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一、软件开发部分
1
020 自提辅助管理系统(申报 端)
企业管理
套
定制
君安
46000
2
自提场所资质 申报
3
商品备案(申请表)
4
账册管理
5
担保管理
6
运输工具管理
7
核放单管理
8
业务管理
9
通关单证查询
10
退换货申请
11
综合查询
12
大屏展示
52000
13
库存管理
14
溯源管理
15
020 自提辅助管理系统(审核端)
企业备案审核
35000
16
自提场所审核
17
18
账册审核
19
担保审核
20
运输工具审核
21
22
业务单管理
23
查验布控
24
人工处理
25
退换货管理
26
库存核查
27
风险监控
45000
28
参数设置
29
020 自提仓库管理系统
系统设置
92000
30
基本资料
91000
仓库作业
业务操作
财务管理
93000
报表管理
020 自提门店零售系统
业务报表
60000
门店管理
门店下单
订单数据管理
62000
31
支付数据管理
32
物流数据管理
33
清单数据管理
34
集中收银
35
商户自收银
36
财务结算
37
自提系统外接接口
38
四单接口
39
财务接口
40
外部接口
海关三统一权限接口
57000
41
金二系统接口
42
分发接口
43
跨境公服数据交换(只交换 POS 系统生成 4 单 xml 报文数据)
58000
44
电子围网数据接口
45
卡口硬件接口
46
商品 RFID 标签接口
47
数据交换 平台
数据交换
600000
二、软硬件采购部分
应用服务器
台
UN-R2700-G3-8SFF-C
新华三
70000
数据库服务器
90000
传输服务器
25500
51000
数据交换服务器
UN-R6700-G3-8SFF-C
路由器
RT-MSR3610-X1
7500
防火墙
H3C SecPath F1000-C8120
55000
数据库软 件
Windows SQL Server 2012 标准版
mssql
80000
自提门店零售系统 (标准版)
50000
人脸分析 管理模块
iSecure Center-FRS
海康威视
150000
互联网核心交换机
LS-7003E
互联网接 入交换机
LS-5120V2-28P-LI
4500
海关网接 入交换机
光模块
个
单模千兆
国产
300
1200
人脸识别摄像机
DS-2CD7147EWD-XLP(2.8-12mm)(B)
52
2500
130000
半球摄像机
DS-2CD2345V2-W/XLP
785
40820
磁盘阵列
DS-A72048R/RTC
人脸识别硬盘录像机
iDS-9616NX-I8/X
12550
50200
硬盘
块
8TB,7200RPM,SATA
1725
55200
图像授权
iSecure Center-VMS
104
100
10400
接入交换 机
S1850v2-28P-HPWR
3600
千兆单模 光模块
1800
室外球型摄像机
iDS-2DE7223MWR-A/XLP
1815
12705
摄像机支 架
80
560
室外设备 箱
450
3150
光纤收发 器
对
千兆单模
280
1960
摄像机电 源
AC 24V 3A
120
840
3500
六类非屏 蔽网线
米
UTP6
金贝视
900
数据跳线 (2 米)
条
2米
室外单模 光纤
2 芯单模
3000
42000
光纤配线 架
24 口
光纤尾纤
1 米
1120
光纤熔接
芯
2240
光纤跳线
2 米
RFID 手持 扫描机
5500
RFID 标签 打印机
ZT410
Zebra
39000
RFID 远距离读写器
RFID 近距离读写器
RFID 标签
10000
标签管理 设备
8000
辅材
批
耗材
20000
三、系统集成部分
系统集成
项
500000
合计报价
5170175
(1)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2)运输和保险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运输一切险。
(3)交货方式:中标人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合同未尽事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