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浙江幸福轨道公司2022年电控锁、蜂鸣器等车辆相关工艺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07/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采购公告
根据我单位采购计划安排,现拟采用询比方式采购浙江幸福轨道公司2022年电控锁、蜂鸣器等车辆相关工艺设备采购项目,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报价。
一、采购项目概况
采购人: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浙江幸福轨道公司2022年电控锁、蜂鸣器等车辆相关工艺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控制价27.5万。
采购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本项目拒绝联合体参与报价。
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时间及售价
1.发售时间:2022年7月21日14时30分至2022年7月27日14时30分。
2.获取采购文件方式:
浙江轨道集团官网(http://www.cncico.com/sub_company_index/9418.html)、
中国E车网(http://www.ecrrc.com/)
四、采购响应文件提交等要求
1.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7月29日14时30分
2.提交地址(或邮箱)/谈判地点(适用谈判项目):
中国E车网(http://www.ecrrc.com/)
3.开启时间(适用询比项目):2022年7月29日14时30分
五、 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工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温州大道2305号温州轨道交通控制中心703室
电话:0577-89727102
2.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部)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温州大道2305号707室
电 话:0577-89727122
询比采购文件-2022年电控锁、蜂鸣器等车辆相关工艺设备采购项目0721.docx询比采购文件-2022年电控锁、蜂鸣器等车辆相关工艺设备采购项目0721.docx
二零二二年七月采购人: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采购方式:询比采购项目编号:CG22-065HW询比文件浙江幸福轨道公司2022年电控锁、蜂鸣器等车辆相关工艺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浙江幸福轨道公司2022年电控锁、蜂鸣器等车辆相关工艺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控制价27.5万。采购人: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概况根据我单位采购计划安排,现拟采用询比方式采购浙江幸福轨道公司2022年电控锁、蜂鸣器等车辆相关工艺设备采购项目,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报价。第一章采购公告询比采购文件
1.发售时间:2022年7月21日14时30分至2022年7月27日14时30分。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时间及售价2.本项目拒绝联合体参与报价。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2.提交地址(或邮箱)/谈判地点(适用谈判项目):1.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7月29日14时30分采购响应文件提交等要求中国E车网(http://www.ecrrc.com/)浙江轨道集团官网(http://www.cncico.com/sub_company_index/9418.html)、2.获取采购文件方式: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温州大道2305号温州轨道交通控制中心703室联系人:周工1.采购人名称: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3.开启时间(适用询比项目):2022年7月29日14时30分中国E车网(http://www.ecrrc.com/)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电话:0577-89727122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温州大道2305号707室2.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部)电话:0577-89727102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2305号温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联系人:周工电话:0577-89727102 /13676529090 |
2 | 项目名称 | 浙江幸福轨道公司2022年电控锁、蜂鸣器等车辆相关工艺设备采购项目 |
3 |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自筹,资金已落实 |
4 | 总工期及地点 | 交货地点: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5 | 项目内容 | 详见需求清单 |
6 | 控制价 | 本项目控制价为27.5万元。 |
7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本项目拒绝联合体参与报价。 |
8 | 保密 | 参与询比活动的当事人应对询比通知书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组织踏勘 时间: 集中踏勘地点: |
10 | 通知书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 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日前(以发出日期为准)。 |
11 | 供应商确认收到通知书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 | 自澄清公告发布时间起24小时内。 |
12 | 保证金 | 保证金金额:无。 |
13 | 报价费用 |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询比有关的费用。不论询比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
14 | 报价范围 | 包括提供服务的所有费用。 |
1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 不允许。 |
16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 | 不接受。 |
17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响应文件符合供应商须知规定;响应文件所需的全部文件齐全,并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章;(2)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3)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响应文件报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响应方案满足采购文件要求;(5)未出现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如支付条款、违约金条款等)。(6)在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的签字和盖章处,供应商必须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
18 | 响应文件的组成 | (1)报价;(2)营业执照;(3)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响应文件报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中国E车网(http://www.ecrrc.com/) |
19 | 响应文件份数 | (E车网)线上提交,无需纸质文件。 |
20 | 响应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21 |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地点及地址 |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7月29日14时30分截止,逾期不予接受。递交地点:中国E车网(http://www.ecrrc.com/) |
