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XJW2024-YX-GK001]永修县中医医院院区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2/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委托方(甲方)合同编:
受托方(乙方)合同编:
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项目名称:永修县中医医院院区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采购项目
委托方(甲方):永修县中医医院
受托方(乙方):湖北绿冷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联合体成员) 签订时间:2024年12月24日
签订地点:永修县中医医院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由乙方为项目提供电专项节能服务,甲方支付相应的能 源托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指甲乙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节能目标,乙方为实现节能目标向 甲方提供服务,甲方以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乙方的投入及 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 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 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的一种合同能源管理形 式。
1.3能源托管费用:指甲乙双方签订能源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后,甲方支付给 乙方的能源托管款项。本合同能源托管费可包括:☑电费、□蒸汽费、☑燃气费、☑水费、□运维费。
1.4能源托管期:指乙方向甲方提供能源托管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期 限。
1.5节能设备:指本项目下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设备财产。
1.6甲方现有设备:指与项目建设或运行相关的,甲方自有的除乙方节能设备之外的其 他所有设备设施及仪器等财产。
1.7 其他: /
第 2 节 托管期限
2.1 本项目托管期为自项目移交托管过户之日起至能源托管期届满且双方履行完毕各自 权利与义务之日止,能源托管期为 10 年(即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34 年 12 月 31 日止)。 2.2 节能改造项目建设期为 90 天。
2.3 其他: /
第3节 托管内容
3.1甲方委托乙方托管项目能源系统,托管的能源系统范围详见下表:合同能源费用 托管服务托管能源系统范围及界面
乙方负责投资项目改造的全部工作,包括节能改造和运营托管,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 源等费用,对托管项目☑电费、□蒸汽费、☑燃气费、☑水费、□运维费等费用进行承包。改造项目的投资规模由乙方自行控制,托管期内的经济效益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3.2 乙方负责托管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
3.2.1 乙方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及双方设定的节能目标,编制节能改造方案,通过甲方审 批后实施,本次改造范围见下表:
乙方改造边界范围
3.2.2 如在本能源托管项目节能改造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合理预料 之外的情况,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
3.2.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在不影响甲方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为优化托管方 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 除、改造,或者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编制相关改造方案并在改造 方案实施前 30 日将改造方案书面告知甲方。
3.3 托管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责任。
3.3.1 甲方现有设备全部归甲方所有,新增节能设备在能源托管期间归乙方所有,甲方 享有使用权,托管期结束且甲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款项后节能设备归甲方所有。
3.3.2 甲方现有设备的维保及日常性维护等工作(不包括设备的大修)在托管期间可委 托给乙方负责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维保费。乙方的节能设备在托管期间的设备质量问题及维 保工作由乙方负责。具体运维界面见下表:
3.3.3 托管期开始 60 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协助甲方共同评估甲方现有设备存在的故障、安全隐患、设备功能及性能等,出具用能设备现状评估单并统一维修所有故障设备,消除安 全隐患,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3.3.4 完成节能改造建设及调试后,乙方应根据设定的节能目标在不影响甲方的正常使 用需求的情况下编制运行策略。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建筑的节能运行,并督导建筑管理 单位严格执行。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建筑管理单位的人员开展节能培训工作,保障机电系统的 高效运行,以保证节能量的实现。
3.3.5 乙方应以全面节能为目标,争取节能率达到 10%,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情况现状,协 助甲方建立完善节能管理体系。
3.4 节能改造范围包括 LED 灯改造,在托管期内乙方对所改造 LED 灯实行全面质量保 证,在托管期内如所改造 LED 灯具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以旧换新方式免费提供灯具,甲方 负责更换。
3.5 供能时间、质量
3.5.1 甲方的供能时间要求:供暖期为:从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 日,供暖季每 天室内温度设定不高于 20℃。供冷期为:每年 5 月 10 日至 9 月 25 日,供冷季每天室内温度 设定不低于 26℃(具体供能时间按照甲方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调整)。
3.5.2 甲方的供能质量要求:满足日常办公需求。
3.6 其他:由于能源管理节能降耗是持续和渐进的节能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节能 技术及方法会不断更新,乙方应根据技术更新迭代情况及时实施有效的节能措施,甲方应予 以 支 持。
第 4 节 托管及费用计算办法
4.1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能源托管方案(含改造 方案和节能运维方案等)。
4.2 乙方应按能源托管方案的要求,托管期内协助甲方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享有 能源托管节省☑电费、□蒸汽费、☑燃气费、☑水费、☑运维费等费用的收益权,承担能源 托管☑电费、□蒸汽费、☑燃气费、☑水费、☑运维费等费用超支的风险 (按实际用能量 进行托管的模式除外)。
4.3 甲乙双方应对托管项目现有的能源系统设施、设备进行登记造册,设施设备的数 量、功率、使用时间、状态经双方评估签字确认。确认后的设施、设备总功率作为能源托管 的基准功率。
4.4 能源托管量计算办法:
4.4.1托管基准量:年托管基准量分别为:☑电量2271100千瓦、□蒸汽量m³ 、☑燃气量 28742.51 m³ 、☑水量41226m³ ;年托管基准量分解至12个月,各月托管基准量按下表:
其中,每年 1 月份是该托管年度的开始结算月。
4.4.2 能源托管量调整办法:详见附件。
4.4.3 托管调整时间:每月调整一次或双方协商的时间、周期,对发生在调整日之前的调 整量按照 4.4.2 调整办法采取多退少补一次性调整,发生在调整日之后的量按照调整后的基 准量进行结算。
