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信息化运维及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信息化运维及服务数据治理应用软件产品软件硬件安全产品安全服务采购云平台融资担保办公场所备品备件库维护服务运行维护政务信息系统运维其他技术服务应急抢修整理归纳系统有关应用故障信息对策预案应急维保预防性措施前期收集资料建档技术支撑技术咨询服务出具报告人员开支材料使用设备使用相关各类保险费交通费运维保障系统基础设施系统软件系统安全信息系统运维服务运维方案设计故障应急处理方案备件配置及管理设备备件配置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电信终端设备防盗报警产品安防实体防护产品节能产品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机房空调房间空气调节器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冲洗阀水嘴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机架式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设备数据备份一体机WEB应用防火墙WAF入侵检测系统入侵防御系统安全隔离信息交换网闸反垃圾邮件网络综合审计系统网络脆弱性扫描安全数据库系统网站恢复电信设备信息技术服务专项服务服务贸易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商业地产运行监测平台家政服务信息追溯系统电子商务统计网上直报系统输入输出设备打印设备喷墨打印机图形图像输入设备扫描仪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制冷空调设备冷却塔电机变压器生活用电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设备饮食炊事机械淋浴器计算机设备显示设备复印机文印设备客车空气调节电器空调机数字通信设备床类桌类椅凳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水池组合家具复印纸鼓粉盒人造板二次加工材水泥混凝土制品功能性建筑涂料墙面涂料防水涂料门槛塑料制品快递包装公共服务管理服务人员编制转达资料转送系统维护故障解决运维计划人员安排系统运作供电故障处理紧急服务长城Ceeei
金额
948.8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2/06/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02-067
预算金额951.03万元
招标公司上海市大数据中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张姝雅35968035
中标公司上海长城电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948.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信息化运维及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2-02-067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信息化运维及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信息化运维及服务项目 | 9488000.00元 | 上海长城电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 上海上海市其它区天山路641号一号楼502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信息化运维及服务项目 |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信息化运维及服务项目 | 本项目主要运维内容包括应用软件、产品软件、硬件、安全产品、安全服务及数据治理。 | 在服务期限内完成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平稳运行。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 在服务期限内完成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平稳运行。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凤鸣,朱铭杰,孙懋珩,叶飞跃,严壮志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标人推荐理由:
上海长城电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基本完整,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和用户需求理解较好,在综合实力方面提供了ISO9001相关证明文件,同类业绩较多,人员配备合理,综合得分最高。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大数据中心
地 址:上海市寿阳路99弄15号
联系方式:021-2311136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联系方式:359680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姝雅
电 话:35968035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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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信息化运维及服务项目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编号:2022-0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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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章投标邀请目录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招标文件
附件----技术需求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项目名称: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信息化运维及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2-02-067一、项目基本情况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信息化运维及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04-01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项目概况招标邀请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采购需求:本项目主要运维内容包括应用软件、产品软件、硬件、安全产品、安全服务及数据治理。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预算金额:9510315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售价:0元方式:网上报名下载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时间:2022-03-1209:00至2022-03-1917: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2时至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招标文件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截止时间:2022-04-0110:00(北京时间)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21-23111363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15号名称:上海市大数据中心1.采购人信息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电话:35968035项目联系人:张姝雅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35968000地址:大连路515号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项目编号:2022-02-067项目名称: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信息化运维及服务项目一、项目情况前附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名称:上海市大数据中心采购人二、招标人采购标的及分包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9510315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项目内容:本项目主要运维内容包括应用软件、产品软件、硬件、安全产品、安全服务及数据治理。
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传真:电话:021-23111363联系人:和婷婷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15号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传真:35968055电话:35968035联系人:张姝雅地址:大连路515号
踏勘现场:不组织招标答疑会:不召开四、招标有关事项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评标方法: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网址:
六、说明质量保证期:无质量保证金: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不收取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五、其它事项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概述一、总则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2.6“甲方”系指采购人。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合格的投标人2.9“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合格的服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询问与质疑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6.信息发布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投标费用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提出质疑的日期。(5)必要的法律依据;(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7.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7.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21-35968020,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3楼。7.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二、招标文件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9.其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8.3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4)招标需求;(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2)投标人须知;(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0.招标文件构成
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5)评标方法与程序;
11.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1.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11.2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11.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
12.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2.3招标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12.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2.1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为投标人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招标人的安排。12.踏勘现场11.5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4.1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14.投标有效期13.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13.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三、投标文件
