延误,依照延误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② 对因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运输的,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邮件进行处理。若邮件未能装机而退回甲方,双方须对路单修改并签字确认。
4.5.信息交互要求
4.5.1.信息交互
指甲乙双方通过UPU平台、数据接口(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CARDIT/RESDIT信息(或预告信息和接收、启运、抵达等信息)。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将邮件交至乙方前发送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系统反馈RESDIT信息(或接收、启运、抵达等信息)。
4.5.2.RESDIT信息(或接收、启运、抵达等信息)反馈
4.5.2.1.接收信息:乙方应对过检后邮袋进行逐袋扫描,生成RESDIT74(或邮件的接收信息),接收完毕后4小时内向甲方信息系统反馈。
4.5.2.2.启运信息:乙方应于航班起飞后12小时向甲方系统反馈RESDIT24(或航班的启运信息)。
4.5.2.3.中转信息: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对中转完成的邮件提供邮袋级别的信息采集,并于航班起飞后12小时内向甲方信息系统反馈二程航班的RESDIT24(或航班的启运信息)。
4.5.2.4.抵达信息:乙方在航班抵达境外机场后12小时内向甲方系统反馈载运邮袋的RESDIT信息(包括RESDIT21或14或40)(或航班的抵达信息)。
4.5.3.ICS2的应对
甲方需在乙方接收扫描邮袋前,将合规的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发送至乙方。合规的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必须包含正确的AR flag及UPU所规定的所有必要信息。乙方通过电子扫描设备核查甲方所交运的通过安检的邮袋,并与甲方所发送的CARDIT(或预告信息)进行对比。信息与实物邮袋不符的,乙方将无法接收,甲方应确保乙方免受因承运邮件产生的任何罚款、索赔、额外费用或相关的不利后果。甲方应改正不正确的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
4.6.邮件安全
4.6.1.乙方自接收邮件起,至将邮件交付给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或因必要原因退回至原出港口岸期间,乙方需对邮件的安全负责,确保邮件免受因天气、水、灰尘、损害、污染、丢失或失窃造成的损失。
4.6.2.如邮件出现丢失、损毁、污染等,乙方应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甲方指定人员,书面详述邮件丢失、损害或污染等的具体细节。
4.6.3.如发现丢失或破损等异常情况,甲方应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书面通知乙方的指定部门并附上具体细节、凭证。
5.考核
5.1.*全程运输时限
5.1.1.乙方承诺邮件的起飞至抵达时限(包含在附件1中),实际运行指标不得低于承诺时限。甲方每月按照线路运行情况统计乙方运递时限。对于全月运行指标低于98%、高于95%的,考核该线路当月运费总金额的1%;全月运行指标低于95%的,考核该线路当月运费总金额的2%;对于连续两月运行指标低于90%的线路,甲方有权终止该线路发运计划。
考核金额以甲乙双方确认的运费金额为基础。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邮件延误的,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免责证明。
5.2.舱位执行
5.2.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邮件未能按合同4.1条款所规定的起飞前的约定时间交付乙方的,乙方不承担邮件交发当日的延误责任。
5.2.2.如遇极端天气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航班未能按照约定舱位运输邮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航班延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延误航班的配载证明及航班起飞的装载数据等相应证明材料)。
5.2.3.如有航班取消,双方予以免责。
5.3.*接收信息反馈率
乙方应对过检后邮袋进行逐袋扫描,产生Resdit74(或邮件接收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甲方。接收信息达标率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相应口岸运费的0.05%,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当出现实物与信息不符、袋牌无法扫描的,乙方应立即与甲方口岸人员联系,协调解决上述问题,并赶发计划航班。
5.4.*启运信息反馈率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邮件的真实启运信息。
甲乙双方按照4.1.1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邮袋的真实启运信息,信息反馈达标率为98%。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相应口岸运费的0.05%,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5.5.*抵达信息反馈率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邮件的抵达信息。
甲乙双方按照4.1.1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支付当月运费时拒绝支付缺少抵达信息的邮袋所对应的运费金额。
5.6.*上述反馈信息必须按照4.5.2款规定时间内反馈完毕。每超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扣减乙方被考核邮袋(见附件3)运费的0.01%,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5.7.*虚假反馈
对于4.5.2条款中约定的反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发现一次,甲方考核乙方10万元人民币,并对虚假信息影响的邮件考核100元人民币/件。同时,甲方有权对该发运计划进行调整或终止。基于飞行器的落地信息产生的抵达信息不被视为虚假反馈。
5.8.考核确认
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质量考核通报,明确考核内容,并按月开具附件3《考核通知单》。
5.9.考核款项的支付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从待支付运费中扣除乙方待支付考核款。
6.结算
6.1.*运量确认
6.1.1.甲乙双方按照4.1.1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以当月已经抵达的邮件重量作为结算的运量。
6.2.价格
6.2.1.甲方应按双方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的价格支付运费。
6.2.2.采用附件1中约定的单公斤价格乘以邮件实重结算。结算货币单位为人民币RMB。
6.2.3.甲乙双方按照4.1.1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若未在附件1中约定价格的,则乙方没有提供运输服务的义务。甲方发邮前应先书面询问乙方。如果甲方交运至乙方且乙方承担了运输,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协商运价。结算货币单位为人民币RMB。
6.2.4.合同期内如出现货运市场价格变化,乙方可向甲方发函协商合作线路价格调整,但调整价格不得高于现行合同中标价格。新价格与生效时间达成一致后双方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确认,甲方将根据最新价格调整发运计划安排。
6.3.账单
6.3.1.乙方将在每一个月过后15日内向甲方按月发送电子账单。
6.3.2.账单格式:根据UPU规定,将包含Cover-page,CN51及CN66。邮袋级别电子账单明细模板见附件4。
6.3.3.甲乙双方以乙方反馈的电子扫描信息(抵达信息)作为基础结算依据。
6.4.*支付
6.4.1.甲乙双方按照4.1.1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账单基于自然月内产生抵达信息的邮件生成。在账单日期后的60日内甲方完成账单的核对并按照确认后的款额予以签退。从签退账单之日起3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依据签退账单金额将该月账单金额付抵至乙方本合约内的指定账户。账期90天。
6.5.结算账户信息:
甲方:
公司全称:
公司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税务登记号:
联系人:
乙方:
公司全称:
公司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税务登记号:
联系人:
6.6.*账单争议