4.4.4 托管调整费用的支付:托管费用按月预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年度服务费 用按月支付给乙方。在托管量调整双方确认期间,甲方不得因托管调整量未确认而迟延支付 原托管费。
4.5 托管费用计算办法:托管费用=托管量×能源结算价格+调整费用,其中:☑结算电 价以当期供电部门结算电价为准;☑气价以当期燃气公司结算气价为准;□汽价以蒸汽销售 公司结算汽价为准;☑水价以供水公司结算水价为准;□如能源结算价格甲乙双方有另行约 定的,以双方约定价格为准。
4.6 甲方按月度支付托管费用给乙方,乙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缴付至当地相应用能管理 部门。
4.7 甲乙双方按照如下标准和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
4.7.1 本项目应满足下述第 4.7.1.1 项验收标准:
4.7.1.1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要求。
4.7.1.2 其他标准(如甲方具体要求): /
4.7.2 验收模式: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可采取甲方测试,乙方见证模式;或可采取乙 方测试,甲方见证并确认的模式。
4.7.3 验收期限:自本项目改造完毕乙方提请验收之日起,甲方在 3 日内完成验收并提 供验收合格报告给乙方。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供验收报告的,视同验收合格。
4.7.4 如验收结果达不到第 4.7.1 条规定的验收标准的,由双方共同进行重测,以重测 结果为准。重测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乙方应负责整改并再次提请验收。甲方收到验收申 请后,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模式、期限再次组织验收。
4.8 其他: /
第 5 节 费用支付办法
5.1 甲方按中标单位最终投标价格(¥ 16909753) 作为 10 年总的能源管理服务费,每年 1 月 1 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为一个能源托管费交费年度。根据 4.4.1 条款,每月能源基准量×
能源单价作为每月份能源管理服务费,每月支付 1 次,支付时间为:每月份起始 5 日前。甲 方首次付款时间为乙方开始提供运维服务之日起。
5.2 乙方应于每月初 3 日前向甲方开具合法发票(如采用实际电价结算的,在实际结算电 价出具后 3 日内向甲方开具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遇能源单价调整,在下月能源管理费用 中找补)。自发票送达甲方后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月能源托管费。
5.3 甲方采取以下第(b)种方式支付能源托管费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a)银行自动划扣式
(b)电汇
5.4 乙方收到能源托管费后,应在相应用能管理部门规定的缴费时间缴付☑电费、☑气 费、□汽费、☑水费,甲方缴费信息如下:
若甲方未能顺利将能源户号过户给服务公司,电费用仍由甲方继续支付,乙方申请每月 能源管理服务费时应扣除相应发票金额。
5.6 其他: /
第 6 节 甲方的权利义务
6.1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 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批准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 申请相关许可、同意或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 求,协助其获得其他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批准。
6.2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向乙方提供能源托管所必需的资料和数据,包括 物业及物业设备管理档案、资料等(含工程建设竣工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3 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托管所需管理用房,用于乙方日常能源管理工作。
6.4 甲方应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要求于项目开工前告知乙方、乙 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6.5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并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报 告。
6.6 甲方应协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乙方执行节能运行策略或节能管理办法,并按照节能 管理体系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节能考核。如物业管理单位未能执行,造成能源浪费的,甲方 应勒令其及时改正,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6.7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迟缴付各类 费用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8 甲方负责其所有的机电设备、设施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费用。
6.9 甲方负责处理在照明系统改造中,更换下来属甲方产权的原灯具。
6.10 甲方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6.11 甲方对违反能源托管方案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 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惩罚措施。
6.12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6.13 甲方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6.14 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 用的优惠政策。
6.15 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改造方案和节能运维方案(含运行策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核确认,并在合同签订 1 个月内成立包括甲方、物业、维保、乙方等单位在内的节能工作联 合小组。甲方有义务督促物业和维保等单位落实乙方制定的节能运维方案(含运行策略),并及 时将节能运维方案(含运行策略)列入甲方采购物业和维保单位的服务内容。
6.16 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能源托管工作和节能宣传、教育活动。
6.17 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新增设备的统计、确认及托管量的调整工作。
6.18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7 日内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计量表的托管过户。
6.19 甲方如欲转让或出租托管界面内建筑物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 时,甲方保证使受让方/承租方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项目设备设施 产权的归属,并以受让方/承租方书面同意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为转让/出租生 效之前提。如果受让方/承租方不出具书面同意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的,乙方有 权单方面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第 11.5 条的约定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 损失。
6.20 其他: /
第 7 节 乙方的权利义务
7.1 乙方应制定能源托管方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托管方案和规章制度提供管 理服务时,甲方应给予充分而必要的配合。
