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5/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19-440103-83-01-044929
预算金额1479.73万元
招标公司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招标联系人钟工
招标代理机构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麦工020-8188258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 项目编号:JG2022-12170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5月8日 0时0分~2022年5月31日 1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2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1479.739522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①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的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小型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粤建市[2010]26号文规定,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专业未明确,以小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或小型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中的专业为准。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建筑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4009.html)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投标人未被纳入国家、市、区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的注册建造师。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5月31日 10时0分 - 2022年5月31日 11时0分
- 开标地点:第13开标室(中心本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5月8日 0时0分 - 2022年5月31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2年5月31日 9时45分 - 2022年5月31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13开标室(中心本部)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 招标代理: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钟工
- 代理联系人:麦工
- 联系方式:020-81882587
- 代理联系方式:020-83293649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监督电话:020-28866214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 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施工图蓝图.zip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施工图蓝图.zip
- 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招标公告.pdf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招标公告.pdf
-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 授权代表证明书.pdf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 图纸说明.pdf图纸说明.pdf
- 招标人声明.pdf招标人声明.pdf
- 招标申请函.pdf招标申请函.pdf
- 资金情况说明.pdf资金情况说明.pdf
-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
- 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招标公告.doc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招标公告.doc
- 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招标文件.doc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招标文件.doc
- 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招标文件.pdf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招标文件.pdf
- 施工合同(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doc施工合同(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doc
- SL202204290020-202205071428.GZZB
附件: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
微改造(二期)工程
招标公告
和装
建
育基
招标位: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
招标代理单位: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
日
期:2022年5月
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招标公告
根据穗教发【2021】4号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州市教育基建
和装备中心现对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选定
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项目代码:2019-440103-83-01-044929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联系人:钟工联系电话:020-81882587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394号
招标代理机构: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麦工联系电话:020-83293649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2楼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28866213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3楼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街道协和社区西湾路93号。
四、项目概况:主要施工内容为对协和中学原3号楼三-五层由学生宿舍改为饭堂,3号
楼一、二层进行重新修缮,加装三部电梯和一部疏散楼梯。(具体以施工合同、施工图纸、
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为准)。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1、标段划分:只设1个标段。
2、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施工内容为对协和中学原3号楼三-五层由学生宿舍
改为饭堂,3号楼一、二层进行重新修缮,加装三部电梯和一部疏散楼梯。(具体以施工合
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为准)。
3、规模:主要为对协和中学原3号楼三-五层由学生宿舍改为饭堂,改造建筑面积约1650
平方米;对3号楼一、二层进行重新修缮,建筑面积约1750平方米;并加装一部五层的客梯、
一部五层的货梯和一部五层的疏散楼梯;电梯井新增建筑面积合计107.23平方米;在师源楼
加装一部五层的客用电梯,电梯井新增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包含结构加固、装修工程、设
备安装、给水排水安装、电气安装及施工过程中应拆除的项目及余泥外运等。(具体以施工
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为准)。
4、最高投标限价:1479.739522万元。
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
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
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组成费用。
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月日00时00分;
截止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
3、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
6、在投标登记时,投标人应按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填写《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
(详见附件二),表中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将由交易系统
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中标人履约时进行比对、查核。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文件
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①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投标人拟担
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的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
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
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
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
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
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
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
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
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小型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粤建
市[2010]26号文规定,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专业未明确,以小型项目
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或小型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中的专业为准。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
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建筑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
师职称,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
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
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
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400
9.html)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人出现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投标人未被纳入国家、市、区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
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
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
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
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日为工作日。
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
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
招标。
十三、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
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
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
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
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十四、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件
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则投标人选择平台中记录的该部分
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类似工程业绩需提供项目名
称及项目编号)。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
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以上资料的评
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登记的信息及上传
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异议受理电话:020-81739946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394号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
标监管网(网址:http://www.gdzbtb.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
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
效力。
十八、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根
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十九、《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
公布的,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时期内
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
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
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
一致的(如有);
招标人名称: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招标代理名称: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月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项目名称)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
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
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
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
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
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
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
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
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
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
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
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
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
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
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
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
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遵守总承包企业在投标时向招标人作
出的关于实名制管理的承诺,服从总承包企业对本公司的统一管理,并对我公司施工范围的
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我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适用于有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
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
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
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
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
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
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属于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公章)
附件二:
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
序 号 | 姓名 | 岗位 | 职称 | 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 号 |
1 | 技术负责人 | |||
2 | 质量负责人 | |||
3 | 安全负责人 | |||
4 | 造价负责人 | |||
5 | 建筑专业负责人 | |||
6 | 装饰装修专业负责人 | |||
7 | 机电专业负责人 | |||
8 | 消防专业负责人 | |||
9 | 资料员 | |||
10 | ||||
备注 : 1、“岗位 ” 要求 (除 项 目 负责 人 和 专 职 安全 员 外 ) 由招 标人 根据 项目 管理 需要 在本 表备 注 中明 确提 出,如 :拟派 驻施 工现 场的 指挥 长、技术 负责 人 、质量 负责 人、安全 负责 人 、造价 负责 人、土建 工程 师 、机电 工程 师、给排 水工 程师 、装饰 装修 工程 师 、造价 工程 师、质量 工 程师 、施工 员、质量 员、安全 员、资料 员等 。以上 项目 管理 团队 人员 信息 将由 交易 系统 提取 后供 各相 关单 位在 履约 时比 对、 查核 。 2、投 标人 应根 据本 表备 注中 的“ 岗位 ”要求 ,填 写本 表 “岗位 ” 栏和 相关 人员 “姓名 ” 、 “职称 ” 和“ 职称 证书 编号 ”栏。 “ 职称 ”栏填 “ 高级 ”、 “中级 ” 、“ 初级 ”或 “无 ”; 无职 称证 书或 资格 证书 的,“ 职称 证书 或资 格证 书编 号” 栏填 “无 ”;同时 具备 职称 证书 和 资格 证书 的,“ 职称 证书 或资 格证 书编 号” 栏填 职称 证书 编号 。投标 人完 整填 写相 关表 格内 容后 ,投 标登 记方 能成 功(投标 截止 时间 前可 以补 充、 修改 、替 代 )。 3、如 评标 办法 对投 标人 拟投 入的 项目 管理 团队 进行 评审 的, 如相 同岗 位投 入人 员姓 名与 本 表不 一致 的,以本 表中 姓名 为准 ;投标 人提 供的 团队 人员 职称 或资 格(含证 书编 号)情况 与 本表 不一 致的 ,以 投标 人提 供的 相关 证明 材料 为准 。 | 备注 : 1、“岗位 ” 要求 (除 项 目 负责 人 和 专 职 安全 员 外 ) 由招 标人 根据 项目 管理 需要 在本 表备 注 中明 确提 出,如 :拟派 驻施 工现 场的 指挥 长、技术 负责 人 、质量 负责 人、安全 负责 人 、造价 负责 人、土建 工程 师 、机电 工程 师、给排 水工 程师 、装饰 装修 工程 师 、造价 工程 师、质量 工 程师 、施工 员、质量 员、安全 员、资料 员等 。以上 项目 管理 团队 人员 信息 将由 交易 系统 提取 后供 各相 关单 位在 履约 时比 对、 查核 。 2、投 标人 应根 据本 表备 注中 的“ 岗位 ”要求 ,填 写本 表 “岗位 ” 栏和 相关 人员 “姓名 ” 、 “职称 ” 和“ 职称 证书 编号 ”栏。 “ 职称 ”栏填 “ 高级 ”、 “中级 ” 、“ 初级 ”或 “无 ”; 无职 称证 书或 资格 证书 的,“ 职称 证书 或资 格证 书编 号” 栏填 “无 ”;同时 具备 职称 证书 和 资格 证书 的,“ 职称 证书 或资 格证 书编 号” 栏填 职称 证书 编号 。投标 人完 整填 写相 关表 格内 容后 ,投 标登 记方 能成 功(投标 截止 时间 前可 以补 充、 修改 、替 代 )。 3、如 评标 办法 对投 标人 拟投 入的 项目 管理 团队 进行 评审 的, 如相 同岗 位投 入人 员姓 名与 本 表不 一致 的,以本 表中 姓名 为准 ;投标 人提 供的 团队 人员 职称 或资 格(含证 书编 号)情况 与 本表 不一 致的 ,以 投标 人提 供的 相关 证明 材料 为准 。 | 备注 : 1、“岗位 ” 要求 (除 项 目 负责 人 和 专 职 安全 员 外 ) 由招 标人 根据 项目 管理 需要 在本 表备 注 中明 确提 出,如 :拟派 驻施 工现 场的 指挥 长、技术 负责 人 、质量 负责 人、安全 负责 人 、造价 负责 人、土建 工程 师 、机电 工程 师、给排 水工 程师 、装饰 装修 工程 师 、造价 工程 师、质量 工 程师 、施工 员、质量 员、安全 员、资料 员等 。以上 项目 管理 团队 人员 信息 将由 交易 系统 提取 后供 各相 关单 位在 履约 时比 对、 查核 。 2、投 标人 应根 据本 表备 注中 的“ 岗位 ”要求 ,填 写本 表 “岗位 ” 栏和 相关 人员 “姓名 ” 、 “职称 ” 和“ 职称 证书 编号 ”栏。 “ 职称 ”栏填 “ 高级 ”、 “中级 ” 、“ 初级 ”或 “无 ”; 无职 称证 书或 资格 证书 的,“ 职称 证书 或资 格证 书编 号” 栏填 “无 ”;同时 具备 职称 证书 和 资格 证书 的,“ 职称 证书 或资 格证 书编 号” 栏填 职称 证书 编号 。投标 人完 整填 写相 关表 格内 容后 ,投 标登 记方 能成 功(投标 截止 时间 前可 以补 充、 修改 、替 代 )。 3、如 评标 办法 对投 标人 拟投 入的 项目 管理 团队 进行 评审 的, 如相 同岗 位投 入人 员姓 名与 本 表不 一致 的,以本 表中 姓名 为准 ;投标 人提 供的 团队 人员 职称 或资 格(含证 书编 号)情况 与 本表 不一 致的 ,以 投标 人提 供的 相关 证明 材料 为准 。 | 备注 : 1、“岗位 ” 要求 (除 项 目 负责 人 和 专 职 安全 员 外 ) 由招 标人 根据 项目 管理 需要 在本 表备 注 中明 确提 出,如 :拟派 驻施 工现 场的 指挥 长、技术 负责 人 、质量 负责 人、安全 负责 人 、造价 负责 人、土建 工程 师 、机电 工程 师、给排 水工 程师 、装饰 装修 工程 师 、造价 工程 师、质量 工 程师 、施工 员、质量 员、安全 员、资料 员等 。以上 项目 管理 团队 人员 信息 将由 交易 系统 提取 后供 各相 关单 位在 履约 时比 对、 查核 。 2、投 标人 应根 据本 表备 注中 的“ 岗位 ”要求 ,填 写本 表 “岗位 ” 栏和 相关 人员 “姓名 ” 、 “职称 ” 和“ 职称 证书 编号 ”栏。 “ 职称 ”栏填 “ 高级 ”、 “中级 ” 、“ 初级 ”或 “无 ”; 无职 称证 书或 资格 证书 的,“ 职称 证书 或资 格证 书编 号” 栏填 “无 ”;同时 具备 职称 证书 和 资格 证书 的,“ 职称 证书 或资 格证 书编 号” 栏填 职称 证书 编号 。投标 人完 整填 写相 关表 格内 容后 ,投 标登 记方 能成 功(投标 截止 时间 前可 以补 充、 修改 、替 代 )。 3、如 评标 办法 对投 标人 拟投 入的 项目 管理 团队 进行 评审 的, 如相 同岗 位投 入人 员姓 名与 本 表不 一致 的,以本 表中 姓名 为准 ;投标 人提 供的 团队 人员 职称 或资 格(含证 书编 号)情况 与 本表 不一 致的 ,以 投标 人提 供的 相关 证明 材料 为准 。 | 备注 : 1、“岗位 ” 要求 (除 项 目 负责 人 和 专 职 安全 员 外 ) 由招 标人 根据 项目 管理 需要 在本 表备 注 中明 确提 出,如 :拟派 驻施 工现 场的 指挥 长、技术 负责 人 、质量 负责 人、安全 负责 人 、造价 负责 人、土建 工程 师 、机电 工程 师、给排 水工 程师 、装饰 装修 工程 师 、造价 工程 师、质量 工 程师 、施工 员、质量 员、安全 员、资料 员等 。以上 项目 管理 团队 人员 信息 将由 交易 系统 提取 后供 各相 关单 位在 履约 时比 对、 查核 。 2、投 标人 应根 据本 表备 注中 的“ 岗位 ”要求 ,填 写本 表 “岗位 ” 栏和 相关 人员 “姓名 ” 、 “职称 ” 和“ 职称 证书 编号 ”栏。 “ 职称 ”栏填 “ 高级 ”、 “中级 ” 、“ 初级 ”或 “无 ”; 无职 称证 书或 资格 证书 的,“ 职称 证书 或资 格证 书编 号” 栏填 “无 ”;同时 具备 职称 证书 和 资格 证书 的,“ 职称 证书 或资 格证 书编 号” 栏填 职称 证书 编号 。投标 人完 整填 写相 关表 格内 容后 ,投 标登 记方 能成 功(投标 截止 时间 前可 以补 充、 修改 、替 代 )。 3、如 评标 办法 对投 标人 拟投 入的 项目 管理 团队 进行 评审 的, 如相 同岗 位投 入人 员姓 名与 本 表不 一致 的,以本 表中 姓名 为准 ;投标 人提 供的 团队 人员 职称 或资 格(含证 书编 号)情况 与 本表 不一 致的 ,以 投标 人提 供的 相关 证明 材料 为准 。 |
电子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招标人):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代码:91440101734906039J,电话:020-83293649。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永市教育局
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
电子文件备案活动。被委托人代理权限如下:
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
委托人确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委托人审核和认可,
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电子签名,
其代理签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
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和装
意基建
公童
委托
2022年5月5
授权代表证明书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的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
期)工程招标工作,授权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麦
镇邦为本次招标事宜的专职联系人,联系电话:
020-83293649。
特此证明。
基建
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2022年5月5日
图纸和技术资料已满足招标需要的说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拟建设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
造(二期)工程的设计已经完成,图纸和技术资料已满足招
标的需要。
和茶
育基建
特此说明。
招标人公章
承发有限
业开
心
设计单位公室
2022年4月2
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招标人声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我单位就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
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相符。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其中企
业资信评分项总得分具有同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名]。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此导
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和公开通
报。
基
建
和
教育
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2022年5月
5
招标申请函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申请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
微改造(二期)工程招标。
现委托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事宜,请给
予办理相关手续为盼。
专此函达。
剪基建
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2022年5月日
资金情况的说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司负责实施的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
改造(二期)工程招标,目前资金已到位,具备招标条件。
特此说明。
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2022年月号日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工程名称: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最高投标限价(元):14797395.22
分部分项工程费(元):10450686.86
措施项目费(元):1034516.20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840681.90
(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详见附表)
暂列金额:1045068.70,工程暂估价:800000.00
(各专业工程暂列金额,详见附表)
规费(元):
税金(元):1221803.27
对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须按照公布的绿色施工安费、暂列金额报价。
标单
C
2022年5月5四
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明细表 | 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明细表 | 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明细表 | 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明细表 | 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明细表 |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暂估价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 暂列金额 |
1 | 13号楼 | 550000 | 820048.44 | 1021968.66 |
1.1 | 3号楼土建 | 670233.58 | 830016.45 | |
1.2 | 3号楼室内安装 | 550000 | 137446.03 | 150166.83 |
1.3 | 3号楼室外工程 | 12368.83 | 41785.38 | |
2 | 师源楼电梯加建工程 | 250000 | 20633.46 | 23100.04 |
2.1 | 师源楼电梯加建土建 | 7010.56 | 17757.85 | |
2.2 | 师源楼电梯加建安装 | 250000] | 3622.9 | 5342.19 |
合计 | 合计 | 800000 | 840681.9 | 1045068.7 |
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招标公告
根据穗教发【2021】4号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现对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项目代码:2019-440103-83-01-044929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联系人:钟工 联系电话:020-81882587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394号
招标代理机构: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麦工 联系电话:020-83293649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2楼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28866213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3楼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街道协和社区西湾路93号。
四、项目概况:主要施工内容为对协和中学原3号楼三-五层由学生宿舍改为饭堂,3号楼一、二层进行重新修缮,加装三部电梯和一部疏散楼梯。(具体以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为准)。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1、标段划分:只设1个标段。
2、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施工内容为对协和中学原3号楼三-五层由学生宿舍改为饭堂,3号楼一、二层进行重新修缮,加装三部电梯和一部疏散楼梯。(具体以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为准)。
3、规模:主要为对协和中学原3号楼三-五层由学生宿舍改为饭堂,改造建筑面积约1650平方米;对3号楼一、二层进行重新修缮,建筑面积约1750平方米;并加装一部五层的客梯、一部五层的货梯和一部五层的疏散楼梯;电梯井新增建筑面积合计107.23平方米;在师源楼加装一部五层的客用电梯,电梯井新增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包含结构加固、装修工程、设备安装、给水排水安装、电气安装及施工过程中应拆除的项目及余泥外运等。(具体以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为准)。
4、最高投标限价: 1479.739522万元。
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组成费用。
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 年 月 日至2022 年 月 日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 年 月 日00时00分;
截止时间:2022 年 月 日 时 分。
