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发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HBNY-GSFW[2022]007财产保险项目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文件标题 |
厦门海发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HBNY-GSFW[2022]007财产保险项目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
HBNY-GSFW[2022]007 |
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厦门海发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海沧区阳光西路288号,陈锦章(联系电话:0592-6807525)林莉 (联系电话:0592-680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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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无 |
采购项目名称 |
财产保险项目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项目主要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性质) |
详见招标文件。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 |
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无 |
来源 |
自筹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须提供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但不局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谈判代表人非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
无 |
采购文件售价 |
0元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2022年10月24日14:30投标截止、10月24日14:30开标 |
开标地点: |
厦门海发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海沧区阳光西路288号,二楼开标室。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林莉 (联系电话:0592-6807561) |
其他 |
1、成交原则:综合评分由高到低评出第一、二、三成交候选供应商。 2、监督投诉电话:海发集团纪检监察室0592-6800131环保能源公司纪检小组0592-6807528。 |
附件 |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 |
品目 | 公司名称 | 投保险种 | 各投保项目预计保险金额(万元) | |||||
房屋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办公家具/电子设备及其他 | 存货 | 光伏设备 | 总资产 | |||
品目1 | 厦门海发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财产一切险2、机器损坏险3、公众责任险4、环境污染险 | 7,971 | 29,794 | 147 | 680 | 640 | 39,232 |
品目2 | 厦门同集热电有限公司 | 1、财产一切险2、机器损坏险3、公众责任险 4、环境污染险 | 5,886 | 10,513 | 316 | 500 | 17,215 |
项目 | 内 容 |
1 |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年度一揽子财产保险项目采 购 人:厦门海发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项目编号:HBNY-GSFW[2022]007 |
2 | *报价人资格要求1、报价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其授权具有独立报价能力,拥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保险业务资格、地处厦门市的财产保险市级分公司或分公司以上级别机构。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报价人2021年度在厦门财险市场保费收入排名前6名或报价人(地处厦门市的市级分公司)2021年度保费收入在1亿元以上(以厦门银保监局、协会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3、报价人应从事保险业务10年以上,本保险品目应为报价人的主要经营范围,报价人保证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处理各项保险投保和理赔业务。4、报价人需有近三年承保厦门地区国有集团企业的财产保险项目的独家或首席承保经验(整体保费规模超过80万元);5、报价人需有三年发生重大案件(案件赔款在50万元及以上)且在三年内结案的,案件发生地必须为厦门地区或被保险人必须为厦门地区企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的报价。 |
3 | 踏勘现场:自行组织答疑形式:本项目不举行答疑会,如有问题可与采购方联系 |
4 | 响应报价文件有效期:自磋商截止日起60天(日历天) |
5 | 响应报价文件装订要求:响应报价文件应装订成册,装订采用左侧装订。报价文件为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
6 | 响应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日期:2022年10月24日14时30分响应报价文件递交至:厦门海发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5楼办公室 |
7 | 磋商时间:2022年10月24日14时30分磋商地点:厦门海发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评标室 |
8 | 评审规则:评审小组对报价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报价人不符合资格性及符合性条款和“*”条款要求,视为无效响应报价文件;评审小组在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价人对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报价人需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符合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报价人进入磋商程序。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及有关规定,对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报价人进行评分。评审小组评审出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前三位报价人推荐为成交候选单位。在磋商活动中,有关人员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给其他报价人。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未超过项目限高价的响应报价人在3家及以上的,则按照“评审原则”确定成交候选单位;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未超过项目限高价的响应报价人不足3家但在1家及以上的,如本项目已经过再次公告或邀请,则按照“评审原则”确定成交候选单位,否则本次采购活动终止,采购方将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
9 | 磋商评审标准: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报价人即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报价人,拟推荐为成交候选单位。评审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对成交候选单位进行排序,确定得分最高的成交候选单位为成交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报价和技术得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投票表决。 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方签订合同的、或者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明确表示放弃成交的,采购方将按照成交候选竞价人的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标要点及说明 | 得分 |