7.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托管方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按时完成本 项目的设计、建设及运营督导管理。
7.3 乙方应安排专业人员培训、督导物业管理人员执行机电系统节能运行策略及节能管 理制度。
7.4 乙方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甲方应为乙方申请前述许可、批准、同意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5 乙方保证从事本能源托管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要求。如需 调整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人员,乙方应做出相应 调整。
7.6 乙方应建立本物业的能源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7.7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物业有关能源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物业使用人的投 诉,接受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7.8 乙方可采取规劝等必要措施,制止物业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能源托管规章制度的 行为。
7.9 乙方对在托管期内乙方改造的 LED 灯实行全面质量保证,在托管期内灯具的维护更 换由甲方负责,乙方以旧换新方式提供灯具。
7.10 乙方安装和调试节能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 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7.11 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12 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节能量评估和节能改造项目验收。
7.13 乙方对能源托管服务涉及的部分专业性工作内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担,但应及 时报甲方备案。委托的工作内容仅限于分项内容,整体能源托管服务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 转让给第三方。
7.14 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各类管理档案、管理用房、物料、工具、图纸资料等。所有移交的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双方签收,全部手续完成后签署托管移 交确认书。
7.15 其他: /。
第 8 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1 在本合同到期且甲方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由乙方投资的节能设备 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且甲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该节能设备所 有权属于甲方,在设备所有权移交时乙方应保证该节能设备正常运行。
8.2 乙方向甲方提交资产移交书面通知之日起,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移交所有权。节能 设备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节能设 备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授 权。如该节能设备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服务和授权的 费用由甲方承担。
8.3 节能设备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8.4 其他: /。
第 9 节 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托管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支付时,乙方有权停缴相关 能源费用,停缴能源费用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需按照供电局等相关收费部 门要求的违约金或滞纳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欠付金额百分之三 十。
9.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据实赔偿。
9.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能源托管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 方可要求乙方整改。
9.4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能源托管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 可要求乙方据实赔偿。
9.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 失要求赔偿。
9.6 其他: /
第 10 节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 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 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b)任何政府单位(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 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 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项下 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 5 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 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 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 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 90 个连续日,且在此期 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任何一 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10.6 其他: /。
第 11 节 合同解除
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解除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 10 节(不可抗力)的约定解除。
11.3 乙方在甲方提供必要的改造条件后 3 日未开工建设的或乙方在改造过程中发生重大 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经乙方书面通知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改造所必要的条件达 7 日; (2)甲方迟延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达 1 个月。
(3)在托管合同期内,由于能源资源单价或甲方用能边界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用能设 备、用能面积、用能人数、用能时间、用能行为、原有设施损坏、气候异常等)导致能源费用 上涨,且甲方因故无法支付调整费用,致使双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
11.5 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终止实施。如乙方完工前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 方应支付乙方已投入的费用及已投入费用总金额 20%的违约金。甲方付清上述款项后,乙方 已完成的项目建设部分(如有)归属于甲方所有。