6.6.1.甲乙双方按照4.1.1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如乙方使用未经双方确认的接收数据制作账单,甲方有权拒绝确认该部分运量。针对乙方向甲方传输的接收信息,如果系统中没有相应邮袋的抵达信息,甲方可以拒绝确认该部分运量。
6.6.2.甲方在核对账单时如发现不符,甲方仅可暂缓支付有争议部分的金额。
6.6.3.甲方应在收到账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其关于接受或拒绝的部分正式签退通知乙方。
6.6.4.乙方应在收到签退的账单后九十日内,将其关于接受或拒绝的正式答复通知甲方。
7.赔偿
在乙方责任期间内出现的邮件丢失、损毁、污染,乙方应遵循万国邮联标准执行赔偿程序。赔偿应以收到丢失、损毁、污染的邮件为最小单位。
7.1.特快专递邮件的赔偿
物品型特快专递邮件每件130 SDR;
文件型特快专递每件30 SDR。
7.2.国际航空包裹的赔偿
每件40 SDR+每千克4.50 SDR;
7.3.国际函件的赔偿
挂号函件:每件30 SDR;
挂号印刷品专袋:每袋150 SDR。
8.*履约保证金及赔偿
8.1.履约保证金
8.1.1乙方需提交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应采用现金、银行汇款或支票形式,在本合同中统称“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认为有必要,有权要求乙方变更担保方式。
8.1.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8.1.3乙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8.1.4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全称:
公司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税务登记号:
8.1.5如甲方要求提交银行担保函的,乙方提交银行担保函的银行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经营的商业银行,且银行担保期限至少1年。担保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本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义务尚未全部结束、乙方存在违约情形、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应续办不低于前述担保条件的担保手续并重新提交银行担保函。
8.1.6履约保证金用于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的考核、赔偿以及追究违约责任等扣罚情形,前述情形不受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8.1.7乙方延迟提交、未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扣罚导致履约保证金不足约定额度时,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的,每日(不足1日按1日计)须承担履约保证金总额1‰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8.1.8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且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在双方确认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8.2.未履约赔偿
8.2.1.对于乙方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考核款项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如乙方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留相应金额直至乙方补足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若乙方超过7日仍不能补足,则甲方有权暂停本协议合作。
9.甲方权利及义务
9.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最新的中国大陆地区出发航班时刻表,乙方应配合。
9.2.甲方应按航空路线预估邮件量,遇有业务波动,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要积极应对甲方业务量变化,保证邮件运输质量。
9.3.甲方应确保所有邮件在转交给承运人之前,已按照万国邮联标准粘贴面单、挂互换局袋牌、准备好CN路单。
9.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交邮计划,明确交付时间点、交付地点,遇有变化应提前通知乙方。
9.5.甲方交付的邮件,应符合航空运输行业的承运要求。
9.6.甲方通知乙方,航空邮件容器包内含邮政物品,如万国邮政联盟所定义,邮政物品的内容或受特定邮政保密义务(以下简称“邮政安全”)的约束。对此类邮政安全的侵犯可能会受到行政、刑事和/或民事诉讼。
9.7.甲方应保证国际邮件总包包装符合运输要求。
10.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作为承运人,仅接收符合UPU及IATA航空运输规定及本协议中概述或适用的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适航邮件,甲方需确保邮袋外包装及袋牌完好、合规。甲方交付国际邮袋存在包装损坏、标签不完整、路单缺失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补充完善,如甲方无法消除存在的问题,乙方有权拒绝承运问题邮袋。
10.2.乙方有客观合理的证据认为甲方交付的邮件是非法或者危险的,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10.3.甲方未按约定付款的,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10.4.乙方应尽其能力,在合理预期的范围内,保管期间免受天气、灰尘、损坏、丢失或盗窃。
10.5.如果运输因乙方的过错而中断,乙方应负责将邮件退回甲方原出港口岸或储存,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与甲方协商处理,积极拯救。
10.6.乙方应制定应急计划,以考虑到可能发生的计划外事件或情况,保证运输稳定。
10.7.如果邮件不能送到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应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存放在乙方可控的范围内,并联系目的地的另一个移交地点。
10.8.乙方到达交付地点后,交付给目的地邮政,并将交邮信息告知甲方。
10.9.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接收邮件的,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反馈节点信息。
10.10.如果乙方被授权检查国际邮件总包,应使用X光或其他技术手段,不应破坏邮件总包。
10.11.乙方确保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知晓,航空邮件容器包内含邮政物品,如万国邮政联盟所定义,邮政物品内容或受特定邮政保密义务(以下简称“邮政安全”)的约束。对此类邮政安全的侵犯可能会受到行政、刑事和/或民事诉讼。
10.12.乙方有权在不打开邮袋的情况下,通过目视或使用技术(例如 X 射线、ETD)检查(筛选)邮袋,以判断其在航空安全法规和国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运输邮袋。
10.1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享有对甲方邮件的留置权。如果乙方选择暂缓处理邮袋以防疑似损坏、盗窃或篡改,乙方应取得甲方的单独书面同意。乙方应运输不受影响的剩余邮件并相应修改文件。乙方应尽快通知甲方关于涉嫌损坏、盗窃或篡改的邮件情况,并应要求允许甲方在乙方场所检查邮件。乙方应记录受影响的邮件明细并提供给甲方。
10.14.乙方不得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纠纷拒绝在目的地交付邮件。
11.免责条款
一方因下列不可抗力情形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包括:严重火灾、洪水、风暴、地震、台风、海啸、瘟疫及其他流行病、法律、政令、规定、制裁、限制、战争、武装冲突或威胁、禁运、革命、暴动、洗劫、罢工,以及境内外邮政停止邮件接收派送,以及受疫情影响关闭领空、机场、航路等情形。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出现后尽快告知另一方,延迟告知不能免责。
12.违约责任
12.1.责任
12.1.1.乙方应承担本合同中提供服务期间所造成邮件丢失、被盗或损坏等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1.2.乙方因承运甲方邮件导致的直接损失或损害,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则甲方应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公约和万国邮联法案及本合同相关约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2.1.3.甲方应承担在中转或目的地,因目的地邮政或甲方指定代理未能接管邮件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成本,但前提是乙方已妥善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2.责任限制
