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时间:总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历天(包括节假日和雨天、雪天、冰冻等不利天气在内),总工期不予任何原因进行调整,计划开工日期 2023年11月1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计划完工时间为 2024年10月31日
由乙方负责将本趸船拖带航行至交接船地点并固定安放,具体交接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确报。当本趸船达到接船地点,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清交接完毕,本趸船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按时接船。接船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船议定书》。《交接船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交接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交接船议定书》《船舶建造证书》《船舶建造出厂质量证明书》、交船证书清单、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主要机电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 产品合格证、船检证书及说明书1份;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适航证书及检验报告1份。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内河船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或船舶检验证书。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4年,质量保证金相应延期到质保期满止。质保期满甲方扣除因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产生的费用后,甲方无息退还质保金,若质保金不足扣除部分则由乙方补足。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次日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及上门服务等均为免费服务。
1.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建造,如有变更,需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共同商量同意,并作好记录。履约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2.验收试验条件根据甲方委托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代表、乙方和船舶检验部门共同认可的试验大纲,且上述各方确认具备下水、系泊等条件时,方可进行上述工作。3.验收通知乙方在15个工作日前通知甲方关于本趸船计划的下水、系泊等试验时间。在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趸船的试验。如甲方代表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验,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试验的权利,乙方可在船舶检验部门参加的条件下进行试验。船舶检验部门签认的试验、试航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4.实施办法乙方如需对甲方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试验大纲 ”进行修订,在开展试验前30个工作日,乙方应提出修订稿,送甲方、设计及船舶检验部门认可。本趸船所有期间试验由乙方负责,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试验期间因气候突变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双方商定的其它日期继续进行。5.验收本趸船试验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试验的代表应就本趸船试验结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应的试验文件。6.如试验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的要求或存在缺陷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并组织再次试验,直到符合本合同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要求和缺陷消除为止。结果必须通过船舶检验部门签认。7.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8.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9.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0.乙方在准备送货及进行安装调试时,应提前48小时与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11.甲方委派的监理公司必须全程参与并及时给予处理意见。
无内容
7.4本趸船交船期允许的延误除外。从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1.1规定的交船日之后的24时起,每延误1天,按本趸船合同价的2‰扣除(如由于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影响船舶建造进度时,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以30天为限。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30天仍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价的减价。拒绝接受该船是第一位的。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合同款的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减价接船,以减合同价的20%为起点,双方进行协商、谈判。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不可抗力
3.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3.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4.关于履行本合同中需要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材料等资料,可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需进行书面签收确认。邮寄送达的,需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寄送,送达日期为签收或拒收之日。以下为双方确认的收件单位名称、地址、收件人、收件人电话;一方按照以下确认的地址和收件人寄递资料而另一方拒收的,视为拒收方收到寄递资料:
甲方: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12号 收件人:陶聪电话:15084886253
乙方: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金星村6号收件人:李蓉电话:1807512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