如乙方完工后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经济损失(相应经济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备按托管期年限折旧计算的资产净值等)以及按照项目设备按托管期年 限折旧计算的资产净值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甲方付清上述款项后,本项目设备归属于 甲方所有。
11.6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按直接经济损 失金额 20%计算的违约金,乙方已投资完成的本项目设备(如有)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的 价值可相应折抵上述赔偿款项,如评估价值超过赔偿款项的,由甲方向乙方返还差额。
11.7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 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支付违约金等义务的履行。
11.8 其他: /
第 12 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2.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乙方。
12.2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 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为无效。
12.3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甲方。
12.4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 前,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为无效。
12.5 其他: /
第 13 节 人身、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 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 应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 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3.3 其他: /
第 14 节 保密条款
14.1 甲乙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 息、运营活动、公司计划等信息均为商业秘密,无论本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或解除,未经资 料和文件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也不得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14.2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擅自泄露、使用其秘密资料及信息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 切法律责任。
第 15 节 争议的解决
15.1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各方 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在违约引发的诉讼程序中,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为维权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 16 节 保险
16.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 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 17 节 知识产权
17.1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享有就该 知识产权申请专利等权利,相关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 18 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8.1 项目联系人负责双方商务往来文件的发送和接收,双方定期会晤的召集和决议跟 踪。
18.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 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8.3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由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 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形式发出,则应尽快地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 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 的收件地址。
18.4 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未能达成协议 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能源管理单位。选聘期间及乙方与新的能源管理单位交 接期间,本合同顺延至交接完结为止。
18.5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管理用房、能源管理相关资料等及属于甲方所有的财物及 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
18.6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附件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应优先适用合 同正文的规定。
18.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 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8.8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 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9 附件:《能源托管调整规则》
18.10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2024 年 12 月 24 日 日 期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能源费用托管合同调整规则指引》
所有托管项目需针对易发生变化的边界条件编制对应托管费用调整规则,调整规则包括 通用类、其他、特殊行业专用类和能源站等四种。
一、通用类
所有托管项目均应明确以下调整规则:
(一)空调用电调整规则
1.室外温度变化调整规则
1)室外天气修正参数 Kcool:
提供本项目所在地区室外气象参数的原始数据作为基准。
根据合同签订前一年的日平均气温,我们获得制冷基准度日数 CDD26 如下。若改造后全 年室外温度有较大上升并影响项目整体节能表现,应考虑度日数对能源基准及相应节能量的 影响。按照计量与验证方法所述天气情况对节能量的影响,分别确认调整后的能源基准和节 能量。
合同签订前一年全年制冷基准度日数:
CDDBaseline(CDD26)=℃·d
CDD26--制冷度日数:根据建筑物《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限值中的耗冷 量指标(qc)和空调年耗电量(Ec)是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空调度日数(CDD26)确定的。制冷度日 数的计算为: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 26℃时,将高于 26℃的度数乘以 1 天,再将 此乘积累加。
利用全年的空调度日数对制冷站总能源基准中受室外天气变化影响的那部分能源基准进 行修正。
制冷调整系数 Kcool=(CDD202x/CDDbaseline)例: 若 2024 年制冷基准度日数如下:
则:制冷调整系数 Kcool=CDD2024/CDDbaseline)=(163/156)=1.047。
2.空调面积变化调整规则
以合同签订时的空调面积为基准。若当年制冷站负担的空调面积有所增加或减少时,应 根据制冷站负担的空调面积进行修正,计算当年新增或减少面积占改造前建筑面积的比例,并按此比例调整相应能源基准及相应节能量。
空调面积调整系数KA=Aanter/Abefore其中:
Aanter—改造后建筑(空调)面积;
Abefore——改造前建筑(空调)面积,为XXm² .