在本条约定下,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如下:
12.2.1.乙方对甲方的责任不应超过万国邮联法案规定的甲方对其客户的责任;
12.2.2第 12.2.1 条所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损害是因一方或其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疏忽行为所造成的,或根据上述第 12.1.3条引起的索赔,除非适用的国家法律另有明确排除或限制,否则应不受限制,并且仅限于此类排除或限制的范围内。
12.3.豁免责任
12.3.1.如甲方或目的地邮政或其指定代理人拒绝或未能交出邮件/占有邮件和/或拒绝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接受邮件,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坏或延误的责任:
12.3.1.1.遵守本协议中约定的交接程序,包括按照规定的处理时间在约定地点交接,并提供完整和适当的文件,和EDI信息传输;
12.3.1.2.在尽可能短的准备时间内向甲方提供了适当的通知,包括尝试移交/交付的日期和时间,在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可以得到目的地邮政或其指定代理人的确认、确认拒绝和/或提供拒绝占有邮件的理由。
12.3.2.在第12.3.1条款所述情形下,乙方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进行的额外处理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应提供所有支持证据。
12.3.3.任何一方因任何超出其控制或其代理人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延迟或未能履行其义务,只要该方继续受到因第11条所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承担责任。
12.3.4.寻求依赖本条款规定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努力尽快履行其义务。
12.3.5.在任何情况下,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导致的邮件或任何其他财产的延误、丢失、被盗、损坏或毁坏,乙方概不负责:
12.3.5.1.其内容的固有缺陷、质量或缺陷;
12.3.5.2.邮件包装有缺陷;
12.3.5.3.战争或武装冲突行为;
12.3.5.4.与邮件的入境、出境或转运有关的公权力行为。
13.合同有效期
13.1.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后,自 年 月 日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如签署/盖章时间晚于前述生效时间,双方一致确认,合同生效时间追溯至 年 月 日。
13.2.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终止部分线路或全部线路的合作关系,甲方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14.合规
14.1.在协议(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甲方有权:(1)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包括协议项下订单),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2)将乙方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全面业务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各级机构的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14.2.乙方充分理解并承诺、同意,乙方不属于“中国邮政企业员工经办企业”[中国邮政企业员工经办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与中国邮政企业无投资关系;(2)中国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中国邮政企业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或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中国邮政企业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否则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本协议(合同)除赔偿条款外自始无效。
14.3.因乙方原因,或因乙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不积极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或因乙方违背公序良俗、泄露甲方秘密等造成甲方或任意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知识产权、企业形象、品牌价值等在内的任何权利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无责任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按照甲方要求处理完毕第三方对甲方的全部索赔;如乙方未在甲方限定的时间、范围等内按甲方要求处理完毕,甲方可自行处理,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或法院/仲裁委生效判决、裁决中由甲方承担的责任,及甲方自行处理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差旅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本条款效力不因本合同到期或解除而失效;本条款与其它赔偿性条款冲突时,以甲方书面认可效力的条款(或条款的部分内容)为准,但监督性、考核性及违约金等非赔偿性条款与本条款同时有效。
15.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或分歧,双方应以建设性、合理的方式协商解决。
任何无法友好解决的争议或分歧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处理。
16.保密条款
双方应承认本合同包含商业敏感信息,并应同意对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其附件以及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除非事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他们应避免向第三方披露任何此类信息。
就本保密条款而言,下列情形除外:(1)向双方的关联公司或所属集团公司提供信息的;(2)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披露的;(3)除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外,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披露的;(4)因本协议所述业务合作事宜需要,信息接收方向其聘请的中介顾问机构披露的。在前述(2)(3)种情形下披露保密信息的,信息接收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后立即向另一方报告,以便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7.修改
本合同代表双方之间的完整理解,只有在此类修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协议双方签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修改。
18.条款独立性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被禁止,则该条款仅在此类无效或禁止的范围内无效,并且不应使该条款的其余部分或本合同的其余条款无效。
19.非排他合同
甲方不签订对全球特快专递邮件、E邮宝、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空运水陆路(SAL)函件、空运水陆路(SAL)包裹的排他性运输合同,并有权根据自身服务需求调整本协议项下航空邮件总包运输计划,此调整包括目的地变更及航班变更。
20.附则
20.1.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本协议中、英文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版为准。