价格(50分) | (50分) | (1)各有效报价人的报价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报价等于基准价的得50分;(2)计算得分:各报价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评分【1-(报价-评标基准价)÷基准价】×50 | |
报价人综合评价(30分) | 保费排名(6分) | 根据报价人(厦门分公司)2021年度保费排名进行评价:排名在 1-3 名的得6分,排名在 4-5 名的得 4 分,排名在 6名及以后但2021年度财产保费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得3分。报价人需提供在厦门银保监局、保险协会公布的保费情况截图、统计收入等证明材料。 | |
综合偿付能力(6分) | 根据报价人所属总公司2021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进行评价:280%以上的得6分,250%(含)以上到280%(含)的得4分,200%(含)以上到250%(含)的得2分,不足200%的不得分。报价人需提供2021年综合偿付能力报告复印件。 | ||
风险综合评级指标(5分) | 根据报价人所属总公司或集团的2021年综合评级情况进行评价,风险综合评级为“A”的得5分,为“B”的得3分,为“C”的得1分,出现一个D及以下的不得分。需提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的相关资料或报价人所属总公司或集团的2021年风险综合评定的相关资料,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得0分。根据投标人所属总公司或集团的2022年前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情况进行评价,风险综合评级为“A”的得5分,为“B”的得3分,出现一个“C”的扣0.5分,出现一个D及以下的扣1分,扣完为止。两个季度得分平均分为该项得分。需提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的相关资料或投标人所属总公司或集团的2022年前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定的相关资料,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得0分。 | ||
承保经验(6分) | 根据报价人近三年承保厦门地区国有集团企业的财产保险项目的独家或首席承保经验(整体保费规模超过80万元)进行评价。提供清晰保单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等证明资料;每具备一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6分,无承保保单属于无效报价(清晰保单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备查,所提供资料必须能清晰证明该项目满足本评分项要求,否则该项目视为不得分)。 | ||
案件结案(7分) | 依报价人招标险种近三年发生重大案件(案件赔款在50万元及以上)且在三年内结案的。按三年内发生且结案案件个数排名:结案7个(含)以上的7分,3(含)-6个项目的得5分,1(含)-3个项目的得1分,无此项理赔经验者属于无效报价。案件发生地必须为厦门地区或被保险人必须为厦门地区企业;需提供理赔计算书或赔款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 ||
保险服务方案(20分) | 保险方案(6分) | 全面无保留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保险方案计3分;保险方案有条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每有一处扣0.5-2分,评委酌情扣分。(需要备注出有条件响应的事项)。有效优惠(如免赔额、赔偿限额、责任范围等有利于招标人的优惠),根据权重每条0.5分-1分,最高3分。(需要备注出有效优惠条款)。 | |
理赔服务小组(4分) | 报价人满足项目要求,有专业人员配备且有明确的联系主管和联系经办人的得 4 分;专业人员配备不够齐全但有明确联系主管和经办人的得3分;未配备专业人员,仅明确联系主管和联系经办人的得1分。 | ||
理赔流程(5分) | 根据理赔流程的全面、便捷、优化情况进行综合比较评价。理赔流程全面,且简便易懂,可操作、便捷性好、相对应的时限最优者得 5 分;理赔流程能够体现出整个流程内容,可操作性和便捷性响应较好的得3 分;理赔流程描述不全或不清晰,可操作性和便捷性响应一般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赔付方案(5分) | 根据报价人提供的预赔付方案进行评价:预赔付方案完整、便捷、可行,预赔付比例达到 70%的得 5分;预赔付比例达到 60%得 3分;预赔付比例达到 50%得1分。未提供预赔付方案或预赔付比例未达到 50%的不得分。 | ||
合计得分 |
公司名称 | 投保险种 | 保险金额(万元) | 年费率 | 保费(元) | 年度保费(元) | 备注 |
厦门海发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财产一切险 | 含台风、地震附加险 | ||||
2、机器损坏险 | ||||||
3、公众责任险 | ||||||
4、环境污染险 | ||||||
厦门同集热电有限公司 | 1、财产一切险 | 含台风、地震附加险 | ||||
2、机器损坏险 | ||||||
3、公众责任险 | ||||||
4、环境污染险 |
身份证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 |
序号 | 文件条目号 | 文件要求 | 文件响应 | 偏离 | 说明 |
保险险种1 | : | 财产一切险 | |
保险责任 | : |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单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 : | 建筑物及装修包括所有与被保险人营运有关的土建结构及建筑物,室内外装修、并包括但不限于围墙、栏杆、行人通道、车辆通道及闸门、沟渠、电缆沟等地面下土建结构及建筑物)等,包括被保险人信托和托管以及负责的财产。不包含动物、植物、农作物。机器设备被保险人的一切机器设备包括工程车辆、没有领取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等及所有相关的附属设备系统和附件,以及安装费用。也包括但不限于包括被保险人信托和托管以及负责的财产以及包括因向外供汽、供热所需的锅炉及所铺设的管道和相关设施、厂区内及厂外归属我司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等。办公家具/电子设备及其他所有办公室内的物件、家具、电脑设备、固定装备及装饰、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等,包括被保险人信托和托管以及负责的财产。存货营业中的存货及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样品、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燃料、润滑剂以及其他被保险人所经营的辅助材料,包括被保险人信托和托管以及负责的财产,或者已经出售但是还没有交付给买方的被保险人需要负责的东西。其他特约财产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 | |
保险金额 | : | 详见招标资产一览表 | |
价值基础 | : | 建筑物及装修 – 重置价值(除非另有约定)机器设备 - 重置价值(除非另有约定)办公家具/电子设备及其他 - 重置价值(除非另有约定)存货 - 出险时的成本价(除非另有约定)其他特约财产(如有)– 按事先约定 | |
免赔额 | :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0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 |
司法管辖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 | |
适用主条款 | : | “财产一切险(2009版)”标准条款(详见附件一) | |
扩展条款 | : | 扩展条款措辞详见附件二重置价值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自动升值条款(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公共当局条款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条款恶意破坏条款资产增加条款(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时间调整扩展条款(72小时)额外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以RMB100万元为限)灭火及合理费用条款(每次事故以RMB100万元为限)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以RMB100万元为限)清理残骸费用条款(每次事故以RMB500万元为限)重新安装费用条款(每次事故以RMB100万元为限)临时移动条款错误和遗漏条款不可控制条款预付赔款条款(估损金额的50%)指定公估人条款玻璃破碎扩展条款清理排水沟费用条款(每次事故以RMB100万元为限)租赁费用条款(每次事故以RMB100万元为限)碰撞条款建筑物变动条款(每一合同价不得超过RMB500万元)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露天存放财产扩展条款供应中断扩展条款地震海啸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80%)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每次事故以RMB100万元为限)盗抢险扩展条款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自动承保新地址与未指明仓储地址条款(限额:RMB500万)租赁财产条款托管的、由被保险人照看及控制的财产条款所有其他物品条款索赔费用条款(每次事故以RMB100万元为限)索赔单据条款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自燃扩展条款税项条款保险标的的陈述条款空运费用扩展条款免检条款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 |