3、开标开始时间:2022 年 月 日 时 分。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6、在投标登记时,投标人应按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填写《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详见附件二),表中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中标人履约时进行比对、查核。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①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的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小型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粤建市[2010]26号文规定,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专业未明确,以小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或小型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中的专业为准。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建筑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4009.html)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投标人未被纳入国家、市、区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日为工作日。
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 3 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三、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十四、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则投标人选择平台中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类似工程业绩需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异议受理电话:020-81739946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394号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www.gdzbtb.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十八、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十九、 《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的,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时期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
招标人名称: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招标代理名称: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项目名称)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遵守总承包企业在投标时向招标人作出的关于实名制管理的承诺,服从总承包企业对本公司的统一管理,并对我公司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我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适用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附件二:
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岗位 | 职称 | 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1 | 技术负责人 | |||
2 | 质量负责人 | |||
3 | 安全负责人 | |||
4 | 造价负责人 | |||
5 | 建筑专业负责人 | |||
6 | 装饰装修专业负责人 | |||
7 | 机电专业负责人 | |||
8 | 消防专业负责人 | |||
9 | 资料员 | |||
10 | ||||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指挥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土建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装饰装修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工程师、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
微改造(二期)工程
招标文件
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
招标单位:
BA货询股
招标代理单位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
air
7
日
期:2022年5月
建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
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范本
《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
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
项目 | 条款 号 | 内容 | 说明 与要 求 |
1 | 1 | 定义 | 招标 人( 即发 包人 ): 广州 市教 育基 建和 装备 中心 招标 代理 : 建成 工程 咨询 股份 有限 公司 设计 单位 : 广州 建筑 产业 开发 有限 公司 监理 单位 : \ 检测 机构 : \ |
2 | 2.2 | 工程 名称 | 市教 育局 广州 市协 和中 学校 园功 能微 改造 (二 期) 工程 |
3 | 2.2 | 建设 地点 | 广州 市荔 湾区 西村 街道 协和 社区 西湾 路 93 号。 |
4 | 2.2 | 建设 规模 | 详见 招标 公告 |
5 | 2.2 | 承包 方式 | 由承 包人 包施 工 、包材 料、包工 期 、包质 量、包安 全 、包文 明 施工 、包承 包范 围内 验收 、包图 纸深 化 、包措 施费 、包成 品保 护 、包赶 工费 、包水 电费 、包调 试与 试运 行 、包现 场总 体组 织 和管 理配 合服 务等 。按招 标文 件和 本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以综 合单 价包 干 ,部分 项目 综合 合价 包干 。绿色 施工 安全 防护 措施 费按 照《广州 市建 筑工 程安 全生 产措 施管 理费 管理 办法 》及《 广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筑 工 程 绿 色 施 工 的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粤建 质〔 2016〕 242 号文 )的 规定 执行 。 |
6 | 2.2 | 质量 标准 | 合格 (具 体以 施工 合同 为准 )。 |
7 | 2.2 | 招标 范围 | 投标 人按 招标 人提 供的 招标 文件 、工程 量清 单 、招标 答疑 文件 、 全套 施工 图设 计 、设计 说明 及补 充说 明(具体 以招 标人 所发 施 工图 纸及 施工 合同 约定 为准 )。 |
8 | 2.2 | 工期 要求 | 施 工 总 工 期 暂定 : 113 天 ( 暂 定 实 施时 间 从 2022 年 6 月 10 日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 。 发 包 人 有 权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 调 整 具 体进 场开 工时 间。 |
9 | 3.1 | 资金 来源 | 财政 资金 |
10 | 4.1 |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级要 求 | 详见 本工 程招 标公 告。 |
11 | 资格 审查 方式 | 详见 本工 程招 标公 告。 |
1
项目 | 条款 号 | 内容 | 说明 与要 求 |
12 | 13.1 | 报 价 以 及 单 价 和 总价 计算 方式 | 工程 量清 单计 价。 |
13 | 15.1 | 投标 有效 期 | 180 日历 天。 (从 投标 截止 之日 计起 ) |
14 | 16.1 | 投标 保证 金 | 2 万元 人民 币, 缴纳 时间 在开 标之 前。 1 、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采 用 现 金 、 支 票 、 银 行 保 函 、 保 证 保 险 、 专 业担 保公 司担 保等 形式 ,须在 递交 投标 文件 截止 时间 前完 成缴 纳。 2 、现金 或支 票形 式提 交的 ,由广 州公 共资 源交 易中 心代 收(保 证金 从投 标人 基本 账户 转账 至广 州公 共资 源交 易中 心 。)具体 操 作 要 求 详 见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最 新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操作 流程 及有 关指 引 ,递交 事宜 请自 行咨 询交 易中 心 ;请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上 述 金 额 递 交 至 广 州 公 共 资源 交易 中心 ,到账 情况 以开 标时 广州 公共 资源 交易 中心 数据 库查 询的 信息 为准 。 3 、 如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或 保 证 保 险 或 专 业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的 形 式 提 交的 ,银行 投标 保函 需开 具给 招标 人,投标 保证 保险 需开 具给 招标 人(受益 人也 必须 是招 标 人)。在开 标前 不强 制要 求提 交 相关 文本 原件 ,但投 标人 应在 投标 文件 中提 交投 标保 函或 投标 保 证 保 险 文 本 或 专 业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的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电子 印章 。评审 结束 后,中标 候选 人应 在中 标候 选人 公示 前提 交 其 办 理 的 投 标 保 函 或 投 标 保 证 保 险 扫 描 件 并 在 网 上 予 以 公 示。 4 、本项 目允 许递 交电 子保 函, 具体 操作 详见 广州 公共 资源 交 易中 心电 子保 函操 作指 引: http://ggzy.gz. gov.cn/fwznxtbzczsc/699986 .jhtml。 5 、投标 保证 金有 效期 应当 与投 标有 效期 一致 。 注 : ( 1) 投 标 保 函 可 按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保 函 示 范文 本的 通知 》( 建市 〔 202 1〕 11 号) 提供 的投 标保 函格 式 。 ( 2)投标 保证 金不 得超 过招 标项 目估 算价 的 2%,投标 保证 金 有效 期应 当与 投标 文件 有效 期一 致 。根据《 房屋 建筑 和市 政基 础设 施工 程施 工招 标投 标管 理办 法》 (建 设部 令第 89 号) 第 二十 六条 的规 定, 投标 保证 金最 高不 得超 过 50 万元 。 ( 3) 鼓励 招标 人对 简单 小额 项目 不要 求提 供投 标担 保, 对中 小企 业投 标人 免除 投标 担保 。 ( 4 ) 招 标 人 在 免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同 时 , 应 约 定 免 交 投 标 保 证 金的 投标 人 存在 16.4 条款 所列 情形 的后续 处理 措施 。 |
15 | 5 | 踏勘 现场 | 招标 人不 集中 组织 ,由 投标 人自 行踏 勘。 |
2
项目 | 条款 号 | 内容 | 说明 与要 求 |
16 | 8 | 投标 答疑 | 疑问 提交 时间 :投标 人在 递交 投标 文件 截止 时间 18 天前 提出 ; 形式 :投标 人的 疑问 通过 广州 公共 资源 交易 中心 交易 平台 提 交。 具体 要求 :按照 交易 平台 关于 全流 程电 子化 项目 的相 关指 南进 行 操 作 , 详 见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提 问 一 律 不 得 署名 。 |
17 | 20.1 | 投标 截止 时间 | 2022 年 月 日 时( 北京 时间 )。 |
18 | 20.1 | 开 标 开 始 时 间 和 地点 | (技 术标 和经 济标 同时 开标 ) 1.开标 开始 时间 : 2022 年 月 日 时 分( 与投标 截止 时 间 为同一 时间 ), 地点 : 广州 公共 资源 交易 中心 开标 室。 注 :投标 文件 解密 问题 。投标 人只 用执 行一 次解 密,招标 人执 行解 密次 数根 据招 标文 件开 标次 数确 定。 2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备 用 光 盘 时 间 : 2022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2022 年 月 日 时 分;递交 地点 :广州 公共 资源 交易 中心 开 标 室 。 ( 建 议 安 排 在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15 分 钟 至 投 标 文 件截 止时 间) 上述 时间 及地 点是 否有 改变 ,请密 切留 意招 标答 疑纪 要的 相关 信息 。 |
19 | 26 | 开标 评标 办法 | 方式 一 :选取 方法 七(适合 综合 评分 办法 四 ,技术 标与 经济 标 同 时 开 启 ) ; 投 标 人总 得 分 =【 技 术得 分 ( 20 分 ) +经 济 得 分 × 80% 】 × 95% + 综 合 诚 信 评 价 排 名 得 分 × 诚 信 综 合 评 价 分 数 权 重 ( 5%)。 总得 分相 同情 况下 的排 序方 法: 总得 分相 同的 投标 文件 , 以 投 标 报 价 较 低 的 排 前 ; 投 标 报 价均 相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 以 技 术 分 高 的 排 前 ; 报 价 与 技 术 得 分 均 相 同 , 以 诚 信 综合 评 价 分 数 高 的 排 前 如 仍存 在 相 同 情 况 , 则 对 具 有 相 同 情 况 的 投 标 人 , 由 评 标 委 员会 采用 记名 投票 方式 ,确 定投 标人 的排 序。 注 :投票 方式 确定 排序 的具 体操 作步 骤为 :由评 标委 员会 对出 现该 情况 的投 标人 进行 编号 ,然后 通过 记名 投票 方式 依次 确定 投标 人的 排序 。 |
20 | 29.1 | 履约 担保 | 方式 一: 中标 人提 供的 履约 保证 金为 中标 价款 的 10%。 中标 人的 履约 担保 可采 用以 现金 、银行 保函 、保证 保险 、专业 担保 公司 担保 等的 形式 提供 。 |
21 | 最高 投标 限价 | 本项 目最 高投 标限 价为 人民 币 1479.739522 万元 。 | |
22 | 非竞 争费 用 | 本项 目绿 色施 工安 全防 护措 施费 为 840681.90 元 ,暂列 金额 为 1045068.70 元,暂估 价为 800000.00 元。( 未按 招标 文件 规定 的金 额填 写的 ,由评 标委 员会 按照 招标 文件 规定 的金 额进 行修 正) | |
23 | 保修 期 | 按照 《建 设工 程质 量管 理条 例》 规定 。 |
3
项目 | 条款 号 | 内容 | 说明 与要 求 |
24 | 计 算 评 标 参 考 价 的等 分点 值 | 计算 评标 参考 价的 等分 点 值 X 在开 标前 从[0,100] 的整 数中 随 机抽 取。 | |
25 | 进 入 第 二 阶 段 评 审的 家数 | ① 通过 技术 有效 性审 查的 投标 人均 进入 第二 阶段(适用 于通 过 技术 有效 性审 查家 数在 [3, ]中的 )。 ② 将 第 一 阶 段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排 序 , 前 名 投 标 人 进 入 第 二 阶 段评 审(适用 于通 过技 术有 效性 审查 家数 大于 家的 ,招标 人 可根 据工 程具 体情 况, 确定 不少 于 家进 入第 二阶 段) 。 注 :本款 适用 于选 择评 标办 法一 至评 标办 法四 。进入 第二 阶段 的投 标人 家数 应符 合 行政 监管 部门 的要 求。 | |
26 | 工程 成本 警戒 价 | 工程 成本 警戒 价为 13613603.60 元 (最 高投 标限 价的 92%)。 对低 于该 警戒 价的 投标 报价 ,投标 人必 须提 供详 细的 施工 组织 设计 、单价 、措施 性费 用 、单价 分析 表、主要 材料 价格 表 、投 标人 成本 分析 供评 标委 员会 评审 ,由评 标委 员会 判定 其是 否低 于企 业自 身成 本 。在评 标过 程中 ,评标 委员 会发 现投 标人 的报 价明 显低 于其 他投 标报 价或 者低 于成 本警 戒价 ,使得 其投 标报 价可 能低 于其 个别 成本 的 ,应当 要求 该投 标人 作出 书面 说明 并 提供 相关 证明 材料 。投标 人不 能合 理说 明或 者不 能提 供相 关证 明材 料的 ,由 评标 委员 会认 定该 投标 人以 低于 成本 报价 竞标 , 应当 否决 其投 标。 注 :为充 分体 现招 标人 意愿 及落 实项 目招 标人 负责 制 ,警戒 价 由招 标人 决定 。 | |
27 | 第 一 阶 段 各 分 值 的权 重 | 技 术 分 ( 或 其 他 评 审 因 素 , 由 招 标 人 自 定 ) 权 重 为 % , 综 合诚 信评 价分 数权 重为 %。 注 :综合 诚信 评价 得分 权重 按《广州 市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委员 会 关于 完善 施工 和监 理企 业综 合诚 信评 价体 系的 通知 》(穗建 规 字 〔 2018〕 19 号 ) 规 定 执 行 , 招标 人 可 在 [0,20%]选 择 。 技 术 分权 重 =100%-综合 诚信 评价 得分 权重 | |
28 | 评标 委员 会人 数 | 评标 委员 会由 招标 人依 法组 建。 | |
29 | 企 业 综 合 诚 信 评 价分 数 | 本 项 目 的 企 业 综 合 诚 信 评 价 分 数 , 以 施 工 企 业 - 房 屋 建 筑 施 工 总承 包 排名 为准 。 |
4
项目 | 条款 号 | 内容 | 说明 与要 求 |
30 | 第 二 阶 段 投 标 人 名 次 的 排 序 方法( 适用 于办 法 一、 办法 二) | 选取 方法 方 法 一 : 将 进 入 第 二 阶 段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至 高 进 行 排 序 。报价 相同 的投 标文 件 ,以技 术分 较高 的排 前 ;报价 与技 术 得分 均相 同的 投标 文件 ,以综 合诚 信评 价分 数高 的排 前;如仍 存在 相同 情况 ,则对 具有 相同 情况 的投 标人 ,由评 标委 员会 采 用随 机方 式, 确定 投标 人的 排序 。 方法 二 :将进 入第 二阶 段投 标人 的投 标报 价按 大于 或小 于等 于 工程 成本 警戒 价的 标准 分为 2 组。首先 ,对于 小于 或等 于工 程 成本 警戒 价的 ,评标 委员 会从 序号 1 开始 随机 确定 投标 人的 排 序 ,若仅 有 1 名投 标报 价小 于等 于工 程成 本警 戒价 的 ,该投 标 人为 第 1 名 ;其次 ,对于 大于 工程 成本 警戒 价的 投标 报价 由低 至高 进行 排序 ,序 号接 上一 组。 方法 三: (由 招标 人自 行确 定) | |
31 | 经 济 分 相 同 情 况 下的 排序 方法( 适 用于 办法 三 、办法 四) | 选取 方法 方法 一 :经济 分相 同的 投标 文件 ,以报 价较 低的 排前 ;经济 分 与报 价均 相同 的投 标文 件 ,以技 术分 较高 的排 前 ;经济 分 、报 价与 技术 得分 均相 同或 经济 分 、报价 均相 同但 未评 技术 分的 投 标文 件, 以综 合诚 信评 价分 数高 的排 前; 如仍 存在 相同 情况 , 则对 具有 相同 情况 的投 标人 ,由评 标委 员会 采用 随机 方式 ,确 定投 标人 的排 序。 方法 二 :经济 分相 同的 投标 文件 ,由评 标委 员会 采用 随机 方式 , 确定 投标 人的 排序 。 方法 三: (由 招标 人自 行确 定) | |
32 | 第 二 阶 段 投 标 人 名 次 的 排 序 方 法 (适 用于 办法 五 、 办法 六) | 选取 方法 方法 一 :评标 委员 会按 照“总分 = 的公 式 ,计算 各 有效 投标 文件 的总 分 ,并按 照总 分从 高到 低排 序 。总得 分相 同 的投 标文 件 ,以报 价较 低的 排前 ;总得 分与 报价 均相 同的 投标 文件 ,以 较高 的排 前 ;总得 分、报价 与 均相 同的 投 标文 件, 以诚 信综 合评 价分 数高 的排 前; 如仍 存在 相同 情况 , 则对 具有 相同 情况 的投 标人 ,由评 标委 员会 采用 随机 方式 ,确 定投 标人 的排 序。 方法 二: (由 招标 人自 行确 定) | |
33 | 13.4 、 13.5.2 |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办法 | 按合 同条 款相 关约 定调 整。 |
34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管 理办 法 | 根据《建设 工程 质量 检测 管理 办法 》( 建设 部令 第 141 号 )第 十二 条规 定 ,建设 工程 质量 、安全 检测 业务 应由 建设 单位 依法 委托 ,不列 入本 次招 标范 围。招标 文件 中与 此条 不一 致的 ,以 此条 为准 。建设 单位 和中 标人 均不 得委 托近 二年(从招 标公 告 发布 年度 起逆 推 2 年的 1 月 1 日起 至投 标截 止时 间止 )因伪 造 检测 数据 、出具 虚假 检测 报告 被各 级建 设行 政主 管部 门或 市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或 通 报 的 检 测 单 位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检 测 工作 。 |
5
项目 | 条款 号 | 内容 | 说明 与要 求 |
35 | 分包 | □ 不允 许; ☑ 允许 :专业 分包 内容 要求 :对于 非主 体、非关 键性 工程 ,需 经 招 标 人 审 核 批 准 后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和 能 力 的 专 业 单 位 实施 。 分包 金额 要求 : / 对分 包人 的资 质要 求: 按国 家资 质管 理规 定执 行。 对分 包人 的其 他要 求: / 中标 人必 须按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 行合 法分 包。 | |
36 | 电子 招标 投标 解 密失 败及 突发 情 况的 补救 | 1、按照 交易 平台 关于 全流 程电 子化 项目 的相 关指 南进 行操 作。 详见 : 广州 公共 资源 交易 中心 平台 。 2、提 交投 标文 件光 盘备 用 投标 人可 制作 非加 密的 电子 投标 文件(PDF 格式 )刻入 光盘(1 份 ),在投 标须 知前 附表 第 18 项规 定的 时间 、地点 提交 备用 。 刻录 好的 投标 文件 光盘 密封 在密 封袋 中 ,并在 封口 处加 盖投 标 人单 位公 章 。密封 袋上 应写 明项 目名 称和 招标 人名 称 。递交 的 光盘 不得 加密 。光盘 无法 读取 或导 入的 ,则视 为未 提交 备用 投 标文 件光 盘 。如果 投标 人没 有按 规定 通过 交易 平台 网上 递交 电 子投 标文 件的 ,不再 读取 提交 的光 盘。投标 人也 可不 提交 备用 光盘 。递交 投标 文件 光盘 备用 时需 提供 法定 人代 表人 证明 书及 授权 委托 书。 3、补 救方 案 ( 1)投 标文 件解 密失 败的 补救 方案 : 在规 定时 间内 ,因投 标人 之外 原因 (指网 络瘫 痪 、服务 器损 坏、 交 易 系 统 故 障 短 期 无 法 恢 复 ) 导 致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失 败 , 在开 标现 场读 取光 盘内 容 ,继续 开标 程序 。评标 委员 会对 其投 标文 件的 评审 以光 盘内 容为 准 。因投 标人 之外 原因 解密 失败 且 未递 交电 子光 盘的 ,视 为撤 回投 标文 件。 ( 2)评 标时 突发 情况 的补 救方 案 若遇 不可 抗力 发生(指网 络瘫 痪、服务 器损 坏、交易 系统 故障 短期 无法 恢复 等因 素 ),由评 标委 员会 开启 投标 人递 交的 全部 投标 文件 光盘 ,并 按光 盘内 容进 行评 审。 ( 3 ) 除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外 , 开 标 评 标 均 以 投 标 人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网上 递交 的电 子投 标文 件为 准。 |
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60日诚信分,以下同。
6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
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
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
自行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www.gzcc.gov.cn/)下载查阅。
条款号:2.5,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2.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
以此条为准。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均不得委托近二年(从招标公告发布年度起逆推2年的1月1日起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因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检测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检测工作。
条款号:5.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
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
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
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现文: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
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
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投标人不进行踏勘的,视为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担相
关风险。投标单位自行勘察并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准确性进行复核,如有误差必须在答疑中
提出,否则视为已认可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有内容。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
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招标人不受理因投标人缺乏对现场条件的了解或掌握而提出的任何
索赔。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条款号:8.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通过交易
平台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形式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
现文:8.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最
高投标限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
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提交形式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
条款号:8.2,修改类型:修改
7
原文:8.2项目答疑纪要会会议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交易平台
“项目答疑纪要”专区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
人。
现文:8.2项目答疑纪要会会议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交易平台“项目答疑纪要”专区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
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条款号:8.4,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8.4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答疑会议纪要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的
文件为准。
现文:8.4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答
疑纪要为准。
条款号:9.2,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在交易平台“项目答疑纪要”专区公开发布。答
疑纪要一经在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以交易平台上网发布时
间作为送达时间。
现文: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项目答疑纪要”专区
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以广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网发布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条款号:9.4,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现文: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项目答疑纪要”专区公
开发布。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条款号:11.2.2,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1.2.2资格审查文件:
(1)投标人声明;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
(3)企业营业执照(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4)企业资质证书(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8
(二 )跨 度 36m 及以 上的 钢结 构安 装工 程, 或跨 度 60m 及以 上的 网架 和索 膜结 构安 装工 程。 | ( ) | ( ) | |
(三 )开 挖深 度 16m 及以 上的 人工 挖孔 桩工 程。 | ( ) | ( ) | |
(四 )水 下作 业工 程。 | ( ) | ( ) | |
(五 )重 量 100 0kN 及以 上的 大型 结构 整体 顶升 、 平移 、转 体等 施工 工艺 。 | ( ) | ( ) | |
(六 )采用 新技 术、新工 艺 、新材 料 、新设 备可 能 影响 工程 施工 安全 ,尚无 国家 、行业 及地 方技 术标 准的 分部 分项 工程 。 | ( ) | ( )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62
格式九: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表
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表
序 号 | 主 要 设 备材 料 名 称 | 参 考 品 牌清 单 | 投 标 人 选用 品 牌 / 产 地 ( 只填 报 一 个 品 牌 ) | 各 项 技 术参 数 或 指 标 响 应情 况 | 备 注 |
注:1、本表中选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生产厂家(以下简称“品牌”)由投标人视本工程具体实际
情况自行填报。
2、投标人若在技术标投标文件中选用的品牌与经济标投标文件中选用品牌不一致的,以本表填
报的品牌为准,投标人不能因此向招标人要求调整价差。
3、本表中选用的涉及有品牌清单的品牌在招标文件第五章中《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推
荐表》范围内选取的,填报本表中相应的品牌,如选用《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推荐表》以
外品牌且相当于或优于《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推荐表》中品牌要求的,需填报产品产地及
各项技术参数或指标响应情况;
4、本表中选用的涉及有推荐表的品牌需在招标文件第五章中《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推
荐表》范围内选取填报;如投标人选用《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推荐表》以外品牌的,需提
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有效证明材料是指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手册、供货业绩证明(含供货合同及清
单)。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63
二、经济标投标文件格式
64
格式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本部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65
格式二: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务 | 所承担工作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签名栏 |
注:参与编制经济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负责清样校对、
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
66
格式三: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本公司授权(身份证号:,)负责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内
容进行解释、说明,并承诺以下事项:
1.被授权人清楚投标文件编制的具体情况,包括技术方案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
投标文件的加密打包的理解;
2.在本项目开标至评标结束前,努力确保被授权人在项目评标所在地附近;
3.从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起二小时内,被授权人应如实地书面澄清。
如由于未遵守上述承诺内容之一导致无法进行澄清的,我公司认可和接受评标委员
会作出的评审结论。
附件:《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1.投标文件报价编制方式:□自行编制的,编制的负责人:(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
用章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章,执业单位应与投标人一致)。□委托编制的,受委托单
位,,编制的负责人:(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章,执业单位应与受委托单位一致)。
2.投标文件加密打包的电脑情况
投标文件加密打包的电脑自有□外包□其他□
电脑类型
电脑所属单位
电脑所在地址(如××市××区(县)××街(路)××号××大厦×
×房)
67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引用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若施工时期建设主管部门颁布新的规
范、标准,则按照新的规范、标准执行。
68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
注:另册。
69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另册
70
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
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以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金
额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
详见《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71
SF-2019-0204
项目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
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工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93号
发 包 人: 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承 包 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1
三、合同工期1
★四、质量标准2
五、合同价款2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3
八、词语含义3
九、承包人承诺3
十、发包人承诺3
十一、合同生效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5
一、总 则5
1 定义5
2 合同文件及解释10