20.2.本合同及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交的和签订的包括合同修改的全部文件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有矛盾,解读的顺序按如下排列:(1)合同条款及附件;(2)应答文件;(3)采购文件。
20.3.本合同所指“通知”,除特别约定外,均指以书面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并以被通知人收到为准。
20.4.合同终止不使任何一方免于偿还现有合同下的债务。
20.5.其他本合同中未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将按照万国邮联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成交线路与价格
2.邮件种类(subclass)代码表和装机顺序
3.考核通知单
4.邮袋级别电子账单明细模版
5.补充考核条款
6.软包板结算条款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1:成交线路与价格
1.散舱协定/软包板协定
1.1 对本部分运输,双方邮件交接按照4.1.1执行,运费按照协定单公斤运价/软包板每块板运价进行实重结算。
如相关线路停航、复航,或乙方实际使用航班信息反生变化,与合同约定的航班号不一致,应提前一周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甲方。
运能编号 | 航司名称 | 航司代码 | 启运站 | 启运站代码 | 第一(第二)中转站 | 第一(第二)中转站代码 | 卸运站 | 卸运站代码 | 首程航班号 | 首程航班计划起飞时间 | 首程航班计划到达时间 | 首程航班班期 | 第一(第二)(第三) 续程航班号 | 航空运输费用(元/kg) | 是否可承运电子特货产品 | 起飞-抵达时限(小时) |
1.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信息系统账号,在甲方系统中录入自然周每航班架次可提供舱位量(甲方提供录入操作培训材料,录入频次不高于每周一次)。
附件2:邮件种类(subclass)代码表及装机顺序
邮件种类(Sub_Class)代码表
邮件装机顺序:乙方应按照预定舱位,以全球邮件特快专递(EMS)、e邮宝(跟踪小包)和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空运水陆路函件、空运水陆路包裹的顺序装机。国际邮件应优先于其他货物装机。遇到运能不足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积压时,国际航空邮件必须按照先进先出的顺序进行装机。
Sub-Class代码 | 名称 | 结算分类 | 电子账单对应邮件种类 (应用在附件4) |
CB | 退回包裹 | 包裹 | 航空总包PA,空运水陆路总包:PB |
CN | 普通包裹 | 包裹 | 航空总包PA,空运水陆路总包:PB |
CV | 保价包裹 | 包裹 | 航空总包PA,空运水陆路总包:PB |
CZ | e包裹 | 包裹 | PA |
ED | 邮政特快专递文件类邮件袋 | EMS | EA |
EM | 邮政特快专递物品类邮件袋 | EMS | EA |
EN | 邮政特快专递邮件混合袋 | EMS | EA |
EZ | EMS轻小件物品 | EMS | EA |
UA | 其他函件袋(AO袋) | 函件 | 航空总包LA,空运水陆路总包LB |
UD | epacket | E邮宝 | EA |
UL | 信函明信片袋(LC袋) | 函件 | 航空总包LA,空运水陆路总包LB |
UM | 印刷品专袋(M袋) | 函件 | 航空总包LA,空运水陆路总包LB |
UN | 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函件混合袋(LC/AO袋) | 函件 | 航空总包LA,空运水陆路总包LB |
UR | 挂号或保价函件总包 | 函件 | 航空总包LA,空运水陆路总包LB |
UX | e邮宝(原寄局六位代码最后一位D)/跟踪小包(原寄局六位代码最后一位A) | e邮宝/跟踪小包 | E邮宝 EA,跟踪小包 LA |
UY | e邮宝(原寄局六位代码最后一位D)/跟踪小包(原寄局六位代码最后 | e邮宝/跟踪小包 | E邮宝 EA,跟踪小包 LA |
UZ | e邮宝(原寄局六位代码最后一位D)/跟踪小包(原寄局六位代码最后一位A) | e邮宝/跟踪小包 | E邮宝 EA,跟踪小包 LA |
附件3:考核通知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因贵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违反贵司与我司签订的国际航空运输合作合同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我司将对上述行为在_________________进行相关考核。具体明细见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明细考核内容
附件4:邮袋级别电子账单明细模版
邮件种类 | 承运人名称 | 邮袋29位条码(Barcode) | CN38时间 | 接收扫描时间 | 启运地点 | 启运时间 | 中转到达地点 | 中转到达时间 | 中转启运时间 | 到达地点 | 目的地到达时间 | 目的地交邮时间 | 收费路由 | 航班号 | 重量 | 费率 | 金额 | 币种 | 账务时期 | 账单编号 | 备注 | 运能编码 | 箱板类型 | 集装器号(板号) |
备注:只支持后缀为CSV格式的文件。
文件内容为:邮件种类、承运人名称、Barcode、CN38时间、接收扫描时间、启运地点、启运时间、中转到达地点、中转到达时间、中转启运时间、到达地点、目的地到达时间、目的地交邮时间、收费路由、航班号、重量、费率、金额、币种、账务时期、账单编号、备注、运能编码、箱板类型、集装器号。
说明:
1.邮件种类:两位英文字母。目前邮件种类为五种,分别为PA-航空包裹、PB-SAL包裹、LA-航空函件、LB-SAL函件、EA - EMS和E邮宝。数据值为PA、PB、LA、LB、EA之一。
2.承运商名称: 三位英文字母,可与甲方联系获取甲方结算系统中的供应商代码。
3.CN38时间、接收扫描时间、启运时间、中转到达时间、中转启运时间、目的地到达时间、目的地交邮时间:时间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200301。包板、包箱结算的启运时间必须填写,其他时间信息如无法获取,可为空;散交邮件结算的目的地到达时间必须填写,其他时间信息如无法获取,可为空。
4.启运地点、中转到达地点(可为空)、到达地点:三位英文字母组成的机场代码。
5.收费路由:收取运费的航段,由三位机场代码加“-”组成,例如:BJS-FRA
6.航班:使用的航班代码及航班号,航班代码和航班号之间不做分隔。例如:AB968,或XY067。
7.重量:格式为数字格式,保留小数位,整数位无逗号分隔。如重量小于1Kg,小数点前保留一位0,例如0.123。如重量为整数,只保留整数位即可,例如12345。
8.费率:格式为数字格式,保留小数位,整数位无逗号分隔。如费率小于1,小数点前保留一位0,例如0.123。如费率为整数,只保留整数位即可,例如12345。
9.金额:格式为数字格式,保留小数点两位,整数位无逗号分隔。如金额小于1,小数点前保留一位0,例如0.12。如金额为整数,只保留整数位即可,例如12345。
10.币种:三位英文字母组成。(人民币代码:RMB,特别提款权代码:SDR)
11.账务时间:格式为YYYYMM,例如202003。
12.每月生成一份CSV格式的邮袋级别电子明细单。
13.运能编号:可联系甲方获取甲方新一代系统中与中标线路对应的运能编号。
14.箱板类型:目前箱板类型分为11类,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分别为D-散交邮件、J-包机、X-包箱(包仓)、B-包板、H-高整板、L-低整板、A-高混板、C-低混板、P-平高板、O-预设版型一、T-预设版型二。如果为包板运输,承运商需要进一步区分板型(H-高整板、L-低整板、A-高混板、C-低混板、P-平高板、O-预设版型一、T-预设版型二),如无法区分需要填写B-包板。
附件5:补充考核条款
航班时效要求 | 考核办法 | ||||||||
省份 | 启运站/互换局 | 洲际区域 | 寄达国/地区 | 寄达地 | 国内交航-境外交邮(天) | 舱位性质 (散舱/包板) | 考核要求 国内交航-境外交邮(天) | 超时处罚值 | 考核要求 |
上海 | PVG | 北美洲 | 美国 | 洛杉矶 | 3-5 | 散舱或软包板 | 5 | 95% | ①统计期间:【月度】 ②邮件在“国内交航-境外交邮”段耗时低于考核要求天数判定为合格,超过考核要求天数判定为超时(国内交航信息:航空公司接收,境外交邮信息:外交换站总包接收/总包到达寄达地/境外进口总包接收); ③单月邮件合格率低于“超时处罚值”则进行考核,具体考核金额=(100%-实际合格率)*10%*该路向当月运费; 举例1:实际合格率80%则考核金额=该路向当月运费*(1-80%)*10%; 举例2:实际合格率50%则考核金额=该路向当月运费*(1-50%)*10%。 |
上海 | PVG | 纽约 | 3-5 | 散舱或软包板 | 5 | 95% | |||
上海 | PVG | 芝加哥 | 3-5 | 散舱或软包板 | 5 | 95% | |||
上海 | PVG | 北美洲 | 加拿大 | 多伦多 | 3-5 | 散舱或软包板 | 5 | 95% | |
上海 | PVG | 温哥华 | 3-5 | 散舱或软包板 | 5 | 95% | |||
上海 | PVG | 大洋洲 | 澳大利亚 | 悉尼 | 4-5 | 散舱或软包板 | 5 | 80% | |
上海 | PVG | 墨尔本 | 4-5 | 散舱或软包板 | 5 | 80% | |||
上海 | PVG | 大洋洲 | 新西兰 | 奥克兰 | 4-5 | 散舱或软包板 | 5 | 80% | |
上海 | PVG | 北美洲 | 墨西哥 | 墨西哥城 | 4-6 | 散舱或软包板 | 6 | 50% | |
上海 | PVG | 欧洲 | 英国 | 兰利 | 2-4 | 散舱或软包板 | 4 | 95% | |