16.商务响应文件15.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为准。15.1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15.投标文件构成14.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4)《资格条件响应表》;(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2)《开标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1)《投标函》;16.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7.3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函》的,为无效投标。17.2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17.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17.投标函(7)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6)第四章《项目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19.1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19.投标报价18.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或者未提供《开标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8.2《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18.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8.开标一览表
19.4除《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绝。19.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3)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因素。(2)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1)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19.2报价依据:
20.2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或《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2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20.资格条件响应表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19.7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19.6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9.5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22.2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投标人的公章。投标人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应当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投标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2.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21.2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2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1.技术响应文件
23.投标文件的递交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规范。(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22.3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其中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投标无效;有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的,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24.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投标。24.投标截止时间23.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3.2投标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2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6.开标五、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4.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24.2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26.4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各投标人填写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如采购云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26.3投标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采购云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26.2开标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开标。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26.1招标人将按《投标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
28.1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28.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27.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7.1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7.评标委员会六、评标
29.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9.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28.5招标人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28.4开标后招标人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28.3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8.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9.2《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开标记录表》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30.4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30.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0.2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30.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30.投标文件的澄清29.3投标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32.2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32.1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32.评标的有关要求31.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31.1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31.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4.中标公告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除了《投标人须知》第36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33.确认中标人七、定标32.4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评标的任何解释。32.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36.招标失败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文件。35.投标文件的处理34.2中标公告发布同时,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其他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4.1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9.其他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8.签订合同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37.合同授予八、授予合同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二、项目服务范围、内容及服务要求见附件一、项目概述第四章项目招标需求为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企〔2012〕54号)精神,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开展本市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中标供应商可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担保,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cgzx.jgj.sh.gov.cn)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1.3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管理措施,同时应适当考虑购买自己员工和第三方责任保险,并在报价中列支相应的费用清单。1.2在项目服务实施期间,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各项有关本项目业务管理和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主动加强和服务业务及安全等有关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中标人因违反规定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中标人承担。1.1中标人应具有常设在上海的基地(包括人员、办公场所、备品备件库等)和良好的技术支持保障能力;1.项目单位要求:三、项目管理要求见附件
2.5维护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用工法规和政策要求为项目组成员办理各类法定保险。2.4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若自行更换或撤离,应扣除相应维护服务费用。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中标人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2.3项目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并应能够按照委托计划的要求按期到位开展工作。2.2项目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也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以提供社保为依据),项目组成员的数量和专业分工应足够满足本项目需要,专业应配置合理并具有类似的项目运行维护经验。2.1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并经招标人认定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在职职工(以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为依据)和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具有本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关专业工作经验。项目经理的其他项目兼职情况必须列明,项目经理如有不尽其职或虚名挂靠,采购人有权要求撤换,直至要求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中标人负责。2.项目人员要求:
