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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4类中央部门预算项目评审“即有即评”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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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0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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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有关精神,为健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提高预算评审工作的管理水平,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政部组织对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预算评审范围包括优先开展评审的项目和随机抽选评审的项目。
优先开展评审的项目,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按照“即有即评”原则分批开展评审:项目支出总额较大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二级项目;年度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指专项业务费和运转类项目中年度资金需求在1亿元(含)以上的二级项目。同一部门所属单位的相同性质二级项目合计年度资金需求在1亿元(含)以上的,作为一个项目开展评审;专业性强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设机构开办类、庆典会展类、维修改造及新建楼堂馆所等二级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检验监测类、信息化建设类等二级项目。
随机抽选评审的项目,即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审核需要,结合预算评审任务情况,从项目库一定范围内随机抽选项目集中评审。对巡视、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发现问题的项目,制定支出标准需要评审的项目和其他确有评审必要性的项目,可以单独安排抽选或提高抽选比例。抽选结果应内部公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各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重点选取项目支出总额及年度资金需求大、专 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可参考中央财政评审,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暂行办法》指出,开展预算评审的一般程序为,一是前期准备。财政部门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准备。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是制定方案。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三是实施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评审。评审中加强信息沟通,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应及时反馈给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正式交换意见。评审机构根据有关 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存在 较大争议或发现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评审机构进行复审或者财政部门选取其他评审机构重新评审。四是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 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报告后,评审机 构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一是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 应超过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相关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后,在部门、单位预算审核测算过程中作出重点说明。二是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预算申报部门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对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对预算审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三是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 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四是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优先开展评审的项目,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按照“即有即评”原则分批开展评审:项目支出总额较大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二级项目;年度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指专项业务费和运转类项目中年度资金需求在1亿元(含)以上的二级项目。同一部门所属单位的相同性质二级项目合计年度资金需求在1亿元(含)以上的,作为一个项目开展评审;专业性强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设机构开办类、庆典会展类、维修改造及新建楼堂馆所等二级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检验监测类、信息化建设类等二级项目。
随机抽选评审的项目,即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审核需要,结合预算评审任务情况,从项目库一定范围内随机抽选项目集中评审。对巡视、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发现问题的项目,制定支出标准需要评审的项目和其他确有评审必要性的项目,可以单独安排抽选或提高抽选比例。抽选结果应内部公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各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重点选取项目支出总额及年度资金需求大、专 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可参考中央财政评审,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暂行办法》指出,开展预算评审的一般程序为,一是前期准备。财政部门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准备。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是制定方案。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三是实施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评审。评审中加强信息沟通,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应及时反馈给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正式交换意见。评审机构根据有关 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存在 较大争议或发现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评审机构进行复审或者财政部门选取其他评审机构重新评审。四是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 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报告后,评审机 构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一是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 应超过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相关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后,在部门、单位预算审核测算过程中作出重点说明。二是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预算申报部门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对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对预算审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三是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 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四是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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