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村级农村公厕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4/12/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HB2024093260010049
二、项目名称: 2024年村级农村公厕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中工宝信建设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11号-220858(集群注册)
四、基本情况
“2024年村级农村公厕建设项目”(采购项目文件编号:Z1310282400832301)于2024年10月18日开标,因第二次磋商报价后,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于2024年10月21日发布废标(终止磋商)公告。2024年10月24日,投诉人向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天恒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24年10月28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上述质疑进行了答复。2024年10月30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案处理期间因需向廊坊市广阳区农业农村局调查取证,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本机关已依法向投诉人送达延期通知书。
#basic#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_#天恒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_#北京中工宝信建设有限公司#_@_@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安路7号#_#石家庄市裕华区鑫科国际广场C座1001室#_#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11号-220858(集群注册)#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当事人#_@_@#FILENAME#79.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决定书--村级农村厕所#_#pdf#_#80cd1afb-1507-18ae-de5c-2e456c86069d
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四家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且我公司质疑函明确提出除对我单位以外造成流标的投标单位第二次无效报价原因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并出示证据,但收到的答复函并未出示证明文件,我单位要求对开标过程进行核查,给出明确答复。
投诉事项2:我单位一直关注本项目一切动态消息,发现我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又遭到修改,我单位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性提出质疑,并要求对评标专家作出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项目经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工项目经理,中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建刚存在在建项目,该公司弄虚作假,违反法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中“我公司质疑函中明确提出对我单位之外造成流标的投标单位第二次无效报价原因做出合理解释说明并出示证明文件”的内容,以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中除“我公司质疑函中明确提出对我单位之外造成流标的投标单位第二次无效报价原因做出合理解释说明并出示证明文件”之外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项目已经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因此,该投诉事项并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采购人已经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并发布了项目终止公告,故本机关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六、处理文件编号
大财﹝2024﹞79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二、项目名称: 2024年村级农村公厕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中工宝信建设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11号-220858(集群注册)
四、基本情况
“2024年村级农村公厕建设项目”(采购项目文件编号:Z1310282400832301)于2024年10月18日开标,因第二次磋商报价后,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于2024年10月21日发布废标(终止磋商)公告。2024年10月24日,投诉人向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天恒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24年10月28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上述质疑进行了答复。2024年10月30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案处理期间因需向廊坊市广阳区农业农村局调查取证,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本机关已依法向投诉人送达延期通知书。
#basic#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_#天恒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_#北京中工宝信建设有限公司#_@_@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安路7号#_#石家庄市裕华区鑫科国际广场C座1001室#_#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11号-220858(集群注册)#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当事人#_@_@#FILENAME#79.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决定书--村级农村厕所#_#pdf#_#80cd1afb-1507-18ae-de5c-2e456c86069d
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四家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且我公司质疑函明确提出除对我单位以外造成流标的投标单位第二次无效报价原因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并出示证据,但收到的答复函并未出示证明文件,我单位要求对开标过程进行核查,给出明确答复。
投诉事项2:我单位一直关注本项目一切动态消息,发现我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又遭到修改,我单位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性提出质疑,并要求对评标专家作出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项目经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工项目经理,中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建刚存在在建项目,该公司弄虚作假,违反法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中“我公司质疑函中明确提出对我单位之外造成流标的投标单位第二次无效报价原因做出合理解释说明并出示证明文件”的内容,以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中除“我公司质疑函中明确提出对我单位之外造成流标的投标单位第二次无效报价原因做出合理解释说明并出示证明文件”之外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项目已经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因此,该投诉事项并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采购人已经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并发布了项目终止公告,故本机关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六、处理文件编号
大财﹝2024﹞79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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