上海 | PVG | 欧洲 | 法国 | 罗斯 | 2-4 | 散舱或软包板 | 4 | 95% | |
上海 | PVG | 欧洲 | 德国 | 法兰克福 | 2-4 | 散舱或软包板 | 4 | 95% | |
上海 | PVG | 欧洲 | 意大利 | 米兰 | 2-4 | 散舱或软包板 | 4 | 95% | |
上海 | PVG | 欧洲 | 西班牙 | 马德里 | 2-4 | 散舱或软包板 | 4 | 95% | |
上海 | PVG | 欧洲 | 瑞士 | 日内瓦 | 2-4 | 散舱或软包板 | 4 | 80% | |
上海 | PVG | 苏黎世 | 2-4 | 散舱或软包板 | 4 | 80% | |||
上海 | PVG | 亚洲 | 以色列 | 特拉维夫 | 3-5 | 散舱或软包板 | 5 | 80% | |
上海 | PVG | 欧洲 | 俄罗斯 | 莫斯科 | 8-10 | 散舱或软包板 | 10 | 80% | |
上海 | PVG | 南美洲 | 智利 | 圣地亚哥 | 8-10 | 散舱或软包板 | 10 | 80% | |
上海 | PVG | 南美洲 | 巴西 | 圣保罗 | 8-10 | 散舱或软包板 | 10 | 50% | |
上海 | PVG | 库里提巴 | 8-10 | 散舱或软包板 | 10 | 50% | |||
上海 | PVG | 亚洲 | 日本 | 东京 | 1-2 | 散舱或软包板 | 2 | 95% |
直航或中转不超1程
附件6:软包板结算条款 一、约定的软包板按照每块板价格乘以板数结算运费。结算货币单位为人民币RMB。 二、结算要求:乙方上传箱板号与报账箱板号需一致,乙方结算时需提供板箱号与邮袋关联信息, 经甲方账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核对后予以软包板运费结算。 |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
投标函
致: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 二 份:
1.开标一览表
2.分项报价表(如有)
3.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4.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
5.资格证明文件
6.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和技术条款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7.由(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金额数和币种)。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服务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2.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号(澄清文件)(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日历日。
5.我方同意投标人须知中第15.6条款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我方同意贵方以贵方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处置我方所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6.我方承诺,与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
7.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话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性别:
职务: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 性别 : 年龄:______
身份证号码: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附件3-1
开标一览表(包件 )
采购项目及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详见附件:2023年旺季上海口岸国际航空补充运能采购报价表(sheet:承运商填报表(软包板))。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此表在报价文件中必须包括,还需另外提供一份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投标人根据第五章 技术服务需求书中的相关运能需求填报报价表。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报价均为含税价。
3、报价表中所报航班为近期(2个月内)正常飞行航班,必须真实有效。
4、同一路向如供应商有多个响应航班,同一航空公司代码的5个邮件发运品种的报价须保持一致。
附件3-2
分项报价表(包件 )
采购项目及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详见附件:2023年旺季上海口岸国际航空补充运能采购报价表(sheet:承运商填报表(散舱))。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此表在报价文件中必须包括,还需另外提供一份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投标人根据第五章 技术服务需求书中的相关运能需求填报报价表。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报价均为含税价。
3、报价表中所报航班为近期(2个月内)正常飞行航班,必须真实有效。
4、同一路向如供应商有多个响应航班,同一航空公司代码的5个邮件发运品种的报价须保持一致。
附件4:
技术偏离表
工艺规格要求 | 偏离(正/负) | 偏离说明 |
注:
1、投标人须根据“第五章:技术服务需求书”中技术指标要求,在此表中明确填写并注明“正偏离”(有利于招标人的偏离)或“负偏离”(有利于投标人的偏离)。
2、若无偏离,应当明确标注“无偏离”。
3、投标人若未填写此表,将被认为响应招标文件全部技术要求。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5: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离 (正/负) | 偏离 说明 |
1 | 付款方式 | |||
2 | 服务期限 | |||
3 | ... | |||
… | ... | |||
注:
1、投标人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资料表及合同条款,如在应答时有偏离,须在此表中明确填写并注明“正偏离”(有利于招标人的偏离)或“负偏离”(有利于投标人的偏离)。
2、投标人须如实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若无偏离,应当明确标注“无偏离”。
3、投标人若未填写此表,将被认为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商务条款。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6: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全称 | ||||||||
办公地址 | ||||||||
企业性质 | 注册资金 (万元) | 成立日期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本项目负责人 | 职务 | 专业资格 | ||||||
工厂地址 | 工厂规模 | |||||||
银行资信证明情况 | ||||||||
财务状况 | 年度 | 业务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资产负债率 | |||
2020年 | ||||||||
2021年 | ||||||||
2022年 | ||||||||
报价人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 ||||||||
注:报价人必须如实填写,若有虚假,一经查实,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7:
上海邮政采购项目不串通投标承诺书
(供应商签署)
为保证 项目采购工作的合法开展,维护采购工作的正常秩序,我公司承诺知晓以下事项,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中国邮政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应答)文件进行特征码检查,递交投标(应答)文件的设备需为投标人自主可控的电脑终端设备,不得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如开标/评审后发现不同投标(应答)人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网卡信息/MAC地址、CPU信息/CPUID信息同时完全一致的,对本项目该投标(应答)人投标(应答)的标包/标段予以否决。
二、按相关招标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特此承诺。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邮政招标采购项目廉洁自律承诺书
(投标单位签署)