3.常驻人员数变化调整规则
根据业主提供的常驻人员数量作为基准。若托管期内常驻人员总数变化,应根据常驻人 员数的增加相应进行修正,计算新的常驻人员数和改造前常驻人员数基准的比例,并按此比 例调整相应能源基准及相应节能量。
常驻人员调整系数KpPafer/Pbofore其中:
Pafer--改造后常驻人员数;
Pbofore---改造前常驻人员数,为XX人。
4.空调正常工作时间变化调整规则
本大楼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 X 点到 X 点。若大楼办公区域功能发生改变导 致正常工作时间的延长,应按照工作时间的延长相应调整能源基准及节能量。
5.空调设备容量变化调整规则
新风及空调机组设备按照托管前确定的清单为准。如果未来发生设备的扩容或者变更等 情况,应由双方协商重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电耗基准和节能量。
新风及空调机组如由于使用需求的变化(比如加班等或者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明显延 长,双方协商重新确定电耗基准。
空调柜机及新风机的数量及设备清单见可研报告,其他设备见前文,未列设备参见竣工 图和设备清单。
若当前主要设备和系统(以前文和附录中所述为准)发生改变,或部分的系统实施升级改 造、扩建(例如照明系统和数据中心的空调系统等),双方应重新评估计算电耗基准,重新约定 担保的节能量。
恒温恒湿空调设备以托管前设备为基准。在托管期内,涉及数据机房的改动均需提前通 知节能服务公司。由于数据机房功能变化、设备增加等导致的恒温恒湿设备的扩容或者改造 等一切之变化,影响到电耗基准和节能量时,双方需重新协商电耗基准。
6.建筑用能变化导致空调负荷变化调整规则
以上由于 1-5 发生调整,应对制冷站能源基准进行调整。改造前一年制冷站能源基准数 据 Echiller-base0:
托管后将增加多功能电表计量制冷站电量。实时记录,并逐月统计,由于上面多种因素 所引起的制冷站基准能耗及总电耗基准变化按如下公式进行调整:
Echiller-base=KA×Kcool×Kp×Ki×Echiler-baseo上式中:
Echiler-baseo——制冷站用电量基准(基于合同签订前一年全年统计数据),为XX万 KWh;
Echiller-base——修正后制冷站用电量基准;
KA——空调面积修正系数;
Kcool——室外天气修正系数;
Kp——常驻人员修正系数;
Ki——其他修正系数。
如果托管期内实际发生的电量与基准值的偏差≥±1%时,根据以上公式当月提出对能源 基准进行修正;如果偏差<±1%时,暂不修正,当累计偏差≥±1%时统一修正。相关的修正参 数计算方法详见前文。
当实际运行时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按照规定的修正方法予以修正。
(二)一般用电设备电耗调整规则
1.一般用电设备能耗调整规则
双方以“可研报告”及登记造册的设备清单(合同签订 12 个月之前)为基准,托管电量根 据实际增加设备的使用耗电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业主添加或减少用电设备前,应事先书面告 知乙方;因用电设备增减而引起的预测年耗电量的累积总和在年托管基准电量的 1%以内,乙 方进行必要的记录核实,托管电量基准不予调整;因用电设备增减而引起的预测年耗电量累 计超过年托管基准电量 1%以上的,在添加设备的次月,年托管电量和月托管电量按预测用电 量进行相应的增加或减少。
2.新增设备统计起始时间
新增设备统计从合同签订前 12 个月开始计算,按照设备新增的具体时间计算设备电耗增 加情况。
3.新增电耗计算方法
其中,增减用电设备的预测年用电量按下式计算:
调整设备月用电量=1 n(0 NiQH)1 n(0 NiQH)
调整设备年用电量=12×1 n(0 NiQH)1 n(0 NiQH)
托管月电量=基准月电量+调整设备月用电量
托管年电量=基准年电量+调整设备年用电量
其中:
N=添加或减少的第 1 类用电设备功率(kW),loc(1~n); Q 一添加或减少的第 1 类用电设备数量(台):
H 一添加或减少的第 1 类用电设备月运行时间(小时).