四、运维期限1.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2.本项目需求文件中写明的17个系统运维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以上部分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接受分包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除上述情形外,中标后一律不得对外分包。6.转包与分包:5.投标人应考虑在运行维护期间确保不得影响采购人日常正常活动的进行,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需求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在投标书中明确本项目运行维护措施、应急措施、安全、文明工作措施并按此实施。4.根据实际需要或其他原因,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调整运维方案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人运行维护人员调整运行维护时间或更改运行维护措施时,中标人应遵从采购人要求。3.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应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采购人需求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与标准制定运行维护方案,在中标后据此进行细化,经招标人确认后按照确认的运行维护方案和运行维护计划组织运行维护,接受招标人代表对运行维护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未经采购人事前书面许可,中标人不得自行调整运行维护方案或更改运行维护措施。
1.3中标人的系统运行维护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2中标人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和招标人规定的要求制定运维方案(运维手册)实施运行维护服务,并应达到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因中标人原因导致运维质量达不到约定的目标标准,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1中标人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服务标准、规范、规章要求,并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的为准。1.运行维护质量标准五、项目运维质量标准和考核要求本次运维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1.4双方对项目服务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5)完成采购人交办的相关任务。(4)若因采购人业务需要或突发事件,中标人必须服从采购人的指挥和安排,协助调查解决有关突发问题,并有义务及时配合、提供技术服务或协助应急抢修,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及时认真处理;(3)中标人对已定运维计划、方案、时间等工作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应事先征得采购人的同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2)中标人应及时搜集、整理、归纳、掌握系统有关应用故障信息及时掌握设备和系统应用情况,分析原因,作出运行维护情况预测,制定对策预案和应急维保预案,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1)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资料,通过调查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册,格式应按采购人要求制定、执行,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类由采购人规定的报表;
2.5若中标人认为运维质量不达标的责任不在中标人,由中标人承担举证责任。2.4本项目连续2次考核未达标准,将按照违约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3检查和考核标准、奖惩措施,按本项目采购需求(见附件)约定。2.2采购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日常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运维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采取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2.1中标人应认真按照行业的标准、规范、本合同的要求以及本项目需求(见附件)和投标承诺进行运行维护,随时接受采购人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2.运维考核要求
2.3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招标文件中运维费用是指招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运维工作内容的报酬,其中必须包括前期收集资料、建档、服务期间提供技术支撑与技术咨询服务、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运行维护、出具报告、人员开支、材料使用、设施与设备使用、相关各类保险费、交通费及其他与运行维护相关的措施费、管理费用、利润及税金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费用。投标报价必须是唯一的。2.2本招标文件明确的中标服务方式及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各类影响报价因素也请在报价中统一考虑,并结合项目保障情况报出本单位能够承受的报价(不设底线),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将被判为废标。2.1为准确投标报价,各投标人应结合招标需求仔细踏勘运维项目现场(若需要),详细了解项目运行情况、目标要求及与所需进行运维保障的系统基础设施(设备)数量、种类、现状,对应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安全等各因素。各投标人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所需服务在服务期限内各项工作所必须发生的各类费用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后进行报价。2.报价要求:1.报价依据: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服务等级、质量标准与考核要求等及行业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收费标准。六、投标报价依据与要求
七、付款办法3.其他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在签订合同协议前,如发现中标价中有缺漏项,其他计算和汇总方面的算术差错,将按对中标人不利原则修正。2.7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工作及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2.6运行维护投标报价应有细目、单价和总价。2.5投标人报价中相应的各类安全文明运维措施费,人工工资、社会保障、福利、社会管理等各类费用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计费,并包括在总价中。2.4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本项目一旦中标,中标人在服务期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与服务范围、内提供项目运维服务的(合同)总价不做任何调整。
(1)《投标函》;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2.付款条件:第一笔付款-预付款(4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有效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40%):服务提供方完成上半年工作并提交半年度运维报告,经采购方认可且采购人收到有效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第二笔合同款;第三笔付款-付款(20%):项目通过采购人验收并且采购人收到有效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剩余合同款。1.服务期限:本项目运维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7)《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6)《实质性要求响应表》;(5)《资格条件响应表》;(4)《投标报价分项明细表》;(3)《投标报价汇总表》;(2)《开标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12)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11)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中标人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0)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9)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运维方案设计及实施,其他技术服务;(1)需求理解、服务定位和目标;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按照评分细则对应)(14)获得采购合同后需分包的,提供《分包服务情况表》《分包意向协议书》;投标人为法人的,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提供银行资信证明。(13)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
(8)企业综合实力:按《投标评分细则》要求提供;(7)团队人员配置及管理:本项目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配备及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有效期内的相关服务所需的资质(如有)、团队人员职称证书等)及项目管理体系;最近一个季度任意一个月为项目经理和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6)维护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5)质量保证措施;(4)故障应急处理方案;(3)备件配置及管理: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备件配置(包括型号、数量等)及备件的日常管理(自拟);
1.乙方运维工作利用、提交资料所涉及知识产权九、其他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10)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的类似项目数量以《投标评分细则》为准;(9)《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一、资格审查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获取或形成的数据、资料及其他任何附加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运维工作中所取得的任何数据、中间成果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在项目中使用的由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或工作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附件、招标文件、说明等资料和所有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等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在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及其任何人员不得发表、引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的运维业务活动有关的任何数据与资料。即使乙方并非为了营利目的,如广告宣传、介绍业绩等而采用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文字、资料、数据等,均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2.项目保密要求乙方应确保其按照本合同要求所有利用、提交的所有数据、文件、资料及为完成项目而实施的其它工作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乙方保证不会因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引起的在专利权、经注册的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发生针对甲方的任何第三方的索赔。如有发生,乙方将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及损害赔偿。
1.评标方法三、评标方法与程序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二、投标无效情形
