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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电煤运输专场交易公告(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12/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鄂尔多斯市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托运方)计划对国能浙能宁东发电厂(下简称方家庄电厂)煤炭运输进行线上专场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承运方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2年12月30日17:00- 17:30

二、交易资格

2.1资质:参与投标运输公司具有运输行业从业资格;

2.2 业绩:电厂年30万吨以上电煤运输业绩;(提供近3年的合同发票等佐证材料)

2.3 货车数量:符合运输电煤自有货车数量20辆以上;

2.4 资格审查: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互通)资审合格;

2.5 投标保证金:交易前,承运方必须向国能互通缴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2.6 以上条件均满足的企业均可参加。

三、交易规则

3.1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报价时间早”的原则。

3.2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一经查实,取消成交资格,报价作废,并扣除其全额投标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

3.3交易商参与数量不限制,且允许一家中标。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承运方放弃成交,扣除其全额投标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托运方组织重新专场交易。

四、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煤炭运输量、拦标价:

货物

运地

货物

到达地

拦标价

(元/吨)

最小

提报量

(万吨)

最大

提报量

(万吨)

运输

数量

(万吨)

高家梁煤矿

方家庄电厂

190

20

20

20

备注:

1.拦标价为含税价(9%税)。

2.装卸车费、交通费等从起运地煤矿至到达地电厂卸货交付完成,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相关杂费、罚款、赔偿等)由承运方承担,承运方在投标报价前应自行踏勘现场、了解矿方和电厂要求,并将上述期间费用全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本次采购发生的平台交易费由成交承运方承担。

4. 承运方收到《中标通知函》三日内须向托运方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五、相关要求

5.1报价:以元/吨为单位,最小变量为0.01元/吨。

5.2 报量:以万吨为单位。

5.3 车型要求:符合货物起运地、到达地要求及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型。

5.4车况要求:承运方车辆必须确保车况良好,车型和车况必须符合煤矿和电厂现场作业条件,同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行驶证、车辆全保险等复印件备查。另外,承运方所有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托运方要求的车载定位设备,并在托运方指定的物流平台调试上线,确保向托运方随时提供运输车辆行车轨迹,由此产生的相关服务费由承运方承担。

5.5 吨位:毛重不超49吨。

5.6 承运单位中标后不得进行转包或分包。

六、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6.1托运方权利和义务

6.1.1托运方有权依据托运方及方家庄电厂的管理制度对承运方运输车辆入场后行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至承运方。

6.1.2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在途车辆的运输情况进行巡查。

6.1.3 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在途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对承运方监控系统不定期检查。

6.1.4托运方按照协议约定向承运方结算运费。

6.2承运方权利和义务

6.2.1汽车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定位监控硬件和软件系统。如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偏离预设线路、中途停留、事故等异常行驶情况,承运方须及时告知托运方并采取妥善措施避免托运方可能产生的损失。

6.2.2承运方须对所有车辆进行日常监控,对异常情况及时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形成闭环管理。

6.2.3承运方管理的运输车辆,在运输中发生的除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均由承运方承担。

6.2.4承运方依据供煤方具体运输计划,组织车辆均衡运输。

6.2.5承运方管理的公路运输车辆须遵守托运方、煤源点、收货单位治安、环境卫生及煤炭装运现场相关管理制度。

6.2.6 承运方须在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承运方需安排足够人员做好开票、车辆秩序维护、煤炭安全巡查、封签检查、电厂接卸、磅单收集统计复核等现场管理工作。