3 阅读、理解与接受11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1
5 施工设计图纸12
6 通讯联络12
7 工程分包13
8 现场查勘14
9 招标错失的修正15
10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5
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6
12 事故处理16
13 交通运输17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8
15 专利技术18
16 联合的责任19
17 保障19
18 财产20
二、合同主体20
19 发包人20
20 承包人21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4
22 发包人代表25
23 监理工程师25
24 造价工程师27
25 承包人代表28
26 指定分包人29
27 承包人劳务29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31
28 工程担保31
29 发包人风险32
30 承包人风险32
31 不可抗力33
32 保险34
四、工 期35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35
34 开工36
35 暂停施工和复工37
36 工期和工期延误38
37 加快进度40
38 竣工日期41
39 提前竣工41
40 误期赔偿42
五、质量与安全42
★41 质量与安全管理42
★42 质量标准43
★43 工程质量创优44
44 工程的照管44
★4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45
46 测量放线48
47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9
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9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51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2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3
★52 工程质量检查54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5
★54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56
55 工程试车56
★56 工程变更58
57 竣工验收条件60
58 竣工验收60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63
六、造 价65
60 资金计划和安排65
★61 工程量65
★62 工程计量和计价66
★63 暂列金额67
★64 计日工67
★65 暂估价68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8
★67 工程优质费69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70
★69 后继法律变化事件71
★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1
★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2
★72 工程变更事件72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74
★74 费用索赔事件75
★75 现场签证事件76
★76 物价涨落事件77
★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8
★78 支付事项79
★79 预付款80
★80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81
★81 进度款82
★82 竣工结算84
★83 结算款85
★84 质量保证金86
85 最终清算款87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88
86 合同争议88
87 合同解除89
88 合同解除的支付91
89 合同终止92
★90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93
★9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93
★92 除外责任93
九、其 他93
93 缴纳税费93
94 保密要求94
95 廉政建设95
96 禁止转让95
97 合同份数95
98 合同管理96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98
1.定义98
2.合同文件及解释98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99
5. 施工设计图纸99
6. 通信联络100
7. 工程分包100
13. 交通运输102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03
19. 发包人103
20. 承包人104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06
22. 发包人代表107
23. 监理工程师107
24. 造价工程师108
25. 承包人代表108
26. 指定分包人109
28. 工程担保109
32. 保险110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111
34. 开工111
35.暂停施工和复工112
36. 工期及工期延误112
38. 竣工日期113
★42. 质量标准、目标113
★4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114
46. 测量放线117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117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118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120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20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21
55. 工程试车121
56.工程变更121
57 竣工验收条件122
★58. 竣工验收122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123
★61. 工程量124
★63. 暂列金额125
★65. 暂估价125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125
★67. 工程优质费、工程建设标准费用126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126
★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130
★72. 工程变更事件131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131
★75. 现场签证事件132
★76. 物价涨落事件132
★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132
★78. 支付事项133
★79. 预付款134
★80.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135
★81. 进度款135
★82. 竣工结算136
★83. 结算款137
★84. 质量保证金138
85. 最终清算款138
86. 合同争议138
94. 保密要求139
97. 合同份数139
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140
附件1141
格式1145
格式2146
格式3147
总 说 明
本合同参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拟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合同的组成
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协议书集中约定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施工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中带★号的条文,其内容是完整不可分割的,与法律、法规、规范有关联的条款,原则上应不进行删减,只能在专用条款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在不违反原条款实质的前提下增加细化内容。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通过对专用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4.合同条款中的部分内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选项,采用“□”或“☑”予以选择。合同中此部分内容,标注“☑”的选项即为本合同采用,标注“□”的选项为本合同不采用。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合同类型:R总承包施工合同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 £其它:
工程规模:对协和中学原3号楼三-五层由学生宿舍改为饭堂,3号楼一、二层进行重新修缮,加装三部电梯和一部疏散楼梯等。具体以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
结构形式: 框架结构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其他: /
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承包范围: 对协和中学原3号楼三-五层由学生宿舍改为饭堂,改造建筑面积约1650平方米;对3号楼一、二层进行重新修缮,建筑面积约1750平方米;并加装一部五层的客梯、一部五层的货梯和一部五层的疏散楼梯;电梯井新增建筑面积合计107.23平方米;在师源楼加装一部五层的客用电梯,电梯井新增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包含结构加固、装修工程、设备安装、给水排水安装、电气安装及施工过程中应拆除的项目及余泥外运等。具体以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
承包方式: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施工范围内的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综合单价包干、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项目合价包干(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暂定从2022年6月10日开始施工,至2022年9月30日竣工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办妥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颁发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各期具体进场开工时间。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R 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确保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 以及符合优质工程 / 质量验收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含税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 元;
(小写): ¥ 元。
其中:暂列金额 ¥ 元;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 元,
人工费 ¥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按专用条款第45.2款 执行。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有): / ,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如有): / 。
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中标合同价其中人工费/(中标合同价-暂列金额))= ,
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
工人工资支付周期: 在进度款中同期支付。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壹拾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 伍 份,乙方执 伍 份。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中标通知书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书面文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模型(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依法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
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
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 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
★2.2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
证、等修正文件);
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施工设计图纸;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
及总说明等);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阅读、理解与接受阅读、理解与接受
3.2 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4.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法律适用法律
4.3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适用标准与规范适用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款规定处理。 图纸的提供图纸的提供
5.2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
5.3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纸的修改
5.4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图纸错漏的改正图纸错漏的改正
5.5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图纸的使用与退还图纸的使用与退还
6 通讯联络
6.1
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
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
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发送通讯发送通讯
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7 工程分包
7.1 分包工程的要求分包工程的要求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7.2 分包工程的批准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签订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
7.4 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7.5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6 分包合同终止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8 现场查勘
8.1 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以下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以下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现场查勘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9.1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19.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9.2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4)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10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0.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合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10.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10.3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算术性错误的调整算术性错误的调整
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1
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 地下障碍物处置地下障碍物处置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已明确反映的),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不能明确反映的),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2 事故处理
12.1 发生事故的通知发生事故的通知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12.2 事故的处理事故的处理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2.3 事故争议认定事故争议认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3 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3.3 场外交通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3.6 水路和航空运输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1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3.3款、第24.3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4.2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
14.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3.1款、第24.1款和第25.1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
15 专利技术
15.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侵犯专利技术责任侵犯专利技术责任
15.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1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专利技术的使用专利技术的使用
15.3 版权和知识产权版权和知识产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6 联合的责任
16.1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6.2 联合体文件签暑联合体文件签暑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17 保障
17.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17.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18 财产
18.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
18.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7.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合同工程和临时工程,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8.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7.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9 发包人
19.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遵守法律遵守法律
19.2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工作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8)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9.3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9.4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发包人支付款项发包人支付款项
19.5
发包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等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19.6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48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19.7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20 承包人
20.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遵守法律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本项目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
投标。拒绝投标时限由发包人(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20.2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报告,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费用按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由发(承)包人各自承担;
在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20.3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实施工作
20.4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20.5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及其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72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
20.7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1.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1.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21.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22.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职权
23 监理工程师
23.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23.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职权
23.3
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根据第5.2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
根据第7.2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根据第18.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
根据第33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根据第34.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根据第37.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根据第49.6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根据第6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根据第6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10)根据第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11)根据第75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
(12)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3.4 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3.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23.6
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查、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等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类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23.7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24 造价工程师
24.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24.2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职权
24.3
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根据第6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根据第6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
根据第65条规定使用暂估价;
根据第66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根据第67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
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4
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4.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24.6
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
24.7
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25 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应依据第21.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25.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职权
25.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21.4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21.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
25.4
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26 指定分包人
26.1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工作指定分包人工作
(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
26.2
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
26.3 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
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7.4款办理。
26.4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
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27 承包人劳务
27.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
27.2
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27.3
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
(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
(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
(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27.4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27.5
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27.6
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27.7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
27.8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8 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履约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履约保证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8.3 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人按照第28.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发、承包人也可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预付款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支付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支付保证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5 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28.6 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28.7 双方延长担保期限双方延长担保期限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28.8 约定担保事项约定担保事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9 发包人风险
29.1 发包人承担风险发包人承担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9.2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风险发包人风险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
30 承包人风险
30.1 承包人承担风险承包人承担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30.2 承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9条和第31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31 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3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36条、第74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3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
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4 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31.5 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31.6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32 保险
32.1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办理保险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工程质量保险;并由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综合担保,以及聘请专业的团队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质量控制。
32.2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32.1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2.3 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32.4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32.5 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
32.6
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
32.7
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的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32.8 约定投保事项约定投保事项
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 期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33.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发包方提交一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33.2 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33.3 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每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度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33.4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34 开工
