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结果公告
金额
50.2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3/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4-210100-01601
预算金额26.2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徐曼
中标公司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24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26.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4-210100-01601
二、项目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铁西等六区
供应商名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层
中标(成交)金额:240,000(元)
评审总得分:81.03(分)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本级和沈河等五区
供应商名称: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沈河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2号开宇大厦
中标(成交)金额:262,000(元)
评审总得分:85.96(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铁西等六区
服务类
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铁西等六区(C20030300法律咨询服务)
服务范围:向铁西区、和平区、皇姑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区6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服务要求:采购人指定要求
服务时间: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采购人指定标准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本级和沈河等五区
服务类
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本级和沈河等五区(C20030300法律咨询服务)
服务范围:向登记中心本级和沈河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经开区5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服务要求:以采购文件及采购人要求为准。★1.坐班制度:投标人在采购人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每日须确定1名(应具备5年以上(含)执业经历,身体健康,担任过类似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常驻采购人单位,随时处理采购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服从采购人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2.服务终止期限:投标人办理(代理)的采购人一切法律事务,直到该合同服务期限终了时止。 ★3.法律意见生效条件:投标人按照采购人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法律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加盖公章作为生效要件。 ★4.协商修订:合同期内,遇采购人工作任务(含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应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重新进行协商和修订,按新修订的合同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法律服务费用按照比例结算。 ★5.协议解除: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赔偿责任:投标人因工作失误、失职、错误给采购人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7.单方解除(甲方为采购人,乙方为中标人)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剩余相应数额的法律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错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乙方明显不能胜任甲方所委托的法律服务的,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4)违反以下约定的:乙方不得担任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含12家分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复议或诉讼案件代理人(含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或者以全年业务量按比例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已付款的,投标人应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1)根据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代表甲方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等,乙方累计超过3次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通过服务获取的甲方未公布的文件、未公开的档案卷宗、未提交的诉讼答
服务时间: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以采购文件及采购人要求为准。★1.坐班制度:投标人在采购人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每日须确定1名(应具备5年以上(含)执业经历,身体健康,担任过类似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常驻采购人单位,随时处理采购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服从采购人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2.服务终止期限:投标人办理(代理)的采购人一切法律事务,直到该合同服务期限终了时止。 ★3.法律意见生效条件:投标人按照采购人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法律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加盖公章作为生效要件。 ★4.协商修订:合同期内,遇采购人工作任务(含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应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重新进行协商和修订,按新修订的合同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法律服务费用按照比例结算。 ★5.协议解除: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赔偿责任:投标人因工作失误、失职、错误给采购人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7.单方解除(甲方为采购人,乙方为中标人)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剩余相应数额的法律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错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乙方明显不能胜任甲方所委托的法律服务的,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4)违反以下约定的:乙方不得担任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含12家分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复议或诉讼案件代理人(含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或者以全年业务量按比例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已付款的,投标人应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1)根据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代表甲方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等,乙方累计超过3次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通过服务获取的甲方未公布的文件、未公开的档案卷宗、未提交的诉讼答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金长亮、王英睿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铁西等六区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每包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服务类收费标准收取,不足8000.00元按800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8,000.00(元)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本级和沈河等五区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每包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服务类收费标准收取,不足8000.00元按800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8,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南四经街149号              
联系方式:024-232131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栋8楼           
联系方式:024-31918388-3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曼、张冬妮、王博           
电 话:024-31918388-357
十、附件
采购文件:(发售稿)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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