22 |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 不退还。 |
23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 | 开启时间:2022年7月29日14时30分;询比地点: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温州大道2305号713室。 |
24 | 响应文件密封性检查 | 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人员检查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
25 | 评审小组 | 评审小组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4人。 |
26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即在全部满足询比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评议价。) |
27 | 评审专家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 | 1人 |
28 | 履约保证金 | 无 |
29 | 重新采购和成交通知 | 若有效报价不足3家,采购人有权终止评审另行选择采购方式。成交结果将在浙江省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公示(http://www.cncico.com/sub_company_index/9418),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将于公示结束后以电话/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成交人。 |
30 | 签订合同 | 采购人和中选人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询比采购文件和中选人的响应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31 | 付款方式 | 按合同单价(含增值税)和卖方实际送货数量,物资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且买方审核相关单据无误后30天内,经买方批准,买方按该批实际到货货物总价的95%支付给卖方,质保期结束后支付余款给卖方。 |
32 | 监督 |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 |
33 | 否决响应文件的情形 | 响应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未满足本前附表第7项;响应文件未满足第17项要求;(2)商务/技术出现重大负偏离,或采购人不允许的负偏离,由评审小组确定;(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4、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须在采购人管辖范围内进行安装调试等作业时,成交人须遵守采购人《外委单位安全生产协议书》相关规定,保证在采购人场地的作业安全。3、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如需至采购人现场接洽,供应商所派人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所列要求如有异议请在报价截止之日前联系本项目负责人,参与报价即视为报价人对本次采购所列要求完全知晓并接受。1、报价人须自行关注本项目补充公告,采购人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无法获取报价信息,无法对信息变动进行一一通知。报价人因未响应补充公告导致报价失败的,责任自负。(一)报价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未按要求报价或恶意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严重者将纳入供应商黑名单,谢谢合作:供应商须知
3、所报产品单价(不含增值税)应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格及出厂检验费、第三方检测费用(如有)、包装费、所供货物到采购人指定现场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验收费、培训费(如有)、组装费(不含上门安装)(如有)、质保期所需相关的服务费用及成交人应负担的除增值税外一切税费,增值税按国家政策另行计算,除此之外,采购人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不接受单独填报运费、不接受其他不包含在单价内的费用。2、产品单价报不含增值税价,单价保留两位小数,增值税税率在报价时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报价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二)报名要求:
(三)下列情形属于无效报价:8、质保期:1年。7、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如有特殊情况,须在报价时备注说明。6、如询价信息中未指定品牌及型号的,报价时需在备注栏里明确品牌及型号。5、报价有效期须不少于90天,报价后联系方式须保持畅通。若采购人针对本项目发布多次询价公告且采购要求无实质变动,则有效期内的报价均可参与评审,同一报价人的报价以最后一次为准。4、所报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询价单中的产品描述,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合格证、3C等)。货到验收如发现与询价单中产品描述不符或产品不合格,我司将做退货处理。如为假冒伪劣产品,我司将报市场监管部门,造成损失的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6、开报价后报价人2个工作日内无法取得联系的;5、报价人名称与开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4、报价产品不满足询价单要求;3、报价未包含全部结算费用或不接受列明支付方式的;2、未对全部产品报价的(允许部分报价的项目除外);1、报价人资质不满足询价单要求的;
评审工作由采购人依规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的组建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评审小组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二、评审组织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一、评审原则第三章评审办法7、报价人声明放弃的。
(二)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一)熟悉采购文件和评审办法;三、评审程序和内容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有不同意见的,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审小组应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审专家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组织询问。(一)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四、评审细则(五)完成评审报告,推荐中选候选人。(四)必要时对响应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包括拟作出否决响应文件决定前对相关响应人进行的询问核实;(三)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
响应文件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响应文件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响应文件函中用文字表示的响应文件总价为评审价,计算报价分时不作调整。2、错误的修正1、由评审专家全体成员对响应文件的报价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对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二)响应文件的报价评审询问问题及供应商的澄清、说明不得超出响应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评审小组发现响应文件存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款“否决响应文件的情形”所列情形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即可判定该响应文件初步评审不通过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的详细评审环节。凡是评审专家拟做出否决响应文件认定的,须组织相关供应商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的,不得做出否决响应报价文件的认定,供应商放弃询问核实机会(即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供应商在评审专家首次通知后20分钟内不参加询问核实活动或拒绝答复的)的除外。供应商自行承担放弃询问核实机会的后果。
