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69.9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21118004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2年儿童之家示范创建指导和运营督导和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购买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21118004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为全区127个村/社区(以系统数据为准)开展指导和督导服务 其他服务 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1 230000
2 将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根据风险等级分三类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服务 其他服务 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1 400000
3 2023年“六一”儿童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活动 其他服务 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1 60000
4 每季度进行一次书面工作汇报,购买服务范围内的特色服务事项和典型案例在区级(含)以上媒体进行新闻报道 其他服务 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1 9800
 合计金额小写: 6998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合同的标的:
(一)为全区127个村/社区(以系统数据为准)开展指导和督导服务。
服务内容:
1、帮助儿童之家积极争取各级示范创建,协助区民政局完成当年儿童之家市级提质改造指标任务。
2、统一台账,落实“开放日”制度,指导村、社区及监护人签订《儿童委托照护责任确认书》等,将儿童相关台账、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儿童主任或社工组织对留守儿童日常走访等制度有机统一起来;指导儿童主任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信息台账,并配合儿童督导员在相关系统进行动态更新。
3、指导儿童之家打造各具特色的月主题活动。指导各儿童之家开展政策宣讲、德治教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亲子社区活动等,鼓励各儿童之家相互交流主题活动经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4、承接单位在全区11个街镇,每个街镇至少要选一个村(社区)组织开展一次为期一周的夏令营活动。在127个村(社区)至少每个村(社区)开展一次为期半天的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5、指导全区儿童之家(儿童主任)正确处理和应对儿童突发事件。
6、协助区民政局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儿童主任的工作进行督导。
7、指导各儿童主任落实从业查询、强制报告制度,开展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活动,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8、验收方式和要求:每个儿童之家上门指导和督导次数不少于4次;当年市级儿童之家提质改造全部完成验收;查看儿童之家台账和相关资料是否统一;儿童之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特殊情况可以延迟开展,但全年不少于12次活动(提供活动方案、签到、物资签收册等,联系方式以及活动现场照片);夏令营和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必须要有方案、会标、照片、签到册等资料归档;查看各村社区儿童之家预案制定情况,发生突发事件时,儿童主任要知道怎么报告,向谁报告,如何处置;安排儿童主任督导相关事宜;查看未保相关资料,查看留存照片及相关的佐证材料。
(二)将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根据风险等级分三类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服务。
服务内容:
1、第一类高风险(红色):身心、居住、学业、监护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存在引发冲击道德底线事件风险,急需进行服务或干预的儿童。建立长期联系、留存紧急联系电话、明确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关爱保护计划,每月至少上门服务2次,并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服务次数,帮助申请各类政策保障,链接资源等直至风险等级降低。
2、第二类中风险(黄色):身心、居住、学业、监护等方面有一定隐患,但是目前征兆不明显,需要跟进、密切关注的儿童。进行密切关注,建立长期联系、留存紧急联系电话、明确责任人每月至少进行1次关爱服务,掌握具体情况,风险增大时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并立即采取干预措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的关爱保护。
3、第三类低风险(蓝色):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但生活稳定,风险较小的儿童。建立长期联系、留存紧急联系电话、明确责任人每季度至少走访1次,了解具体情况进行信息更新,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等级,进行关爱保护服务。
4、每半年对全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探访巡查一次;探访巡查内容涵盖身份审核、生活费发放等内容,并填写《望城区在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户调查复核表》。
5、验收方式和要求:前期对全区约1800名(以实时数据为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档案;根据摸底分类情况进行关爱服务,建立关爱服务登记表,对关爱次数进行登记(需对象签字和关爱服务照片印证)。根据实时数据,及时将新增的儿童纳入关爱保护范围。所有红色和黄色儿童要把档案规整好,带着档案上门走访。所有红色和黄色儿童要根据实际困难开展服务,通过链接资源,心理疏导、关爱服务等方式逐一解决问题,再逐步降低风险等级。将《望城区在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户调查复核表》装订成册。
(三)2023年“六一”儿童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活动
服务内容:
1、活动要求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为出发点,以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人际调适等方面为重点开展活动。活动开展前一个月,将活动方案报民政局审查备案。
2、验收方式和要求:活动结束后10日内需提供儿童名册(签到、签收册等)、联系方式以及活动现场照片。
(四)每季度进行一次书面工作汇报,购买服务范围内的特色服务事项和典型案例在区级(含)以上媒体进行新闻报道
服务内容:
1、汇报内容为购买服务内容,要求以彩色图文的形式装订成册。报道全年不少于8次,同一事项多次报道,只算一次。
2、验收方式和要求:查看季度汇报资料、新闻报道链接。
(五)对象界定
农村留守儿童: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务工时限,可按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把握。
困境儿童:指低保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自身残疾儿童(主要是有残疾证的儿童)、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主要包括因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二、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
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指导和督导费
指导费

对儿童之家开展指导
6000元
12月
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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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督导费

对儿童之家开展督导
6000元
12月
72000元
/
/
3
交通费

对儿童之家开展指导和督导产生的交通费
3000元
12月
36000元
/
/
4
餐费

对儿童之家开展指导和督导产生的餐费
3000元
12月
36000元
/
/
5
物料费

对儿童之家开展指导和督导产生的物料费
7000元
1年
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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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金及不可预估费

对儿童之家开展指导和督导费产生的税金及不可预估费用
7000元
1年
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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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儿童三级分类精细化管理和服务费
人员费

儿童三级分类管理人员费
22000元
12月
264000元
/
11个街镇,每个街镇2000元/月,共12个月。
8
物料费

儿童三级分类管理服务物料费
4500元
12月
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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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交通费

儿童三级分类管理服务交通费
3000元
12月
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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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餐费

儿童三级分类管理服务餐费
3000元
12月
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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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税金及不可预估费

儿童三级分类精细化管理和服务费产生的税金及不可预估费
10000元
1年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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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活动
物料费

活动物料费
30000元
1次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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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人员费

活动执行人员费用
8000元
1次
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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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场地费

场地租赁费
6000元
1次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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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设备租赁费

设备租赁费
16000元
1次
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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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工作汇报、新闻报道
宣传费

宣传费
6000元
1年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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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资料费

资料费
3800元
1年
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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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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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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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2-03 —— 2024-02-02
3.2 履行地点:望城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在服务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及甲方要求开展相关服务,服务周期为一年;
2.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执行项目的工作人员或聘请的第三方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3.项目费用包含乙方为履行本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乙方应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成服务内容。
4.项目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本项目财务明细资料。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即人民币419880元;服务完成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人民币279920元。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开具符合财政支付要求的合法票据。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湾支行(长沙市望城区社会组织联合会:810000097861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项目服务内容应符合合同标的所述的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由甲方进行制定,甲方应在乙方提供服务后及时组织验收;
2.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服务履行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指导、监督乙方项目实施;
2.乙方须按时按量按质完成项目指标及甲方要求的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
3.乙方内部的劳动纠纷、劳务纠纷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因开展服务产生的与第三方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项目调整,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协商签订附加协议,附加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若乙方验收分项不合格,除乙方应及时整改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该分项金额20%的违约金,且分项费用及违约金在总结算款中扣除。若验收不合格分项达两项或两项以上,或者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纠正,或者发生其他违反甲方规定的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按实际验收合格的内容结算,且要求乙方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总结算款中扣除。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2月3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大道1688号望城区行政中心1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郭亮中路62号

法定代理人: 王涧波 法定代理人: 曹峰

委托代理人: 刘智刚 委托代理人: 曹峰

电话: 0731-88082696 电话: 0731-883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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