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罗源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福建经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3]FJSH[GK]2018037的罗源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服务及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1 | 批 | 国内 | 3680000 | 3680000 | 福建经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福建华谱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无 | ||||||
合计: | 368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捌万元整元(¥36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国家、省、市要求时限交付;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南西路15号;
4.3交付条件:满足采购人技术和服务要求并通过采购人的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甲方委托乙方(联合体)开展福州市罗源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调查内容:依据国家统一下发的遥感监测影像,全图斑提取进行内业预判及外业核实举证,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湿地调查、海岛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及成果的衔接、土地利用数据建库、统一时点更新,建立三调数据库并完成成果汇总与分析。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将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福州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罗源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乙方(联合体)的成果进行县级自检,市级预检,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 | 签订合同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 |
2 | 50 | 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调查工作,经检查合格后10日内预付合同总额的50%。 |
3 | 30 | 完成各项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形成三调初步成果,经验收合格后10日内预付合同总额的30%。 |
4 | 10 | 完成2019年统一时点更新工作,通过国家核查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总金额的10%。说明:中标人需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缴交合同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在承包期内未发生中标人违约导致合同强制终止的前提下,待合同期满由招标人予以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项目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联合体)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或者因乙方(联合体)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联合体)应向甲方赔偿已付服务费的100%,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服务费。 10.2乙方(联合体)未能按合同第14.2.5条项目工期规定的任一阶段日期完成任务、提交合格调查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5%计算,核定拖延项目完成日期最多不得超过60天。否则,甲方有权因乙方(联合体)违约解除合同,而乙方(联合体)仍有义务支付上述核定的违约金。经甲方确认属于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的,乙方(联合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10.3乙方(联合体)提供的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联合体)应负责无偿予以重做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联合体)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4乙方(联合体)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联合体)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5合同项目经验收不合格的,因乙方(联合体)造成的返工、整改等所涉及的费用及延误工期给甲方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联合体)承担。 10.6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调查成果,乙方(联合体)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联合体)赔偿损失并要求乙方(联合体)追回调查成果及资料等,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7 任何一方中途解除合同或因违约被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证据保全费用、律师费用、法院诉讼费用。 10.8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方的上级行政机关的通知、决定、政策等原因需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核查项目内容、工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应当予以配合调整,双方对相应的调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但甲方对乙方已付出的劳动与技术成果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费用。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联合体)调查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甲方。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罗源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项目。14.2技术和服务要求14.2.1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厅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在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县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全面查清当前罗源县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县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14.2.2主要任务 在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县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湿地、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全县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国土及森林、草原、水、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三调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包括:14.2.2.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14.2.2.2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特别是主城区周边行政村(城乡结合部)及罗源湾开发区范围界线要重点核实,发现问题的,应重新开展补充调查及确权。14.2.2.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1)耕地细化调查。(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4)永久基本农田调查。14.2.2.4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及成果的衔接 在开展三调的同时,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按照三调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做好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的清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进三调成果中。14.2.2.5海岛调查 对大潮平均高潮线以上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不与大陆相连的海岛进行调查与统计。14.2.2.6相关调查成果衔接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开展三调成果与相关部门调查成果的衔接。14.2.2.7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建立罗源县国土调查及专项数据库。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及建库规范,开展罗源县国土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专项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14.2.2.8统一时点更新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将三调成果统一更新至2019年12月31日。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与三调数据库对比提取变化信息,同时参考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进行实地补充调查,全面查清三调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等内容的变化情况,通过增量的形式进行更新和上报。对于2019年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结果属于2019年内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应保证三调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两项调查成果对应的图斑地类等信息,衔接一致。14.2.2.9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全面汇总区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三调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14.2.3技术依据、技术路线与方法14.2.3.1技术依据 ①《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②《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 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 ④《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⑤《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⑦《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福州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罗源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⑧与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的其他技术规范及验收办法等。14.2.3.2技术路线 采用国家下发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与变化图斑提取信息,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理国情普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的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采取国家整体控制和地方细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影像内业比对提取和“3S”一体化外业调查等技术,准确查清全县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采用“互联网+”技术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各类专项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等工作。