为保证 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合法开展,维护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我公司特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规范本公司的招标采购工作保证做到合法竞标、正当竞争。
二、本公司保证在招标工作中承诺做到: 1.不与其他竞租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贵单位的合法权益; 2.不与招租人串通投标,损害企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不以向招租人或者评标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给予评标工作人员、评标监督人员及其亲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4.竞标报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保证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扰乱贵公司的招标工作。
三、本公司承诺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况: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员工持股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四、我公司承诺在采购活动中,如有违反第二条、第三条的行为,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愿意按照《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且退出该采购项目。
五、我司及公司关联企业无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客户的身份参与到本服务供应合同内容中的服务项目,如有违反本承诺书的情况,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六、我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反商业贿赂制度,不与邮政企业员工经办企业交易,承诺满足以下要求:
(一)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为对方相关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利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甲方有权:(1)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包括合同项下订单),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2)将乙方纳入甲方合作“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全面业务合作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各级机构的经济业务往来。
(二)乙方充分理解并承诺、同意,乙方不属于“邮政企业员工经办企业”,否则本合同除赔偿条款外自始无效。“邮政企业员工经办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与邮政企业无投资关系;(2)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领导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邮政企业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或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企业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特此承诺。
竞租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租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8: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国航协航空运输代理企业安保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或可开具经双方约定具有法律效应的相关结算凭证承诺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无重大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查询截图; 投标人不存在以下情况的承诺函:(1)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单位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2)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员工持股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投标人不存在以下情况的承诺函参考格式如下:
承诺函
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我公司[公司全称]承诺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不存在下述情况:
(1)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单位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
(2)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员工持股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特此说明!
投标人全称: (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承诺函参考格式如下:
承诺函
我司承诺如下:
1.我司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确保提供的航班舱位量,满足运能需求;
2.我司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提供的航班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3.我司承诺在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承担相应的国际航空运输工作,否则取消相关线路的承运资格。
特此说明!
投标人全称: (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0:
其他体现投标人实力的有效期内的认证和资质材料
第五章 技术服务需求书
采购内容
为满足国际业务分公司按照2023年旺季期间VIP客户重点路向日均运能的需求,上海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以色列、俄罗斯、智利、巴西、日本16个国家22个路向国际航空补充运能,包含从上海口岸至寄达地机场的地面服务、满足时效的直航和转航航班且中转不超1程的航空运输服务,以及到达目的国(地区)后将邮件安全、准确地交付目的地邮政、其代理人或上海邮政指定的合作方的全程服务。拟对上海市分公司2023年旺季上海岸国际航空补充运能进行采购。预计4个月的采购金额为12562.80万元。
寄达国 | 寄达地 | 日均发运量(KG) | 预计每周需求板数 | 按软包板测算合计4个月运费(万元) | 时限需求 国内交航-境外交邮(天) |
美国 | 洛杉矶 | 700 | 4 | 536.92 | 3-5 |
纽约 | 1200 | 6 | 805.36 | 3-5 | |
芝加哥 | 2300 | 11 | 1476.44 | 3-5 | |
加拿大 | 多伦多 | 900 | 5 | 745.72 | 3-5 |
温哥华 | 500 | 3 | 447.44 | 3-5 | |
澳大利亚 | 悉尼 | 100 | 1 | 139.20 | 4-5 |
墨尔本 | 100 | 1 | 139.20 | 4-5 | |
新西兰 | 奥克兰 | 350 | 2 | 273.44 | 4-5 |
墨西哥 | 墨西哥城 | 220 | 1 | 181.44 | 4-6 |
英国 | 兰利 | 1200 | 6 | 879.96 | 2-4 |
法国 | 罗斯 | 1500 | 7 | 1026.60 | 2-4 |
德国 | 法兰克福 | 1200 | 6 | 879.96 | 2-4 |
意大利 | 米兰 | 1200 | 6 | 879.96 | 2-4 |
西班牙 | 马德里 | 1200 | 6 | 879.96 | 2-4 |
瑞士 | 日内瓦 | 17 | 1 | 129.24 | 2-4 |
苏黎世 | 19 | 1 | 129.24 | 2-4 | |
以色列 | 特拉维夫 | 2000 | 10 | 1218.00 | 3-5 |
俄罗斯 | 莫斯科 | 450 | 2 | 268.44 | 8-10 |
智利 | 圣地亚哥 | 105 | 1 | 149.16 | 8-10 |
巴西 | 圣保罗 | 150 | 1 | 183.96 | 8-10 |
库里提巴 | 75 | 1 | 183.96 | 8-10 | |
日本 | 东京 | 5900 | 29 | 1009.20 | 1-2 |