34.1 开工条件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34.2 工程开工工程开工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34.3 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4.4 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在第34.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35 暂停施工和复工
35.1 暂停施工的指令暂停施工的指令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35.2
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复工的要求复工的要求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35.3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复工要求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复工要求
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
35.4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擅自停工的;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31条规定处理。
35.5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8.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35.6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
36 工期和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工期,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工期与广东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规定不一致的,需说明与省工期定额规定不一致的原因,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质量、施工安全。工期计算工期计算
36.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工期约定的要求工期约定的要求
3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工期顺延工期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和进度款;
(3)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4)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 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
(6) 工程量增加;
(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 不可抗力;
(9) 发包人风险事件;
(10)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6.4
当第36.3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提交工期顺延报告提交工期顺延报告
36.5
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
36.6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拒绝延期拒绝延期
36.7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第36.3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6.8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承包人误期的赔偿、责任承担承包人误期的赔偿、责任承担
36.9
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程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按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实施的赶工措施费规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赶工措施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赶工措施费。同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计算方法。赶工措施费 赶工措施费
37 加快进度
37.1 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37.2 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38 竣工日期
38.1 约定计划竣工日期约定计划竣工日期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38.2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8.3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的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0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39 提前竣工
3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37.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提前竣工的要求提前竣工的要求
39.2
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的计划竣工天数减去实际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
提前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 — 实际竣工天数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66.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40 误期赔偿
40.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3.4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具体金额可另行约定。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误期的赔偿误期的赔偿
40.2
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
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 - 计划施工天数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五、质量与安全
★41 质量与安全管理
41.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如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隐患,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履行职责和义务履行职责和义务
41.2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质量与安全的监管质量与安全的监管
41.3 管理的要求管理的要求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41.4 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
41.5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增加的费用按本合同相关条款以及投标报价或预算的计价原则计算。发包人对质量与安全应负的责任发包人对质量与安全应负的责任
41.6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42 质量标准
42.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42.2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 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7)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42.3 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2)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在合同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2.4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43 工程质量创优
43.1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67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
43.2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
44 工程的照管
44.1 工程照管工程照管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44.2 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
45.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并按照第 80 条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内容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计划,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用工实名管理等各类专项方案计划,以及淤泥运输方案并承诺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45.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规定等文件要求实施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情形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5.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进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
(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要求承包人违反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操作规程施工的;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全文明施工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5.4
承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标准、内容与规范制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5.5
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45.6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治安管理治安管理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45.7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
45.8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省、市级或其它级别文明工地。对于工程获得省、市级或其它级别文明工地的,应按照第80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文明工地增加费。发包人鼓励创建文明工地发包人鼓励创建文明工地
45.9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特别安全生产事项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46 测量放线
46.1测设施工控制网测设施工控制网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46.2
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46.3
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
46.4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
46.5 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7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7.1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56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
47.2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2条规定办理。
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和地点等内容。
48.2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
48.3
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48.2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4
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48.5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8.6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8.7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规费、税金。约定结算方式约定结算方式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2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49.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49.4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49.5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9.3款和第49.4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9.6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49.7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49.8 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进入现场检验试验进入现场检验试验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
(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50.3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
50.4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
(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50.5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
(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0.6 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51.3
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51.4
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
★52 工程质量检查
52.1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
52.2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
52.3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
52.4
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52.5
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53.2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54.1款规定重新验收。参加验收的限制参加验收的限制
53.3
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结果的确认验收结果的确认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
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
53.5 承包人私自隐蔽承包人私自隐蔽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4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54.1重新验收重新验收
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4.2
当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0.5款、第52.3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额外检查检验额外检查检验
55 工程试车
55.1
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试车内容试车内容
55.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55.3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
55.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
55.5
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55.6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投料试车投料试车
★56 工程变更
56.1
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56.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工程变更权限工程变更权限
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
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56.2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工程变更内容工程变更内容
(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
(5) 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
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56.3
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程序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
2)合同工程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
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56.2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72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
(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6.4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6.3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予以奖励。
56.5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72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
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
更;
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
57 竣工验收条件
57.1
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
(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包括合同约定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工作在内的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国家或行业、省要求的竣工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竣工结算文件等);
(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实施计划;
(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57.2
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7.3
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
58 竣工验收
★58.1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但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
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58.2 核查竣工验收条件核查竣工验收条件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57.2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经核查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2)经核查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
58.3 完成验收和确认完成验收和确认
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8.2 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按照第19.5款规定组织参加验收各方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及参加验收各方应及时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各方形成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8.4
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组织验收的限制组织验收的限制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
58.5
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29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不组织验收的责任不组织验收的责任
58.6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接收工程接收工程
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8.7
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38.2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写明竣工日期的写明
58.8
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57条和本条上述相关条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8.9
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58.8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施工期运行施工期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9.3款规定进行修复。
58.10
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清场竣工清场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全部清理;
(5)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58.1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施工队伍的撤离施工队伍的撤离
58.12 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
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8.13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1 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计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59.2 缺陷责任期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59.3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
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
(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9.4 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54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9.5 承包人的进入权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59.6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59.7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59.8 质量保修期计算质量保修期计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和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59.9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
59.10 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
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造 价
60 资金计划和安排
60.1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承包人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承包人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
60.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自己有能力按照第78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提供资金安排证据发包人提供资金安排证据
★61 工程量
61.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7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61.2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
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合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62 工程计量和计价
62.1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62.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
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
62.3
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62.4
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现场计量现场计量
62.5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1.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
62.6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复核计量结果复核计量结果
62.7
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不予计量不予计量
62.8
除按照第69条至第73条、第76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
★63 暂列金额
63.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的用途暂列金额的用途
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
63.2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63.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暂列金额的支付暂列金额的支付
63.3
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
★64 计日工
64.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计日工单价的用途计日工单价的用途
64.2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计日工的确认计日工的确认
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64.3
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计日工的支付计日工的支付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费用。
★65 暂估价
65.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主体会同发包人共同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或分包人的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
65.2 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要求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要求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49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65.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及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72.2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奖
66.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67 工程优质费
67.1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工程优质费的约定工程优质费的约定
67.2 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国家级质量奖、省级质量奖、市级质量奖、其他质量奖项的工程优质费,按照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日期(非招标工程的根据合同签订日期)同时期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优质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工程优质费、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优质费等各种标准计算。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工程优质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天内支付。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约定合同价款约定合同价款
68.2 合同价款的方式合同价款的方式
下列各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按实结算合同。承包方根据相关资料编制预算,合同价款是暂定价,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4)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68.3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后继法律变化事件;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工程变更事件;
工程量偏差事件;
费用索赔事件;
现场签证事件;
物价涨落事件;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事件。
本款(1)至(9)调整事件应分别按照第69条至第76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68.4
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7条规定办理。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
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48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
★69 后继法律变化事件
69.1 后继法律变化的价款调整后继法律变化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和政策引起除第76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69.2
发生第69.1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调整价款的方法调整价款的方法
★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70.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项目特征的准确性项目特征的准确性
70.2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
70.3
发生第70.2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调整价款的方法调整价款的方法
