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0624-16130987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代理联系人-0591-38872256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招标编号:200887
所属行业:
招标代理: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福建省招标公司)
标 价 :详见下面内容
中标单位:详见下面内容
室仔前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改扩建工程ROT项目
预中标、成交结果 公示
一、招标人
名称: 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址: 泉州市田安南路499号
联系方式:0595-28018708
二、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
联系方式:0591-38872256、17759529905
三、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室仔前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改扩建工程ROT项目
招标编号:0624-16130987
四、预中标社会资本
预中标单位名称: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价:渗滤液处理费单价为132.8元/m 3 ;导排水处理费单价为 22.5元/m 3 ,资产转让费为663万元
工期:24
工程质量承诺:项目工程质量达到适用法律及约定设计标准,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符合国家、福建省现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质量合格。渗滤液处理系统出水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标准;导排水处理系统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若国家、福建省颁布最新质量验收规范,应符合最新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特许 经营期 20 年(含建设期和运营期)。
五、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陈朱蕾、庞志华 赵红天 韩立贺 林锋、姚烽 洪海山
六、 公示时间
2017年04月12日 2017 04月19日
附件一:特许经营 协议
附件二:谈判备忘录

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一:特许经营 协议
室仔前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
改扩建工程ROT项目
2017 4
1 定义 3
2 甲乙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0
2.1 的承诺 10
2.2 乙方的承诺 10
2.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2.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2.5 双方共同的义务 14
3 特许经营权 15
3.1 特许经营权 15
3.2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15
3.3 特许经营期 15
3.4 特许经营方式的改变 15
3.5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质押 16
4 转让和担保 17
4.1 甲方的转让 17
4.2 乙方的转让 17
4.3 股权质押 18
4.4 不得提供保证 18
4.5 不得抵押 18
4.6 收费权质押 18
5 土地使用 19
5.1 项目用地范围 19
5.2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 19
5.3 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19
5.4 土地使用的限制 19
5.5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20
6 项目设计 21
6.1 设计要求 21
6.2 设计的审查 22
7 项目建设 23
7.1 项目建设质量保障 23
7.2 项目建设进度保障 23
7.3 建设期内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24
7.4 设备及服务的采购 24
7.5 甲方对项目建设的协助 25
7.6 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25
7.7 项目建设变动 26
7.8 项目建设延迟 26
7.9 项目建设失败 27
7.10 建设期内的履约保函 27
8 项目验收 29
8.1 项目设施交工验收和试运行 29
8.2 项目设竣工验收 30
8.3 项目环保验收 30
8.4 完工标准 31
8.5 完工证书及商业运行 31
9 项目运营和维护 33
9.1 谨慎运营 33
9.2 运营维护手册 34
9.3 人员配置 34
9.4 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35
9.5 计划内暂停服务 35
9.6 计划外暂停服务 36
9.7 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37
9.8 乙方的报告 37
9.9 运营维护承包商的选定 38
9.10 甲方临时接管 38
9.11 保险 39
9.12 运营维护履约保函 40
10 渗滤液处理、导排水处理及其他污染物处理 42
10.1 出水水质标准 44
10.2 水样采集和检测 46
10.3 甲方对水质检测的核实和抽查 46
10.4 计量 47
10.5 渗滤液处理服务费计算的一般规定 49
10.6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服务费 50
10.7 服务费的支付 51
10.8 二次污染物处置 51
10.9 污染物处置不达标的处理 53
11 协议的提前终止 53
11.1 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 53
11.2 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 54
11.3 其他事项导致的提前终止 54
11.4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54
11.5 提前终止通知 55
11.6 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55
11.7 提前终止的补偿 55
12 项目设施移交 57
12.1 移交的一般规定 57
12.2 移交维修保函 57
12.3 移交范围 58
12.4 最后恢复性大修 59
12.5 移交的具体内容 59
12.6 缺陷责任期 61
12.7 风险转移 62
12.8 移交费用和批准 62
12.9 提前终止移的特殊约定 62
13 不可抗力 64
13.1 不可抗力事件 64
13.2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64
13.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况 65
13.4 中止履行 65
13.5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65
13.6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65
14 违约责任 67
14.1 一般规定 67
14.2 甲方违约及赔偿 68
14.3 乙方违约及赔偿 68
15 其他条款 71
15.1 争议的解决 71
15.2 协议生效 71
1
15.4 协议的修改 71
15.5 协议的转让 72
2
15.7 保密 72
15.8 通知的送达 72
15.9 不弃权 73
15.10 可分割性 73
15.11 协议的文本 73
附件1: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特许范围(或区域图示) 76
附件2:泉州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函或相关内容的会议纪要 77
附件4:《履约保函格式》 80
附件5:《渗滤液处理服务费的帐单》 86
附件二:谈判备忘录
室仔前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
改扩建工程ROT项目
公开招标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
201 7 04 10