4.2符合采购人初步评审条件的,在满足采购需求且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对总报价进行比较,采用总项总价最低价方法确定成交候选人。(注: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供应商报价税率相同的,以含税价作为评审价;若出现税率不同的,则以除税后报价为评审价。)4.1评分范围: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响应文件进入评分范围。报价评分(100分为价格权值)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响应供应商报价的。3、评审基准由评审专家依据下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审基准价在本次采购期间保持不变。当响应文件报价有算术错误时,评审专家按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对响应文件报价进行修正,响应供应商必须书面确认修正价格,承诺如中选接受修正价格为合同签约价。响应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响应文件作否决处理。
(3)响应文件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响应文件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响应文件报价;(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4.5响应文件报价有其他错误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应当否决其响应文件:4.4本次采购产生成交候选人的,采购人将以结果公示的形式予以公布;4.3如出现(不含增值税)报价相同的情况,则(含增值税报价低的成交候选人列前,如仍相同则)所报产品品牌或质量更优的报价人列为成交候选人。如报价和产品均相同则注册资金大的报价人列为成交候选人。
4、对响应人进行排序,推荐中选候选人(3)收到投诉或质疑。(2)经评审,有效报价不足3家;(1)至报价截止时间,报价人(包括视同报价)不足3家;4.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本次采购或改变采购方式,不再通知:(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2、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1、评审记录;(二)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五、完成评审报告采用总项总价(不含增值税)最低价方法确定中选候选人。
一、合同协议书第四章合同条款及需求6、其他建议。5、推荐中选候选人;4、否决响应文件情况说明及依据;3、评审澄清纪要;
(3)合同条款;(2)本合同协议书;(1)补充协议(如果有);2.下述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应一并阅读和理解。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本协议由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以下简称“卖方”)共同签署。鉴于买方为采购浙江幸福轨道公司2022年电控锁、蜂鸣器等车辆相关工艺设备采购项目,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公告文件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4.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暂估含税总价(税率%)为人民币(大写)整(RMB:元),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整(RMB:元)。最终结算金额按照实际到货并经初步验收入库的货物数量和合同单价(含增值税)据实结算。若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变,合同总价按国家政策执行调整。3.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若有不明确及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7)合同其它附件(如果有)。(6)应答文件、澄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如果有);(5)询比采购文件;(4)供货范围或供货清单;
二、合同条款8.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章)后正式生效。7.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买方和卖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买方执七份,卖方执一份。正本和副本如有互相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6.作为对卖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以及修补缺陷的报酬,买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5.由于买方将按本协议第4条所述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买方: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卖方: |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2305号温州市轨道控制中心 | 地址: |
电话:0577-89727083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日期: | 日期: |
1.5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卖方所提供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技术援助;1.4货物: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需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除非合同另有约定;1.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1.2卖方: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1.1买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定义
合同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2.合同标的1.9合同签订地点:温州市。1.8天:指日历天数;1.7交货地点: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1.6语言: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均用中文;
4.合同价格卖方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和要求(产地、制造商)应符合“供货清单”的要求,且与买方要求的规格型号(买方提供)保持一致。3.技术规格2.3“供货清单”中所述全部约定和要求。2.2上述产品的生产、包装、运输、装卸、保险、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和图纸的提供)、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售后服务、质保期服务等;2.1详见供货清单或供货范围,合同内货物以及其配件必须是全新的、完整的、包装完好的、满足各项技术参数和各项验收(包括最终验收)标准的合格产品;