★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71.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
71.2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7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71.3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72.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72 工程变更事件
72.1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56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2.2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73.2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4)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72.3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72.4
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承包人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1)当P0
(2)当P0 >P1 ×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 ×(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72.5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73.1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73.2款、第73.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72.4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73.2
对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56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该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1)当Q1﹥1.1Q0时,S=1.1Q0×P0+(Q1-1.1Q0)×P1
(2)当Q1﹤0.9Q0时,S=0.9Q0×P0-(0.9Q0-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73.3
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结算价: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1)当S1﹥1.1S0时,M1=M0+△M
(2)当S1﹤0.9S0时,M1=M0–△M
式中M1——调整后的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
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M——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
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S0——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74 费用索赔事件
74.1
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的价款调整索赔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4.2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书发出索赔意向书
74.3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
74.4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提交费用索赔报告提交费用索赔报告
74.5 无权索赔无权索赔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74.2款至第74.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
74.6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
74.7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反索赔反索赔
74.8
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75 现场签证事件
75.1
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5.2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现场签证的提出现场签证的提出
75.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75.4
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现场签证的要求现场签证的要求
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
75.5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
75.6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现场签证的限制现场签证的限制
75.7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76 物价涨落事件
76.1 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通用条款76.3款选择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76.2 人工费的调整方法人工费的调整方法
执行第76.3款“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规定的,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或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人工单价调价条件。
76.3
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 整方法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 整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 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2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76.4
执行第76.3款“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规定的,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调价限制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调价限制
承
76.5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
★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77.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
77.2 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77.3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调增价款的核实调增价款的核实
77.4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调增价款的支付调增价款的支付
77.5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
★78 支付事项
78.1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支付工程款项支付工程款项
(1)预付款按照第79条的规定支付;
(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按照第80条规定支付;
(3)进度款按照第81条的规定支付;
(4)结算款按照第83条的规定支付;
(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84条的规定支付;
(6)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条的规定支付。
78.2
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
78.3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或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
78.4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
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79 预付款
79.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预付款,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预付款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表明专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
79.2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
(1)签订本合同;
(2)按照第28.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3)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
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79.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预付款支付的限制预付款支付的限制
79.4
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的扣回
79.5
承包人应保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承包人,并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任何利息。预付款保函的有效与退还预付款保函的有效与退还
★80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80.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45条规定实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管理文件的规定为准。内容、范围和金额内容、范围和金额
80.2
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按照第34.2款规定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
80.3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并保证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金额的50%,同时通知造价工程师。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费用支付费用支付
80.4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支付限制支付限制
80.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管理要求管理要求
80.6 工程文明工地增加费计提与支付工程文明工地增加费计提与支付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获得省、市级或其它级别文明工地的文明工地增加费,招标工程的根据中标通知书日期,非招标工程的根据合同签订日期的同时期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文明工地增加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文明工地增加费、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文明工地增加费计算。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文明工地增加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天内支付。
★81 进度款
81.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及比例。专用条款没有约定期限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约定支付期限、比例和提交支付申请约定支付期限、比例和提交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支付申请和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
已完工程款;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
本期间完成的工程款;
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费用;
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根据第6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根据第68条至第76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调整工程款;
根据第79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根据第80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根据第84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款。
81.2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6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
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
81.3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支付
81.4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1.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
81.5
发包人未按照第81.3款和第81.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进度款支付的限制进度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1.6
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修正支付证书修正支付证书
★82 竣工结算
82.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GB50500-2013)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82.2款至第82.5款规定办理。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应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支付周期或完成进度节点(统称“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程序和方法,明确合同履行过程工程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等事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重要内容与组成部分。
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78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
82.2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清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82.3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
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82.4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
(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82.5
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交付工程交付工程
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83 结算款
83.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83.2款至第83.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竣工支付申请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按照第82.2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款额报告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
83.2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82.3款、第82.4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83.3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竣工结算款支付竣工结算款支付
83.4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3.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竣工结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
83.5
发包人未按照第83.3款和第83.4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竣工结算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84 质量保证金
84.1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
84.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采取银行保函)。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的金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
84.3
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如无异议,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质量保证金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
84.4
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59.2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质量保证金扣留质量保证金扣留
85 最终清算款
85.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2款至第85.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85.2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7天内在最终清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
85.3 最终清算款支付 最终清算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85.4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5.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最终清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
85.5
发包人未按照第85.3款和第85.4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若该永久工程按照第83.5款规定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
85.6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约定的争议处理。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86 合同争议
86.1 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日起,超过14天,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
86.2
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3款至第86.6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双方协商双方协商
86.3
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86.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专用条款第86.6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方式解决争议方式
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调解或认定调解或认定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86.5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对调解或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
86.6
若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或在28天内没有书面确认,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6.7
争议期间,除下列情况停止施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程连续施工,保护好已完工程: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继续施工
(1)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2)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
(4) 仲裁委员会仲裁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
(5) 人民法院诉讼需要。
87 合同解除
87.1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协商一致解除
87.2 不可抗力导致解除不可抗力导致解除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87.3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
承包人未能按照第34.2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
按照第33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
承包人违反第18.1款或第51.4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
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
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
(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
(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12)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13)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8.2款留下的承包人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87.4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
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34.2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按照第35.3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
发包人按照第5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48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发包人未按照第78.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87.5 书面通知合同解除书面通知合同解除
根据第87.2款至第87.4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87.6
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88 合同解除的支付
88.1 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87.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88.2
根据第87.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根据第31.3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根据第87.6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2条、第83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88.3
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82.4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
88.4
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88.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
89 合同终止
89.1
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86条至第88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的终止合同解除后的终止
89.2
除第59条和第84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
89.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八、违 约 责 任
★90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90.1
因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
90.2
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不成立时,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责任承担费用承包人责任承担费用
★9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91.1
因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以赔偿。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责任
91.2
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责任承担费用发包人责任承担费用
★92 除外责任
非承包人的原因,且承包人无过错,而产生的各类损失,承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非发、承包人责任非发、承包人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九、其 他
93 缴纳税费
93.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约定缴纳一切税费约定缴纳一切税费
93.2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
94 保密要求
94.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
94.2
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允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保密信息知悉权限保密信息知悉权限
94.3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一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
94.4
如果法律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
94.5
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书面说明保密程度书面说明保密程度
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
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
95 廉政建设
95.1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廉政建设廉政建设
95.2
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88.3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违反责任违反责任
96 禁止转让
96.1
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履行合同履行合同
96.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转让不得转让
97 合同份数
97.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94.2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约定提供合同文本约定提供合同文本
97.2
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副本效力正副本效力
98 合同管理
98.1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2条至第25条的职责划分,督促各自人员认真履行合同
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
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43 单位工程
R 名称: 市教育局广州市协和中学校园功能微改造(二期)工程
R 内容: 详见协议书第二条。
R 范围: 详见协议书第二条。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成交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
(5)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若投标文件标准、要求高于招标文件的,则投标文件解释顺序优先于招标文件,按投标文件的标准、要求执行);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6)专用条款(含补充条款);
(7)本合同生效期间,发包人制定并执行的针对广州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基建项目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8)通用条款;
(9)合同附件[属本款第(1)项和第(4)项内容的除外];
(10)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签证(不符合本款第(11)项规定的除外;
(11)本合同生效期间执行的国家、行业及广东省、广州市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会议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
(13)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4 补充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他书面报告文件上书面签署明确意见和本人签名并加盖有效印章,方可作为发包人的意见或结算依据。否则,发包人代表在该书面文件上的签名及盖章仅表示文件收悉,不能作为发包人的意见或结算依据。
2.5 补充条款:发包人代表、造价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由其本人签名并加盖有效印章,只有有效印章而没有本人签名的,或只有本人签名而没有有效印章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招标文件及设计所列明的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生效期间执行的国家、行业及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
(2)提供的数量: 提供图纸3套。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2 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5.2.1√承包人不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无
(2)提供的数量: 无
(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 无
□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 / 深化设计图纸,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建筑物总平面、建筑图纸以及现场建筑物周边的情况,负责完成深化设计,设计费用均已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合价包干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中。
(1)提供的时间: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将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提交监理人及发包人,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后方可正式出图。发包人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
(2)提供的数量:施工图壹式7份交发包人确认,发包人保留5份,分发监理人1份,其余分发给承包人。经确认的施工图将作为施工、验收、结算的依据。
(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 收到图纸后2个工作日内
6. 通信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 /
