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广播电视大学长沙广播电视大学新校区2023年-2026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6/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222003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开放大学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丰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广播电视大学新校区2023年-2026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222003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25 —— 2024-05-24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021号(长沙开放大学)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后,甲方组织服务考核小组,每季度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考核,完成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任务和质量的,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5号支付该季度的服务费用。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荷花园支行(湖南丰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8100000770770000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项目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日常管理服务 1、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并将各项主要管理制度上墙公示。 2、日常服务完成率不低于 97%。 3、物业管理档案完整率不低于 97%。 4、日常对于师生的投诉需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5、每季度召开一次师生恳谈会,了解师生的实际需求,进行相应书面记录存档并尽快予以改进。 6、建立学校各类委托设备及房屋的台账资料,物资台账基本相符率到达 95%以上,并每季度更新。 7、每学期进行两次服务项目内的师生满意度测评,师生满意度不得低于 85%。 8、对物业其它人员进行物业服务所需的技能、安全、消防培训教育,如:84 不能用于清洁水磨石地面。 9、满足校方提出的其他合理需求。 (二)校舍及设施维护服务 1、校舍养护、维修、装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是建材贴面的,确保外墙无脱落;是玻璃幕墙的,确保幕墙清洁明亮、无破损;是涂料的,确保无脱落、无污渍;校舍内外墙均无纸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悬挂等影响校舍形象的现象。 (2)楼宇内楼梯、走道、扶手、天花板、吊顶等无破损或无法使用的情况;墙体整洁,无乱张贴;共用部位门窗、灯具、开关等功能良好;卫生间、水房等管理完好。 (3)共用楼梯、天台、通道、卸货平台等处无堆放工业原料、废料、杂物及违章占用等;天台隔热层无破损。 (4)根据校舍各种构、部件的合理使用年限,订立定期保养、修缮计划。 (5)根据校舍木结构、砖石结构、钢结构等不同的养护要求,制定防潮、防腐、防蚁蛀、防锈等定期保养、修缮计划。 (6)根据防台风、防汛、防梅雨、防冻、防治白蚁等需要,制定季节性预防养护计划。 (7)适时向学校提出油饰、粉刷、集中更换门窗等中修维护计划。 (8)对进入校区的施工人员及工具、材料等实行验证、登记管理。 (9)督促施工单位配备消防器材、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10)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安全巡査,按规定进行动火管理。 (11)配合学校为装修施工提供供水、供电保障服务。 2、变配电系统 (1)配合学校做好高压电气设备检测工作,留存高压电气测试合格的报告。 (2)按照规定的周期对变配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清洁。 (3)供电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一般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一次维修合格率不低于 99%。 (4)供电设备完好率 98%以上,确保无重大责任事故,确保用电安全。 (5)配电间实行封闭管理,配备灭火器材,。 (6)制定临时用电管理措施,限电、停电应有明确的审批权限,按规定要求通知使用单位(人)。 (7)遇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3、给排水系统 (1)应定期对给排水系统进行维护、润滑。 (2)污水泵、提升泵、排水泵、阀门等,曝气风机、排水系统通畅,各种管道阀门完好,仪表显示正确,无跑、冒、滴、漏;用户末端的水压及流量满足使用要求。 (3)如遇供水单位限水、停水,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校方。 (4)确保水质无污染并符合规定的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5)涉及生活饮用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清洗消毒人员的健康检查、水质检测的要求参照《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6)对水箱每学期清洗消毒,确保无二次污染,清洗消毒后的水箱应取得水质检测报告(学校承担检测费),并交校方审核留存书面报告。 4、升降系统 (1)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完备。 (2)电梯由专业队伍定期维修保养(学校承担维修养护费)。 (3)确保升降电梯 24 小时正常运行,电梯运行平稳,乘座舒适,电梯准确启动运行,停层准确。轿厢内、外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 (4)运行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及时排除故障。 (5)运行出现险情后,应有排除险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5、照明系统 (1)路灯、大堂、电梯厅、楼道等公共部位应保持98%以上的亮灯率,如有缺损,应及时更换。 (2)泛光照明灯具、大堂吊灯外观进行检查,保持清洁完好,并保持 98%以上的亮灯率。 (3)公共电器柜电器设备,遇有故障,应及时处置,保证运行安全、正常。 6、完成学校领导交待的其他任务。 (三)校园环境保洁服务 1、外围场地及绿化带的保洁 (1)道路地面、广场地面大件垃圾≤1 件。 (2)绿化内大件垃圾≤1 件。 (3)室外体育场地面无明显垃圾。 2、教学公共区域及辅助用房保洁 (1)房屋周边区域地面干净,周边绿化带内无明显垃圾。 (2)平台台阶保持清洁。 (3)楼内走道、扶梯地面无污渍、无大件垃圾。 (4)扶梯扶手、栏杆保持干净、无灰尘。 (5)消防栓、消防箱保持表面干净,无明显积灰。 (6)垃圾箱筒表面无污渍、无积灰、里面套垃圾袋。 (7)开放式地沟无大件垃圾。 (8)地面保持干净,无垃圾、污迹、水迹。 (9)阶梯教室多媒体设备保持整洁表面无明显积灰。 (10)垃圾桶表面无污迹、无积灰。 (11)坐厕内、小便池内刷洗干净,无明显尿渍,保持无异味、无垃圾、无积水。 (12)隔断、人手高墙面,门、门框、照明开关无明显积灰。 (13)镜面保持光亮,无明显水迹,面盆无水锈。 (14)废物箱表面无明显积灰、无异味。 (15)卫生间内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 (16)门、门框、地脚线无污渍、无明显积灰。 (17)室内空气无异味。 (18)电梯轿厢四壁光洁明亮、无浮灰,不锈钢表面(镜面)光亮、无污迹。 (19)操作面板无污迹、无明显积灰、无擦痕。 (20)保持轿厢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21)卫生工具摆放在工具室,保持工具整齐,地面干净无污渍。 (22)饮水机表面清洁无污渍灰尘,下面水槽无污渍积水。 3、垃圾分类与清运 (1)按国家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培训、教育、实施。 (2)垃圾箱筒表面无污渍、无积灰。 (3)垃圾箱筒内的垃圾不超过 3/4 的高度。 (4)垃圾清收率不低于 99%。 4、卫生消杀 (1)无老鼠活动迹象。 (2)室内区域无苍蝇、蟑螂、白蚁等活动迹象。 (3)蚊虫控制目标达到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颁布的虫害密度控制标准。 (4)虫害控制措施监管达到100%。 5、完成学校领导交待的其他任务。 (四)校园绿化服务 1、植物配置合理、绿地充分,无裸露土地。 2、花草树木生长正常,剪修及时并保持美观,无枯枝死杈及病虫害现象。 3、绿地管理和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4、根据季节和天气对植物进行浇水、施肥、松土和补栽苗木。 5、完成学校领导交待的其他任务。 (五)会务服务 1、服务范围为在学校内召开或举办的各类会议、典礼、仪式。 2、要求在会议前对会议室进行清洁,布置会场,提前把会议室、接待室开窗通风,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等,使其处于完善的备用状态。 3、负责会议期间茶水服务及其他服务要求。 4、会后清场工作,设施设备的关闭,清洁茶具。 5、负责会议室的照明、空调、饮水设施的完好,有问题及时上报. 6、认真做好会前准备、会中服务、会后整理等相关工作,确保会议环境安全舒适及会议全过程顺利有序。 (六)学生公寓住宿服务 1、根据学校住宿分配方案提供迎新服务。 2、根据学校入住相关规定提供入住分配服务。 3、学生宿舍楼设专职宿管门岗,实行分时段封闭管理;外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4、负责楼内防火安全以及秩序维护及安全宣传教育。 5、做好假期同学集中住宿的相关服务及管理工作。 6、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自习或活动。 7、配合学校做好宿舍楼大、中修和计划性养护。 8、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统一退宿/个别退宿/换房服务。 9、负责宿舍楼内公共区域卫生工作。 10、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做到在管理中育人,服务中育人。 11、主动和班主任取得联系,协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12、对学生进行规范化管理,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能力,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13、每天按时清点人数,维持寝室纪律。 14、做好全校每日宿舍的消毒、熏艾条工作。 15、完成学校领导交待的其他任务。 (七)客房部(培训楼)住宿服务 1、配合培训班班主任学员完成课后管理工作。 2、按学校要求做好楼层和室内卫生保洁工作。 3、做好客房服务工作(检查房内设施,做好物资补给,整理床铺等)。 4、做好客房入住/换房/退房服务。 5、配合学校做好培训楼大、中修和计划性养护。 6、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做到在管理中育人,服务中育人。 8、完成学校领导交待的其他任务。 (八)人员配置标准及要求 1、物业人员配备不少于21人:项目经理1人、物业助理1人、保洁员5人、设备维护维修4人、绿化2人、会务人员1人、客房部服务员1人、客房部前厅服务员1人,客房部保洁员2人,学生宿管老师3人。对乙方人员素质的要求:能吃苦耐劳,为人和善,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2、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需具有全国物业管理经理证书,三年以上物业工作经验;物业助理一年以上物业相关工作经验; (2)维修工具有2年及以上物业维修工作经历,高压电工需持专业资格证上岗; (3)保洁员需具有物业服务工作经验; (4)绿化工需具有2年及以上绿化养护工作经验; (5)宿管老师具有1年及以上相关宿舍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6)人员素质的要求:年龄50岁以下,按甲方提供的不同岗位要求,聘请高中或以上学历员工,要求相貌端正,身体健康。 二、其他约定事项 1、因物管公司责任造成财产损坏和丢失,负责照该财产购入原价赔偿。 