本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3.评标程序2.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投标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2.1本项目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2.评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100分。
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4.评分细则3.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3.3比较与评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3.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4)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人,给予其报价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特别说明:由于采购平台(分包)的技术限制,为实现评审价的修正,评分细则中价格分由报价得分、报价得分(修正)两部分相加形成。(3)评审价: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无效。(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4.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投标评分细则(100分)4.2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分项目 | 分值 | 主/客观分 | 评分要点及说明 |
1 报价得分 | 0-1 | 客观分 | 由电子平台根据规则计算。 |
2 报价得分(修正) | 0-9 | 客观分 |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价修正,根据修正后的评审价计算得出评审价修正分并由评委统一录入。 |
3 需求理解 | 0-6 | 主观分 | 对需求的理解、重点难点的分析、合理化建议是否准确到位以及对现有系统的熟悉程度。 |
4 服务定位和目标 | 0-4 | 主观分 | 服务的定位和目标是否准确。 |
5 运维方案设计及实施 | 0-20 | 主观分 | 针对应用软件维护(0-5分)、产品软件维护(0-5分)、硬件产品运维(0-6分)、安全产品运维(0-4分)等各部分提供详细运维方案,根据各部分运维方案与本项目需求的吻合程度,运维方案和实施安排的科学程度、合理程度,技术标准的规范程度,文档管理的清晰详尽程度进行打分。 |
6 其他技术服务 | 0-5 | 主观分 | 安全服务运维方案能否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要求,数据治理服务方案能否贴合实际业务需求提供数据采集、处理等服务。 |
7 备件配置及管理 | 0-5 | 主观分 | 维护备件配置情况(包括型号、数量等),备件配置和服务方案与项目是否相适应,备件的日常管理措施情况。 |
8 故障应急处理方案 | 0-8 | 主观分 | 应急响应方案(包括详细的应急响应过程,响应方式,响应时间,故障修复时间等)是否完整合理(0-4分);针对典型安全事件或风险是否有设计完善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演练剧本(0-4分)。 |
9 质量保证措施 | 0-6 | 主观分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具体可操作(0-3分);服务质量的检查、验收是否具备明确的方法和标准(0-3分)。 |
10 维护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 | 0-11 | 主观分 | 项目维护机构及其运作方法与流程是否满足项目需要(0-4分);内部管理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具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能否提供相关管理流程规范文件、制度(0-4分);在本地是否具有维护机构、场地和技术支持人员(0-3分)。 |
11 团队人数及项目经理资质 | 0-5 | 客观分 | 1.提供不少于30人的运维团队,且不少于15人驻场得2分,需提供详细人员名单;2.项目经理具有5年以上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经验得1分,以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个人履历表为准;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的得2分,需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项目经理需提供社保证明,否则不得分。 |
12 团队专业水平 | 0-2 | 主观分 | 团队成员的学历、专业、从业经历情况与需求的匹配程度。 |
13 企业综合能力 | 0-6 | 客观分 | 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有1项得2分,本项满分6分,需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14 投标人类似业绩 | 0-10 | 客观分 | 近3年以来承接的有效的政务信息系统运维项目业绩情况,每有1个有效类似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分为10分。投标人最多提供5个类似项目业绩,如超过5个仅取《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排序前5的项目业绩进行评审。没有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得0分。投标人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 |
15 投标文件编制 | 0-2 | 主观分 |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上传清晰、编排有序的,得2分。内容缺漏、重复繁琐、文字或图片不清晰或者编排混乱的,酌情扣分。 |
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根据贵方___(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_______(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规定向贵方提交投标文件1份。致:(招标人名称)1.投标函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______日。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9.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电话、传真:地址:
开户银行:邮政编码: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银行账号:
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采购云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2.开标一览表格式日期:年月日投标人名称(公章):
招标编号:项目名称:3.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2)“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投标人只需填写“响应”。填写说明:(1)“报价金额”单位为“元”,“最终报价确认”单位为“万元”,两者所填金额须一致。所填金额为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分;
分项名称:4.投标报价分项明细表(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分。包号:
序号 | 分项名称 | 报价费用 | 备注 |
序号 | 分项名称 | 报价费用 | 备注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其他费用 | 详见明细( ) | ||
利润 | 详见明细( ) | ||
税金 | 详见明细( ) | ||
报价合计 |
服务明细名称 | 单 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服务明细名称 | 单 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包号:招标编号:项目名称:5.资格条件响应表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符合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 |||
联合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 |||
法定代表人授权 | 1.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 |
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包号:招标编号:项目名称:6.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日期:年月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 | 备注 |
投标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 |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函》、《开标一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投标有效期 | 不少于90天。 | |||
投标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4.不得低于成本报价;5.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10%。 | |||
交付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 |||
3C认证 | 若投标产品属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范围(包括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电信终端设备、防盗报警产品、安防实体防护产品等类别,详见http://www.cnca.gov.cn),则必须承诺投标产品符合3C认证。 | |||
节能产品 |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机房空调/房间空气调节器/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投标产品中包含以上品目的产品,则必须承诺其投标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 |||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 若投标产品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范围(包括路由器、交换机、 服务器(机架式)、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设备)、数据备份一体机、 防火墙(硬件)、 WEB应用防火墙(WAF)、 入侵检测系统(IDS)、入侵防御系统(IPS)、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网闸)、反垃圾邮件产品、网络综合审计系统、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数据库系统、网站恢复产品(硬件)等,详见http://www.miit.gov.cn),则必须承诺投标产品已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 |||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 | 若投标产品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则必须承诺投标产品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 | |||
采购进口产品政策 | 本次采购不接受整体由进口产品所组成的信息系统。 | |||
付款方法 | 第一笔付款-预付款(4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有效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40%):服务提供方完成上半年工作并提交半年度运维报告,经采购方认可且采购人收到有效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第二笔合同款;第三笔付款-付款(20%):项目通过采购人验收并且采购人收到有效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剩余合同款。 | |||
合同转让与分包 | 1.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2.本项目需求文件中写明的17个系统运维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以上部分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接受分包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除上述情形外,中标后一律不得对外分包。 |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致: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7.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日期:年月
序号 | 名称 | 是否响应 | 响应情况 | 响应材料对应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 |
