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长沙市雨花区绿化维护中心立体绿化养护、高铁南站绿雕养护及摆(裁)花服务外包合同公告
金额
2.9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3/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40111003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绿化维护中心立体绿化养护、高铁南站绿雕养护及摆(裁)花服务外包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40111003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标段预算5519307.03元(1839769.01元*3年),乙方中标价5245411.32元(1748470.44元*3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04 —— 2025-03-03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每年根据考核结果续签一次合同。 3.3.2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管理费用依据季度考评得分按季度拨付,即:当季实得管养费用=合同约定季度管养费用(合同约定年管养费用除以4)×80%×季度考评得分÷90(得分达到90分则视为优良,满额支付养护款)-履约罚没款,年终考核=合同约定年管养费用×20%×年考核得分÷100。季度考评得分为季度内月得分的平均值,年考核得分为年内季得分的平均值。连续两个月检查考评得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者,解除其管养合同。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300156606105251037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应符合《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立体绿化、高铁西广场绿雕、东西落客平台摆(栽)花养护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细则》所述的标准。 5.2.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5.3.4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项目维护期间及验收要求需严格按《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立体绿化、高铁西广场绿雕、东西落客平台摆(栽)花养护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细则(试行)》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保密义务 6.1.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迟延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1.4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03月04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 11.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服务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服务商就服务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3.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3.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11.4.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4.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5解决争议的方法 1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1.5.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6法律适用 11.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7通知 11.7.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7.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8合同未尽事项 11.8.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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