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49-1号2楼部分房屋8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0ZL0868-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8-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9-04 |
出租底价 | 1480000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颜先生85085596,陈小姐85085587 |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49-1号2楼部分房屋 | |||
房屋坐落 | 庆春路149,149-1,149-2,149-3号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办公楼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上字第09240284号 | ||||
共有情况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建筑面积 | 12937.52平方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杭上国用(2009)第009944号 | ||||
地类(用途) | 综合(办公)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
终止日期 | 2047-08-04 | 使用权面积 | 2046.7平方米 |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杭州国大房产开发公司。杭州国大房产开发公司现更名为杭州国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截止目前租赁房屋权证证载所有权人名称尚未变更。 2、租赁房屋是杭房权证上字第09240284号的部分房屋。3、租赁房屋目前空置,交付以现状为准。 |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
出租方名称 | 杭州国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49-3号四楼 | 注册资本 | 壹亿叁仟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 | 吴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143076045L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类型 | 其他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仁和集团国大实业(商业大厦)2、3F(庆春路149-1号)物业招租项目的议案》 |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 | 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同意杭州仁和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商业大厦2、3楼物业公开招租的董事会决议》杭商旅董决【2020】22号 |
三、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480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约1174平方米 | |
出租期限 | 8年,2020年9月16日至2028年9月15日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条件 | 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年递增3%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人民币 30万元(不计息),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物业租金、物业费等,仅是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协议书》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协议书》 | |
出租用途要求 | 不得经营旅馆、单身公寓等住宿业和其它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是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2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4、房屋交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在2020年9月16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按上述约定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协议书》及相关附件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承租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支付逾期金额日息0.3%作为违约金,逾期三十天以上,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书》及相关附件等文件,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后续租金具体违约责任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相关附件为准。 6、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执行标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证载注册资本人民币在200万元及以上】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现场 联系人及电话:戴女士15336598535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都市快报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