14.2.3.3技术方法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利用现有的高分影像,结合相关地籍、规划等资料开展调查。 (2)在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基础上,补充提取国家下发图斑未反映的地类变化图斑,结合影像特征、地理特征、现状特征,制作外业调查底图。 (3)采用“3S”一体化技术,统筹开展地类调查,细化调查图斑的地类、范围、权属等信息。对实地调查地类与国家内业预判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及县级自行提取的地类变化图斑,实地拍摄带定位坐标的举证照片。对其他图斑的相关信息进行标注。 (4)对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城镇、村庄,利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获取城镇、村庄内部每块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对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城镇,结合城镇规划图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未完成地籍调查的村庄,结合规划图利用现有最新高分影像资料开展调查。 (5)开展地类衔接,将最新的土地调查成果与相关部门调查成果进行套合,对与土地调查存在差异的部分进行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开展地类衔接。 (6)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建库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调查底图,利用移动调查设备开展土地利用信息的调查和采集,实现各类专题信息与每个图斑的匹配连接,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我区土地调查数据库。 (7)调查成果检查方式,内业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相结合的方法,对调查成果进行逐图斑比对,核实调查地类与影像及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外业采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实地核查。14.2.3.4主要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全国三调办统一组织制作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正射影像图,各地国土调查办公室负责将自然资源管理和相关部门资料以及原有相关数据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地类图斑 三调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3)调查精度 原则上,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为满足我省精细化管理的需要,我省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提高到100平方米。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调查分类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监测及评估等相关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调查分类,但须按照《工作分类》上报成果。 (5)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 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 000 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 000 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1:2 000、1:5000、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6)其它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相关的技术指标及要求14.2.3.5其他要求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海岛调查、相关调查成果衔接、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统一时点更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成果汇总等相关调查内容均按照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福州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罗源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执行。14.2.4主要成果 通过三调,将全面获取覆盖罗源县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14.2.4.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电子);(2)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14.2.4.2图件成果(1)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2)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3)县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4)各类自然资源专题图;(5)海岛调查专题图。(6)土地权属界线图件;(7)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8)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14.2.4.3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6)海岛调查数据。14.2.4.4数据库成果 罗源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14.2.4.5文字成果 (1)罗源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罗源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罗源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罗源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罗源县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罗源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罗源县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8)海岛调查成果报告。14.2.4.6国家、省、市要求的其它成果资料。备注:最终提交的成果以自然资源部、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要求为准。14.2.4.7成果提交乙方(联合体)应向甲方提交最终成果数量和介质如下:1、外业调查成果 电子 1份 原始调查成果图件 扫描件 2份 存储于移动硬盘(一线品牌)2、图件成果 电子 2份 存储于移动硬盘(一线品牌) 电子成果 2份 存储于移动硬盘(一线品牌)3、数据成果 电子成果 2份 存储于移动硬盘(一线品牌)4、数据库成果 电子成果 2份 存储于移动硬盘(一线品牌)5、文字成果 纸质 4份 A4打印并分别胶装成册; 电子成果 2份 存储于移动硬盘(一线品牌)14.2.5项目工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根据国家、省、市的工作时间要求,按照“国家整体控制、统一制作底图、内业判读地类,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省级核查与整改、国家核查验收”的流程推进,至2020年6月底完成全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1、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2、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调查和数据建库,并提交市局预检;3、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统一时点更新;4、2020年上半年,配合开展统一时点更新数据的国家级核查及成果整改工作,完成各级成果验收、调查数据入库和调查成果整理、分析、汇总、上报工作。如国家、省有变化按变化要求执行。合同总金额包含的工作内容为完成国家、福建省及福州市关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要求的所有内容。14.3保密要求1、乙方(联合体)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以及测绘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调查测绘的成果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2、乙方(联合体)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非工作需要复制、存储涉密信息。一旦发生泄密涉密事件,乙方(联合体)负全部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4.4安全文明作业要求1、乙方(联合体)应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负责制。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认真负责,严格管理,遵章守纪,安全作业”的管理要求。3、加强作业前的安全培训,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4、现场作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充分关注和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必须保证在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相关作业,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置,使其安全得到保证。5、在作业中如遇到环境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时(如遇交通拥堵、恶劣气候条件等等),则应在得到业主的同意后停止作业。6、野外作业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告标志等安全防范做事,以保证作业及过往人的安全,并尽量不影响过往车辆及行人的通行。7、户外、野外作业期间,应加强作业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并把要求和措施落实到现场每位作业人员。8、在作业完成后,应全面清理现场的环境,以保证现场的清洁。不得污染环境,破坏公共设施及国家自然资源。9、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任何行政处罚,或造成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承包方应负全责。14.5质量要求提交的成果经业主组织或委托的第三方或专家进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通过省和国家的验收。14.6售后服务乙方(联合体)提供3个专业技术人员电话,并承诺接到采购人电话后4小时(含4小时)内到达采购人要求的现场提供售后服务。每逾期1天的,乙方(联合体)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违约金。售后服务人员名单:1、徐永进 男 项目成员/售后维护人员 138050486802、陈建福 男 项目成员/售后维护人员 158806768123、刘品生 男 项目成员/售后维护人员 1585935345614.7其它要求1、乙方(联合体)在完成本项目成果后要负责对采购人技术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2、在施工期间因不可抗拒等因素乙方(联合体)须与采购人协商,经采购人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工期。3、如因国家、省三调政策、实施方案调整应按调整的内容更新或补充调查,并不再增加相应费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拾壹份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罗源县国土资源局 | 乙方: | 福建经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
住所: | 罗源县凤南东路15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A座3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郑志煌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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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509383196 |
联系方法: | 1363525175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东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503014210003349 |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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