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盘锦市气象局盘锦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用系统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11/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hzc(qx)2022-008
预算金额29.45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盘锦市气象局盘锦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用系统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LHZC(QX)2022-008(招标文件编号:LHZC(QX)2022-008)
二、项目名称:盘锦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用系统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辽宁芸瑞达气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33号互联网创业大厦TL-5211
中标(成交)金额:27.85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辽宁芸瑞达气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盘锦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用系统 | 芸瑞达 | 综合 | 1套 | 2785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畅、李俊和、王嘉源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4177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盘锦市气象局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43号
联系方式:王嘉源、1524277519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东跃街裕祥融城小区5#601
联系方式:郑志强 0427-28753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嘉源
电 话: 1524277519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盘锦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用系统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软件/其他计算机软件 |
||
采购单位 | 盘锦市气象局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22年11月28日 10:19 |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 刘畅、李俊和、王嘉源 | ||
总成交金额 | ¥27.85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王嘉源 | ||
项目联系电话 | 15242775197 | ||
采购单位 | 盘锦市气象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43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王嘉源、15242775197 | ||
代理机构名称 | 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东跃街裕祥融城小区5#601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郑志强 0427-2875330 | ||
附件: | |||
附件1 | 询价文件-盘锦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用系统采购项目(正式版).pdf询价文件-盘锦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用系统采购项目(正式版).pdf |
盘锦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用系统采购项
目
询价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盘锦市气象局
代理单位: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目录
采购公告
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
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
附件:1.响应文件格式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说明:采购文件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盘锦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用系统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盘锦市气象局的委托,对盘锦气象灾害
风险普查应用系统采购项目组织询价采购。按照规定程序已办理了采购备案手续,通
过询价择优选取具有相应资格的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如下:
1.项目名称:盘锦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用系统采购项目
2.采购单位:盘锦市气象局
3.地点:盘锦市兴隆台区
4.资金来源:自筹
5.采购预算:294500.00元
6.供货期: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
7.采购范围:盘锦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用系统采购项目包括:综合数据显示模块、灾
害风险普查、基础数据等模块。(详见询价文件)
8.质量标准:达到采购人需求
9.询价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交至招标人处。
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3、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或转包;
4、本项目投标供应商需具备下列条件: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企业代码证。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亲自投标)、授权代表身份证(授权代表投标的,还需
提供法人代表身份复印件及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书)。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及出售询价文件地点和要求:
1、报名及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3日截止(节假日除外,每
日8:30-11:00、13:00-16:30北京时间)
2、报名要求: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到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名: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当即返
还,复印件留存备查,报名手续齐全并符合要求后方可购买询价文件。
3、出售询价文件起止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3日截止(节假日除外,每日8:30-
11:00、13:00-16:30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东跃街裕祥融
城小区5#601)
4、询价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四、询价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2年11月2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盘锦市气象局二楼会议室
发布媒介:此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注:以上内容最终以询价文件为准。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盘锦市气象局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43号
联系人:王嘉源
电话:15242775197
采购代理机构: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东跃街裕祥融城小区5#601
联系人:郑工
电话:0427-2875330
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8日
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盘锦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用系统采购项目 |
2 | 供货地点 | 盘锦市气象局指定地点 |
3 | 采购方式 | 公开询价 |
4 | 采购范围 | 盘锦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用系统采购项目包括:综合数据显示模块、灾害风险普查、基础数据等模块。(详见采购项目需求) |
5 | 质量标准 | 达到采购人需求 |
6 | 供货期 | 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 |
7 | 资金来源 | 自筹 |
8 |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 拦标价:294500.00元,凡报价高于最高限价为无效投标。 |
9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开标之日起90天(日历日) |
10 | 报价保证金 | 报价保证金的形式: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报价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交至招标人处。注: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如采用电汇方式,则本项目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汇款并注明投标企业名称及项目名称。 |
11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12 |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 递交文件地址:盘锦市气象局二楼会议室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
13 | 开标 | 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盘锦市气象局二楼会议室 |
14 | 评审办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15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履约保证金 |
16 | 质保期 | 本项目质保期为1年以上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7 | 其他要求 | 1、如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此次投标按照废标处理,今后清除在采购单位投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
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
项目 | 内容 |
2.投标函 | |
3.报价一览表 | |
符合性审查材料 | 1.响应文件封面 |
4.分项报价表 | |
5.报价明细表 | |
资格性审查材料 | 1.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 |
资格性审查材料 |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资格性审查材料 | 3.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
2.所投产品相关资料 | |
其他材料 | 1.供货安装方案 |
其他材料 | 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数据和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库办[2003]38号》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如果有多家投标人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库办[2003]38号》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如果有多家投标人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
注:1.“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就不得进入
下一阶段的评审。
3.对于给定格式的,必须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投标人可
以自行设计。
4.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以上表格投标文件内容的顺序进行装
订。
5.不具有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授权的投标无
效。
6.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提供该材料
的复印件。
7.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
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
平台建设采用集约化的方式,以风险普查区划与评估为载体,汇聚防
灾减灾基础数据、风云卫星、雷达、实况、智能网格预报于一体的综合气
象灾害风险普查应用系统。
一、综合数据显示模块
1、雷达组网产品处理与应用
雷达组网产品展示分为省内雷达基数据组网产品处理与展示、东北雷
达产品图展示、全国雷达拼图产品图展示。其中省内雷达基数据组网产品
处理方式实时获取省内基数据,对雷达基数据做质量控制处理,对雷达数
据进行解析处理,雷达数据坐标处理转换,根据反射率最大值法对雷达基
数据进行组网处理,最终生成经纬网格的雷达组网数据,将雷达组网数据
生成雷达组网图片产品并利用GIS系统叠加到地图上展示,提供雷达组网
产品图播放功能,实时查看雷达回波变化。从中央气象台实时采集下载东
北拼图产品和全国拼图产品进行实时展示。
2、风云2g数据应用
实时从天擎大数据云平台采集风云2g数据。对数据进行解析处理,提
取可见光通道和红外通道数据集,生成可见光和云图产品图,利用GIS系
统进行产品图叠加,提供产品图动态播放功能。
3、地面观测站数据应用
实时从天擎大数据云平台接口获取国家站和区域站气象观测要素数
据,按照要素进行排序显示。对全市气象观测站点进行插值处理生成格点
化数据,绘制全市降水要素分布图,利用GIS系统进行气象要素分布图叠
加展示。
4、多源数据融合产品应用
实时从天擎大数据云平台接口下载多源数据融合降水和风要素产品数
据,对数据进行解析处理生成多源数据融合产品分布图。通过多源数据融
合产品与GIS系统叠加应用,能够获取全市任意一点的气象要素信息。处
理生成多源数据融合风流线叠加到GIS系统展示。处理生成多源数据融合
降水分布图并在GIS系统叠加展示。
5、智能网格预报产品应用
实时从天擎大数据云平台接口下载智能网格预报降水要素产品。对数
据进行解析处理生成智能网格降水分布图,利用GIS系统进行叠加显示,
通过智能网格产品与GIS系统叠加应用,获取全市任意一点气象要素预报
信息。
6、地波雷达数据处理与应用
实时获取解析地波雷达风场、流场、浪场数据集,利用GIS系统叠加
显示。
7、实况数据查询
可以根据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进行数据查询。可以显示0小时(0-1小
时)数据。
二、灾害风险普查
22.7响应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规则修正: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按上述规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审价格,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
接受按上述规则修正后的价格,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
收。
23.响应文件的澄清
23.1在评审期间,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询价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
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4.评审方法及评标标准
24.1询价小组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及评标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
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
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
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2)合理低价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购
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的评审方法。
24.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询价小组根据评审方法对每个有效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
高的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序。
(2)询价小组完成评审后,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确定排序第
一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或将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名单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
按照询价小组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询价小组认
为排在最前面的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明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
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
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询价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资格,按顺序确
定排在其后第一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24.3采用合理低价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询价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对每个有效响应文件进行打
分,其余得分再计算简单算术平均数的方法计算供应商的最终得分,最终得分按四舍
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2)询价小组完成评标后,须向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得分最高的
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或询价小组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
果,将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名单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询价小组评审报告中推
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4.4按上述评审方法确定的符合成交条件的投标人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则以
投标报价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技术优