4.6货物单价详见合同附件“供货清单”。4.5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所提供的产品不满足供货清单中的要求,买方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对卖方进行考察以及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买方有权要求更换,直至满足供货清单的要求为止,更换过程所引起的所有费用(不限于产品价格差额),均由卖方自行承担。4.4“供货清单”中约定的单价,除双方同意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外,不论实际数量大于或小于合同预计数量,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4.3在合同执行期间除合同约定的合同变更外,合同单价不得以任何理由上调或上涨。4.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暂估含税总价(税率%)为人民币(大写)整(RMB:元),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整(RMB:元)。最终结算金额按照实际到货并经初步验收入库的货物数量和合同单价(含增值税)据实结算。若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变,合同总价按国家政策执行调整。4.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含税)是基于合同货物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并且卖方已正确、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价格。合同单价(含税)已包含货物出厂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和图纸的提供)、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售后服务、质保期服务、所有税费等。
5.2.2经买方签署的开箱检验单和验收入库单。5.2.1卖方开具的金额为本次应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按合同单价(含增值税)和卖方实际送货数量,物资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且买方审核下列单据无误后30天内,经买方批准,买方按该批实际到货货物总价的95%支付给卖方,质保期结束后支付余款给卖方。5.2到货初步验收合格付款5.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5.付款
6.3在买方国家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6.2政府根据现行的中国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6.1政府根据现行的中国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6.税费5.3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 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300MA2AWK0C71 |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2305号温州轨道交通控制中心7楼702室 | |
开户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 |
账号 | 1203207009200187256 | |
电话 | 0577-89727097 | |
邮编 | 325000 |
7.1.3如买方进度计划变更,应及时知会卖方。7.1.2接到买方通知后,30天内完成该批供货;7.1.1根据买方需求,进行分批供货;7.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买方按照实际需求分批向卖方发出订单,买方不保证完全按供货清单的内容、数量发出订单,卖方按照订单交货。7.订单
7.5包装要求卖方应办理货物在运抵合同约定地点途中的保险及卖方派往买方服务人员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运输一切险”,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运至交货地点并经买方初步验收合格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责。7.4保险7.3装运: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运杂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交货地点为买方指定的地点。买方指定具体堆放点,卖方交货前应做好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等事项。7.2交货地点
参考标签:(e)箱号;(f)毛重/净重;(g)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cm计}。(a)收货人;(b)合同号;(c)目的地;(d)货物名称;7.5.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相邻四侧以醒目的中文做出下列标记:7.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7.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长途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8.2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卖方保证合同项下卖方所提供的货物不会因为任何潜在缺陷发生安全事故。8.1卖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如属于进口产品,需有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合法渠道证明。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违约或欺诈行为追究卖方责任,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卖方承担。8.质量保证7.5.4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设备的不同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标志。XXXXXXXXXXXXXXXXXXXX合同号(订单号)、合同名供货清单行号物资名称(型号)数量
10.验收9.2质保期为1年。9.1合同货物质保期以该货物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卖方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无法修复或经过三次修复仍不合格的应给予更换,如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更换货物的,卖方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应从该更换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9.质保期8.4如果卖方接到买方要求其弥补缺陷的通知后,没有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买方可以在书面通知卖方后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同时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卖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8.3对于货物存在的隐蔽瑕疵或功能缺陷,初步验收货物时在数量和外观上难以发现的,买方有权于发现时要求买方及时弥补缺陷,或者退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10.1.5按国家计量法规及浙江幸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计量检测相关规定,由买方将需送检的产品送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交货。检测前须由买方进行初检。初次计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需送检的产品,如初次送检出现不合格产品,卖方应无条件退换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并负责支付该部分产品后续计量检测费用,直至由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交货。10.1.4买方根据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对货物的性能、功能、随机资料(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等)和质量进行验收,如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卖方应无条件退换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由此引起的供货延误按供货延误索赔处理。待验收合格后,由买方签署验收入库单。