(三)托管电量调整触发条件
业丰添加或减少用电设备前,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因用电设备增减而引起的预测年耗 电量的累积总和在年托管基准电量 1%以内,乙方进行必要的记录核实,托管电量基准不予调 整;因用电设备增减而引起的预测年耗电量累计超过年托管基准电量 1%以上的,在添加设备 的次月,年托管电量和月托管电量按预测用电量进行相应的增加或减少。
(四)托管电量调整的确认办法
1.甲方应定期将设备增减情况及上述使用规律变动情况通知乙方;
2.乙方应按上述要求及时收集影响托管电量调整的各种因素,编写托管电量调整清单,并报甲方主管部门审核:
3.原则上甲方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确认托管电量调整清单;
4、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签订托管电量调整的补充协议。
(五)托管电价调整办法
1、托管电价以当期物价部门或电力部门颁布的执行电价为准;
2、甲乙双方应及时告知对方电价变动情况,乙方负责编写因电价变动引起的托管电费调 整清单(或与托管电量调整清单一同编制),并报甲方主管部门审核;
3、原则上甲方主管部门应在两周内完成审核、确认托管电费调整清单;
4、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签订托管电价调整的补充协议。
(六)托管电价调整时间
托管电量每月调整一次(或双方协商的时间、周期),对发生在调整日之前的调整电量按照 以上调整办法采取多退少补一次性调整,发生在调整日之后的电量按照调整后的基准电量进 行结算。
二、其他类
不同托管项目可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性增加以下调整规则:
(一)商业用电调整规则
1.对于已安装计量电表的可按商业实际用电量进行调整;
2.如未安装计量电表,以合同签订时的商业面积为基准。若当年商业建筑面积有所增加 或减少时,应根据商业建筑面积进行修正,计算当年新增或减少面积占改造前商业建筑面积 的比例,并按此比例调整相应能源基准
改造后建筑能源基准E商业afer=E商业before·Cater/Cbefore其中:
Cater——改造后商业面积;
Cbefore——改造前商业面积,为XXm² ;
E商业afer——改造后商业部分能源基准;
E商业before——改造前商业部分能源基准,为XXKWh。
(二)大型项目施工与其他临时用能调整规则
对于单独由配电房敷设电缆的大型施工用电或其他临时用电,由甲方负责加装计量电 表,按实结算。
(三)历史能耗数据失真导致托管基准偏差
如合同期内发现合同签订前甲方提供的历史能耗数据失真,双方应根据实际偏差情况对 后续托管基准进行协商修正,同时对历史托管费用进行多退少补。
(四)历史空调问题修复等引起电耗增加
如合同期内发现改造对空调问题修复等引起电耗增加,乙方按对应能源费用增加情况要 求服务费用增加。
(五)增加投资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
甲方可以根据需求要求乙方增加投资改造内容,乙方按投资收益要求引起的服务费用增 加。
(六)增加服务内容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
甲方可以根据需求要求乙方增加如运营值守、维修维保等其他综合服务的内容,乙方按 服务内容增加收取的服务费用。
(七)燃气、水、蒸汽、热水等其他用能托管调整规则
根据实际计量的燃气、水、蒸汽、热水等其他能源进行按实调整,按相对固定基准托管 的其他用能则参照用电调整规则执行。
(八)其他因素导致改造节能效果受影响引起的费用调整
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改造节能效果受影响,双方综合评估影响原因和节费量减少数额,协商对托管基准进行调整。
三、特殊行业专用类(以医院为例)
特殊行业托管项目应结合项目情况针对性明确以下专用调整规则:
(一)建筑物行业专用调整规则
1.建筑物床位数发生变化调整规则;
核定的床位数 2500 张为基数,当核定床位数变化导致能耗增减,双方协商重新调整 确认托管费用基准。
2.大型用电设备增减用电调整规则;
合同签订日之后,业主添加或减少大型用电设备前,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新增用电设备 及电缆电源取电位置,乙方进行必要核实,新增用电设备新敷设电统需由甲方加装计量电 表,通电当日起开始计量新增设备用电量(由双方确认),托管电量按电表实际计量读数进行相
应的调增。针对大型用电设备退出,如相应的配电回路已加装计量电表,根据前一年同期抄 表数据进行调减;如未加装计量电表,退出前甲方需提前至少一个月告知乙方加装电量计量 仪表,根据计量读数进行全年的托管电量调减计算,最终调减电量需经双方确认(年耗电量= 计量电表日均用电量*投入使用天数)。
3.用能区域功能发生重大变更
合同期内医疗区部分用能区域功能会发生重大调整,比如:宿舍功能调整为办公区、实 验室及住院病房;部分空置房间重新投用;部分房间装修退出使用等,会导致该楼栋用电量 变化,相应调整规则如下:
1.当用能区域功能重大调整导致其所在楼栋年用电量变化率低于 5%(与调整前半年所在 楼栋半年总用电量进行对比),托管电量不做调整。当用能区域功能重大调整导致其所在楼栋 年用电量变化率(调整前一年所在楼栋年总用电量进行对比)高于 5%,以调整前一年楼栋年总 用电量为基准值,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例如用能区域功能调整前一年所在楼栋年总用电量 为 A 万 kWh,功能变更当年及以后的年实际发生