劣确定成交供应商;技术相同的,由评标专家投票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
排序。
24.5评审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询价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5.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25.1询价会之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
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5.2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
采购合同方面向询价小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
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授予政府采购合同
26.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
除本须知第28条规定的情况外,询价小组将把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
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服务能力且符合评标方法及
评标标准规定的成交供应商。
27.资格后审
27.1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
购合同的能力(即供应商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他有必要了解的
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
27.2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响应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
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和内容。
28.采购单位宣布废标的权利
28.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
人: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发包单位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和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
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采购机构将重新组
织采购。
29.成交通知书
29.1在询价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成交供应商见此公告后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
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至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29.2该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
组成部分,对采购单位、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采购单位无故改变成交结果、成
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资格或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都应承担法律
责任。
29.3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资格,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
转让,否则将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
30.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0.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
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持成交通知书至采购单位合同监管部门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
30.2如果成交供应商不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要求签订或拒签政府采
购合同,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如果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资格将授予排名次低
的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30.3谈判文件(含澄清、补遗、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含澄清文
件)、成交通知书等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
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做实质性改变。
31.询问和质疑
31.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约束,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1.2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
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
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
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1.3质疑人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
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同级政府采购管
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31.4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发包单
位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2.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执行。
附件3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与合同格式(仅供参考)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
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
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
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
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
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
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
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
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
验合格确认书。
1.9“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指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
1.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
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
文件及音像资料。
1.11“保修期”指自《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
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4“采购文件”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15“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
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
“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
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5.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
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
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
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辽宁省省直单位政
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
据。
5.3货物保修期自《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
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
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
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
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
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
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
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
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
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8.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8.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8.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采购
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
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
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
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9.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
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
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
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
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
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
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
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
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
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
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
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
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1.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约
定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
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1.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关
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0〕
418号]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1.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
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
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1.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
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1.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
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1.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1.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
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
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
责任。
11.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
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
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11.2.9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
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
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
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
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2.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
的一切损失;
12.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
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
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
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2.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
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2.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
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
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2.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
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2.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
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
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2.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
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
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
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
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
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
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
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
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
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
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
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
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
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
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
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5.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
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
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
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
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
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
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
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
门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20.1采购文件;
20.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中标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采购文件附件4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仅供参考)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和(供方名称)(以下
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价格明细
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七、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日期:,年月日供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日期:,年月日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