1 | 团队人数及项目经理资质 | |||
2 | 企业综合能力 | |||
3 | 投标人类似业绩 |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受托人(签章):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我___(姓名)系注册于_(地址)的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投标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照片一面) |
日期:传真:电话:邮政编码:日期:身份证号码:投标人公章:住所:
4.电话/传真:3.邮编:2.地址:1.单位名称:(一)基本情况:9.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3.负债总额:2.资产总额:1.实收资本:(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12月31日止):6.行业类型: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三)其他情况:7.从业人数:6.上交税收:5.净利润:4.营业收入: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0.中小企业声明函日期:年月投标人(公章):
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4)采购标的及分包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为准。(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日期: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___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___%,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行业划型标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6)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说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日期:单位名称(盖章):
声明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3.分包服务情况表日期:投标人(公章):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乙方:甲方:14.《分包意向协议书》格式包号:项目名称:
序号 | 专项服务名称 | 是否 分包 | 接受分包企业名称 | 接受分包企业规模类型(是否为小微企业) | 每年分包专项服务金额 | 分包意向协议书所在页码 |
1 | 服务贸易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运维) | |||||
2 | 商业地产运行监测平台(运维) | |||||
3 | 上海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网(运维) | |||||
4 | 上海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运维) | |||||
5 | 上海市对外投资管理平台(运维) | |||||
6 | 市商务委对外经济和会展服务平台(运维) | |||||
7 | 市商务委平台经济和再生资源服务平台(运维) | |||||
8 | 上海数字贸易交易促进平台(运维) | |||||
9 | 基于数字证书的外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运维) | |||||
10 | 家政服务信息追溯系统(运维) | |||||
11 | 上海家政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运维) | |||||
12 | 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系统(运维) | |||||
13 | 上海市商务诚信公众服务平台(运维) | |||||
14 | 市商务委财政支持项目管理系统(运维) | |||||
15 | 商务部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上海分平台(运维) | |||||
16 | 上海家电服务热线(962512)(运维) | |||||
17 | 上海市电子商务统计网上直报系统(运维) |
一、分包意向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业务分包合作的顺利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3.乙方在上述分包部分方面具有相当的业务经验与专业优势,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有意承接甲方的业务分包,以自身能力及资源完成相关方面工作,并向甲方交付相应工作成果。2.甲方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响应)活动,拟在中标(成交)后就本次采购中允许分包的部分寻求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与资质的分包人合作;1.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本次采购中部分允许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给其他供应商完成;鉴于: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分包金额:人民币元,为乙方完成以上分包部分甲方所应支付的全部对价(包括税费)。2.分包内容:1.项目名称:二、分包概况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且甲方中标(成交)本项目后,甲方拟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有关分包部分的需求、内容、标准等告知乙方,由乙方按照采购项目合同及甲方的具体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分包部分工作,并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并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分包费用。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相应内容。(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分包费用。(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协议所涉分包部分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包括负责为保障乙方完成其分包的业务需要由甲方与相关方面的沟通、接洽等。(1)甲方有权及时了解和监督乙方工作的进展情况。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相应内容。(5)乙方不得将其所负责的分包部分再行分包给任何其他第三方。(4)如果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缺陷,或性能和质量不符采购项目合同要求时,乙方应负责无偿地排除缺陷、替换或更换所交付工作成果。因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缺陷,或性能和质量不符合采购项目合同约定而给采购人、甲方造成损失或者工作障碍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将包括采购人因寻求替代履行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保证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完整的,并在性能、质量等方面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完成本协议所涉分包部分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和支持。(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应的分包费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甲方中标(成交)后另订立补充协议约定,但不得违反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1.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协议生效的前提为甲方中标(成交)本项目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作为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其它事项甲、乙双方保证本协议所涉及的投标(响应)文件资料、投标(响应)过程性文件等不得透露给第三方。对于履行本协议及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知悉、掌握的采购人、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均附有保密义务,直至该未公开信息由相关权利方授权公布进入公有领域。本条款保密义务为独立条款,不因为本协议解除、终止而失效。四、保密责任
项目名称:1.项目经理情况表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年月日年月日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项目名称:2.本项目团队人员配备及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项目经理毕业证书、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及最近一个季度任意一个月为项目经理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包号:招标编号: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从事本类项目工作年限 | 联系方式 | |||||
职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管理服务项目: 主要工作特点: 主要工作业绩: 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 |
3.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需附上述人员有效期内的相关服务所需的资质(如有)、团队人员职称证书、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证书等及最近一个季度任意一个月为上述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包号:招标编号:
序号 | 项目组成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中的岗位 | 学历和毕业时间 | 职称及职业资格 | 进入本单位时间 | 相关工作经历 | 联系方式 | 是否驻场 |
…… |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服务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用户情况 | ||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服务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1 | ||||||||
2 | ||||||||
3 | ||||||||
4 |
包号:招标编号:项目名称:4.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说明表(2)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的类似项目数量以《投标评分细则》为准。说明:(1)近三年指:从开标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项目。
序号 | 品牌 | 投标型号 | 节能产品认证 |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 ||||||||
序号 | 品牌 | 投标型号 | 取得证书日期 | 有效期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 | 取得证书日期 | 有效期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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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运维服务合同书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件:说明:需提供属于优先采购品目(详见附件)的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应当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内),否则不予加分。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品目清单 | ||||
品目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1 |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 打印设备 |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
1 |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9 图形图像 输入设备 | A0201060901 扫描仪 | 参照《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中打印速度为15 页/分的针式打印机相关要求 |