10.1.3卖方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产品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及对产品进行标识(如国家对所供产品有3C认证要求的需进行标识等),买方按合同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产品的外观检验:外观、材质、及包装完整无破损。验收时,如发现交货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内在内容与合同约定描述不相符的,卖方应负责更换,由此引起的供货延误按供货延误索赔处理。卖方所供货物应是全新的合格产品。10.1.2货物(含当批供货清单)运抵现场后,买方清点数量、外观检查合格后,卖方卸货至指定位置,买方签收货物。3个工作日内,买方组织开箱检验。卖方应自费派遣人员前往买方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卖双方应对货物的包装、书面资料、外观、规格、数量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卖方代表未能及时到达现场,买方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并且此检验结果应被视为是在卖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卖方必须接受买方的检验结果。10.1.1在交货前,卖方应负责货物的包装完整无损。供货前至少2天联系买方仓储人员,确定具体供货时间。10.1初步验收
12.不可抗力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索赔或起诉。若买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其责任及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暂估含税总价的1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11.知识产权当批货物经初步验收合格之后方可视为该批货物交付。货物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在该批货物交付之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交付的时候与货物相关的一切风险转移给买方,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交付的时间点是在该批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并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入库之后。10.3风险转移10.2最终验收:最后一批到货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30天内,买方将进行最终验收,以确认卖方所提供货物满足本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买方开具最终验收合格证书。在质保期内当货物出现不能满足用途及性能的情况,通过更换新货物仍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时,整批货物将视为最终验收不合格货物。
13.1.1因买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买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可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但卖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5天内提出。13.1合同的变更13.合同变更与终止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递交给买方审阅确认。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是否进一步履行本合同的合同。12.2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2.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3.2.2违约违规终止合同买卖双方各自完成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13.2.1合同自然终止13.2合同的终止13.1.3除了买卖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3.1.2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出变更提供货物,卖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14.违约责任(4)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3)未经买方的书面同意,卖方擅自转让合同,或将部分项目分包出去或将整个合同项目转包出去;(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违规而买方对此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未经买方的书面事先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5.权利义务转让14.4如果买方根据13.2.2条的约定,终止了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增加的支出。但是,卖方须继续执行本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4.3根据13.2.2条约定合同终止后,买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完成本合同项目,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的所有增加的费用。14.2如果卖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卖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3%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4.1如果卖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买方有权终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部分,并且不承担终止合同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因此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成交价格。(1)用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份和/或需修补缺陷的部份,以使货物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货物更换或修补部分的质保期应自更换或修补完成后重新计算,卖方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买方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法进行索赔事宜:16.1.1卖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在到货初步验收或质量保证期内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格,买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约定提出索赔。16.1质量索赔16.索赔