电量为B万kWh,且|B-A|/A≥5%,则年托管电量调整电量为B-A。
委托方 (甲方) | 单位名称 | 永修县中医医院 |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大道中段 | |||||
电话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受托方 (乙方) | 单位名称 | 湖北绿冷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方) | ||||
法定代表人 | 苏静 | 委托代理人 | 卢昀 | |||
联系人 | 卢昀 | |||||
通讯地址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凌家山南路 1 号光谷企 业天地 6 号楼 2 层 07 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 |||||
电话 | 15102772886 | 传真 | 027-87689698 | |||
电子邮箱 | 2452275422@qq.com |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鲁巷广场支行 | |||||
账号 | 556059052767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20100591066297H | |||||
单位名称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联合体成员) | |||||
法定代表人 | 黄锦明 | 委托代理人 | 徐傲丹 | |||
联系人 | 徐傲丹 | |||||
通讯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 |
电话 | 18607923095 | 传真 | / | |
电子邮箱 | / |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 | |||
账号 | 14047901040002531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60400731978678A |
序号 | 建筑名称 | 设备名称 | 备注 |
1 | 永修县中医医院 | 供暖设备、制冷设备、供气设备、配电室 设备,主要用能有多联机空调、照明、办公设 备、电梯、饮水机等的用电用水设备 |
1、托管期限内,托管区域内的供暖(冷)、用电、用水、用气等系统的经营及 管理权归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投入的托管的设备由乙方负责维护保养。 3、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和项目包括:照明、供暖、供冷、供气、用水系统。 |
甲方 | 乙方 | 备注 | |
1 | 甲方现有设备的维保及日常性 维护等工作(不包括设备的大修)在托管期间若委托给乙方负责应向 乙方支付相应的维保费 | 乙方的节能设备在托 管期间的设备质量问题及 维保工作由乙方负责 |
时间 | 1 月 |
基准电量(kWh) | 219900 |
时间 | 7 月 |
基准电量(kWh) | 294900 |
时间 | 1 月 |
基准燃气量(m³ ) | 2371.26 |
时间 | 7 月 |
基准燃气量(m³ ) | 2538.92 |
时间 | 1 月 |
基准水量(m³ ) | 2112 |
时间 | 7 月 |
基准水量(m³ ) | 3461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6月 |
183900 | 141700 | 120500 | 152600 | 210200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269900 | 199100 | 126000 | 137800 | 214600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6月 |
2347.31 | 2323.35 | 2299.40 | 2275.45 | 2251.50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2514.97 | 2491.02 | 2467.07 | 2443.11 | 2419.16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6月 |
4904 | 6562 | 2332 | 2896 | 3126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3315 | 3663 | 3456 | 3168 | 2231 |
序号 | 户名 | 户号 |
1 | ||
2 |
2023 年基准空调度日数 | 2024 年空调度日数 |
CDDbaseline(CDD26) | CDD2024(CDD26) |
156 | 163 |
X年 | 2023年 |
制冷站用电量(万kWh)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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