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宜良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第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1/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宜良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第1号
一、项目编号:KMZC2023-G1-01701-YZGF-0150
二、项目名称: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前列腺等离子双极电切电凝系统等医疗设备及相关配件采购项目003包
采购日期:2023-11-08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羡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星都国际总部基地S栋402室
被投诉人1: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办事处起春路中段
被投诉人2: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
供应商:吉安文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华通物流园内3栋2楼189办公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前列腺等离子双极电切电凝系统等医疗设备及相关配件采购项目003包”(项目编号:KMZC2023-G1-01701-YZGF-015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损害其权益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受理该投诉。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1)投诉人根据中标结果,认为中标方所投设备的品牌及型号无法达到《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二、技术要求2.3电子鼻咽喉镜参数表中以下几项所需要求:(1)2.3.2.20诊断型当中规定工作镜子长度:≥365mm;先端部外径:Ø2.9mm;插入部外径:3.0mm;钳道内径:无。(2)2.3.2.21治疗型规定镜子先端部:Ø4.8mm;插入部外径:Ø5.0mm。(3)2.3.2.4相关色温:≥6000K。(4)2.3.1.4多级锐度可调;2.3.1.5图像3D降噪处理。
(2)中标方虚假应标,在评标环节中得到高分,导致投诉人权益受损,具体为:采购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原评审过程进行复核后,在已明确中标方存在不实响应的前提下仅仅只对其进行扣分处理,并且依然可以继续履行中标结果。投诉人具体诉求有两项: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中标公司吉安文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不实响应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中标资格;二是承担相关损失。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关于投诉(1)的答复:被投诉人吉安文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就投诉人投诉其四项参数满足不了《招标文件》中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提交了情况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支持材料。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根据我局要求,组织原评审专家再次论证,并出具了中标人部分技术参数在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前提下、不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的论证报告。
(二)关于投诉(2)的答复:被投诉人吉安文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回复中就其《投标文件》技术响应中四项参数响应情况作了解释说明,并着重说明其在《投标文件》技术响应中所提交的技术佐证资料不存在虚假以及生产厂家的相关承诺。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前列腺等离子双极电切电凝系统等医疗设备及相关配件采购项目003包”(项目编号:KMZC2023-G1-01701-YZGF-0150),采购人为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8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前列腺等离子双极电切电凝系统等医疗设备及相关配件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11月30日开评标,12月1日发布《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前列腺等离子双极电切电凝系统等医疗设备及相关配件采购项目中标公告》。2023年12月4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3年12月12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3年12月1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提起投诉书;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向采购人及相关当事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采购人于2023年12月20日提交投诉答复函,对投诉事项作出答复,并就投诉人质疑事项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吉安文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第一次提交投诉答复函,于2023年12月22日再次提交投诉答复函,对投诉事项作出补充答复,并就投诉人质疑事项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采购人于2024年1月8日根据我局要求提交情况说明。经本机关核实,案涉招标文件明确:标注★号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参数设置”条款并未标注★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质疑阶段,采购人及评审专家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答复;处理过程中,原评审专家提交了“中标人吉安文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总得分的基础上再扣除8分,扣除后其总得分仍排序第一,不改变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现中标人吉安文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供应设备参数与招标文件“参数设置”部分存在偏离,不属于偏离实质性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采购人可继续开展后续事宜。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上述处理决定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30日,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良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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