16.3.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卖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要求供货,卖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项下该批货物含税总价款25%的违约金。除非货物原生产厂商出具了该型号、规格已停产或被替代的正式证明文件,且该货物停产、被替代时间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在获买方同意之后,卖方可不支付该项违约金。16.3变更索赔16.2.2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两(2)周,买方有权对超过两(2)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每周违约金的金额为迟交货物价款的1%,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1)周的按一(1)周计算。误期索赔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3%。如果延迟是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16.2.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16.2延误索赔(3)买方退货,卖方将买方已付的该货物的所有款项退还买方,卖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并向买方支付本货物采购合同暂估含税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7.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17.1买卖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28)天内仍不能解决,合同任何一方可提请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17.争议的解决16.5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给买方财产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向买方赔偿。16.4质保期结束后,对设备中因制造粗糙、设计缺陷和原材料缺陷但在上述质保期届满之前的合理检测中未能发现的潜在缺陷,卖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16.3.2卖方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未给买方答复的,视为索赔已被卖方接受。卖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选择的方案进行索赔事宜的,买方有权从未付货款中扣除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卖方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三、采购需求注: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由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协商确定
序号 | 物资编码 | 物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或制造商 |
1 | 211010007 | 电控锁 | 5 | 把 | H1073 | 北铁所 |
2 | 205060004 | 电磁阀 | 2 | 套 | ZS-15V-E2S2,AC220V | 亿太诺E.MC |
3 | 205060005 | 电磁阀 | 2 | 套 | SLP25VE2-S1,AC220V | 亿太诺E.MC |
4 | 205060006 | 电磁阀 | 2 | 套 | ZS-50V-E2S2,AC220V | 亿太诺E.MC |
5 | 205020008 | 橡胶缓冲块 | 20 | 个 | QXSB100-09-00-001A | 沃尔新 |
6 | 202030011 | 模块化定时器 | 2 | 个 | MadeinEU-01 G G38(B) | FINDER/芬德 |
7 | 206010003 | 扇形高压清洗喷嘴 | 20 | 个 | 1/4MEG | / |
8 | 225010008 | 轴盘连接轴 | 2 | 个 | 配E6H盘式9402 6*6 |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
9 | 225020010 | 蜂鸣器 | 2 | 个 | AD16-22SM,白色,24V | APT |
10 | 225020016 | 报警器 | 2 | 个 | TL-90LL | 上海二工 |
11 | 225020011 | 不间断电源/ups | 1 | 个 | 序列号:SUA2200ICH 型号:AS1749152974 |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
12 | 220100004 | 单向阀 | 2 | 个 | S6A3/2 | 金现代 |
13 | 205060010 | 不间断电源/ups | 1 | 个 | CASTLE 3KS(6G)容量3000va/2400w | 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14 | 211020011 | 不间断电源/ups | 1 | 个 | CASTLE 3C20KS(6G)容量20KVA/18KW | 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15 | 211020012 | 网络键盘 | 1 | 台 | DS-1100K | 海康威视 |
16 | 7602030015 | 光纤 | 1 | 卷 | 用于楼宇之间长距离网络、架空、地埋管、支路网络的连接,8芯光纤,50米/卷 | |
17 | 205030010 | 气动二联件 | 4 | 套 | E.MC/EC2010-02D4 | 亿太诺 |
18 | 219030003 | C式快速接头 | 10 | 个 | SM-40 ,螺纹:4分(1/2)外牙 | |
19 | 4301010065 | 截止阀 | 10 | 个 | DN20,公称压力:1.6MPa,铜质 | |
20 | 7707010010 | 压力表 | 1 | 个 | 表盘直径42.5mm,接口螺纹13mm量程0-12bar | |
21 | 7707010009 | 压力表 | 1 | 个 | 表盘直径52.48mm,接口螺纹12.8mm量程0-16bar | |
22 | 211010006 | 控制柜联杆锁 | 2 | 把 | MS480 | |
23 | 220100002 | 分度销旋钮柱塞弹簧定位销 | 2 | 个 | 碳钢复位型M12 | |
24 | 211020007 | 开关量光端机 | 1 | 套 | XCKy4-S1T/R(XV1) | 北铁所 |
25 | 203240001 | PU气管 | 100 | 米 | 外径6mm,内径4mm | 亚德客 |
26 | 203010001 | 测量盘 | 2 | 个 | 设备厂家定制,落地机床D2500 PT800038,厂家图号7511090020 | 达诺巴特 |
27 | 211020016 | 安全联锁服务器 | 1 | 套 | 研华工控机1台:MIC-7700;显示器1台:dellU2419;网线50套:超5类;交换机1套:4电口百兆;门禁软件1套:爱克信门禁软件 | 北京铁道工程机电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
28 | 6401110007 | 滚动轴承 | 4 | 个 | NURT35-1R | IKO |
29 | 209020005 | 抬车臂伸出电机 | 1 | 件 | SK573.1F-63SL/4 | 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30 | 209020006 | 接近开关 | 5 | 个 | PRT08-1.5DO | 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31 | 209020007 | 22Kw电机 | 1 | 件 | 1LE0001-1EB43-3AA4-Z | 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32 | 209010006 | 直线导轨 | 1 | 件 | MSA30R5400-20/20 | 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33 | 209010008 | 滑块 | 2 | 个 | MSA30S | 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34 | 209010007 | 直线导轨 | 2 | 件 | MSA55R2940-30/30 | 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35 | 209020008 | 抬车臂升降电机 | 1 | 件 | CV40-3.7KW-15-S | 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36 | 209020009 | 抬车臂横移电机 | 1 | 件 | CV32-0.4KW-600-S | 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37 | 201030025 | 机床灯泡 | 10 | 2 | OSRAM 12V 55W H3U | 欧司朗 |
38 | 219010013 | (斯可络)压力表 | 3 | 个 | 表盘直径100mm,接口螺纹19.88mm,量程0-1.6mpa; | 杭州鹳山仪表 |
39 | 219010015 | (斯可络)压力表 | 3 | 个 | 表盘直径50mm,接口pt1/4,轴向耐震; | 上海佳零仪表厂 |
供应商:(单位公章)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姓名:性别:年龄:供应商名称: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自本项目公告之日起至合同结束。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供应商:(单位公章)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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