2 | A020202 投影仪 | 《投影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2028) | ||
3 |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 ||
4 | A020519 泵 | A02051901 离心泵 |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 |
5 | 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99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冷却塔 | 《机械通风冷却塔 第1 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GB /T 7190.1);《机械通风冷却塔 第2 部分:大型开式冷却塔》(GB /T 7190.2) |
6 | A020601 电机 |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 | ||
7 | A020602 变压器 | 配电变压器 |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 |
8 |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101 电冰箱 |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2) | |
8 |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301 洗衣机 | 《电动洗衣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GB 12021.4) | |
8 |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8 热水器 | 燃气热水器 |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
8 |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8 热水器 | 热泵热水器 |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1) |
8 |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8 热水器 | 太阳能热水系统 |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6969) |
9 | A020619 照明设备 | 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 | |
9 | A020619 照明设备 | LED 筒灯 | 《室内照明用LED 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5) | |
9 | A020619 照明设备 |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 《室内照明用LED 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5) | |
10 | A031210 饮食炊事机械 | 商用燃气灶具 |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531) | |
11 | A060807 便器冲洗阀 | 《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9) | ||
12 | A060810 淋浴器 | 《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8)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品目清单 | ||||
品目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1 |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3 服务器 | HJ2507 网络服务器 | |
1 |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1 |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1 |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7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1 |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8 网络计算机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1 |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9 计算机工作站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1 |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99 其他计算机设备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2 |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 打印设备 |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2 |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2 |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03 热式打印机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2 |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04 针式打印机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2 |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4 显示设备 | 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2 |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499 其他显示器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2 |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9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01 扫描仪 | HJ2517 扫描仪 |
3 | A020202 投影仪 | HJ2516 投影仪 | ||
4 | A020201 复印机 | HJ424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 ||
5 |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 HJ424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 ||
6 | A020210 文印设备 | A02021001 速印机 | HJ472 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 | |
7 | A020301 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8 |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 A02030501 轿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8 |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 A02030599 其他乘用车(轿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9 | A020306 客车 | A02030601 小型客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10 | A020307 专用车辆 | A02030799 其他专用汽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11 | 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 制冷压缩机 | HJ2531 工商用制冷设备 | |
11 | 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5 空调机组 | HJ2531 工商用制冷设备 | |
11 | 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9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HJ2531 工商用制冷设备 | |
12 |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2 空气调节电器 | A0206180203 空调机 | HJ2535 房间空气调节器 |
12 |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8 热水器 | HJ/T362 太阳能集热器 | |
13 | A020619 照明设备 | A02061908 室内照明灯具 | HJ2518 照明光源 | |
14 | A020810 传真及数据数字通信设备数字通信设备 | A02081001 传真通信设备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15 | A020910 电视设备 | A02091001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HJ2506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 |
15 | A020910 电视设备 | A02091003 特殊功能应用电视设备 | HJ2506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 |
16 | A0601 床类 | A060101 钢木床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6 | A0601 床类 | A060104 木制床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6 | A0601 床类 | A060199 其他床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7 | A0602 台、桌类 | A060201 钢木台、桌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7 | A0602 台、桌类 | A060205 木制台、桌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7 | A0602 台、桌类 | A060299 其他台、桌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8 | A0603 椅凳类 | A060301 金属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8 | A0603 椅凳类 | A060302 木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8 | A0603 椅凳类 | A060399 其他椅凳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9 | A0604 沙发类 | A060499 其他沙发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0 | A0605 柜类 | A060501 木质柜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0 | A0605 柜类 | A060503 金属质柜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0 | A0605 柜类 | A060599 其他柜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1 | A0606 架类 | A060601 木质架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1 | A0606 架类 | A060602 金属质架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2 | A0607 屏风类 | A060701 木质屏风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2 | A0607 屏风类 | A060702 金属质屏风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3 | A060804 水池 | HJ/T296 卫生陶瓷 | ||
24 | A060805 便器 | HJ/T296 卫生陶瓷 | ||
25 | A060806 水嘴 | HJ/T411 水嘴 | ||
26 | A0609 组合家具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7 | A0610 家用家具零配件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8 | A0699 其他家具用具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9 | A070101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 | HJ2546 纺织产品 | ||
30 | A090101 复印纸(包括再生复印纸) | HJ410 文化用纸 | ||
31 | A090201 鼓粉盒(包括再生鼓粉盒) | HJ/T413 再生鼓粉盒 | ||
