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2023年雨花区智慧排水管网与GIS系统平台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90.1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2/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附件(1).doc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31026010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雨花智慧城市建设与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年雨花区智慧排水管网与GIS系统平台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3102601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年12月19日-2024年2月18日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4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3.4.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4.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3.5货物的验收 3.5.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3.5.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5.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5.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5.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3.5.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3.5.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3.6.货物包装要求 3.6.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3.6.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3.7.运输和保险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408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项目整体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在试运行(终验)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1549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项目正常运行一年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50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整体项目正常运行三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余款(不计利息),本次支付金额为暂估数,验收完成后由双方据实办理签证结算,实际支付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基数进行计算。本项目最终根据区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情况进行。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圭塘支行(长沙市雨花智慧城市建设与运营有限公司:8201010000008256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质量标准 5.2.1.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2.1.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2.1.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 保证 5.2.2.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5.2.2.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2.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5.2.2.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2.2.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且验收需满足市、区数据管理等部门验收标准及要求,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合同价款支付 6.4.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4.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6.4.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6.4.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6.4.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6.5伴随服务 6.5.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5.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6.5.2.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6.5.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6.5.2.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5.2.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6.5.2.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5.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6.6合同的变更 6.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6.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6.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6.7合同中止与终止 6.7.1合同的中止 6.7.1.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6.7.1.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6.7.2合同的终止 6.7.2.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6.7.2.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7.2.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6.7.2.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7.2.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6.8合同转让和分包 6.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6.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6.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6.9不可抗力 6.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6.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4.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7.4.1.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4.1.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7.4.1.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4.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5.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5.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5.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法律适用 1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2通知 11.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3合同未尽事项 11.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11.3.2货物服务说明一览表及软件功能点清单一览表详见附件(1) 11.4 本期需新增建设的积水点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站点 本次建设的17个管道液位监测站投入式液位计接入微功耗测控终端,14个积水点液位监测站电子水尺接入遥测终端机,按照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水文监测数据通讯规约,采用4G/5G无线网络方式,将管道监测液位和路面监测液位传送到雨花区智慧排水管网与GIS系统平台;新建14个积水视频监控站点以租用数据链路的方式接入至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新建积水监测站点位表
备注:1.以上建设点位为暂定点位,甲方保留调整权限。 2.所有建设点位的接电手续,均应严格按照电力部门要求办理。 11.5大屏显示系统需求 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会议室为板房结构,会议室长13.6米、宽3.8米、高2.4米,约为51.86平方米。通过新建LED会议平板一体机系统可以实现对的整个雨花区智慧排水管网与GIS系统平台所需要显示的各种情况的动态监管,可随时对各种采集到的监控信号、网络信号及各种计算机图形信息进行多画面显示和分析,能够直观、完整、准确、清晰、灵活的显示任意有关来自各方面信息,便于及时做出判断和处理,实现实时监控和集中指挥、统一管控的目的;同时新建的大屏显示系统还需用于中心召开各类日常会议。 11.6项目管理要求及说明 11.6.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6.1.1乙方负责产品到储备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1.6.1.2乙方负责产品在储备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1.6.1.3乙方负责其派出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11.6.2安装调试 11.6.2.1乙方须加强组织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11.6.2.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图纸等,移交甲方。 11.6.2.3在产品运输、保管、安装、维护过程中的一切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11.6.3测试验收 11.6.3.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且验收需满足市、区数据管理等部门验收标准及要求,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11.6.3.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6.4质量保证 11.6.4.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11.6.4.2整体项目质保期3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包含。 11.6.4.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货物维护等要求无条件上门服务。 11.6.5售后服务 11.6.5.1系统维护 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11.6.5.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防汛紧急期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11.6.5.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所投产品必须在甲方所在地具有维修保养服务点,遇到重大故障,4小时内提供相同性能的备用设备。 11.6.5.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全权负责(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1.6.6培训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负责培训,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水平。 11.6.7结算方式及要求 11.6.7.1交货时间及地点 (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安装调试合格,具备验收要求。 (2)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11.6.7.2结算方法 (1)付款人: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项目整体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在试运行(终验)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项目正常运行一年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验收完成后由双方据实办理签证结算,余款在整体项目正常运行三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本项目最终根据区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情况进行。 11.6.7.3项目中使用的相关软件必须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11.6.7.4本项目单价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税金、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其中主要设备购置配备如投入式液位计、电子水尺、微功耗测控终端、网络红外球机、遥测终端机、硬盘录像机、监控级硬盘、机柜、交换机、显示器、设备箱、LED会议平板一体机、LED配套支架、无线投屏器、大屏操作电脑、管网数据服务器、管网应用服务器、管网数据处理工作站、移动硬盘、后备电源等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或增减,验收完成后由双方据实办理签证结算,最终结算金额(包括不限于清单中硬件与软件的全部内容)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 11.6.7.5安全责任:在实施过程上从事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及第三人,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人身疾病及财产损失、意外事故或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并自行负责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 11.6.7.6乙方必须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文明施工作业标准,确保室外施工场地区域道路通畅,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做到工完场清,达到长沙市关于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标准、长沙市扬尘防治治理标准等。 11.6.7.7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3套完整、准确、齐全的竣工资料与结算资料,装订成册。 11.6.7.8在项目实施过程上,甲方严格按照《长沙市雨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区数据资源中心、区财政局颁布的《长沙市雨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乙方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甲方、市区数据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11.6.7.9甲方的其他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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