室仔前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改扩建工程ROT项目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
一、 项目名称:
室仔前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改扩建工程ROT 项目
二、 招标编号:
0624-16130987
三、 招标人:
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四、 咨询服务机构:
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五、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六、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时间:
2017 04 10
七、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地点:
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4 楼小会议室(东海行政中心 A 幢南门 407 会议室)
八、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参与方:
1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 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 市政公用局、 市环卫处。
2 第一 中标候选 社会资本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体: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3 、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九、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结果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谈判结果确认内容
第1章、表格中 本项目或项目
原渗滤液处理站的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由甲方转让给中标社会资本(乙 1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即乙方,转让价不得低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存量药品后的评估价(根据存量资产评估报告,扣除后的评估价为 662.04 万元)。由甲方、乙方、乙 1方及原厂相关人员组成转让小组,对存量药品进行清算 ,按照届时的库存量结合评估价计算出库存价值(金额),由乙方(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和存量药品的款项给甲方,原厂人员由甲方自行处置。
原渗滤液处理站的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由甲方转让给中标社会资本(乙 1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即乙方,转让价不得低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存量药品后的评估价(根据存量资产评估报告,扣除后的评估价为 662.04 万元)。由甲方、乙方、乙 1方及原厂相关人员组成转让小组,对存量药品进行清算, 按照届时的库存量结合评估价计算出库存价值(金额),在乙方(项目公司)与甲方正式签订本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支付转让资产和存量药品的款项给甲方,原厂人员由甲方自行处置。
第1章、表格中 开工日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
(a)本协议生效后 天,或
(b) 日,或
(c)其他条件。
指项目开工日, 即甲方和乙方(项目公司)正式签订的本协议生效后的第5个日历日。
第2章、 3.4
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以及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渗滤液原水连续两年达到排放标准,需提前终止协议;或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仍需对渗滤液原水继续处理的, 甲方有权改变特许经营方式。双方应就此达成新的协议或就本协议的修订和补充达成一致,如导致乙方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应按本协议约定予以补偿。
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以及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渗滤液原水连续两年达到排放标准,需提前终止协议;或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仍需对渗滤液原水继续处理的, 甲方有权改变特许经营方式(若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运行良好,则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权利获得 政府方 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双方应就此达成新的协议或就本协议的修订和补充达成一致,如导致乙方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应按本协议约定予以补偿。
6 、6.1.1
项目的渗滤液处理工艺应采用:预处理 + 高效生物反应器 + 两级高效生化反应 + 芬顿( Fenton )化学氧化 +BAF (工艺特点及要求详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设计规模为 400m3/ 日,并具备 80m3/ 日(设计规模的 20% )的富余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规模为乙 1方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规模)。处理后的渗滤液出水水质至少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 )中表 2 标准( 若乙 1 方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达到表3标准,则要求达到表3标准)。
项目的渗滤液处理工艺应采用:预处理 + 高效生物反应器 + 两级高效生化反应 + 芬顿( Fenton )化学氧化 +BAF (工艺特点及要求详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设计规模为 400m3/ 日,并具备 80m3/ 日(设计规模的 20% )的富余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规模为乙 1方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规模)。处理后的渗滤液出水水质至少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 )中表 2 标准( 乙方提供的处理系统设施设备应具备环保提标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3排放标准的空间,今后若需提标改造由乙方自行承担设施设备改造费用)。
第7章 7.10.1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方最晚应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的15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及乙方(项目公司)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方最晚应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的90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及乙方(项目公司)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第8章、8.1.6
试运行期间,连续十五日出水水质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的,从第十六日开始,甲方按当日实际处理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按月结算。试运行期间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导排水处理服务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试运行期间,连续十五日出水水质经环保部门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从第十六日开始,甲方按当日实际处理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按月结算。试运行期间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导排水处理服务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10 、10.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确保渗滤液处理后出水水质至少应满足表 10-1 规定【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 )中表 2 标准】 (若乙 1 方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达到表3标准,则出水水质应满足表3标准);乙方应确保导排水处理后出水水质至少应满足表 10-2 规定【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 )表 1 B 级标准】(主要监测项目参照表 10-1 14 个指标)。若国家、福建省颁布最新相关出水水质标准,应符合最新出水水质标准要求。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确保渗滤液处理后出水水质至少应满足表 10-1 规定【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 )中表 2 标准】; 乙方提供的处理系统设施设备应具备环保提标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3排放标准的空间,今后若需提标改造由乙方自行承担设施设备改造费用;乙方应确保导排水处理后出水水质至少应满足表 10-2 规定【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 )表 1 B 级标准】(主要监测项目参照表 10-1 14 个指标)。若国家、福建省颁布最新相关出水水质标准,应符合最新出水水质标准要求。
第14 、14.3.2
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不予顺延,服务费从试运行之日起开始支付,其间损失自负。 若是乙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开工,开工日期延误在 1 年之内的,每延迟 1 月按履约保证金 10% 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如果开工日期延误超过 1 年的,则乙方所有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取消特许经营权,损失由乙方自负。 若乙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正式商业运营,延误在 1 年之内的,每延迟 1 月,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月同期承诺保底水量的处理费;如果延误超过 1 年的,则乙方所有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取消特许经营权,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不予顺延,服务费从试运行之日起开始支付,其间损失自负。 若非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开工,开工日期延误在 1 年之内的,每延迟 1 月按履约保证金 10% 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如果开工日期延误超过 1 年的,则乙方所有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取消特许经营权,损失由乙方自负。 若非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正式商业运营,延误在 1 年之内的,每延迟 1 月,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月同期承诺保底水量的处理费;如果延误超过 1 年的,则乙方所有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取消特许经营权,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14 、14.3.5 2
污泥处置、大气排放、噪声控制、臭味控制不达标的,每次违约金为违约当日应付处理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污泥处置、大气排放、噪声控制、臭味控制不达标的(以环保部门监测或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每次违约金为违约当日应付处理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第15 、15.1.1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条款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若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二十日内该争议未能解决,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事项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条款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若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二十日内该争议未能解决,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事项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协议15.8条款约定的地址,视为仲裁期间有效的送达地址。


本页为签署页
实施机构: 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评标报告推荐的第一 中标 候选社会资本
联合体牵头人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合体成员 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201 7 04 1 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