特别约定 | : |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以其资产的账面原值投保,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限内视本保单约定的总保险金额为足额投保,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处理不适用主条款第二十九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均按照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在总保险金额以内给予赔偿,保险人不再进行比例分摊。被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事故,无论是否属于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修理人、施工单位或其他关系方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应先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再根据上述各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保险人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兹经双方充分沟通,由于被保险人某些资产自收购而来或因接收时间较旧或为代管资产等特殊原因,某些资产缺乏采购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保险人同意在涉及这类资产的案件理赔时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及固定资产/存货清单为准,保险人不得以缺乏这类原始单据为由拒赔或减少应赔偿款项。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营业场所内,对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驾驶或移动保险车辆过程中造成的保险车辆本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兹经双方充分沟通,由于部分资产为被保险人负责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资产,某些资产缺乏采购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保险人同意在涉及这类资产,在投保时仅需提供投保资产明细清单及总估价。在案件理赔时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投保资产明细清单为准,保险人不得以缺乏这类原始单据为由拒赔或减少应赔偿款项。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日比例计收保费。除非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保险单为保险公司不可撤销、不可变更、解除之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本合同当事人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提交诉讼,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约定如与主条款及附加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
其余部分根据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标准保单条款 | |||
保险险种2 | : | 机器损坏险 | |
保险责任 | : |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 |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 : | 被保险人的一切机器设备包括工程车辆、没有领取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等及所有相关的附属设备系统和附件,以及安装费用。也包括但不限于包括被保险人信托和托管以及负责的财产以及包括因向外供汽、供热所需的锅炉及所铺设的管道和相关设施、厂区内及厂外归属我司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等。 | |
价值基础 | : | 重置价值(除非另有约定) | |
保险金额 | : | 详见招标资产一览表 | |
免赔额 | :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00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 |
司法管辖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 | |
适用主条款 | : | “机器损坏险(2009版)”标准条款(详见附件三) | |
扩展条款 | : | 扩展条款措辞详见附件四重置价值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公共当局条款自动升值条款(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资产增加条款(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额外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以RMB100万元为限)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以RMB100万元为限)清理残骸费用条款(每次事故以RMB500万元为限)错误和遗漏条款不可控制条款预付赔款条款(估损金额的50%)污闪扩展条款指定公估人条款重新安装费用条款(每次事故以RMB100万元为限)临时保护措施条款(每次事故以RMB100万元为限)检修扩展条款传送带、刀具扩展条款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索赔费用条款(每次事故以RMB100万元为限)索赔单据条款放弃代为追偿权利条款保险标的的陈述条款空运费用扩展条款免检条款 | |
特别约定 | : | 足额投保的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以其资产的账面原值投保,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限内视本保单约定的总保险金额为足额投保,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处理不适用主条款第二十九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均按照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在总保险金额以内给予赔偿,保险人不再进行比例分摊。保险标的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双方如对相关保险标的的重置或修理的方式和/或报价有异议的,保险人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保险标的原始供货商的重置和/或修理的方式或报价为准。兹经双方充分沟通,由于被保险人某些资产自收购而来或因接收时间较旧或为代管资产等特殊原因,某些资产缺乏采购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保险人同意在涉及这类资产的案件理赔时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及固定资产/存货清单为准,保险人不得以缺乏这类原始单据为由拒赔或减少应赔偿款项。兹经双方充分沟通,由于部分资产为被保险人负责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资产,某些资产缺乏采购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保险人同意在涉及这类资产,在投保时仅需提供投保资产明细清单及总估价。在案件理赔时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投保资产明细清单为准,保险人不得以缺乏这类原始单据为由拒赔或减少应赔偿款项。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日比例计收保费。除非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保险单为保险公司不可撤销、不可变更、解除之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本合同当事人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提交诉讼,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约定如与主条款及附加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