通讯地址: / 收件人: / 邮政编码: /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文件可通过监理人传递,但须文件发出方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才生效。通过监理人传递的文件的,以收件人在监理人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过监理人传递通讯的,监理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代表或指定收件人必须签收。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文件应向前款约定的收件人送达,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另一方的文件。
补充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当事人通信地址、收件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附上变更资料,否则视为没有变更,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发生变更的一方承担。
7. 工程分包
7.2 分包工程的批准
7.2.1承包人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才可依法分包工程,但下列情况例外:
(1) 依法分包施工劳务作业;
(2) 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和程序购买材料设备等货物。
7.2.2分包工程的批准程序如下:
(1)承包人在分包工程前,须提前30天将拟分包的工程范围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2)承包人在确定分包人前20天将分包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证书、公司简介、业绩资料、进退场时间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样本等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3)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方可签署分包合同并组织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7.2.3发包人有权拒绝未经批准的分包人进场,有权拒绝明显不具备实施分包工程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分包人进场。
7.2.4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无
7.3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签订分包合同后3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求,将分包资料上传造价信息网备案,并将《合同备案表》复印件送达发包人存档。承包人有义务制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分包人承包本分包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就费用金额及支付发生纠纷的,分包人不得对建筑物进行留置,或采取聚众、集会等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施工的行为。
7.4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7.7补充条款:禁止转包及违法分包
7.7.1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承包人未按专用条款第21条约定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技术、管理人员,或未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承包人应按转包行为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7.7.2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将建设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7.7.3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承包人名义承揽工程,承包人应按允许他人以承包人名义承担工程行为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上述的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承包人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7.8补充条款:相关违约责任
7.8.1承包人未经专用条款第7.2.2条约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擅自分包工程的,每项擅自分包工程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
7.8.2承包人已经专用条款第7.2.2条约定的程序获得批准,但分包人进场后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定明显不具备实施分包工程能力,影响工程施工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分包人,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8.3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出现转包、非法分包行为或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按照建设部第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发包人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他全部损失,并按转包、非法分包工程造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 交通运输
13.1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本合同签订时尚未完成的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的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此外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保洁和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除政府部门规定须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据实支付外,其它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中标合同价其中合价包干价的措施项目费中。
13.2 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使用。
13.4 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造价工程师:
姓名: / 印章样式: / 签字样式: /
建造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19. 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 已完成。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施工场地内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发包人为本工程所安装的临时或永久供电设施,所产生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供电设施的权属仍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补偿。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 已开通。
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3天。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开工前3天发包人提供立项批文等施工报建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其中施工临时用地、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道路开挖、停水、停电、余泥排放、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许可等申请批准手续均由承包人代为办理,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以上施工所需有关证件和报批手续,除政府部门规定须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据实支付外,其它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中标合同价其中合价包干价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中。承包人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尽快办理上述手续,原则上每项手续在资料备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供水部门办理报装、停水、开叉、开通等审批程序。承包人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尽快办理上述手续,每项手续应在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资料备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交验的时间: 开工前3天以书面形式交验。
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标准与规范或规程、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规程、规范、条例、招标文件所列技术规范及设计所列明的规范等由承包人自行取得。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三天。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承包人负责编制协调及保护方案,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后实施,除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文物(如有)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中标合同价其中合价包干价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中。
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 。对通用条款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发包人不再作补偿。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开工前三天交验场地,施工现场提供少量施工单位办公场所,施工单位进行简单改造;原则上不提供工人生活场地,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价包干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中。
19.4 支付款项
(1) 工程款支付期限
☑ 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本工程属财政投资,所有款项均须遵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因此,本合同所述的支付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集中支付手续。
□另作约定: /
(2) 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
20. 承包人
20.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本项目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通用条款20.1所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投标。拒绝投标时限:承包人发生上述行为后2年内 。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 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 另作约定: /
(5)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承包人需提供相关单位驻现场办公需要的有关办公设备设施,供本项目建设期间使用,并负责上述设施至本合同项下工程全部完工之前的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文明工作及保洁管理,所需费用已包含在该承包人中标合同价其中合价包干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中。
(6) 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等手续的时间: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施工有关手续(包括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消防、爆破管理等),并在开工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对上述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非因发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9) 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做好施工场地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竣工后10天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使竣工现场干净、整齐。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能满足施工合同约定的,应及时整改,发包人可扣除已付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 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
R 另作约定:按专用条款第82条提交。
20.4 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1) 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3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材料及工程设备和构配件检验试验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将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
(2) 施工组织设计属于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监理人及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
(3) 现场资源投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擅自减少投标承诺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求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的投入数量(或降低投入规格、标准),一经发现,监理人或发包人将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2天内予以纠正,同时必须按每项与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不符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的数量(台套、人次),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由于承包人未按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组织现场资源投入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须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按通用条款21.1款约定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代表(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如确属特殊情况需更换的,须提前7天书面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申请,并附拟更换人员的详细资料,待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才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更换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所承诺的人员素质。 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承包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除必须限期纠正外,每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21.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按通用条款21.3约定。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按通用条款21.3约定。
21.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承包人代表授权人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如确属特殊情况需更换的,须提前7天书面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申请,并附拟更换人员的详细资料,待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才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更换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所承诺的人员素质。 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承包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除必须限期纠正外,每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21.5 补充条款; 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上述的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承包人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如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承包人投标文件所报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未按通知要求时间到位的,工期开始正式计算,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4条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权利。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发包人代表仅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的权力,按照发包人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职责,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签证工程量的确认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承包人已完全清楚了解发包人规章制度中对发包人代表的责任要求和授权限制,发包人代表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双方均不具约束力。
23. 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确定延长工期等。
23.5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未按上述程序提出书面报告,而对发包人、监理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视承包人行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影响程度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未造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影响程度并及时纠正的,可给予书面警告;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如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行为造成的影响未达合同其他条款或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程度或范围的,按照本条款约定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
24. 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本项目不设造价工程师。本合同中价款支付与结算所涉及造价工程师审核、确认的工作由监理工程师承担。
(1) 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 / 法定代表人: /
(2) 任命( / )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24.3 (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25. 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26. 指定分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
(1) 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无
(2)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无
27.承包人劳务
27.5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1)承包人应当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地现场公示,并报发包人备查。
(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并承担连带责任。
(4)如承包人因拖欠工人工资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材料款而被反映到发包人处,需发包人出面协调,经发包人调查了解属实且确定为承包人责任的,每发生1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因上述的拖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确属承包人责任且经发包人出面协调3次以上承包人仍拒不执行的,上述情况每发生1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其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
(5)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6)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28. 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总价(含暂列金额)的5%,
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 另作约定: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3) ☑ 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有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
□ 出具履约担保的担保人: /
□ 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的担保人: /
□ 其它: /
28.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履约担保的期限:承包人应确保履约保函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交付合同项下工程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30日内一直有效。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 □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 (小写 / )
☑发包人不提供支付担保。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 另作约定: /
(3) □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 /
□出具支付担保的担保人: /
□出具支付保证保险的担保人: /
□ 其它: /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8.8.1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注:发包人也有权在明示违约金组成及金额后选择直接从当期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28.8.2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
28.8.3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
32. 保险
32.1 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项;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2)项;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5)项。
32.4 (3)补充条款:由于承包人怠于办理发包人委托的投保事项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赔偿的,则受益人应得的保险待遇由承包人承担。
32.8 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自身保险事项和受发包人委托办理的保险事项。除非发包人声明不需要,承包人应当在签署保险合同前,就保险合同的内容须征询发包人的意见。承包人应保证相关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及承包人各自承担应付保险费用。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 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3.3款。
34. 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 )天内签发开工令。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
☑ 另作约定: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2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34.3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工的,应按通用条款第34.3款程序取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承包人未取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擅自违反协议书、专用条款第34.2款及通用条款第34.3款约定延期开工的,若在签订本合同后第5天承包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在签订本合同后第15天承包人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将本工程另行依法发包,并且承包人需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34.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予其它补偿且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拒绝监理人管理;
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擅自施工;
③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④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
⑤未按设计图纸施工;
⑥转包、非法分包工程;
⑦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⑧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整改或发生了安全事故;
⑨未按双方约定上报有关资料。
35.7补充条款: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暂停施工或复工的,须就每次不执行指令的行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36. 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日历)天。
(1)第一期 /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2)第二期 /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36.3补充条款:关于工期顺延的其他约定
(13)因受政府财政投资控制,在发包人完成各项支付手续报财政审批时,审批导致支付时间延长时,不属发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14)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因此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6.9 赶工措施费
☑承包人按中标的合同工期施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合价包干的措施费综合合价内,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涉及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用,不论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和批准,该费用发包人一概不予另行考虑。
38. 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按协议书第三条约定。
★41.质量与安全管理
41.7补充条款:质量与安全检查
(1)工序质量控制点检查:按照质监部门、监理人及有关规范要求,承包人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检查的各类质量控制点,实行先自检后申请报验的程序,并对自检结果负责。如承包人未申请报验直接进入下一工序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承担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每分项工程累计发现3次、或连续两次,承包人就每分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承担违约金50000元,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日常工程技术资料检查:承包人应准确、及时地作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保证按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好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发包人、监理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如发现未按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累计发生3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承担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及时、不准确,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将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量的计量和支付,视情节轻重,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或严重违约责任1次(承担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42. 质量标准、目标
★42.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 合同工程质量标准: 按协议书第四条约定。
创优目标:
□ 市级工程优质奖;
□ 省级工程优质奖;
□ 国家级工程优质奖;
□ 其它
(2)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3)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执行,未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行业和广东省、广州市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42.3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1)建立完整的质量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同时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 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样板间制度等,以及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
(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
(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和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
★4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
45.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R 另作约定: 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须执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程(试行版)的通知》(2021年6月2)。
其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4号等规定。
其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用工实名管理: /
45.2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及以下文件规定: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 《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 的通知>(穗建筑〔 2017 〕1344 号 )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
2、☑其他文件: 合同实施期间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文件的,执行最新文件规定。
R 另作约定: 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要求按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第27条执行。
45.6 治安管理: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 /
45.8创文明工地目标:
□ 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