32 | A100203 人造板 | A10020301 胶合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32 | A100203 人造板 | A10020302 纤维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32 | A100203 人造板 | A10020303 刨花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32 | A100203 人造板 | A10020304 细木工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32 | A100203 人造板 | A10020399 其他人造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33 | A100204 二次加工材,相关板材 | A10020404 人造板表面装饰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HJ2540 木塑制品 | |
33 | A100204 二次加工材,相关板材 | A10020404 人造板表面装饰板(地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HJ2540 木塑制品 | |
34 | A100301 水泥熟料及水泥 | A10030102 水泥 | HJ2519 水泥 | |
35 | A100303 水泥混凝土制品 | A10030301 商品混凝土 | HJ/T412 预拌混凝土 | |
36 | A100304 纤维增强水泥制品 | A10030402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36 | A100304 纤维增强水泥制品 | A10030403 无石棉纤维水泥制品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37 | A100305 轻质建筑材料及制品 | A10030501 石膏板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37 | A100305 轻质建筑材料及制品 | A10030503 轻质隔墙条板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38 | A100307 建筑陶瓷制品 | A10030701 瓷质砖 | HJ/T297 陶瓷砖 | |
38 | A100307 建筑陶瓷制品 | A10030704 炻质砖 | HJ/T297 陶瓷砖 | |
38 | A100307 建筑陶瓷制品 | A10030705 陶质砖 | HJ/T297 陶瓷砖 | |
38 | A100307 建筑陶瓷制品 | A10030799 其他建筑陶瓷制品 | HJ/T297 陶瓷砖 | |
39 | A100309 建筑防水卷材及制品 | A10030901 沥青和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 HJ455 防水卷材 | |
39 | A100309 建筑防水卷材及制品 | A10030903 自粘防水卷材 | HJ455 防水卷材 | |
39 | A100309 建筑防水卷材及制品 | A10030906 高分子防水卷(片) | HJ455 防水卷材 | |
40 | A100310 隔热、隔音人造矿物材料及其制品 | A10031001 矿物绝热和吸声材料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40 | A100310 隔热、隔音人造矿物材料及其制品 | A10031002 矿物材料制品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41 | A100601 功能性建筑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2 | A10039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A10039901 其他非金属建筑材料 | HJ456 刚性防水材料 | |
43 | A100602 墙面涂料 | A10060202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3 | A100602 墙面涂料 | A10060203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3 | A100602 墙面涂料 | A10060299 其他墙面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4 | A100604 防水涂料 | A10060499 其他防水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5 | A100699 其他建筑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6 | A100701 门、门槛 | HJ/T 237 塑料门窗/HJ459 木质门和钢质门 | ||
47 | A100702 窗 | HJ/T237 塑料门窗 | ||
48 | A170108 涂料(建筑涂料除外)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9 | A170112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 | HJ2541 胶粘剂 | ||
50 | A180201 塑料制品 | HJ/T226 建筑用塑料管材/HJ/T231 再生塑料制品 |
邮政编码:地址:甲方(委托人):合同双方: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
邮政编码:地址:乙方(受托人):联系人:传真: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帐号:开户银行:联系人:传真:电话:
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3“运维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对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以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1.2“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定义
2.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并接受甲方监督及检验。2.2合同金额:当年度费用合计人民币元整(¥元整)。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服务的内容、范围、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1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二、合同主要要素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运维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2本合同书;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6其它:2.5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4服务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3.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3.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3.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1.4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4.1.3乙方所提供的运维服务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4.1.2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运维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1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运维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4.1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验收:
4.2.3乙方保证其提供运维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2.2乙方保证在提供运维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4.2.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运维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4.2权利瑕疵担保4.1.6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4.1.5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4.3.4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4.3.3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考核合格后,签署考核意见。4.3.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考核,乙方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整改费用,直至运维服务完全符合甲方需求标准。4.3.1运维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实施期间,乙方应当每月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运维月度报告,甲方在每半年进行运维服务质量检查与考核。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运维半年度报告,甲方在收运维半年度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考核规定完成运维服务质量考核。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对此乙方应当配合。4.3验收与检验4.2.4如所提供运维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笔付款-预付款(4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有效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40%):服务提供方完成上半年工作并提交半年度运维报告,经采购方认可且采购人收到有效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第二笔合同款;第三笔付款-付款(20%):项目通过采购人验收并且采购人收到有效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剩余合同款。5.2付款方式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1合同金额五、服务费用的支付4.3.5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将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
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双方权利义务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六、履约保证金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5.3税费
7.2.6甲方有权对乙方管理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服务有权建议整改,对不称职人员可以要求乙方更换。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7.2.5甲方有权审定乙方编制的管理服务方案、人员编制、费用预算。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2.4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7.2.3由于乙方运维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信息系统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7.2.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信息系统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7.1.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
7.2.1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2.10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7.2.11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2.9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7.2.8当信息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7.2.7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进行系统维护和故障解决。