寄达国 | 寄达地 | 日均发运量(KG) | 按散舱测算合计4个月运费+(万元) | 时限需求 国内交航-境外交邮(天) |
美国 | 洛杉矶 | 700 | 453.60 | 3-5 |
纽约 | 1200 | 777.60 | 3-5 | |
芝加哥 | 2300 | 1494.44 | 3-5 | |
加拿大 | 多伦多 | 900 | 648.00 | 3-5 |
温哥华 | 500 | 360.00 | 3-5 | |
澳大利亚 | 悉尼 | 100 | 67.20 | 4-5 |
墨尔本 | 100 | 67.20 | 4-5 | |
新西兰 | 奥克兰 | 350 | 231.00 | 4-5 |
墨西哥 | 墨西哥城 | 220 | 192.72 | 4-6 |
英国 | 兰利 | 1200 | 849.60 | 2-4 |
法国 | 罗斯 | 1500 | 1062.00 | 2-4 |
德国 | 法兰克福 | 1200 | 849.60 | 2-4 |
意大利 | 米兰 | 1200 | 849.60 | 2-4 |
西班牙 | 马德里 | 1200 | 849.60 | 2-4 |
瑞士 | 日内瓦 | 17 | 10.60 | 2-4 |
苏黎世 | 19 | 11.84 | 2-4 | |
以色列 | 特拉维夫 | 2000 | 1176.00 | 3-5 |
俄罗斯 | 莫斯科 | 450 | 291.60 | 8-10 |
智利 | 圣地亚哥 | 105 | 75.60 | 8-10 |
巴西 | 圣保罗 | 150 | 133.20 | 8-10 |
库里提巴 | 75 | 66.60 | 8-10 | |
日本 | 东京 | 5900 | 991.20 | 1-2 |
服务内容流程及考核要求
(一)服务内容及流程
1.1.邮件交接
1.1.1.乙方提供航空运输(包含地面操作及信息采集服务),由甲方以邮袋为最小单元与乙方进行邮件交接。甲方于计划航班起飞前4小时将邮袋交给乙方,交接地点为甲方所属口岸机场货站安检口。
1.2.交接凭证
1.2.1.航空邮件运输均使用邮联规定的相关单式。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件(EMS)、国际e邮宝和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的总包路单均为CN38(AV7),SAL邮件为CN41。相关路单的使用规则如下:
1.2.1.1.甲方在向乙方交付邮件时,提供至少6份路单作为运输凭证。
1.2.1.2.乙方在甲方所属口岸机场货站安检口接收邮件时签字并反馈其中一份路单给甲方,证明已接收邮件,并作为双方信息核对辅助依据。
1.2.1.3.乙方保留两份路单。其中,一份交启运机场留存,另一份作为邮件承运的原始文件。
1.2.1.4.邮件在中转机场直接转运,中转机场保留一份路单。
1.2.1.5.剩余两份路单随邮件抵达目的地机场后,一份由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签字,交乙方留存;一份随邮件交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留存。
1.2.1.6.无法通过安检的邮袋需进行退运处理,由甲方对路单进行数据划销;或由甲方在当日邮件交航完毕后,统一出具退运邮袋明细清单并加盖指定人员名章,提供给乙方指定人员。乙方指定人员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退运邮袋明细清单在路单上进行数据划销,甲方所属各航空交换站保存安检退运邮袋明细。本项目合同生效后,由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指定人员名单提供给乙方。
1.2.2.甲乙双方进行邮件交接,乙方向甲方反馈邮袋的接收信息。甲方在接收到乙方反馈的接收信息并发现有差异数据时,将于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双方核对确认后修正相应数据。
1.3.操作、装机、发运、转运和交邮
1.3.1.甲乙双方需对无法运输的邮件进行扫描,并在路单上进行划销、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基于签字确认的路单修改交接信息。
1.3.2.乙方应第一时间将接收的邮件转运至计划作业区域,按照飞机起飞时间,安排足够的地面服务能力。
1.3.3.乙方应确保邮件按计划交航发运,并将启运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1.3.4.乙方航空线路采用多程联运的,应预留足够的二程舱位,确保全程时限。国际邮件在二程中转场停留时间点信息应主动推送给甲方。如二程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指定航班续运的,乙方须安排最早航班续运,并于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内容:原航班号、改航班号、总包号、重量等信息)通知甲方。
1.3.5.乙方应在航班抵达境外机场后8小时内将邮件交至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在交邮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包数量短少、延误、损毁、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拒收等情况,乙方有义务提供境外地服与邮政交接凭证(POD)。
1.4.异常情况应对
1.4.1.甲方在接收到乙方反馈的RESDIT信息(或接收信息)并发现有差异数据时,将第一时间通知乙方派人当日持路单到甲方所在地口岸进行核对,双方核对确认后修改相应数据。如乙方无法在当日之内配合甲方完成核对,则以甲方数据作为接收数据。
1.4.2.在接收、打板、装机、运输、移交货站过程中,发现国际邮件出现容器破损,乙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邮件损毁、丢失的,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
1.4.3.因操作延误等人为原因,导致邮袋未能按计划上机发运的,乙方应第一时间反馈给甲方,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1.4.4.乙方发现错装、漏装邮袋上机,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协商补救措施。
1.4.5.因乙方原因,邮件无法发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库区内退回操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在机场货站安检口交接。
1.4.6.乙方在目的地移交邮件失败的,应第一时间联系甲方,双方协商确定后续作业办法。
4.4.7.当出现实物与信息不符、袋牌无法扫描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可在改正信息后重新交运。
1.4.8.异常信息反馈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乙方应在异常发生后立即主动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甲方。如未按时告知甲方造成邮件延误,依照本项目合同条款进行考核(因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因无法反馈的除外)。
① 因航班临时取消、机械故障、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邮件未能按计划发运;
② 运输过程中发生邮件丢失、误发、损毁、污染、扣留等异常情况。
1.4.9.异常情况处理
①遇飞机故障或航班计划变更可能影响正常发运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并全力协助对受影响邮件的发运做出妥善安排,如有取消相关计划发运量,双方协商确定后续发运计划,如未及时告知甲方造成总包延误,依照延误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②对因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运输的,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邮件进行处理。若邮件未能装机而退回甲方,双方须对路单修改并签字确认。
1.5.信息交互要求
1.5.1.信息交互
指甲乙双方通过UPU平台、数据接口(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CARDIT/RESDIT信息(或预告信息和接收、启运、抵达等信息)。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将邮件交至乙方前发送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系统反馈RESDIT信息(或接收、启运、抵达等信息)。
1.5.2.RESDIT信息(或接收、启运、抵达等信息)反馈
1.5.2.1.接收信息:乙方应对过检后邮袋进行逐袋扫描,生成RESDIT74(或邮件的接收信息),接收完毕后4小时内向甲方信息系统反馈。
1.5.2.2.启运信息:乙方应于航班起飞后12小时向甲方系统反馈RESDIT24(或航班的启运信息)。
1.5.2.3.中转信息: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对中转完成的邮件提供邮袋级别的信息采集,并于航班起飞后12小时内向甲方信息系统反馈二程航班的RESDIT24(或航班的启运信息)。
1.5.2.4.抵达信息:乙方在航班抵达境外机场后12小时内向甲方系统反馈载运邮袋的RESDIT信息(包括RESDIT21或14或40)(或航班的抵达信息)。
1.5.3.ICS2的应对