□ 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 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 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其它 无。
45.9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标准、要求: 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合价包干的措施费综合合价内,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涉及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用,不论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和批准,该费用发包人一概不予另行考虑。
45.10补充条款:施工期间垃圾余泥应运送至合法堆放点,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遇投诉的,每收到投诉1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必须符合广州市的规定。
45.11补充条款:违反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规定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及发包人现场文明施工规定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应当给予承包人警告或暂停施工整改,并向发包人报告。警告或停工整改无效后,由监理人开出违约责任通知单,违反1次根据严重程度承担违约金1000—5000元之间,所违约金总金额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现场文明施工要求细则内容如下:
(1)施工现场工人不得随带与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场,不随地大小便乱丢垃圾,不吵骂打架嫖赌,不的赤膊或穿内裤拖鞋进出施工场地区域,不私自乱闯进入施工场地以外的区域(校园或及场所),不骚扰教学办公秩序。
(2)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
(3)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人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沿途派人护路清扫弃土。进出施工场地车辆凭准行证按规定路线限时速10公里慢行,逢人流密集时减速避让。
(4)在日间休息时间(中午1 2:30—下午2:00时)严禁发散噪声,不准开机施工运输装卸,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应当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在采取措施降低设备噪音后,方能延长作业时间。施工现场不准大声喧哗吵闹播放影视音响等。
(5)施工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理,不准堆放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准焚烧各类建筑废料、生活垃圾及冒烟燃料,不准在脚手架易燃材料旁边、上方违章烧焊,不准高空向下弃物清扫渣土,不准在施工范围外占用和污损房舍路面草木及公共场所设施。邻近校舍道路施工场所及高空深孔危险部位,设置严密安全挡板围栏护盖及标志。未经许可禁止在工地范围外占用和污损原有建筑、人行道、道路、草木及公共场所设施。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6)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设置办公场地等非必要区域和设施。
45.12 补充条款:安全事故
(1)违约赔偿:非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因此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除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外,承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人民币100万元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1人或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多于3人时,每增加死亡1人或重伤3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人;如无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承包人除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2)发生安全事故,视情况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清算款中扣除)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差额部分。若因此造成第三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45.13 补充条款:安全检查
(1)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承包人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被通报批评;或存在安全隐患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2)承包人在发包人、监理人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确认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及工程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45.14 补充条款:安全总结报告
承包人按月、季、年编制安全总结报告,分别在每月、季、年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三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要求体现以下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等实施进展情况的说明;
(2)对于监理工程师发现的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进展情况的说明;
(3)安全情况统计。
46. 测量放线
46.1 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开工之前,承包人应该核实图纸所示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当实际尺寸或标高与图纸所示出现任何不一致时,应立即提交给发包人澄清。发包人对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澄清指令视为最终的决定。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标准执行。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48.9补充条款:本工程如有涉及部分现有材料设备保护性拆除及重新安装 ,该部分材料设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场所内妥善保管,保管费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价包干的总价措施费项目中;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另作约定:工程使用材料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且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本项目使用的工程材料,须符合《广州市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城建领办〔2021〕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9〕1699号的相关要求。
(2)工程使用的重点工程材料包括: 建构筑物立面、屋面以及室内墙柱面、地面、天花饰面材料、广场铺装材料,包括陶瓷块料、屋面瓦、石材、铝合金板;门窗(铝合金门窗、金属/木质门);金属/木质/玻璃栏杆栏板;运动场合成材料;照明灯具;卫生洁具;其它: 。 承包人应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材料合格证书,提供样板并经发包人看样定板、确认符合工程要求,方可使用。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看样定板擅自订购材料、组织进场,或发生货不对板的,发包人一律有权拒绝,承包人承担损失。
(3)工程使用的重点工程材料样品的报送(看样定板)程序如下:
①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15天向监理人报送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的3个或以上样品(1个主选样品,两个或以上备选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②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③在符合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以及施工过程的后续深化技术指引及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发包人对样品的选用按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省知名品牌的顺序确定。
④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如发生实际施工材料与封板材料不符,发包人有权拒绝,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⑤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指功能、功率、规格)有实质性的改变,其主材价格均应按中标价执行。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确定变更后主材价格。
(4)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49.2 承包人供货要求: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条例》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用户需求书选用,并保证材料设备参数的真实性、有效性。如发生材料设备货不对板、以低品质材料设备冒充高品质材料设备、以低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冒充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或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情况,该材料设备不得在本工程使用,发包人有权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要求承包人更换为满足设计要求的高品质材料设备或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且价格不作调整;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有关违约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49.6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如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的,要求代替品不低于原设计技术、规格及质量标准,并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增加的的工程量、材差及加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9.8 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无。
发包人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建设标准、质量等级: 发包人不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承包人采购可按材料设备品牌的选用按国内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省知名品牌的顺序确定。
49.9补充条款:相关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申报拟选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擅自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或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就每批次擅自组织进场或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承担违约金50000元,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且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该批次材料设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报送的样板不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无法达到发包人要求时应重新报送,直至符合要求,如多次报送的样板均不符合要求、影响工程进度时,发包人可以部分解除合同并对涉及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变更为由发包人采购提供,所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在本合同价款中扣除并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相关规定。由此增加的费用(主材价差的增加及运输保管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承担违约金50000元,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种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结构安全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的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和构配件。
(2) 检测机构: 全部按见证采样要求由发包人见证取样送发包人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验结果经发包人认可后才可以使用。施工单位应配合发包人进行材料检测事宜,并给与交通保障。
(3)补充条款: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第20.4款约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报送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计划、材料及工程设备和构配件检验试验计划,由监理工程师按规定确定检验抽样方案;严格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材料及工程设备进场(数量较大的材料设备应分批到货,不可分割的材料设备应同时到货),并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10天再次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计划。材料到场后,需现场进行取样或者检测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按要求预先处理好被检测部位、提供具备检测条件的检测现场及检测(检验)过程的一切配合,配合检测(检验)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抽样方案,在监理见证人员见证下抽样,按发包人与检测机构约定的格式要求打印检测委托清单一式四份;监理和发包人现场代表负责监督、见证抽样,在样品抽取后贴封条,签发检测委托清单;样品封条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监理负责对抽样、加封过程进行拍照;承包人负责将已加封条的样品送达检测机构,运送样品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需及时将样品送达检测机构,确保不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
(4)补充条款:样品检验合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构配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合同工程使用,检验报告交给承包人作为质量验收资料;样品检验不合格的,按规定扩大抽样检验或退场处理。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 另作约定: 本工程现场不提供施工工人宿舍场地,材料堆放,加工场地有限,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中标合同价、各项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额外费用。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1 中间验收的部位: 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55. 工程试车
55.1 试车内容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由承包人承担。
56.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归发包人所有。
56.6补充条款:工程变更的确认
(1)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盖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发包人代表签字并盖公章;
(2)发包人书面通知变更的指令性文件应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并盖有公章;
(3)施工变更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加盖项目部印章、监理人总监代表以上监理人员出具审核意见和签字,并加盖监理人印章以及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施工变更文件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或工期变动时,必须随变更报告附变更工程价款或工期计算书,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有关审核人签字并盖公章。
(4)设计变更文件(或指令)涉及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时,承包人接到设计变更(或指令)有效文件后在14天内申报涉及变更的工程价款和工期调整报告,否则应视作变更不涉及价款和工期调整。
57 竣工验收条件
57.2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按我国现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验所承建工程的质量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由承包人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经该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份数的竣工图,一并提交给工程发包人核查。
(2)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上述其他资料后,可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发包人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内容可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及时修改;发包人有权根据修改或整改造成的时间延误重新确定计划验收日期;承包人必须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上述费用。
(3)发包人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并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
(4)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4套、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竣工资料4套(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要求编制),竣工验收报告4份、竣工图纸4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2套。竣工验收资料须按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成册,竣工图纸应委托设计单位绘制,制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如承包人不能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8天内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并向发包人移交上述档案、报告、图纸和电子文件光盘,承包人须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8. 竣工验收
★ 58.1 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或行业、广东省的有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以及本工程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的针对本工程特殊子项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
R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
(1) /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 ,其范围包括: /
(2) /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 ,其范围包括: /
58.9 施工期运行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
(1) /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
(2) /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
58.10 竣工清场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
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R 另作约定: 工程通过验收、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且在发包人发出退场通知后5天内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否则,每迟延一天退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承包人实际退场完毕之日为实际竣工之日,同时,发包人有权按已竣工工程的租金标准向承包人收取场地占用费。由此造成发包人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赔偿。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1 缺陷责任期计算
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两年。
59.3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缺陷的修正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核实,由承包人支付;或在合同价款中对此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做相应的扣除。
59.8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且按照合同约定移交之日起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详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59.10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
承包人承担通用条款第59.10款所述属于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工作,但如果该项工作是由于下述方面引起的,则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装置或工艺。
(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出现设计错误。
(3)承包人未能执行或忽略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附随的义务。
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承包人未能执行上述指示,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承包人承担。
59.11补充条款: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1. 工程量
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施工设计图纸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未计量的实体工程内容,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承包人中标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价款的报价内,发包人将不予增加。同时所报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包干项目的总价措施项目费等),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涉及的凡属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的费用,不论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和批准,该费用发包人一概不予另行考虑。工程的计量和计价由监理工程师审核,由发包人核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报告后的9天内将核定结果通知承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具体流程和格式按照发包人制度执行。
★62 工程计量和计价
62.7 不予计量
对承包人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及施工设计图纸明确的本合同工程实施范围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计价。
★63. 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 元。
63.4补充条款:未使用的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在结算时,以合同计列的暂列金额为限额,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依据合同变更计价原则计量支付、结算,未使用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65. 暂估价
★65.1 招标暂估价项目
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材料、工程设备: /
□ 专业工程: /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
R 另作约定: 未涉及非招标专业工程款。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
(1) 提前竣工奖额度
☑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2) 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66.2 误期赔偿费
(1) 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误期是指实际竣工验收工期超出合同工期的天数。承包人误期在10天内的,每延误一天应支付发包人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误期在10—15天内的,每延误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误期超过15天的,每延误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依此类推,分段计算并累加。若延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 ¥ 元。
□ 另作约定: /
★67. 工程优质费、工程建设标准费用
67.1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67.2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额度: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本款不适用。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2合同价款的方式
☑单价合同
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暂定合同价是由承包人以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图纸为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办法,按照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作内容和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综合单价后并累计合价,再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以及 暂估价(如有)等计算的合同价。结算时发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和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办法,以及本合同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和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再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计算的结算造价,结算造价以财政管理部门或由审批权限的部门审定结算为准。
68.2.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执行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已包含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并综合考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须考虑的相关费用完成该项工作内容单位工作量的全部费用,除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至第73条、第76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其余不作调整。
在项目实施期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属按合同条款第56条约定程序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以及按合同条款第75条约定的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现场签证事项,均视为新增项目,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按下列办法进行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计算:工程量依据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办法,以及本合同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和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综合单价计算方法为:
68.2.1.1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如该报价不高于标准综合单价15%的,则沿用;如高于,则按标准综合单价。标准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按第68.2.1.7款约定。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存在多个综合单价报价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综合单价报价。
68.2.1.2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与清单漏项的项目、设计变更的项目,两者只存在项目中材料费最高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不同时,则新的综合单价只换算原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费最高的材料单价,其它不变。新增综合单价材料费最高的材料单价,按专用条款第68.2.1.3款执行。
68.2.1.3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的,则作为新增项目,采用合同约定计价办法,依据广东省计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和广州市补充定额,以及所有定额对应的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工程量按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方法计算,新增综合单价确定办法如下:
①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且其单价不高于本合同基准期(即2022年第2月)《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按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但其单价高于上述基准期《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单价的,按上述基准期《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
⑥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同一材料和工程设备、人工、机械有多个报价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报价。
②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规定,并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税前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中标价格-非竞价费用)/(招标控制价-非竞价费用))×100%;
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发布的某些内容、品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根据建设标准参考实际施工期间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市场实际情况调整,且不高于实际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下浮20%(或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取有利于发包人的浮动率)计算;
