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45.8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2/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202212140078-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力智数字房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214007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肆拾伍万捌仟元整(¥4580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3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在合同期内按照采购需求及合同约定做好宁乡市商品房网签业务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障系统安全正常的运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229000元(合同金额的50%),2023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229000元(合同金额的50%)。 2、在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先行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3、乙方的收款账户如下:账户名称:长沙力智数字房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开 户 行:长沙银行德政园支行帐号:800070203702010 4、乙方应对上述账户信息之准确性负责,如上述账户信息变更,乙方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变更后的账户信息;任何因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信息变更而未及时通知甲方所造成之损失(无论是甲方之损失或乙方自己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德政园支行(长沙力智数字房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800070203702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网签平台正常平稳运行,出现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1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实施和运营系统的基本条件和政策环境。 2、甲方负责对辖区内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系统的应用宣传、推广和联络协调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3、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交的方案、设计稿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但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和知识,并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有关文件后,应及时、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的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 4、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所要求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检查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如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补充和修正。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网签平台各信息系统的正版软件知识产权。 2、乙方负责在甲方所在地部署安装网签平台各信息系统,并为甲方提供服务器、防火墙、交换机等硬件网络设备的配置和日常维护,乙方技术人员在接到甲方故障处理和相关技术维护要求后,应当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排查,并通过电话指导和远程协助的方式进行解决处理,仍然无法解决的,应在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 3、乙方负责根据国家、省、市等政策调整和甲方需求,对网签平台各信息系统提供局部程序的升级、改版和维护服务。若甲方需要增加新的程序功能模块,相关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4、乙方负责为甲方所在地系统使用用户(管理部门、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提供技术培训,培训采取本地、远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乙方负责解决甲方和甲方辖区内的所有用户在系统使用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于通过电话指导和远程协助不能解决的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上门解决。 6、乙方应保证宁乡市商品房网签业务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中系统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合法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篡改。 7、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合同项目转包、分包给第三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技术人员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数据维护、故障处理等技术服务,甲方可予以催告并限期处理,在催告期限内仍不予处理的,甲方有权按1000元/次的标准在应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超过3次不能按约定提供维护服务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7.5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改正,影响甲方系统使用和业务的正常开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直接经济损失。 7.6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超过应付期限30日仍不予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7.7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合同涉及的项目信息、系统及数据等保守商业秘密,如发生因一方原因导致对方商业秘密或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被泄露,或者将本系统转让其他第三方并破译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等侵权行为的,受侵害一方可以要求侵权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8因一方违约而引起诉讼,则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际支付的其它费用。 7.9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将合同项目转包、分包给第三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7.10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数据丢失、出现错误等问题,乙方应当及时补救,承担甲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甲方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导致终止合同履行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根据实际服务天数结算服务费。(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达成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况,则本合同解除。 11.2、知识产权 1、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11.3、网络、数据安全及保密责任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照片、光盘)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3、乙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甲方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4、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数据,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出借、转让和用于其他;(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U盘、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等)携带出甲方场所;(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6)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7)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5、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6、乙方如出现泄密行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7、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权利,甲方可以选择根据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泄露国家秘密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乙方承诺从甲方取得的数据,仅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可接触和使用,并加强人员管理,进行保密知识培训。9、乙方负责其与本项目相关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包括项目所涉及的乙方的办公网络安全、信息传输安全、服务器及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及数据安全等。具体条款如下:(1)乙方需建立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接触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的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承诺书。乙方将接触本项目的人员信息向甲方报备。(2)乙方应对所负责运维的数据库、网络、服务器等信息系统在安全评估、检查、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不符合项和漏洞提供修复建议并协助甲方进行加固整改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策略类加固、漏洞补丁类加固和后门木马清除等。(3)乙方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中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告知甲方。(4)乙方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5)乙方用于本项目的办公电脑、网络和测试、维护账号不得设置弱口令,必须使用复杂口令并每个季度更新一次。停止使用的测试、维护账号必须及时关停并注销。(6)乙方用于本项目的办公电脑必须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并确保病毒库保持最新版本,每半个月开展一次全盘查杀。(7)乙方用本项目的办公电脑不得下载安装未经安全杀毒的软件或在无安全防护的情况下使用浏览器。(8)一旦乙方与本项目相关的办公电脑和网络发生网络安全事故,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溯源分析并完成事件处置,同步将相关情况报送甲方,乙方不得瞒报、漏报。(9)乙方由于工作人员变动不再负责本项目相关工作的,乙方必须做好人员权限管理和数据保护工作,并于变动后24小时内向甲方报备。 11.4、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5、本协议附件“力智软件技术服务规范体系”属于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11.6、未约定事项以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协议书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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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力智软件技术服务规范体系.docx 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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