2、因物管公司责任造成其他损失: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对物业管理公司安全防火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严格管理工作人员,确保全年无一例安全防火事件,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 4、对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流动及必要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保险和人员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办理及费用的要求:全部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5、对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及健康状况的要求:统一着装,持证挂牌上岗,健康状况无传染疾病,仪容合格。 6、对涉及到对外收费项目、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包括:收费办法及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无对外收费项目和其他委托项目。 7、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要求:(如保密等)不得透露本校有关重要消息和情况,对外不得损害我校名誉,和我校师生交往不得散布流言蜚语,遵守我校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要求。 8、物业管理用房、员工生活与工作用水用电学校提供。物业及其工作人员私人财产应当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毁损均由其自行负责承担责任。 9、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纪处罚:因物管公司责任造成财产损失、丢失,负责按照财产购入原价全额赔偿。 10、对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绩效考核要求:服务质量合格,不出现教学事故、安全事故、人口与计生事故、综合治理事故和其他事故,师生满意度不低于85%(在低于85%的满意率前提下向物管公司提出合理的物业服务书面整改要求,如物管公司在接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作出任何整改举措并达不到甲方服务要求的可按违约处理)。 11、如遇学校重大活动,物业公司应加强物业管理,密切配合学校工作。 12、物业履行期限自新校园正式投入使用开始计算 三、项目其他要求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除学生宿舍人员采用据实结算外) 2、单项单件单次500元(含)以下的零星维修耗材、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费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房屋及机电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换及单项单件单次500元以上的零星维修耗材、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食宿:甲方不承诺为物业人员提供住宿,原则上不提供早、中、晚餐。 四、物业服务工作考核 长沙开放大学对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每月对物业服务工作全面检查一次,采取扣分法进行物业服务评估、评分。物业管理服务考核部分为100分。按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分配比例为:房屋管理8分;机电设备管理25分;公共区域及其设施管理18分;清洁卫生管理18分;会务服务9分;绿化管理10分;服务受理5分;人员编制7分;另外,附加评分:服从调度安排10分;应急突发事件处理10分。 每月考核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该月物业服务费全额支付;以90分为基准,每扣减5分,则扣除当月物业费的0.25%(例:低于90分扣0.25%、低于85分扣0.5%,依此类推)。考核细则详见附表。 附件:《物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相关规定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乙方做好服务工作。 2、审定乙方制定的各项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3、对乙方的人员服务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合同内容规定执行情况。 4、向乙方无偿提供服务用房和物业用水、电。 5、依照本合约定,按时支付外包服务采购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得将项目转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不行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物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3、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4、制定人员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本项目的服务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5、服务范围内的物业和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和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履行员工招聘手续,按时支付员工工资,承担员工劳资纠纷和安全责任。 7、本合同结束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移交审核。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受甲方委托,但又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甲乙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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