6.2.7承运方须与矿方做好沟通发运、协调装车、计划安排等工作,保障月度计划量足额拉运。

七、承运及交货方式

7.1承运方组织车辆将煤炭送达至托运方指定煤场(方家庄电厂所属煤场)。

7.2承运方所管理的运输车辆须符合国家道路运输要求,严格执行煤炭装运标准。

八、验收办法

8.1煤炭运输数量以到达托运方指定煤场后实际检斤数量为准。

8.2当拉运矿点当日的化验加权低位发热量高于托运方指定收货单位当月的加权低位发热量时,经认定为换煤、偷盗、掺杂使假行为的,按照协议9.3条款执行。

8.3在规定路损范围(≤0.3%)内,按托运方指定收货单位检斤数量结算运费;超出路损的部分,损耗量按结算当期内累计差值核算,从承运方运费结算款中扣除,扣除费用=超出的损耗量×煤炭到场价格,煤炭价格执行该批次煤炭当期结算价。

8.4使用集装箱等不同运输方式时,不另行增加费用。

8.5在出现事故等情况时,该车超出路损部分扣除费用标准同8.3条款;路损部分偏差较大时,承运方必须进行核查并向托运方反馈结果,对认定为偷煤情况的,按9.3条执行。

九、违约责任

9.1协议签订后,承运方应根据托运方供煤方的运输计划制定保运措施。

9.2月出矿量须达到每月计划运量的85%(含85%)以上月度计划运量。如当月结算期内存在未完成月计划运量85%以上情形的,则:

9.2.1若因煤矿供货量不足、设备故障检修、安全环保检查等原因造成运量影响,或车辆到达厂(矿)排队至车辆出厂(矿)的装卸车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及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承运方未完成运输量且承运方以文字形式及时告知托运方,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2.2如连续超过2月承运方未完成托运方月度拉运计划85%,承运方须向托运方承担20000元/月的违约金,从运费中扣除。

9.2.3如累计3月未完成月度计划运输总量,托运方有权更换承运方,同时新承运单位未到位前需保障当月运量,否则扣除履约保证金。

9.2.4如当月结算期内累计运量完成率在总计划90%以上,托运方本月不再就运量完成情况对承运方进行违约考核。

9.3承运方须按托运方指定矿点拉运煤炭,不得擅自变更装车地点,在承运过程中严禁出现换煤、偷盗、掺杂使假等有损托运方利益的事件。经认定出现上述情形:

9.3.1承运方应赔偿托运方煤质损失,赔偿费用=煤质损失金额×3,从运费中扣除,同时更换承运方。

9.3.2如遇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交通等执法部门处理的,承运方按照相应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赔偿托运方损失。

9.4承运方在承运过程中严禁向承运的煤炭注水,一经发现,承运方向托运方承担5000元/车的违约金,从当月运费结算中扣除。

9.5承运方运输车辆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煤炭送达托运方指定收货单位。如出现超时情形的,承运方须及时通知托运方。

9.6承运方车辆在运输途中须加盖蓬布,严密遮盖,实施铅封,如未执行,承运方应向托运方承担500元/车次的违约金。

9.7承运方错运到达地点,给托运方造成损失的,承运方须全额赔偿由此给托运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费用从当月运费结算中扣除。

9.8托运方在协议期限内不保证承运方转运量。如遇托运方转运任务不足、车辆闲置时,承运方不向托运方追索任何费用。

9.9因托运方原因须调整配送地点,运价以双方盖章的《确认函》(附件三)为准。

9.10其他不满足托运方运输管理规定(制度)的,按托运方及方家庄电厂相关生产管理规定(制度)执行。

9.11在承运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经营风险、安全风险及费用均由承运方自行承担。

十、税务

10.1本协议中托运方向承运方支付的运费为含税价格。

10.2承运方按照托运方以下信息向托运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3承运方向托运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假冒等违法或犯罪行为而致托运方受到的一切损失,均由承运方承担。

十一、履约保证金管理

11.1未承运方的投标保证金,承运方可向国能互通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退款,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11.2承运方完成合同期内合同量,可在煤炭运输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承运方申请,托运方审核确认后,安排国能互通退还其履约保证金;对于承运方未完成合同期内的合同量,经托运方月度考核兑现后,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十二、其他事项

其他约定见公告附件《2023年煤炭委托运输服务协议》(高家梁煤矿-方家庄电厂),公告附件与此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履约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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