其余部分根据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标准保单条款 |
保险险种3 | : | 公众责任险 |
保险责任 | : | 保单赔偿:1、因经营业务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赔偿限额 | :: | 每次事故:RMB1,000万保单累计:RMB2,000万注:每一张保单中的每个被保险人单独享有上述赔偿限额。 |
地域范围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 |
司法管辖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 |
适用主条款 | : | “公众责任保险”标准条款(详见附件五) |
免赔额 | : | 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RMB1,000.00,或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高者为准;人身伤亡无免赔。 |
扩展条款 | : | 扩展条款措辞详见附件六交叉责任扩展条款火灾、爆炸、烟熏和水损责任条款急救费用条款急救责任条款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自动承保新增地点条款建筑物改变条款(每一合同限额:RMB500万)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停车场责任条款(每车限额:RMB30万,每次事故限额及累计限额:RMB300万)指定公估人条款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电梯责任条款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意外渗漏及污染责任条款(限额:RMB500万)索赔单据条款错误和遗漏条款不可控制条款契约责任条款(赔偿限额:RMB200万)预付赔款条款(估损金额的50%)救火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累计赔偿限额:RMB200万)客人财产条款营业处所外工作条款人身侵害责任条款租用或非自有车辆责任条款 |
特别约定 | 本保险单中的“第三者”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所有人员以外的人员。本保单扩展承保因自然灾害、恐怖活动引发的由被保险人依法所需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因保单保险责任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亦属于本保单赔偿范围。兹经双方同意,保单负责赔偿因保险责任事故引发的被保险人需要支出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它费用。兹经双方充分沟通,鉴于保险人已充分知悉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保险人同意不以被保险人所拥有、使用、管理的资产因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为由拒赔或减少赔偿。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所管理的自有资产和代管资产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本保单承保责任范围;同时本保单的承保区域范围包含被保险人所管理的区域及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的事故地点,即当第三者责任事故确实属于被保险人所引起的且属于本保单所承保的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不得以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的地点超出了被保险人所管理的区域为由拒赔或减少赔偿。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单所承保的区域范围内如由被保险人已出租/转包给他人经营或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游乐中心、茶馆、酒店、餐厅等)因自然灾害、恐怖活动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责任事故,无论该事故是否存在被保险人的疏忽、过失因素,如经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被保险人对该责任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亦属于本保单赔偿范围;同时,如该连带赔偿责任非经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本保单不予赔偿。在本保单项下出现第三者索赔时,由被保险人为主导,保险公司共同参与,与伤者/受损方进行谈判并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在本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照达成的赔偿金额予以赔付。保险人自约定起保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在约定期限内缴付保险费,但保险人不得以在约定期内未收到保险费为由实行比例赔付或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日比例计收保费。除非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保险单为保险公司不可撤销、不可变更、解除之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本合同当事人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提交诉讼,由投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其余部分根据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标准保单条款 |
保险险种4 | :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
保险责任 | : | 保单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导致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贵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指承保区城是指被保险生产经营场所外围一公里以内的范围。 本保险合同所称每次事故是指因同一原因造成的一次或-系列珠境污染事故。因同一原因造成多人损害,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次事故。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以下简称“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救治第三者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赔偿限额 | : | 年累计赔偿限额: 200 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每次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40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万每人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限额: 4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万紧急应对费用累计限额:40万清污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20万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20 万 |
地域范围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 |
司法管辖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 |
免赔额 | : | 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5000 或10%,两者以高者为准。除污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10000 或10%,两者以高者为准。医疗费用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或10%,两者以高者为准。 |
保险条款 | :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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