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DZC20190689_01大庆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消防灭火器采购灭火器采购
金额
1.1万元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19/06/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zc20190689
预算金额7980.00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张伟宏0459-5396555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竞争性谈判)

项 目 编 号:DZC20190689

计 划 编 号:ZCB20190607

甲 方:大庆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乙 方:大庆华拓消防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鉴证方: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甲、乙双方根据DZC20190689大庆市大庆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消防灭火器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双方同意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预备会纪要、招标响应文件、以及招标过程中的质询澄清单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采购品目、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及地点

注;以下项目明细与中标通知书明细表相符(如有不符以中标通知书明细表为准) 单位:元

货物内容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品牌 履约期限
45L推车式水基灭火器 45L 6 585.00 3510.00 华宝 2019年6月30日前供货完成并验收
35L推车式水基灭火器 35L 7 449.00 3143.00 华宝 2019年6月30日前供货完成并验收
25L推车式水基灭火器 25L 8 350.00 2800.00 华宝 2019年6月30日前供货完成并验收
3L手提式水基灭火器 3L 65 45.00 2925.00 华宝 2019年6月30日前供货完成并验收
2L手提式水基灭火器 2L 3 40.00 120.00 华宝 2019年6月30日前供货完成并验收
70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70KG 19 650.00 12350.00 警笛 2019年6月30日前供货完成并验收
50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50KG 4 530.00 2120.00 警笛 2019年6月30日前供货完成并验收
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35KG 19 420.00 7980.00 警笛 2019年6月30日前供货完成并验收
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8KG 879 68.00 59772.00 警笛 2019年6月30日前供货完成并验收
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4KG 277 40.00 11080.00 警笛 2019年6月30日前供货完成并验收
合计 壹拾万伍仟捌佰元整(105800.00元)

二、技术资料

2、1甲方向乙方所提供所采购的货物的有关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

2、2乙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资料。

2、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三、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五、履约保证金

5.1 成交方向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后合同生效。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两周内无息退还。

六、货款支付

6.1 付款方式: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付款给供应商。(付款时需依据采购申报单、中标通知书、验收结算书、设备验收单、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采购资料结算)。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0%。

七、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7.1 乙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7.2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7.3 上述的货物质保期 3 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

7.4 供货时乙方需提供产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签发的产品检验报告(均需在有效期内)

7.5 灭火器应有出厂合格证。

7.6 提供的灭火器均为2019年1月1日后生产。

7.7 乙方提供所有产品均符合甲方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八、验收

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九、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9.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9.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9.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9.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9.5 货物在规定的交附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十、违约责任

10.1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0.2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0.3其他由双方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1.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解决合同争议或纠纷的方式

12.1双方协商解决;

12.2依法向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鉴证后生效。

13.2 合同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准后方可执行。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十四、其他


甲方:大庆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君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4666337
传真:
邮政编码:163311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06-19


乙方:大庆华拓消防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西宾路49菜库院内-5
法定代表人: 张伟宏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0459-5396555
传真:
邮政编码:16300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西宾支行
账号:23001664751050500564
签订日期:2019-06-16


户名: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直支行
账号:23050166930000000031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0459-6981694
签订日期:2019-06-2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