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洋湖垸地铁专用消防站消防设备采购项目(高倍数泡沫消防车)合同公告
金额
44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0/01/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19052303092
预算金额444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190523030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洋湖垸地铁专用消防站消防设备采购项目(高倍数泡沫消防车)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19052303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高倍数泡沫消防车 消防车 高倍数泡沫消防车 1 4440000
 合计金额小写: 4440000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肆拾肆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高倍数泡沫消防车、1辆、金额444万人民币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进口底盘车辆为甲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后10个月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甲方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0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物资分批次运至项目现场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在收到乙方支付请求、有效期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并附相关单据且证实其完整无误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物资到货价格的7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说明: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办理履约验收程序,在收到乙方支付申请并证实完整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格的97%;,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3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说明:质保期满付款:质保期满且最终验收合格,收到乙方支付请求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剩余款项。

4.2 收款账户: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寮步鸿图支行(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550002302307688)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和保证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如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执行该标准,如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按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同时须满足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及产品合格证书的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如无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须具有认证标志。

3)乙方所出售的物资必须包装完好,达到本合同第7、第8条包装、装运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物资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规范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设计、质量、规格、性能和安全的要求。不应该存在物资因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材料选用不当、工艺粗糙、检验缺漏而造成的缺陷。

2)乙方应保证其物资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同时乙方保证物资在正常的寿命周期内,在正常使用维护条件下,不会因为任何潜在缺陷发生安全事故。由于物资本身质量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3)本合同质量保证期为 12 个月,自 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如物资原厂保修期长于本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的,以原厂保修期为准

4)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用户需求书及技术规格书约定的时间作出响应、到达项目现场、更换或免费维修有缺陷的物资或部件。

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物资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为假冒伪劣产品,或证实物资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乙方须提供甲方必要的技术服务支持。如本合同采购清单的某项部件设备或备件准备用新型部件设备或备件取代,乙方须提前将取代件的代码和潜在的技术变更信息与甲方进行沟通,并承诺取代件价格不高于原被取代件价格。

(7)在质量保证期后,在合同及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规定所要求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因物资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物资的验收

(1)物资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如验收技术条件复杂或需装车测试、使用,或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验收事宜。

(2)甲方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如乙方在收到验收通知后无故缺席,则设为乙方同意甲方验收结果。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签署检验结果记录或开箱检验单或开箱意见。

(5)甲乙双方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须即对存在异议的物资进行封存,并共同送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属进口商品的,送国家检验检疫局鉴定)。若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若物资经检验不合格,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无相关检测机构可进行质量鉴定,则以合同约定、技术要求及甲方验收结果为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物资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物资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2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延迟交货物资价格的1%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批物资价格的20%

7.2服务不合格违约

1)乙方应做好物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缺陷或故障。甲方发出通知后,乙方人员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作出响应、到达现场、更换或免费维修有缺陷的物资或部件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次的违约金。

2)乙方未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履约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纳1000/天的违约金。

7.3违约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纳。甲方开具收款收据、不提供发票,乙方不得因此冲减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7.4赔偿责任

1)乙方包装货物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货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发生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同时一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合同解除

11.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物资及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提供的物资及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甲方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5)乙方有任何与本工程相关单位/人员恶意串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6)违约金总额超过合同签约合同价的10%,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11.4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已完成部分的酬金。

11.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11.6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双方各自承担自身的损失

11.7发生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的任一情形,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解除部分合同的,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物资及服务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采购该部分物资及服务产品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2.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甲方与乙方结清并支付酬金;

3)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资料交还。

13.合同转包和分包

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分包。

14.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5.争议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诉讼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承担。

15.3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法律适用

1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7.通知

17.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7.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杜花路166号 地址: 东莞市寮步镇塘唇工业区
法定代理人: 黄伟 法定代理人: 陈达强
委托代理人: 张海尚 委托代理人: 黄城
电话: 0731-86850733 电话: 0769-83307688
传真: 传真: 0769-83269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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