甲方需在乙方接收扫描邮袋前,将合规的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发送至乙方。合规的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必须包含正确的AR flag及UPU所规定的所有必要信息。乙方通过电子扫描设备核查甲方所交运的通过安检的邮袋,并与甲方所发送的CARDIT(或预告信息)进行对比。信息与实物邮袋不符的,乙方将无法接收,甲方应确保乙方免受因承运邮件产生的任何罚款、索赔、额外费用或相关的不利后果。甲方应改正不正确的CARDIT信息(或预告信息)。
1.6.邮件安全
1.6.1.乙方自接收邮件起,至将邮件交付给目的地邮政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或因必要原因退回至原出港口岸期间,乙方需对邮件的安全负责,确保邮件免受因天气、水、灰尘、损害、污染、丢失或失窃造成的损失。
1.6.2.如邮件出现丢失、损毁、污染等,乙方应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甲方指定人员,书面详述邮件丢失、损害或污染等的具体细节。
1.6.3.如发现丢失或破损等异常情况,甲方应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书面通知乙方的指定部门并附上具体细节、凭证。
(二)考核要求
2.1.全程运输时限
2.1.1.乙方承诺邮件的起飞至抵达时限,实际运行指标不得低于承诺时限。甲方每月按照线路运行情况统计乙方运递时限。对于全月运行指标低于98%、高于95%的,考核该线路当月运费总金额的1%;全月运行指标低于95%的,考核该线路当月运费总金额的2%;对于连续两月运行指标低于90%的线路,甲方有权终止该线路发运计划。
考核金额以甲乙双方确认的运费金额为基础。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邮件延误的,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免责证明。
2.2.舱位执行
2.2.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邮件未能按合同约定条款所规定的起飞前的约定时间交付乙方的,乙方不承担邮件交发当日的延误责任。
2.2.2.如遇极端天气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航班未能按照约定舱位运输邮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航班延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延误航班的配载证明及航班起飞的装载数据等相应证明材料)。
2.2.3.如有航班取消,双方予以免责。
2.3.接收信息反馈率
乙方应对过检后邮袋进行逐袋扫描,产生Resdit74(或邮件接收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甲方。接收信息达标率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相应口岸运费的0.05%,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当出现实物与信息不符、袋牌无法扫描的,乙方应立即与甲方口岸人员联系,协调解决上述问题,并赶发计划航班。
2.4.启运信息反馈率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邮件的真实启运信息。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邮袋的真实启运信息,信息反馈达标率为98%。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相应口岸运费的0.05%,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2.5.抵达信息反馈率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邮件的抵达信息。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邮件交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支付当月运费时拒绝支付缺少抵达信息的邮袋所对应的运费金额。
2.6.上述反馈信息必须按照合同条款款规定时间内反馈完毕。每超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扣减乙方被考核邮袋(见附件3)运费的0.01%,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2.7.虚假反馈
对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反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发现一次,甲方考核乙方10万元人民币,并对虚假信息影响的邮件考核100元人民币/件。同时,甲方有权对该发运计划进行调整或终止。基于飞行器的落地信息产生的抵达信息不被视为虚假反馈。
2.8.考核确认
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质量考核通报,明确考核内容,并按月开具《考核通知单》。
2.9.考核款项的支付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从待支付运费中扣除乙方待支付考核款。
(三)履约保证金
按照中标航班预估金额5%收取履约保证金。
(1)根据最低价法,排名第一的签署合同时同步收取。
(2)根据最低价法,排名第二、第三...如后续有业务承接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三、其他
1、本项目签订及付款方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3、账期:合同签订后,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60天内支付(付款日以银行印鉴为准)。
4、根据甲方协同发展战略,建议中标供应商与甲方的合作项目相关款项需支付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开立的公司账户中,如已开立由甲方提供金融增值服务;如尚未开立, 由甲方指定网点提供协助新账户开户服务。
四、后评估办法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供应商后评估考评表 | ||||||||
采购项目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内容: | ||||||
填表单位 (公章):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
一级指标 | 一级权重 | 二级指标 | 二级权重 | 打分依据 | 得分 | 总分 | 扣分情况说明 | |
服务方案执行情况 | 50 | 项目团队人员构成 | 5 | 按合同约定,低于承诺要求的,关键人员每少一个或关键人员资质低于要求的每人扣2分,团队成员比承诺人数少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 ||||
项目组织及进度计划控制 | 5 | 按合同约定进度,完成阶段性任务每超出1天扣1分,扣完为止。 | ||||||
质量保障方案执行 | 10 | 项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合理、实施到位,得满分,质量控制记录不完整,视情况酌情扣减1-5分;若发现过程文本质量问题,每发现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培训等增值服务 | 5 | 按合同约定履行增值服务义务,效果理想得满分,效果良好得4分,效果一般得3分,无提供服务或未履行约定,记0分 | ||||||
服务成果 | 15 | 完成全部服务内容,成果优秀得满分,良好得10-14分,一般得5-9分,较差得0-4分 | ||||||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效沟通 | 10 | 在项目实施过程有定期沟通且效果良好得8-10分,一般得6-7分,较差的3-5分 | ||||||
交货期(服务成果提交) | 15 | 交货期(服务成果提交) | 15 | 成果按期提交得15分,每延迟1天扣1分,扣完为止。 | ||||
售后服务情况 | 15 | 售后服务情况 | 15 | 最终成果提交后,对采购方或使用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情况,优秀得14-15分,良好得12-13分,一般得9-11分,较差得8分或以下。 | ||||
价格(成本)水平 | 10 | 价格水平 | 8 | 服务价格与市场价相比 | ||||
付款条件 | 2 | 提供发票是否合格、及时 | ||||||
信用状况 | 10 | 企业诚信 | 10 | 依据供应商响应情况,是否诚实守信、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打分 | ||||
合计得分 | 0 | |||||||
综合评价: | ||||||||
注: 85分(含)以上为A 级供应商:为在合作中表现较为突出的供应商,可作为此类产品合作的标杆企业。 75-85分(不含)为B 级供应商:为在合作中总体状况良好的供应商,不存在影响整体销售、服务的明显问题。 60-75分(不含)为C 级供应商:为在合作中表现一般的供应商,存在部分问题。 60分(不含)以下为D 级供应商:为表现较差,应淘汰的供应商。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