④若个别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或《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无参考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按照施工当时的实际情况定价。定价原则: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向发包人报送三家以上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资料和报价,发包人择优审定材料品牌及单价后方可进行该类材料订购。对于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采购的材料,经发包人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但材料的单价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定价,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⑤中标的工程量清单内已有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发生技术标准、产品规格等方面工程变更的,其材料设备单价不因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第49.2款确定的、符合合同约定设计技术要求的样品或样品的选定、重新选定而调整;新增材料设备,如属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公布的材料项目,其材料价格价按专用条款本款第②点执行,不因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第49.2款确定的样品或样品的重新选定而调整。
68.2.1.4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就新增综合单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本合同基准期适用的定额计算。
68.2.1.5中标的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未填报综合单价项目,此项目的费用视为承包人已包含在其它项目报价中,合同价款不予增加。
68.2.1.6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在实际施工中没有做的项目,此项目的费用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及结算中扣除。
68.2.1.7标准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以招标控制价中的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即为标准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的,按本合同基准期(即2022年2月)适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基数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得出的综合单价。其中: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 中标合同价-非竞价费用)÷(招标控制价-非竞价费用)×100%,现行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相关利润和取费有上下限的,取平均值,材料和工程设备、人工、机械价格按专用条款第68.2.1.3款约定。
68.2.2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调整:□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内容调整;□按广东省定额规定计算;☑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按以下约定调整:
68.2.2.1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现场签证等事项而按专用条款第68.2.1款、第72.2款调整合同分部分项工程费造价,导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增(减)10%以内(含本数)的,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不作调整;导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增(减)超过10%且在30%以内(含本数)的,10%以外部分的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按投标报价中合价包干的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总额(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的比例计算:
(1)当S1>1.1S0时,M1=M0+M0*(S1-1.1S0)/S0
(2)当S1<0.9S0时,M1=M0–M0*(0.9S0-S1)/S0
式中M1——调整后的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结算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S1——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S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68.2.2.2因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现场签证等事项而按专用条款第68.2.1款、第72.2款调整合同分部分项工程费造价,导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增(减少)超过10%且在30%内的,按广东省定额规定及计价依据计算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结算(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68.2.2.3因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现场签证、物价涨落等事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68.2.2.4因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现场签证等事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单价措施项目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按实结算。
68.2.3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确定方式: 结算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和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办法,以及本合同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和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再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计算的结算造价,结算造价以财政管理部门或由审批权限的部门审定结算为准。 。
68.3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 另作约定:
☑ 后继法律变化事件;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 工程变更事件;
☑ 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 费用索赔事件;
☑ 现场签证事件;
68.3(9)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他事件:①设计变更修改(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②发包人依政府投资程序委托的新增工程。
★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7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不包含在专用条款第68.2.1款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内,如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按专用条款第68条调整合同价格。
★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71.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第68.2.1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71.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第68.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72.5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72.5.1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
72.5.2如发生不可抗力、政策变更或规划变更等工程实施情况导致承包范围发生变化的,发包人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单方增加或缩减合同范围。
72.5.3如上述变更导致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增加,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如上述变更导致承包人承包范围减少的,除已发生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计价外,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另行提出其他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72.5.4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违约事实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72. 工程变更事件
72.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按专用条款第68.2.1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72.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按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按专用条款第68.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工程变更事件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承包人中标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比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高出15%及以上的,超出的原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部分的增加工程量按专用条款第68.2.1款确定综合单价。
72.5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72.5.1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
72.5.2如发生不可抗力、政策变更或规划变更等工程实施情况导致承包范围发生变化的,发包人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单方增加或缩减合同范围。
72.5.3如上述变更导致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增加,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如上述变更导致承包人承包范围减少的,除已发生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计价外,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另行提出其他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72.5.4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违约事实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73.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实际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10%以上的,超出10%的工程量按专用条款第68.2.1款确定综合单价。
73.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按专用条款第68.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75. 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
□ 另作约定: /
★76. 物价涨落事件
R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调整价格的材料品种: /
□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调整价格的材料品种: /
□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调整价格的材料品种: /
★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77.4调增价款的支付
77.4.1当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量的偏差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累计增加金额不超过暂列金额50%时,调整价款在合同结算评审后支付。
77.4.2当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量的偏差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减,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累计增加金额超过暂列金额50%但未超暂列金额总额时,双方可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确定增加金额的支付比例,随工程进度款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77.4.3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量的偏差等因素,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导致累计的工程造价增加超过中标合同总价的,应按广州市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政府投资管理管理等文件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相应价款,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
77.4.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引起造价调整或经批准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达到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条件的,按合同履行期间广州市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政府投资管理管理等文件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不需招标、由承包人实施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各级审批的工程变更调整价款作为依据签订补充协议;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应招标的,该部分工程变更和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不纳入本合同范围,由发包人另行招标,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工作,为发包人因此另行招标实施的工程提供现场配合管理服务。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合同价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发包人将不予另行支付。
77.4.5发生上述第74.4.3款、第74.4.4款所述的合同变更,政府审批程序影响工程进度的,不属发包人违约,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其他违约或赔偿责任。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报告造价变化情况造成工程款无法及时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建设和延误工期。
77.5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
77.5.1当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量的偏差等因素,导致已完工程造价减少,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定后在当期进度款支付中调整。
★78. 支付事项
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另作约定: 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其它违约或赔偿责任。
78.5 补充条款: 本工程属财政投资,所有款项均须遵守财政支付制度,因此,本合同所述的支付是指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发包人内部审批程序递交财政主管部门开始办理财政支付手续。
★79. 预付款
79.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R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即¥ 元,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
(2) 预付款的最高限额
R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
,即 30 %。
□ 另作约定: /
79.2 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
79.2.1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
□ 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三项工作后的7天内。
R 另作约定:签订本合同后的7天内。
79.2.2预付款支付方式
R 预付款按一期支付:在本合同生效、且承包人实际进场后,承包人在7天内提交支付申请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支付证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79.2.3承包方未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指令组织进场的,发包人有权暂不予支付该期预付款,直至达到前款要求条件为止。由此造成机械停滞、人员窝工以及二次进退场等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9.4 预付款抵扣方式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R 其它方式:工程实施后,预付款转为已付工程款,第一次支付工程款不足以抵扣预算款的,在后续工程款支付中抵扣,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当期工程预付款金额为止。
★80.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80.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
(1) 内容和范围
R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管理文件为准。
□ 另作约定: /
(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总金额为 ¥ 元;
其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为 / 元;
用工实名管理费为 / 元。
危大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元。
80.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R 另作约定: 承包人应项目进场开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支付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送发包人。
80.3 费用支付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R另作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独立核算,支付办法按粤建管字 [2007]39号的规定执行。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签发支付证书后,保证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金额的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80.6 文明工地增加费
文明工地增加费的计算额度:
☑ 没约定文明工地增加费的,本款不适用。
★81. 进度款
81.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1) 支付期限、比例
☑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81.1.1本合同工程按发包人要求实施,当完成合同内工程量的50%时,支付至合同价(扣暂列金)的45%。
81.1.2本合同工程完成合同内工程量的70%时,支付至合同价(扣暂列金)的60%;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监理初验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扣暂列金)的90%。
81.1.3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经广州市财政局评审机构审定并交齐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100%。承包人与发包人按结算金额3%调整质量担保。
81.2 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 0元。
81.5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由财政支付,因进度款支付受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影响,以及因财政资金拨款延误而导致款项到达承包人账户延迟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和赔偿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逾期竣工的理由。
★82. 竣工结算
82.1
(1)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另作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符合财政评审要求的全部结算资料后90天内完成初审并按初审意见报送财政评审。竣工结算财政评审完成并得到承包人及发包人确定后,出具正式结算书、扣除承包人应付全部应付违约金后,一个月内付至财政评审结算造价(扣除违约金)的100%(按专用条款第84条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如结算审定后,发包人发现已付工程款超过审定结算金额,则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退还超出的金额,延期退还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该超出金额的利息,该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延期之日起计算。
82.2
(1)竣工结算文件清单:
☑(1)工程结算书
☑(2)工程量计算书
☑(3)钢筋抽料表(如有)
☑(4)工程承包合同
☑(5)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和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由承包人负责编制)
☑(6)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图纸会审记录
☑(8)设计变更单
☑(9)工程洽商记录
☑(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11)会议纪要
☑(12)现场签证单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5)招标文件、答疑纪要
☑(16)投标文件(含经济标软件版)、中标通知书
☑(17)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18)其他结算资料
☑(19)工期履行审核表
☑(20)移交资料签收表
☑(21)其它:移交物业(事物)确认表
(2)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完整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承包人应保证提供的竣工图纸与实际相符,如在结算审核过程中一旦发现工程结算资料与实际不符,经确认因此造成承包人多报造价的,发包人有权按终审价核减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及审价费直接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减。承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与本工程结算终审部门的审核价相比,核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的10%的,发包人有权按终审价核减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及审价费直接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减。
★83. 结算款
83.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1) 竣工支付期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
□ 另有约定: / 。
(2) 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项目资金属市财政投资,从申请支付款项开始,整个支付环节需按照《市级财政性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府办[2000]4号)、《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所有支付款项开具普通发票,发票抬头为“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3)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其竣工结算支付方法: 本款不适用。
★84. 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结算款的3%(采用银行保函)。
□ 另有约定: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3%扣留。
□ 另有约定: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承包人按合同金额(含暂列金)的3%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独立质量保函。合同结算评审完成后,双方按结算金额3%调整质量保证金。承包人须确保上述有效内的银行质量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否则承包人应按质量保证金同等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缺陷责任期满,且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全部保修项目后10日内,发包人退还质量保函。
85. 最终清算款
85.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1) 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提交份数: 4份
提交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
(2) 最终清算支付时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
□ 另有约定: /
86. 合同争议
86.4 调解或认定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有约定:
(1) /
(2) /
(3) /
86.6 仲裁或诉讼
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 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 保密要求
94.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直至保密信息被发包人披露为止。
97. 合同份数
97.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提供合同文本: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 另有约定: /
97.2 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捌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壹 份,副本 肆份;
承包人正本壹 份,副本 肆份。
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产权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范围
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期
2.1 三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部门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⑴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⑵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滲漏为 伍 年;
⑶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⑷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供冷期;
⑸ 学校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壹 年;
⑹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修期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执行。
2.2 质量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且按照《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的约定移交之日起计算。本保修书的约定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规定或《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约定的保修年限不一致的,以标准高的要求为准。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或产权接收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2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或产权接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期完成后,由发包人或产权接收单位按原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4. 保修费用: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5%。有关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返还等约定按照《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的有关条款执行。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其他
5.1 三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和产权接收人三方在本工程竣工前共同签署,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产权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 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 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 条规定处。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 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上级部门:(盖章) 上级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格式1
履约担保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交付合同项下工程,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 15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7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州市。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章)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2
工程质量担保
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受益人名称):
鉴于 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2022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 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满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7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州市。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章)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3
工程项目一览表
项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工程名称 | |
2 | 工程地点 | |
3 | 发包人 | |
4 | 设计人 | |
5 | 监理人 | |
6 | 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 | |
7 | 承包人 | |
8 | 工程总投资 | |
9 | 计划开工日期 | |
10 | 计划竣工日期 | |
11 | 工程质量 |
格式3
承包人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
工程名称: 编号: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现任职务、 技术职务 | 联系电话 | 专业 工龄 | 专业 特长 | 从事施工 工作年限 | 主要专业工作经历(曾参与过的羡慕和获奖情况) | 在本工程担任职务 |
说明:1.表中人员一经确认不得随意修改变换。如需变换,应按照专用条款第 21 条规定执行。
2.表中人员必须提供为其购买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凭证。
3.承包人应提供表中人员的聘用合同、专业技术职称书等复印。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