7.2.7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7.2.6乙方保证从事本运维服务项目的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需调整上述人员,乙方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作出相应调整。7.2.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7.2.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7.2.3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7.2.2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运维服务,编制细化的运维服务方案、运维计划与人员安排,报送甲方审定。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7.2.11乙方保证在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7.2.10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7.2.9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7.2.8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运维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7.2.17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7.2.16本年度运维工作结束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维服务总结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应移交的有关各项设施和资料;所有移交的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双方签收。7.2.15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7.2.14乙方保证在运维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证实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7.2.13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7.2.12乙方在履行运维服务时,发现信息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8.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8.1保密保密及廉洁条款7.2.20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7.2.19因乙方运维服务达不到采购文件与合同要求的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运维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7.2.18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
8.2廉洁8.1.6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8.1.5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8.1.4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8.1.3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8.1.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获取或形成的数据、资料及其他任何附加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运维工作中所取得的任何数据、中间成果等),和在项目中使用的由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或工作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目说明等资料和所有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等均属于甲方保密要求范围。在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及其任何人员不得发表、引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的运维业务活动有关的任何数据与资料。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乙方及乙方的所有雇用人员。
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9.1知识产权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8.2.3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2.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8.2.1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10.3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或知识产权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项目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部分。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甲方还有权立即单方解除维护服务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0.2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或维护服务标准完成运行维护工作,甲方可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本项目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部分。10.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十、违约责任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9.2所有权
(4)违反或者未履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未能纠正的。(3)擅自转让或者分包其应履行的义务的;(2)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目的;(1)乙方累计2次考核未达标准;10.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维护服务合同:10.4乙方有其他违反约定的行为,乙方应当支付本项目费用总额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部分。
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十一、不可抗力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12.1.1.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2.1.1违约终止合同12.1合同终止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
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2.1.2破产终止合同12.1.1.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12.1.1.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2)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12.3合同变更12.2.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12.2.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12.2合同中止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12.1.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13.2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可以采用分包方式履行本合同项下非主要部分合同义务的,乙方在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明确说明分包并载明分包承担主体的,可进行分包,除了前述情形外,乙方一律不得进行对外分包。13.1乙方应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不得转让或部分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12.3.3如遇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等机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调整的,导致本项目内容须做相应调整时,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修改本项目对应的合同的相关条款。12.3.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2.3.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3.5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项目款项后,须在30日内,完成对分包商的款项支付。13.4乙方须在签署本项目合同30日内,分别与各分包商签署正式分包协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分包商及分包内容进行任何变更。13.3.3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分包项目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13.3.2乙方所选定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乙方所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服务标准,并对分包单位的服务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转包。13.3.1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将副本送甲方认可。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留存甲方处备案。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13.3可以分包的情形下,则:
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约各方:15.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十五、其他
年月日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
长城小aT
10、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单位名称)的上海市大数据
中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信息化运维及服务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
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信息化运维及服务项目(标的名称)
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长城电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150人,营业收入为17627.02万元,资产总额为15258.72万元,属于虫型(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2022年4
月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
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
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
不填报。
(4)采购标的及分包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5)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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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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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7)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电子信息
注:行业划型标准福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元以下自小微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且营业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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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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